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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7 11:14:53

农业专业论文

农业专业论文第1篇

专利数据来源

1数据范围

本文涉及的统计结果截至2012年2月20日公开的专利,由于发明专利满18个月才予以公开,而实用新型专利要进行形审才予以公告,通常在6个月以后才能公开,因此在排除了提前公开等因素后[5],其中涉及到的申请或专利大都在2011年8月底之前提出申请,实际申请的专利文献数据可能要大于本文检索到的文献数据。

2检索策略

本文以申请日、国际专利分类号(IPC分类号)、国省代码和名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索,利用CNIPR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检索,共检出相关专利7722条。其中涉及到的IPC分类号及含义如下:A01B:农业或林业的整地,一般农业机械或农具的部件、零件或附件;A01C:种植,播种,施肥;A01D:收获,割草;A01F:脱粒,禾秆、干草或类似物的打捆,将禾秆或干草形成捆或打捆的固定装置或手动工具,干草、禾秆或类似物的切碎,农业或园艺产品的储藏;A01G:园艺,蔬菜、花卉、稻、果树、葡萄、啤酒花或海菜的栽培,林业,浇水;A01H:新植物或获得新植物的方法,通过组织培养技术的植物再生;A01J:乳制品的加工;A01K:畜牧业,禽类、鱼类、昆虫的管理,捕鱼,饲养或养殖其他类不包含的动物,动物的新品种;A01M:动物的捕捉、诱捕或惊吓,消灭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用的装置;A23N:其他类不包含的处理大量收获的水果、蔬菜或花球茎的机械或装置,大量蔬菜或水果的去皮,制备牲畜饲料装置。

专利分析

1申请趋势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自1985年起,山东已经开始了农业机械专利的申请。1989年至1992年出现了小幅上扬。2004年开始,专利申请的数目大量增加,截至2010年,全年申请量已经多于1200项。

2申请人构成分析

通过研究申请人构成,可以获得在该领域具备较强研发实力的企业或单位、组织、个人的相关信息,便于企业间了解竞争对手,也便于技术交流。我们将其分为三个组别:企业申请人、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人以及个人申请。如表1所示,在排名前20位的申请人当中,高校和科研院所有9家,占前20位申请人中的45%,其中,高校为6家,科研院所3家。由此可以看出,山东的高校对农业机械研发有一定关注度,并投入了一定的精力。其中,山东农业大学在6所高校中申请专利数量最多,为61件。在排名前20位的申请人当中,个人申请为8人,占40%。由此可见,个人申请人的实力也不容小觑。另外有3家企业申请人。而在排名前20位的申请人中,申请专利数量最多的是企业申请人,即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共申请专利114件。但从整体来看(如表2所示),山东农业机械专利以个人申请为主,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申请人所占比重相对较少。

3申请人综合比较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雷沃)前身名为山东福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福田),于2006年更名。在福田雷沃申请的114件专利中,其前身山东福田共申请了20件,发明人数56人,而福田雷沃申请了专利94件,发明人数104人。由此可见,福田雷沃增大了研发人员的配比,更加关注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数量排名第二的山东农业大学,其发明人有116人,说明其也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排名第三的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涉及到的发明人只有31位,专利申请数量却有60件。说明其研发团队的研发质量较高。

4合作申请人分析

通过分析合作申请人,可以了解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情况,有助于发现竞争对手和合作对象,以及了解行业内的相关企业信息。山东的农机专利申请,以个人合作申请居多。按专利申请数量排名,前20位的合作申请人中,个人合作占65%。青岛万农达花生机械有限公司与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地进行了合作,合作对象分别有青岛农业大学、山东省花生研究所、莱阳农学院和莱阳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也与青岛农业大学、安徽皖南烟叶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也存在合作关系。前文提到的排名靠前的企业并未出现在产学研合作名单中。由此可见,山东的产学研合作并不是企业产品研发来源的重点,很多企业可能更多的依靠自己的研发团队和人才,产学研结合环节相对薄弱。

5发明人构成分析

发明人构成分析可以了解主要发明人情况,有助于了解该领域的领军人才,挖掘专家信息,方便企业间进行技术合作和人才引进。从图2可以看出,排名前5位的发明人解丕军、翟勋河、陈亮、解锡军和王统贵,其专利申请数量都多于50件,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其中,排名前2位的解丕军、翟勋河的专利申请数量大于60件,研发实力较强。

6技术分类构成

技术分类构成可以有助于了解优势领域和认清发展较为缓慢的领域,及时发现技术差距,弥补技术领域里的不足。山东农业机械在园艺、蔬菜、花卉、稻、果树、葡萄、啤酒花或海菜的栽培、林业、浇水等方面(A01G)的研发实力较强;其次为收获、割草类机具(A01D)。其他类不包含的处理大量收获的水果、蔬菜或花球茎的机械或装置、大量蔬菜或水果的去皮、制备牲畜饲料装置(A23N)以及乳制品加工(A01J)领域比较薄弱。

7技术趋势分析

从图3可以看出,自2004年开始,A01G、A01D、A01K、A01C分类下的专利数量均处于迅猛增长的状态,2008年申请数量开始慢慢减少。A01G和A01D分类下的专利于2010年又再度开始增加,为该领域的热点技术。同时,也说明未能出现在图表中的技术领域,即A01J是山东农机专利申请较为薄弱的方面。

8技术关联度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A01D与A01F的关联度最为密切;A01C与A01B的关联度最为密切,同时与A01G的关联度较高。这些是现阶段山东省农机企业和科研院所研究的重点领域。

9专利类型分析

由图4可以看出,山东农机专利的申请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多于6000件。而发明专利只占专利申请总量约1/7。

结论

山东省农业机械专利的申请量一直居全国前列,这与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重视和努力密切相关。山东农机专利主要存在以下特点和问题:

第一,截至2012年2月20日,山东省农业机械类专利公开数目为7722件,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但专利类型主要为实用新型专利,约占总量的84%,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较少。

第二,山东农业机械在园艺、蔬菜、花卉、稻、果树、葡萄、啤酒花或海菜的栽培、林业、浇水等方面的研发实力较强,其次为收获、割草类机具。其他类不包含的处理大量收获的水果、蔬菜或花球茎的机械或装置、大量蔬菜或水果的去皮、制备牲畜饲料装置领域比较薄弱,乳制品加工类环节最为薄弱。

第三,山东省的农机专利申请以个人申请为主,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申请人所占比重相对较少。

