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外汇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外汇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外汇局
集中运营   净额结算   集中收付   业务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  

摘要:汇发[201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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