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考察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和历史演进,论证了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主要功能是立法制约,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是司法制约,罪刑法定无从在实体(实质)上制约刑事立法,因而在刑法权(刑罚权)制约上存在着功能缺陷;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共性是刑法谦抑,二者并不构成矛盾、冲突的关系,而是相互协调以形成完整的刑法权制约,并统一于民主政治和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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