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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作模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2 16:37:26

经营合作模式

经营合作模式第1篇

关键词 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发展对策;山东寿光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0-0314-01

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有效载体。寿光市作为我国蔬菜产业的“硅谷”,在蔬菜专业合作社的推动下,蔬菜产业逐渐从农业经济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形成自己完整的产业链条[1]。

1 寿光市蔬菜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

1.1 龙头企业带动型

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把分散的菜农集聚到一起而成立,企业通过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菜农建立购销关系。蔬菜专业合作社作为媒介,为菜农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服务和专业化培训,负责与龙头企业协商,维护菜农的合法权益。

1.2 能人大户创办型

以“大户+合作社+农户”为主要模式,由长期从事蔬菜生产、有较大影响力的蔬菜种植能手带领周边菜农组建而成。这类合作组织主要以从事农产品营销为主,能人大户在引导社员发展生产、进入市场、疏通产销环节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1.3 农村支部促进型

在村级组织或村干部的带领下,将村集体经济进行改造或带领全村及附近村专业生产大户共同组建的。合作社主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作为产权基础[2]。

1.4 特色产业主导型

以“基地+合作社+农户”为主要模式,围绕寿光地区的蔬菜产业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依托基层农技、农机、兽医等涉农部门,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种养户、营销户和农技人员共同组建而成。这种合作组织充分利用涉农部门组织协调、技术服务的优势创办,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

1.5 “农超对接”合作社

该销售模式完全甩开中间商的束缚,既能压缩成本,降低售价,又能与消费者面对面沟通,寻找农产品的最佳销售渠道,彻底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寿光润物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山东省首家跨区从事蔬菜、瓜果种植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在潍坊、烟台、日照、滨州、青岛等地成立合作社直营店达10家,开辟了合作社的销售新渠道。

2 寿光市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的优劣势

寿光市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几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来看都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但其中也存在一些缺点,需要不断地改进。

(1)龙头企业带动型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户资金不足和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的约束,生产计划性好,易与市场接轨。

(2)能人大户带动型的蔬菜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经验丰富,容易带领菜农进行生产,且合作社主要由能人大户操纵,合作社决策效率高[3]。但其缺点是由于合作社的股权主要集中在能人大户,菜农的话语权少、参与性差、积极性不高,且合作社的运营过度依赖个人,容易出现片面、主观的错误。

(3)农村支部促进型的蔬菜专业合作社,主要倡导菜农以土地流转入股合作社,菜农参与到合作社的规划、发展,由农民变股东调动菜农的积极性[4-5]。其缺点是菜农的文化水平不高,不放心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转交出来。

(4)特色产业主导型的蔬菜专业合作社,该类合作社以品牌蔬菜生产为主,区域化优势明显,其缺点是过多依赖涉农部分的协调和扶持,且区域化明显,扩展空间小。

(5)“农超对接”合作社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降低售价,使菜农和消费者均受益,其缺点是进入超市、社区的门槛高,销售渠道的对接较为困难。

3 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政府要积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加强对蔬菜专业合作社的监督和资金扶持,创造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规范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监督合作社各种规章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加大信贷服务,实施优惠税收政策。完善农村财务信息化管理工作,使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加规范化、国际化。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向园区农业转型,实行生产标准、技术服务、生资供应、产品销售、质量检测“五统一”管理,实现农户由分散种植向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转变,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6]。

4 参考文献

[1] 包景慧,根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以内蒙古奈曼旗为例[J].北方经济,2008(14):68-69.

[2] 王宝菊.新农村建设中诸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

[3] 陈明星.国外农民专业合作和发展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09,9(6):8.

[4] 崔蒙蒙,李中华.发展蔬菜产业,合作社大有可为——从实践看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和发展路径[J].农村经营管理,2011(2):44-45.

经营合作模式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租赁合作事宜, 达成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甲方向乙方租用________(详见附件)以作甲方所属项目“____________”会务现场布置之用。

乙方同时配合甲方上述租用物之现场制作工程。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天

第三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以上物品租用连制作等工程服务内容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开票加收8%)

2、结算方式:甲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以现金预付总价款的30%为定金,进场验收后付30%,余款于活动结束当天以现金一次性付清予乙方 。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活动场地,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

2、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甲方将其所属项目现场制作工程部分委托乙方。

3、负责维护活动的治安秩序及保障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财物保管。

4、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器材租用费用,愈期3天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管理及工作人员在甲方场所活动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 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关作业。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活动内容及质量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 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4、 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提供合同内容中的租用器材及相关作业,如因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阻碍活动进行,经甲方同意后可中止活动,已安排提供服务的活动项目费用需照常支付费用。

