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案例]2015年开始,被告人甲、乙等5人先后以通过QQ、微信发送卷烟广告,由各被告人联系下家,由上家发货的方式销售卷烟,并利用支付宝、微信进行资金往来,同时,被告人甲、乙又发展下家,即被告人丙等5人。经查,各被告人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非法经营数额均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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