第四,在企业或科研院所、高校申请人中,企业与科研院所或者高校之间的合作并不是企业产品研发来源的重点,而多数企业或高校更多的依靠自己的研发团队和研发人才。虽然专利申请的数量不少,但产学研合作环节相对薄弱。

第五,山东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有: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大丰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研发实力较强的研发机构有:山东农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青岛农业大学、山东工程学院等,企业和研究机构之间可以考虑产学研结合或者挖掘潜在的合作机会。

建议

首先,企业、研发机构和个人要继续增强专利保护意识,注意学习专利法规的相关知识。农业机械行业的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的相关部门应给予协助、指导或督促。

农业专业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性利益等内容。但是有一些财产权,则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被其享有。

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业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组织,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所说的合作社不具同质性。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吸纳的农户数量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2363.5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9.8%,占农户总数的23.3%,接近1/4。如此众多的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一股全新力量。然而,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甚至连部门规章都没有,有的只是《农业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但是,农民合作社是不同于商事公司的一类组织,在登记、税收、反垄断的豁免方面都应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对待方法,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主体需要特别的对待。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浙江省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浙江省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全国人大农委从2004年9月开始在《农村经济管理》上发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系列立法专题研究报告。2005年8月4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2006年6月,初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可以行使权利的客体,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对这些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规定方式回避了对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性规定,没能给合作社的财产权以适当的空间,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以期在理论上完善合作社的主体地位,避免实践中因理论不清而出现无谓的争论。

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已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明定,此即意味着合作社应当具有法人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它不仅可以作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作为承担着,即法律义务的归属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它以属其所有的财产,而且仅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在财产权层面一种当然的状态。然而,仅此并不足以回应本文的题目,也没能对我国理论上一个特别的概念——法人财产权进行准确的解读。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十分明确的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概念因我们将其合并成了一个词而有了别样的内涵。

(一)法人财产权的解读

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争论是随着我国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而展开的。与该概念相伴相随的则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面对“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前提下,理论界曾就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内涵和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用益权说、经营权说、结合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等观点。可以说,过去这一争论在理论上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将其蒙上了历史的尘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删除了原有的《公司法》第四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使法人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回归,对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不必再受国有资产归属的掣肘,解释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有了更加自由的空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财产权而言,除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外,法人均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因此,法人自可享有财产权无疑。而法人财产权,即为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这种理解,即避免了解释的随意性,保障对法人财产权的解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致出现学者所批评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法律概念”;又保证了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认识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理论逻辑上的混乱,使“法人财产权”制度成为一种“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制度”。至此,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明了了:“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具体法律权利的上位概念。”它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就外延上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指的是具有财产的性质而又无法归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范畴的利益内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等。

(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合作社作为法人,当然应当享有法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的全部内容,即合作社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此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应当符合前述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有学者尽管也认为,“随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定,合作社当然拥有法人财产权”,但是理由却是“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且由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支配”。该观点与本文就法人财产权的内涵的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论者认为,“从内涵来讲,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的经营权(经营管理权)是一致的”。首先,作者的论述有自相矛盾之处。两个概念的内涵一致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具有等同性,按论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即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物权”。此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切不可轻易违背。无论如何进行物权的分类及细化,我们都无法找到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一内容,因其从本质上即不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次,认为法人财产权即为企业经营权过于武断。最后,若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则物权成为财产权的上位概念,理论上的困境无法摆脱。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易言之,凡是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内容,都应当为合作社所具有,从抽象意义上应当这样认识,也只有这样认识,才能让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不致让该项规定成为一纸具文。但是,合作社作为法人,总是无法避免权利能力的限制,并由此导致有些权利不能被合作社所享有,后文将予详述。

二、合作社的财产归属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包括了物权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非所有权莫属,而就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部分,立法及理论都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立法上的认识与评价

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发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业研究报告(五)》中,就合作社财产归属的认识十分混乱。该报告中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仅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也有少部分其他资金,这些财产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现在来理清一下这份报告的逻辑,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来自于社员的股金等。既然称为组织的财产,就应当说承认了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组织。因此,说“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社员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是正确的。但是,“社员对自己投入的财产还享有所有权”,则纯粹是将法律关系变得飘忽不定,社员既然将财产投入合作社,就意味作为出资,该财产属于合作社了,社员如何还会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果然如此,那样就出现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局面,这与我们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在阐述了社员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后,使用了“而且”这样的词汇。“而且”一词表示递进的意味,后句的程度应该比前句更加严重,既然享有所有权就应该可以任意支配和转让,这是所有权制度应有之意,“不得支配和转让”是对所有权制度的限制或者说违反,此处绝非递进的关系,而应当是转折的关系。如此显见的语法错误出现在这份报告中,只能说反映了报告撰写人对于民法上所有权理论的认识尚待加强。另外,如果出资的形式是货币出资,货币的所有权是完全以占有为判断依据,怎可说他人控制下的货币为自己所有。

原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中的表述,与上述全国人大农委的报告有着一脉相承的默契。该草稿中既承认了社员对出资的所有权,又认为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终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这种错误的认识被纠正过来。法律中没有了一个物上两个所有权的表述。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社员对出资所享有的权利已经被删除了。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避免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窘境,但是还是未能彻底的将合作社的财产归属厘清。就上述所列财产,恐怕不是无主物,那么它们究竟属于哪一主体所有,合作社、社员、还是其他?该法中回避了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也没有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而仅仅列举了合作社对财产所享有的三项权利。可这三项权利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中的三项,最能体现所有权特点的处分权也被包括进来,既然如此,三项权利的列举又和《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没有列举收益权,是不是合作社对于这些财产没有收益权?显然不能这样认为。收益,指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言。尽管法律上没有认可第4条第2款的各项财产为合作社所有,但是对于这些财产的收益恐怕很难认为不属于合作社。因此,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能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各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所规定的恰恰是所有权的内容。其实,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各项财产具有所有权,退一步讲,如果实在不愿意如此,也可以如《公司法》那样,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不必采用如此迂回的方式。也许法律起草者们担心如果写成合作社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就是剥夺了农民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会引起农民的疑虑和抵制。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时展到今天,能够团结起来组织或者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思想观念上早已经不再停留在法律起草者们所设想的那种不肯放弃任何自己的财产的状态了,既然他们能够加入合作社,就应该对加入合作社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上的变化,自己承担的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有所认识;而对于那些本来不打算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这样回避法律关系的界定意图拉拢也是枉然。这样的规定只会带来法律关系上模糊,一旦就财产权属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必然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并进而引起法律解释的巨大困难。(二)理论上的观点与探讨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为了一方面维护合作经济的特征,一方面使其产权制度有现代性,满足建立现代合作制经济的需要。立法中,可作以下制度安排:第一,在产权所有制形式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民有”原则,这种“民有”应该是一种“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资产一旦进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就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组织成员可以通过虚拟量化比例和数量来获取利益。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实质上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形式上则有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行使,本质上要明确“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上述理论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商榷:第一,所有制形态上论者主张“民有”、“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作者并没有具体解释这三个概念的内涵,从目前所能见到的教科书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上,无法找到作者提出的概念。作者应该就所提出的概念给予读者基本的定义。农民合作组织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创建一种民法上没有的所有权制度,似乎有些难度。第二,作者一方面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认为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作者没有说明“终极所有权”、“最终归属权”所指为何。按一般的汉语意思,所谓终极所有权就应当是财产的最终归属权。论者在这里将这两种——从文义上看是一种——权利赋予不同的主体,并没有给出任何说明或理由。第三,作者强调“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通过考察《民法通则》第74条可以发现,该条所称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都不是今天立法上所讨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该条正是集体所有制在民法上的根据。今天所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控制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跨越村、乡,甚至县等行政区划而组建,另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些特点都无法归人到《民法通则》第74条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当中。至此,我们很遗憾的发现,论者将现今立法上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改革开放前合作化运动以及时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混为一谈了。