5、本次活动基本设施的验收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合同内容中的租用器材及相关作业,则均属违约,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若甲方未能够按期付款,则按合同法规定给乙方5%滞纳金。

3、本协议委托内容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委托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

第六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乙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

或指定授权人:____或指定授权人:____

帐户:____开户行:____

帐号:____全称: ____

经营合作模式第3篇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045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界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最早的时候是一些农民自己组建得一些小组织,并且这些组织互帮互助,但是它们的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到了后期,由于所有制开始发生了变化,所以产生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重要得市场经济力量,能够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同时,这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迎合了三农发展得需求,在商家和农民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同时也使得农村和城市之间加强了联系。

2 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的现状分析

2.1 发展历史

全州县可以算是广西第一个互助组织的起源地,也可以算是合作社中的龙头,在1951年全州县进行以后,在进行1951年的以后,由于很多农民得到了土地,有了生产资料,所以他们对于生产极为热情,但是这也有很多困难,例如缺少劳动力等,这些都为生产带来困难,于是全州县派人下去调查,并向人们宣传的号召,但是因为缺少经验,大家盲目开荒,不做农活,遭到很多人反对,于是第1次组织就散伙了。区委书记对这个事情很重视,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举行会议,不久,在区委指导下,在蒋在球、蒋在龙等人的带领下,他们很快又搞起一个16户、51人的互助组,但由于户多人多,农活安排不合理,不到10d的互助组织又失败了。在第2次的失败之下,在上级党委的知道之下,他们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之后重新将这种互助组织发展起来。

2.2 发展规模

据当地人员介绍,广西很多地区,通过合作社,进行农户联合,使得广大农民在市场的组织程度极大提高,也拓宽了农业产品的销售渠道,以此增加了农民收入。

2.3 资金来源

在调查采访中,也有很多合作社表示,对于资金问题,政府有进行一些扶植,但在较贫困的地区,扶植力度还不够,但在这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在逐步改善,加强对农业合作社这种经营模式的重视。当然,除了政府部门的支持,不少地方也有农民自己投入,但农民自己投入资金有限,不少地方又缺乏政府支持,导致合作社发展缓慢。

2.4 全州才湾镇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州才湾镇农业经营以合作社为主,由于农民青壮年外出打工,限制土地集中,荒废的土地要恢复生产,所以形成这种模式,并且已经持续10a,规模已达到13.33hm2,对于农业合作社,当地市政府不太支持没有太多资金投入,但县政府给予了较多的资金,且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扶持公共设施建设,县政府鼓励当地个人老板投资开设合作社,并且在农民年老,劳动力短缺以后,合作社可以帮忙,这种费用耕田100元/667m2,杀虫60元/667m2,收割80元/667m2。对于产物销售方面,相关人员表示,大多为自己出售,或者最后收购以后,政府联系粮油公司进行收购,并且成立销售小组,进行品牌广告的推广,或者说可以引进外地商人进行销售。但此种合作社在当地发展也有一定的局限,就自然原因方面来说,才湾丘陵地形较多,这不利于土地的开发,政府方面来说,对于资金技术投入度还不够,这本身也是制约现在合作社发展的最大问题,合作社自身得到的利益较少,如果继续资金缺乏,合作社利益就更少,如此恶性循环下去,势必会造成农民与合作社的矛盾,产生这种利益之争。对于这种合作社模式,农民普遍满意,但是大家也更希望政府可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公共设施建设,能够将此种经营模式继续扩大。

他们采用基地种植模式与种植技术。合作社采用无公害栽培技术、大棚设施种植、膜下节水滴灌等。合作社基地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每月进行抽样检测,超标产品严禁出售,经过1a多的例行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98%以上,确保了果蔬质量安全。

2.5 富川农民专业合作社

富川瑶族自治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地处湘、桂、粤3省交界的都庞、萌诸两岭余脉之间。全县辖12个乡镇,145个村(街、居)委会,总面积1572.36km2。

福利镇的富川金鑫蔬菜专业合作社将富川县境内长期从事蔬菜种植、购销的个人、企业作为成员发展对象。有成员328个。合作社成员遍及全县富阳、福利、石家、城北等乡镇,并且利用富兴果蔬有限公司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研发、实验和推广以及开拓市场方面的能力,将社员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面向粤、港、澳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市场组织社员生产。

在发展合作社方面,他们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资金,政府对某些乡镇合作社仍然不够重视,投资力度不够,导致各乡镇与市级发展差距大,并且基础设施不好从而导致发展缓慢;创新力度不够从而不能形成独具特色产业效应,这也是所面临的一个问题。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活力仍然不够,没有因地制宜的形成自己的品牌,从而不能产生产业集群效益,规模难以扩大。

