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案情: 2011年8月9日,湖南省某化学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宿舍楼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2011年10月21日,某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全部承包给文某。随后,二原告阳某、陈某从文某处分包该化学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的工程。在员工宿舍楼的施工过程中,二原告购买使用了被告毛某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后二原告向文某及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时,被以承建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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