综上,既然承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就应该尊重现行合作社的活动实践,尊重民法财产和所有权理论的结构,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等所有以合作社的法人面目获得的财产,在未分配给社员之间,都应该归合作社法人所有。

三、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其他外延

除了所有权外,法人财产权还包括定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利益。分析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内容,即将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加以细化,对于补充立法的不足,清晰的确定合作社在其他财产权上的可能性和内容无疑具有重要的助益。

(一)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具体包括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应参与民事交往,能够对外签订合同,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如果为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设定担保物权或因债权关系而产生法定担保物权,应无否定的道理。问题在于合作社能够享有用益物权。对于合作社法律并未限定其出资方式,而是将此项权力授予合作社章程。因此,对于农民以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合作社法未予反对。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提供了制度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因此,也应当承认合作社用益物权的主体适格性。而对于我国目前农村而言,很多地方的合作社正是采用此种方式,实现大规模土地的集中耕种,以提高生产效率,解放农村劳动力,这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力低下问题的一个可资参考的思路。

(二)债权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内容已如前述)对债务承担责任,认可了合作社承担债务的可能性,这也就没有理由否定合作社享有债权的资格,合作社不能仅承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因为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都是双向的。此外,合作社对外从事交往也是合作社生存不可或缺的,对外民事交往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债权,如果否定了合作社的债权人地位,将会使合作社法人地位失去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于这三方面的权利,合作社也应当具有。商标权是合作社保护自身及成员产品的重要标识,是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上海老港瓜果蔬合作社就拥有“田乐牌”注册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创造了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标识。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技术探索,研究出了新的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合作社应当具备专利权人的资格。著作权在经济生活中虽然不大可能被合作社享有,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主体资格,因为合作社作为法人成为著作权人的能力已被著作权法所认可。

(四)财产性利益

法律上总有一些权利和利益不被既有的分类所包含,于是就产生了诸如“财产性利益”这样的兜底性概念。就公司股权究竟性质为何,争论良久也未有定论。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是社员权,但股权当中有财产性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有股权(股份)?本文认为,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合作社虽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十分广泛,但也要受到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此即表明合作社的本质是互经济组织,其宗旨在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便将合作社对外投资限制在了合作社的权利能力之外。因此,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及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这样的因对外投资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完全否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财产性利益的内容。我们的法律和社会实践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而我们每个人的认识能力又必然受到他所处的时代的局限。如果有新的财产性利益出现而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合作社的性质的,就应认可其能够成为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之一。

农业专业论文第3篇

摘要:本文深刻分析了当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介绍了江苏省通州市组建村级植保专业化机防队的工作尝试、运行原则、方式及效果,并对其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植保;专业化机防队;成效

通州市耕地面积121.44万亩,常年种植水稻50万亩、棉花12万亩,蔬菜20万亩、小麦40万亩,油菜36万亩,其他作物20多万多亩。当前“三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出现“兼业化”、农村出现“空心化”、农民出现“老龄化”。这“三化”严重制约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由于大量农村精壮劳动力外出务工,老人和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这些人中文盲、半文盲占有很大比重。目前在病虫害防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防治不及时,错失良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二是盲目用药比较普遍,影响了粮食的产量和质量,加重了环境污染。三是有的农户播种后举家外出务工,家里的庄稼无人看管。常年有大量农民在外务工,千家万户防治病虫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企盼稻麦棉病虫害由专业化防治替代一家一户防治。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把在镇村组建机械化防控队伍(简称机防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有利于减少化学农药使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解放农村劳动力;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主要做法

1.1树立公共服务理念,找准构建新型植保服务体系的切入点

植保是农业生产中十分重要的作业环节,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不仅影响作物产量,而且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由于农作物病虫具有迁飞性、流行性和爆发性等特点,加上农药经营渠道多,高效对路药剂得不到保障,分散防治的效果欠佳。近年来,两迁害虫和水稻条纹叶枯病暴发,因防治失效,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需要统一、全面、及时有效的防治方法,这就决定了植保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既是农户自己的事情,同时也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2008年,我们在总结、吸取2005年水稻稻飞虱危害教训的基础上,对植保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有了更高的认识,更加重视植保公共职能的履行,把构建适应当前农业生产需要、切实有效的植保服务体系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按照“政府推动、市场拉动、统分结合”和先易后难、先水稻后经济作物的原则,积极探索新型的植保服务模式。