合理规划布局,突出产业优势。发展农业,要结合富川当地独特的气候特性、资源优势和农业产业特色,要不断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进行规模种植要打造“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经济,多方位多措施促进土地流转的力度、深度、广度,进一步提高农业资源集中配置和农业产业发展升级,全力打造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园区,全面推进富川土地流转和农业合作社产业化协同发展。

2.6 百色农民专业合作社

百色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右江上游。总面积3.62万km2。全市共辖12个县(区),总人口378万人,有壮、汉、瑶、苗、彝、仡佬、回等7个民族。

据农经站对相关人员进行采访,了解到, 2014年1~6月,百色全市新增农民合作社178个,总数达到1390个。成员总数3万余人,带动非成员农户近9万户。

农经站人员表示,他们在发展农业方面,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农业厅将划分好的每个工作目标下发到各个县,由此分工明确,做到做事情有条不紊,分工协作,从而效率高且管理到位。

十分注重宣传力度,精彩采取各种培训方式,例如开展一些座谈讲座等,提高当地人民农民合作意识,营造群众广泛参与、政府大力推动、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气氛。

农经站的人员表示,他们也在不断派遣人员加强培训,深入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市场信息、基地建设、市场营销等服务,从而来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7 玉林农民专业合作社

玉林地处广西东南部,总面积12838km2,其中市区建成区面积86km2,总人口700万人,其中市区人口119万。

个别地方配备的专业工作人员太少也是所存在的一个问题,同时不少干部还要兼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大量业务工作。针对这些问题,农业局表示,他们从实际情况出发,按自治区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依托玉林市农业产业化“123”工程六大产业,紧密结合水稻增产增效工程等重大项目发展农民合作社,完成2014年个各县(市、区)和玉东新区定下的新增合作社任务,争取用2~3a时间实现村村有农民合作社的目标。“扩容”就是扩大合作社成员容量和服务种类。根据玉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农业厅表示,农民合作社要按照:“增量、扩容、提质”的要求,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出台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增量”就是增加农民合作社总量。 “提质”就是要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实施合作社示范工程,推行分级认定和管理,构建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农民合作社示范体系,建立示范社检测评价制度。

2.8 北流农民专业合作社

北流市位于广西东南部,与广东省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接壤。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北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主体日益扩大,呈现出数量增长快,经营方式活、辐射效应高的特点。据统计,到2014年5月底止,全市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总数达到242个,其中示范合作社32个,农民经营性组织不断扩大。

要加强信息引导,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层次也是北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注意的。北流市注意展开多层次、多角度信息服务工作。农业、水果、水产畜牧等部门积极在合作社于院所之间牵线搭桥,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引进新技术、新品种,邀请专家前来指导,向农民传播新的经营理念。

在发展当中,坚持鼓励探索,在壮大发展中逐步规范化。坚持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着眼于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处理好合作社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密切利益联结程度,增强经济实力。

尽管北流合作社发展良好,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相关部门尽管都十分重视合作社的建设工作,但是由于彼此协调不够,都各自为战,所以使得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最大效益。

从组织建设来说,当地组织水平不高,带动作用有待加强。

3 总结

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建设新农村的背景之下,在精心准备了对农业合作社的几个调查点之后,认识到农业的发展就目前而言在广西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尤其是着力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普遍但又有许多问题发展的经营模式。此篇论文通过调查之后,为广西地区和国家披露农业经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构建新农村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中国梦”献出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林忠伟. 进一步促进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J]. 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05):28-31.

经营合作模式第4篇

关键词: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林规模化经营;森林经营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4)040028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的森林法创新研究”(13BFX134);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委托项目“森林经营法律问题研究”(20120928)

作者简介:周训芳,博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04);诸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起

古往今来的社会实践已反复证明,中国农村社会的治乱兴衰与农民的福祉安康,无不与土地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平均地权”是近代以来的思想家、政治家所共同关切的社会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国的政策和法律发展进程,林地问题也是如此。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以来在我国全面铺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均权、均股、均利”的做法也可找见“平均地权”的身影。

