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审判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由认定及申请人程序权益保障以孙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为例 【正文】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由认定及申请人程序权益保障以孙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为例

作者:张鸿浩; 伍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行政复议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   不予受理  

摘要:案情索引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某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公安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2015年1月以来原告诉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四个行政诉讼中拒不出庭应诉属于违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