首页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临床试验   gcp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  

摘要:农办牧[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按照《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批准的兽药临床试验如需延期,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如发生试验方案内容等变更,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为进一步做好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延期申请以及变更报告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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