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执业兽医管理   助理兽医师   兽医人员   兽药生产企业   聘用合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3年8月1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决定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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