1.2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目前全市共有植保机动药械8884台,拥有各种形式的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329个,机防服务面积达到了362.5万亩次,占防治面积的35.4%。市植保站利用利用国家优质粮食工程—通州农作物病虫害预警与控制区域站项目,配备了300台机动喷雾器,组建了4个村级机防大队。为加强全市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市植保站于2008年按照“民营公助、独立核算、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出台了《通州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实施方案》,从管理运行机制、统防目标、农药使用管理制度、收费管理监督及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市植保站还分别与十总、刘桥、四安、西亭4机防队签定了机械管理协议,规定弥雾机产权归市植保站所有,机手具有使用权。每台机器收取200元押金和100元管理费,存入村委会专用财务财户,规定每台机每次防治运动作业量不少于40亩,未达到服务面积要求的由镇农业服务中心收回器械重新选聘人员。完成任务的机手3年后归还押金;镇农技部门与服务队的机手建立联系制度,做好机手日常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并将服务队机手的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开展服务。并采取九项措施加强机防队管理:一是成立机防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二是规定植保机防队所拥有的机动喷雾器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三是对机手进行了严格筛选,要求具有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病虫防治知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农民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镇审核确定,并建立机手档案。五是立卡建档。实行一人一机一卡的登记管理制度。六是签订《植保机防组织服务公约》,规定了村级植保服务队的服务宗旨、组织方式、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和机手安全用药操作规程。并制作广告牌,在室内外公布。七是防治操作上实行“六统一分”的统分结合的动作模式。即“统一测报、统一开方、统一供药、统一配药、统一管理、分户经营”。八是对机手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培训,主要培训病虫防治知识,机械的操作及其维修技术。九是根据当地农民种植投入成本、收入水平、雇工报酬等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规定每桶水按低于当地市场价20%收取。申请到江苏省重大病虫害防治项目10万元经费,购买爱苗、吡蚜酮分发到各机防队,无偿为农民防治水稻后期叶病和灰飞虱,让利农户,推动植保专业化防治快速发展。全市各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都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统一了收费标准,明确责任,确保防治质量等一系列具体的工作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制,对不负责任、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机防人员坚决辞退,决不迁就。药剂由县植保站统一推荐,在保证防效的前提下,农户除缴纳农药成本外,还须支付45-60元/hm2的劳务费。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统防统治的工作成效。

1.3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植保服务与市场需求的结合点

我们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探索服务模式,努力实现服务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达到植保服务队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益的最大化,推动植保社会化服务健康稳步发展的有效途径。通过今年的实践,目前我市推行的三种主要服务模式,基本上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民需求。

一是单纯机械喷药。农户提供药剂,机防队或机手按要求喷施农药,由用户支付机械喷药劳务费用。一般每机水收费3.5-5元。目前这种运作方式比例占机防服务面积的80%左右。

二是带药带机防治。机防队和机手按照市植保部门技术要求,及时向农民传递防治技术信息,提供防治药剂和机械施药服务,保证施药质量,收取合理的药工费用。目前这种运作方式占机防服务面积的15%左右。

三是专项承包防治。首先,机手采用记帐方式,对外出农户一季作物病虫害承包代治,作物收获后按实际用药用工费用与农户结算。骑岸镇育民村机防专业户丁士兵配有2台机动弥雾机,针对本村主要劳力均外出打工,与村民订立机防承包代治合同,每一期的病虫防治之前将用药用工费用告知农户,经农户确认,一季作物收获后统一结算防治费用(喷药劳务费4元/桶水、农药按实际使用的市场价计算),2008年机防服务面积达160亩。目前这种运作方式占机防服务面积的5%左右。

1.4大力推进统防统治。

建立统防统治示范区,是促进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我们在面上推行代防代治、承包防治和全程服务三种主要服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水稻高产示范方和农药减量工程建设,建立了4个统防统治和“农药减量增效工程”示范区。在病虫害发生的关键时期,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供药,统一喷雾,将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投人到示范点上,全面推广植保“三新”技术(新农药、新技术、新药械),达到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示范作用。并通过召开现场会、电视专题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的农民们进行宣传。推动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2初步成效

2.1经济效益巨大。

村级植保服务队运行以来,充分发挥了统防统治的功能,防治效率和治虫效果都明显提高。据对刘桥新联居、四安庵东村、十总新雁村的调查,过去用手动喷雾器打药,每天只能防治3-4亩,且防治效果差,现在用机动喷雾器打药,一台机平均一天可防治30-80亩(弥雾机30-40亩/天,担架式机动高压喷雾机60-80亩/天),工效是手动喷雾器的10-20倍,而且防治效果好。例如刘桥新联居机防示范方实收亩产625.1公斤,比非机防区增产8.4%。机防比非机防亩节省农药成本26.90元,节省工本18.20元,增加产值94.52元,亩合计增收节本139.62元,机防区共增加经济效益27.92万元,每台植保药械在一季单季稻可产生效益0.5585万元。

2.2普及了技术。

以服务队为植保技术推广的载体,并和植保联效集团承包相结合,明显提高了技术普及的效率,有效降低了技术普及的成本,大大提高了技术的覆盖面和到位率,如一个服务队在一个防治时期就可将技术直接落实到1000-2000亩左右的面积,同时周边农户也能间接收到植保信息,这样的带动效应远胜于平时培训、宣传。

2.3增加了收入。

通过服务,实现了双赢。每个机手在一个防治期可防治面积100-120亩,按一年防治10次计,平均每年可防治1000亩次左右,一亩次收取代治费8-10元,可收取代治费8000-10000元,除去成本可收入6000-7000元。

2.4生态效益明显。

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专业化防治,一是杜绝了假冒伪劣农药进入市场,淘汰了高毒高残留农药。二是按时使用对路农药防治,按防治指标用药,严格掌握了施药安全间隔期,避免了滥用农药。仅按指标合理用药、节省防治用药而言,初步测算:通州市每年重大病虫害防治每年可减少农药使用量近百吨。三是机手做好自身防护,合理处置药瓶药袋,减少了农民自防后随地丢弃药瓶药袋的现象,使农药的污染问题从源头上得到了控制,降低了农药残留量,提高了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水平,保护了环境和农民的身体健康,这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是巨大的。

2.5方便了农户。

服务队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农田打药由植保服务队来实施,时间短、效果好、收钱少。如今,在我市的新联、十总等地农村,到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适期,植保服务队都会及时出现在田间地头,为农民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如农民需要临时性的农作物病虫防治服务,只要打个电话给服务队,植保服务队就会准时为其服务。这样外出务工和经商的人员能够安心在外,不用担心家里的庄稼被病虫为害。

2.6社会效益深远。

实施专业化防治,一是有利于把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从重大病虫防控的组织发动、宣传、督查等繁重工作中解脱出来,农业部门病虫防治工作的着力点将转向对机防队员的培训与指导。二是广大农民可从对重大病虫防控的担心、害怕、迷惘和无助中解放出来,腾出更多的精力与时间用于增加家庭收入。三是将彻底改变年复一年的病虫防治领导担心、技术人员操心、农民不放心的被动局面,从根本上提升我国重大病虫害防控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几点思考

