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于1995年6月2日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第16条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各体检单位在检查病毒性肝炎时往往以谷丙转氨酶作为疾病的指标,以乙型肝炎标志物作为乙肝或其携带的病毒来判断传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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