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作为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的一种方式,监察法明确了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使用主体、适用客体、适用情形及依据。从北京市实践看,在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时,监察机关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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