植保专业化防治服务的推广和发展,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同时要与市场化动作相结合。

3.1进一步巩固乡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乡村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植保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技术、新产品、新信息传递给广大农民过程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进一步巩固并构建新型的乡村植保服务组织,推动植保服务的社会化是植保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是县级以上公益性植保服务体系的延伸,是实现“公共植保。绿色植保”最重要一环。

3.2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植保专业化防治服务,是农业生产新的报务形式,需要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扶持,地方政府要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内容来抓,才能促进快速发展。

3.3切实推进土地流转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但目前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表现在:一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是老弱病残、文化低的人,接受新的植保技术,新的防治方法较困难;二是规模种植程度低,种植面积小而分散,需要服务的市场小,阻碍了植保专业化防治的发展。因此,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扩大种植规模、连片种植。这样才能有发展植保专业化防治的要求和提高专业化防治服务层次的条件。

3.4进一步改进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法

通过扶持、引导、改造现有的专业化防治组织,以植保机防队建设为核心,组织农药经营大户、种田大户及农业科技示范户等社会力量,构建新型基层植保服务体系,使其向正规化、规模化、可持续化方面发展。

3.5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确立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体,农技部门为联系纽带,政府部门扶持的运行模式,推动农村社区病虫专业化防治服务工作开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种田“治虫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先宝曹炳宏,五河县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的现状及发展思考,《现代农业科技》,2008,第7期。

农业专业论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推广硕士;论文;质量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1-114-03

学位论文写作作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的环节和内容,可以充分体现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检验研究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衡量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培养水平。因此,充分了解农业推广硕士的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分析影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探索提高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对策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业推广硕士生源特点及学位论文情况调查

青岛农业大学自2004年开始招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至今已经毕业研究生200余人。学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农业推广硕士培养目标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通过对近三年的生源调查发现,农业推广硕士主要来自来机关事业单位,其中政府机关占28%,事业单位占63%,各类企业单位仅占9%。他们年龄跨度大,学历结构、专业基础和职称差别大,其中初级职称的占73%,中级职称的占19%,高级职称的占5%;具有本科学历的为90%(17%没有学士学位),专业学历的为10%。他们实践工作能力较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基础,但基础理论和外语基础相对薄弱。研究生“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方式及自身的特点,导致研究生在论文研究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从而影响了论文质量。

在对全校2008-2010年入学的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调研中发现,在农业推广硕士学位论文中,平均79%的学位论文选题结合了研究生的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本符合了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的选题要求。从2009—2011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情况来看,学位论文类型逐渐向应用研究倾斜,并由2009年的45%提高为2011年的70%,基础研究的学位论文类型比例有所减少,其他类型基本稳定;有课题来源支撑的学位论文基本保持稳定在35%左右,与工作相结合的论文比例由66%提高到80%;研究型论文比例相对稳定在89%,项目设计或产品研制报告比例相对稳定在7%;论文送审一次性通过率逐年提高,由2009年的52%提升为2011年的73%。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情况如表l所示。

此外,通过对近三年专业学位论文评审反馈意见的调研来看,大多数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结合了农业科技研究与推广、农村发展与管理、农业教育等领域的实际问题,但论文质量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写作水平有待提高;论文选题避重就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实际技术问题;论文缺少创新,不能运用新方法和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型论文比例偏高,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尚有一定的距离;等等。

二、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

从实际情况来看,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研究生自身的因素,开展学位论文所必需的科研环境、导师指导、监管机制等。

(一)研究生特点

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他们大多数来自农业科研、生产、管理一线的精英和骨干,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实践能力强,能够结合农业生产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位论文的课题研究。但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是在职攻读学位,“工学”矛盾突出。在学习期间,研究生兼有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家庭压力,很难保证学习必要课程和研究课题的时间。这使得他们对相关的前沿知识了解不够,专业理论基础相对比较薄弱,论文写作技能和水平不高,不能灵活地掌握各种新方法、新手段,影响了学位论文的深度和质量。同时,还有部分研究生对学位论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仅将学位的攻读作为职称评定和职位提升的条件,主观的研究欲望不强。在论文研究阶段往往前松后紧,偷工减料;甚至有的研究生答辩前东拼西凑,直接导致学位论文质量偏低。

(二)科研环境

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对象和目标决定了专业学位论文要有明确的生产实践性和应用性,需要多方外部因素的协调配合。充足的教学资源、良好的科研条件和优秀的导师团队构建的科研环境是保障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完备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源是研究生从事研究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基础。优秀的导师团队可以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与大量的科研经费,构建和谐的学术交流环境,指导出具有创新性的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受研究生工作单位环境和条件的影响,研究生用于课题研究的时间有限,查阅文献资料不方便,很难及时把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测试方法,开拓研究的思路和方法;还有的研究生在工作单位找不到适宜的论文选题,不是论文研究内容过于简单,就是达不到技术难度或工作量要求。同时,还有些企业单位参与课题研究的程度不高,不能提供一定的经费、实验条件等,难以保证论文研究的顺利开展。

(三)导师指导

导师是在我国高等教育中指导研究生学习、进修、撰写学术论文的人员,是研究生的支持者、指导者和朋友。他们的教育理念、学术视角、创新素质、学术水平对学位论文质量的影响很大。研究生作为从事科研工作的新手,在研究工作、论文撰写、科研能力训练等工作中都离不开导师的引导和指导。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得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具有独特的理解和把握。他们可以与研究生进行充分的交流,给予恰当的指导,激发研究生的研究积极性和效率,帮助学生挖掘学术潜力,同时做到“教学相长”。目前,应用在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指导中的“双导师”体制可以帮助研究生实现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良好结合。但在实际指导过程中,往往因为两个导师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侧重点的不同,在论文指导工作中常常存在分歧。部分研究生导师之间交流较少,致使产学分离,各自为政,在责任问题上互相推脱,不能真正发挥“双导师”应有的作用。还有的导师以工作繁忙为借口,与学生交流时间少,不能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有效的指导。

(四)论文监管机制

学位论文监管机制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核心。没有严格的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和完善的监管机制,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则无从谈起。目前,学校在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考核、论文修改和答辩等环节中存在许多监督不到位的地方。如论文的选题、开题和中期考核流于形式,评价指标不明确,评价标准模糊,论文答辩把关不严。尤其是在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存在“人情味”重、提问避重就轻等情况,为学位授予大开方便之门,严重影响了学术论文的公正性。这些问题造成了农业推广硕士论文格式不规范、结构不完整、内容不严谨,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科研成分少,论文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实现培养研究生的工作规划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此外,在对一些零散的异地学员的培养、检查和督促的过程中存在重视程度不高,投人人力物力不足,疏漏较多的问题。如在论文的理论和知识水平、技术难度、工作量及创新程度等方面要求模糊;论文分析不够,指导流于形势,修改评阅走捷径等情况。

