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疫苗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儿童免疫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受种者损害是否应当救济,采用何种方式救济等问题都需由法律予以判断和裁决。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尤其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法律救济缺位,亦无相应的损害救济制度,受种者损害难以得到补偿或赔偿。文章通过比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各类救济制度,认为采用保险基金制度来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制度是一项有效的途径,同时对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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