三、提高农业推广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对策

(一)加强课程建设,完善研究生的知识体系

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的需要,充实新的高层次理论知识,增设体现学科前沿知识的综合性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改变研究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和途径,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开放式等教学方法。同时,加强对研究生思维方法和科研方法的教学和训练,促使研究生掌握各种方法手段和学位论文的写作技巧,使研究生由知识积累向发展能力方向转变。发挥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特色,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不断纳入教学之中,完善研究生的知识体系,提高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和写作水平。

(二)深化校企结合,提高师资力量

农业推广硕士的培养方式决定了高校必须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农村发展相关的单位和部门紧密合作,开展研究互助,以此加快“产学研”结合的技术进程。充分利用资源和条件,开拓单位间的合作空间,扩充研究生的选题范围,加强对研究生的联合培养。鼓励研究生工作单位将研究生的论文选题作为本单位的科研项目来完成,提高了各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研究生培养、监督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研究生培养中“工学”矛盾,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提升了论文的理论和应用水平,增强了论文成果的研发性和可推广性。此外,聘请研究生工作单位中富有实践经验的高职人员充实导师队伍,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定期组织高校教师进入生产科研第一线,进行课题和经验交流,不断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培养一批合格的专业教师。这样可以克服高校多数教师专业面窄、知识结构单一的不足,对提高研究生培养,加快工作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规范学位论文研究过程,完善论文评价标准

学位论文的撰写是一个系统的科研工作过程,通常包括选题、开题、科学研究、中期考核、论文写作、论文评阅和答辩等重要环节。加强学位论文研究的过程管理,可从源头上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研究生入学后要求在第一学期结合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文献报告会,并借此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作为选题的重点。在第二学期借助开题报告会从选题意义、研究内容、解决问题、应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课题论证,力求及早地发现问题,避免研究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重复性。此外,严肃中期考核,重点进行课题前期工作的检查和后期计划的论述,及时纠正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利用学术报告活动,对研究生课题的后期进展情况进行交流和监督。之后,通过严格的论文评阅、预答辩会对学位论文进行系统的修改和完善。采用论文“比对”和校外论文“双盲”的评审机制,杜绝人情,维护论文评阅的公正性。最后,通过规范的论文答辩程序,从论文的选题意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的难易和工作量、工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结果的效益性、论文写作规范等方面进行论文质量的整体权衡和评价。

(四)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监督机制

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渠道决定了研究生工作单位应为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条件;高校应为研究生提供课程学习、学术交流、查阅文献资料等学习条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下,只有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导师责任,实施质量监控,方能确保研究生的论文质量。在培养过程中,研究生第一导师主要引导研究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为论文的选题、方案、计划提供可行性建议,并对最终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把关;研究生第二导师产生于合作单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负责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并结合工作实际修正论文方案和计划。提高监管能力,建立有效的考评激励制度。选拔专业领域中的优秀教师、富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组成督导小组,对导师的聘任和考核、论文研究和考核进行严格全面监督。实现论文质量与导师选聘、招生名额相挂钩,提高导师工作的责任、危机意识,彻底改变导师队伍的终身制。除了对考核优秀的导师进行奖励,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追究论文较差的指导导师的责任。

提高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质量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学校、指导教师、研究生本人等诸多因素的协调、配合。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该从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人手,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改善科研条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表明,对论文研究要做到“三早”,即早定题、早开题、早研究;导师指导做到“三勤”,即勤指导、勤检查、勤总结;论文评审做到“四要”,即选题要符合培养目标,研究方法要科学实用,技术路线要科学可行,成果要具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曲洪亮,李眷英,李德才.提高农业推广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探索——以东北林业大学为例[J].菏泽学院学报,2010,(7):136—138.

[2]鄢洪平,吴小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影响因素分析[J].科教文汇,2009,(8):9—10.

[3]李占华,罗英姿,董维春.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分析与时策研究[J].理工高教研究,2006,(12):55—56.

农业专业论文第5篇

(1)领导重视是关键

在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过程中,各级农业部门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狠抓统防统治工作落实。

(2)社会化管理是保障

①运行模式和职责

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或“专业合作社+农户”形式开展工作,建立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程承包防治和一般承包防治以及突发性病虫害的应急防治,县级植保部门,镇乡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引导、协助专业合作社搞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新农药试验示范,防治效果和产量评估工作。公司或合作社具体负责实施地点以及示范点涉及的村组数、农户数和实施面积情况的统计,并与农户签订服务协议书,合理收取施药作业费用,负责组织机防手,提供防治农药,开展承包防治,并在每次防治后要及时通知植保部门开展防效评估。

②规范管理制度

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植保部门积极指导和帮助防治组织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流程、规程等上墙公示,对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建立登记备案,对服务合同(协议)签订、从业人员资质、技术条件、安全用药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对开展防治区域内的村组、农户以及开展防治用药等情况张榜公示。

(3)部门配合是基础

强化资源整合,集中人力物力、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使频振式杀虫灯、色板诱杀等绿色防控技术的推广应用增添了新的活力,降低病虫害的发生程度。在病虫害发生达药剂防治指标时,能快速的通过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三统一”的形式,统一购药、统一配药、统一时间集中施药,确保了防治效果显著,达到节本增效的目的。

(4)植保实用技术是着力点

植保部门根据病虫发生情况,确定防治对象,用药品种,用药时间指导开展防治,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田间绿色防控技术、新型植保器械和安全施药技术,提高了防治效果和效益。

(5)企业、合作社参与是推手

目前我市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①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型

这一类主要是由种植业、农机等专业合作社以及一些协会和小型个体农药农药经营户,在农业部门的扶持下,组建专业化防治队伍,提供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占总体构成的75%左右。

②企业型

由农药经营企业购置机动喷雾器、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合作社),不仅为农户提供农药销售服务,同时还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点总体构成的15%左右。

③应急防治型

这类主要是应对在大范围发生的迁飞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由县植保站组建的专业机防队,主要开展对公共地带的公益性防治服务,占总体构成的10%左右。各地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服务方式上主要有三种方式:

①代防代治

占总体构成的80%左右,专业化防治组织为服务对象施药防治病虫害,收取施药服务费,一般每亩收取5~10元。农药由服务对象自行购买或由机手统一提供;专业化防治组织和服务对象之间一般无固定的服务关系。

②阶段承包

占总体构成的15%,专业化防治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承包部分或一定时段内病虫害防治任务。

③全程承包

占总体构成的5%,专业化防治组织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作物生长季节所有病虫害的防治。开展全程承包与阶段承包的专业化防治组织均在县植保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购药、统一配药、统一时间集中施药,防治结束后由县植保部门监督进行防效评估。上述可以看出由于企业、合作社的参与,通过有偿的社会化服务方式,开展规模化和规范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的现代农业生产性技术服务,有效解决病虫综合防治技术普及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对于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农民增收是目标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出现,既解决了农村缺劳力、缺技术的矛盾,又提高了防治效果,防治效益,防治效率,降低了劳动强度,确保了粮食生产安全,据2013年在余庆、凤冈、道真、习水4县实施的水稻、茶叶主要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程承包和一般承包所涉及的16个镇42个村调查统计,受益农户6987户,户均受益832.08元,调动了受益农户的种田各级性,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摘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以及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更高要求,现代农业生产对植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顺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我市近几年在推进和发展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关键词:农业发展;推进植保;专业化防治

(7)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方向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病虫害专业化防治较好地解决了因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生产者老龄化和女性化的突出问题,防治病虫日趋困难等方面的难题。

②专业化统防统治,推行区域统一、快速、高效、准确的防治,极大的避免了“漏治一点,危害一片”的现象出现,最大限度的减少病虫危害损失。

③推进专业化防治,可以实现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用量,降低农药残留污染。

④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出现,大大降低培训面,增强培训效果。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范化的植保专业化组织数量较少,我市成立的230个防治组织中真正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只有38个,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2)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不高,群众自觉参与意识不够。

(3)专业化合作社组织服务范围窄,服务内容单一,总体经济效益不高、风险大。

(4)以代防代治为主的防治组织,仅能解决劳动力缺乏的问题,无法确保实现安全、科学、合理用药,谈不上提高防治效果和防治效益,降低防治成本;机手赢利不足,服务愿望不强;不便于技术部门开展培训、指导和管理。以承包防治为主的防治组织其组织管理较为费事,收费较为困难,容易产生纠纷;机手流动性较大,增加培训难度。

(5)扶持政策有待加强。目前我市有部分县、市(区)在此项工作上力度不够,每年仅靠中央、省、市下拨的专项资金来维持工作运转,难以满足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的需要,难以调动农民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

(6)抗风险能力较弱。防治组织在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突发性的病虫害,以及农资价格变动等不确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防治成本核算,影响了承包服务收益和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

3打算和建议

(1)在支持环节上,突出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

(2)在防治模式上,突出发展阶段承包、全程承包服务。

(3)在发展布局上,突出重点作物和关键区域。

农业专业论文第6篇

1.合作组织外部缺乏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占据了本国产品供应的主要市场份额,成为农业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以及农业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环境下运作,而少量进行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注册时主要采取了“社会团体(社团)”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两种法律形式。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无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显然无法满足越来越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需要。

2.合作组织内部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运动的历史虽然各不相同,农业合作社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其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相比之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不少缺陷。突出表现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不清。二是决策机制失控。发起人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一人控制合作组织的所有权力,普通成员的参与度低,合作组织缺乏凝聚力。三是政府干预较多,合作组织没有自力。四是组织建设松散。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国内高科技农产品相抗衡的实力,只能依托“能人效应”进行管理和运作。五是制度建设薄弱。合作组织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组织内部财产权属不清,成员的责权利不明显现象比较严重。六是支持保护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常被忽视。

二、主要对策

1.各级政府应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着眼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第二,重点解决实际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怀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迫切希望尽早登记,以证明其独立的法人身份;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注册后按照普通企业纳税,难以承受。鉴于该组织具有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属性的特点,可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惠。第三,改善资金融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其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第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体系推广、建设农业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创造机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第五,抓好示范推广工作。各地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专业化、市场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借鉴、推广的做法。

2.合作组织要建立规章,增强对自身的制约力

一是建章立制。指导合作组织制定完备的章程,召开合作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进一步明确“三会”的活动范围、责任和权利。二是强化民主管理。在内部决策上,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制,切实防止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三是建立健全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四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第二,以人为本,增强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坚持以人为本,对内服务于合作成员,对外服务于社会。坚持“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关心他人”的国际合作运动的理念和信条。第三,诚信联合,增强合作组织的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是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其关键是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组织的品牌、提高合作组织产品的品质、树立合作组织的信誉,以及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第四,创新发展增强合作组织的后发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进行创新式发展,“围绕产业建组织、建好组织兴产业”,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的协同发展,起初可以是“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将逐步发展成为“合作组织办公司带农户”的经营模式,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经济学家,2004,5.

[2]农业部关于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民日报,2005-5-9.

[3]本书编写组,刘明祖,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导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农业专业论文第7篇

在我国农村,推广最成功的新能源并非风能、太阳能这些能源“新贵”,而是带着农村“土腥气”,通过收集猪粪、鸡粪发酵而成的“小沼气”,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它已成为在我国农村发挥社会综合效益最大的清洁能源。 有关专家和农村基层工作者表示,作为一种清洁能源,沼气掀起的是一场农村生活方式变革和能源革命,几十年间农村沼气应用几起几落,从家家户户的自用到逐渐形成产业循环的发展历程,对其它新能源的发展、推广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推广最成功的新能源 农业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农村户用沼气已达3050万户,年生产沼气约122亿立方米,生产沼肥(沼渣、沼液)约3.85亿吨,使用沼气相当于替代1850万吨标准煤,减少排放二氧化碳4500多万吨,替代薪材相当于1.1亿亩林地的年蓄积量,每年可为农户直接增收节支150亿元。 农业大省湖北的沼气发展过程直观地反映出这种清洁能源在全国农村扩展的脉络。 该省的沼气发展从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起步,随后的半个世纪里几经起落。湖北省农业厅能源办技术监督处覃双鹤介绍说,技术不成熟、材料不过关,导致沼气池建好后,不能正常产气,效率低下,农户们不认可,结果许多池子建起来后都被废弃,浪费不小。 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完善,加上2003年以来国家实施了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在政府加大投入后,农村沼气出现了真正的大发展局面。 湖北省农业厅能源办技术监督处覃双鹤说,到2008年后,全省已建成农村户用沼气260万口,26%的农户用上了沼气,农民人均利用沼气8.5立方米,共节约燃料支出6.7亿元。 除了技术上的成熟,基层政府官员更把沼气在农村推广的巨大成功归因于积极的政策拉动。 湖北恩施州利川市市长李义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说,沼气成功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政府有坚强的推动措施,农村沼气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国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六小工程”之一;利川市把农村沼气建设的推广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经济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层层抓落实。二是补贴政策落实具体。近年来,全市除中央、省给予项目支持外,本级财政拿了2000多万元对农村沼气示范推广。三是统筹规划,综合推进。 他认为,从沼气的成功推广可以看出,发展新能源政府要有切实可行的适合本地发展的长远规划和组织体系,同时要具备长效的监督发展机制。在新能源的技术推广上必须要做到因地制宜,适时推广。要通过技术试验进行示范推广,确实在有利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切忌不讲科学,搞一哄而上的盲目主义。 从户用向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市场认可,农户真正得到实惠,是农村沼气持续大规模推广利用的核心。李义说:“一项科学技术的推广,开始就要求全民接受是不太现实的,总要通过政府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进行大规模的试点、示范,群众看到了效益,就会不推自广。” 恩施市芭蕉乡天桥村村民杨凤武,2001年就建了全村第一口沼气,2007年自家又建起了第二口沼气池。他说:“以前全家一年最少要烧1000多个蜂窝煤,还得好几千方的柴火,有了沼气池后,这些全都省下来了,方便省事,而且干净。” 杨凤武指着家门口的小山告诉记者:“村里的沼气池修起来了,对面这座山才绿了起来,要不早都秃了!” 目前,恩施州已经建成沼气池41万口,普及率已经达适宜地区农户的59%,每年节约的柴草相当于200万亩薪炭林一年的生产量,年节约61.5万吨用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80万吨、二氧化硫3.11万吨。 另一方面,农村沼气的发展面临着急需完善产业链条,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市场运作模式的挑战。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国内许多地区,沼气已经从户用向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了沼气-养殖-林果-渔业-蔬菜等生态经济模式,推动了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平原农业区,当地还通过发展集中养殖项目,建立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的沼气既可以进行企业自用,还可以利用沼气发电、管道输出等办法,解决

农业专业论文第8篇

关键词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特点;培养模式

从1999年高等院校扩招以来,高等教育已趋向于大众化,这为研究生规模的扩大提供了生源基础,1999—2005年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数年均增长率为27.57%[1]。这种增长不仅表现在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上,专业学位也有很大的发展。我国从2000年开始招收在职农业推广专业硕士,2009年开始招收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这是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一次转变。

1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农业推广硕士是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具有一定农业技术基础,熟悉农村发展情况,并能运用相关理论指导农村发展,主要为农业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及推广,农村发展,农业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培养具有综合职业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该专业学位有以下特点:

1.1职业性

职业性是专业学位的基本属性,是专业学位区别于其他学位类型的本质特征。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必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联系才具有生命力。

1.2实践性

实践性是专业学位的重要属性。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除了具有从事农业推广领域的坚实基础理论和宽广专业知识外,更具有解决农业科研、生产、管理一线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1.3研究性

研究性是专业学位的本质属性。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虽然是应用型研究生,但是作为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能力,如文献查阅、试验开展、论文撰写等基本科研素质,实际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不断变化的,如果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具备研究能力,其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必然不强。

2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2.1招生方面

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源2009年是从参加全国硕士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调剂而来,2010年采取“分列招生计划,分类报名考试,分别标准录取”的方式招生。对于大多数农科院校而言招生比较困难,在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有缺口的情况下要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就更困难。因此,近2年招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部分是从学术型研究生中成绩靠后的学生中调剂而来,部分是本科基础较差的应届生。相对学术型硕士生来说,生源质量和学生基础都稍逊一筹。保证生源质量是提高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步。可以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应届生报考。

2.1.1对于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在学费和生活补助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学费可以比自筹学术型研究生低。这样可以吸引一些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继续深造的优秀本科生报考。

2.1.2 增加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名额,选拔优秀应届生直接攻读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

2.1.3进行正面的宣传来提高社会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的认知度。目前农科学术型研究生的就业处于低谷,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刚招生2年,就业去向的好坏直接影响以后的招生,而社会的认可程度对于学生就业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加强正面宣传,提高农业推广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以促进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招生。

2.2培养方面

2.2.1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在职推广硕士不同,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没有一定的职业背景,大部分来自于应届本科生,对于他们的培养应该采取与在职推广硕士完全不同的培养方案。培养应该以职业为导向,把他们对职业的要求融入培养的全过程。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和师资方面与学术性研究生应有所不同,要突出农业推广专业学位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2.2.2课程设置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是围绕研究生培养目标而进行的课程总体设定和安排,是人才培养活动及其模式的实质性要素和体现教育思想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载体部分,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核心[2]。对于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虑到生源主要是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而其毕业后的就业去向主要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发展等领域相联系。因此,课程设置应与其实际情况紧密相关:应该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质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应该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需设置”,并且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特点。由于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因此,课程设置不能像学术型研究生那样细化。注重应用型课程,相应减少纯理论性课程的设置,满足学生学习和就业的双重需要。

2.2.3教学实践环节。教学模式能否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年,而对于农科类而言,试验的周期较长,结合这一点在教学方面可以采取案例分析和现场讲授等方法,让学生从感性上有一定的认识,以便更好地将理论性和应用性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考虑到全日制推广硕士学制较短和社会认可度低,很多导师对这类研究生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因此采取“双导师”制[3],也就是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科研能力、科研素质、理论基础和创新思维等研究生基本素质层次的培养;校外导师负责研究生的选题、研究等实践应用能力层次的锻炼。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授课方式应结合其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特点,采用案例式、专题讲座等授课方式,结合学科前沿、国内外最新形势,把农业实践理论和实际问题引入课堂教学中[4]。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高质量、充分的专业实践是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为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要求,学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结报告等。

2.2.4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该来源于校外导师的课题或校内导师的横向课题,必需要有明确的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规划设计等形式,也可以采取澳大利亚一些高校的做法,学位论文不一定要进行答辩,如果需要继续深造的学生可以申请论文答辩,其余的学生学位论文只要导师和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即可按照规定授予学位。

3参考文献

[1] 廖湘阳.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与保证的专项[r].全国第七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学术会议,2008.

[2] 潘文年.学科挂靠式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弊端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8):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