截至2013年6月,全国集体林地已确权2702亿亩,我国林权登记机构向8 98125万农户发放了上亿本“林权证”,发证面积已达到2604亿亩。农村集体林的林权状况的这一改变,标志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最终在林地经营领域彻底落实,我国农村集体林地的经营全面走上了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发展道路。但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我国农村的森林经营状况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的局面,森林经营水平较低,市场信息不灵,林产品进入市场的成本高和收益率偏低。因此,我国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又寄希望于通过新的林业政策引导农村能人、林业大户去组织农民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的森林经营组织形式,来实现集体林的森林经营的规模化,并以此来推动农民收入的增加、现代林业的发展以及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了978万个,并有200个县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P61-62)。这一政策实践,给森林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个全新课题。目前,现行《森林法》有关农村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规定是零散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诸多空白,大大滞后于林业政策实践,难以为集体林的规模化经营提供法律保障。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是分别设计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没有也不可能涉及森林经营问题。如何将土地承包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与集体林的森林经营衔接起来,从制度建设方面推动集体林走上森林经营规模化的道路,尚未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因此,本文从《森林法》的制度创新角度,提出一个适应现代林业生产特点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集体林森林经营法律制度方案,抛砖引玉,期望推动法学界对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周训芳,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林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创新

二、国外分散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合作组织的制度实践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对分散的私有林进行规模化经营,主要是通过森林经营合作组织来实现。

对于国外森林经营合作组织的发展和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的制度建设情况,农、林学界和林业管理部门有多位学者和政府官员做过专门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张满林(2009)、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谢和生(2011)、北京林业大学顾艳红(2012)、沈阳农业大学李旭(2012)的博士论文中,均涉及到对国外私有林合作经营组织的制度建设的研究。褚利明、董妍、丁丽等对芬兰、瑞典的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情况做过实地考察,并撰写了考察报告。张德成、李智勇、徐斌等对国外的私有林主协会进行过专门研究。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出,20世纪初以来世界林业发达国家的私有林主均建立了各自的森林经营合作组织,例如:德国、瑞典、挪威、芬兰的林主协会,美国、加拿大的私有林主协会,日本的森林组合,新西兰的林主协会等。这些国家均通过《森林法》或者专项立法对分散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合作组织进行了制度规范,积极引导和扶持私有林的规模化森林经营活动。因此,这些林主合作组织成为了实现私有林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力量,对所在国家的私有林政策起着极重要的作用(P16-21)。

欧洲的私有林主合作组织出现较早。早在1907年,芬兰就出现了首个林主协会,1917年成立了全国林主协会。瑞典的林主协会成立于20世纪20年代。瑞典、芬兰、德国等国逐步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的三级管理的林主协会组织体系。随着各国林主协会的发展,在欧洲出现了国际性林主协会。1946年欧洲诞生了首个国际性林主协会即北欧林主协会,1989 年南欧林主联盟成立,1996 年欧洲林主联盟成立。在大洋洲的新西兰,1926年成立了林主协会。在北美,美国1941 年成立了全国的林主联合会,加拿大1971年成立了全国的私有林主协会。在亚洲的日本,1880年开始出现各种类型的森林合作组织,这些组织在1907 年日本《森林法》修改时被制度化为森林组合。为了适应国际林产品贸易的发展,2002年7月1日,在美国的华盛顿成立了国际林主联合会,其会员都是各国的林主合作组织,代表着北美和欧洲的2 500万个小私有林主,形成了全球化的林主合作组织体系。上述林业发达国家在经历了自20世纪初以来的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之后,基本都完成了私有林森林经营的制度化、规模化进程。

在私有制国家,私有林主合作组织的森林经营规模化程度较高。例如,瑞典私有林主联盟拥有88万林主,经营着580万hm2林地,占全国家庭私有林的50%。而芬兰林主协会则拥有28万林主,年营业额达5 000万欧元。据国内研究者的实地考察,芬兰林主协会实施了全国私有林80%的木材销售计划、40%的木材销售和80%的营林作业(P117)。新西兰林主协会成员经营的林地有188万hm2,占全国人工林面积的80%,年出口收入2012年达到了47亿美元,林产品贸易成为新西兰的第三大出口贸易。在美国,80%以上的森林面积属于私有林,美国私有林主协会经营的私有林地面积达3 700万hm2,私有林主分布在47个州。据加拿大私有林主协会的介绍,30%的私有林主加入了该协会,协会通过《简报》和网络向会员信息,其主要工作是为私有林主提供培训、咨询和销售木材服务,将私有林主的意见反映给政府以维护其权益,向私有林主普及森林经营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技术等。日本的森林组合在20世纪60年代后成为日本私有林经营的主要承担者,政府通过补助资金加以扶持。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的森林组合有走向合并和扩大的趋势。2002年,日本林野厅向森林组合系统以及各都道府县下发了《关于今后森林组合等的组织及业务运营的指导方针》,要求将森林组合划分为核心组合、普通组合和无活力组合,将政策重点放在核心组合上,推进以大流域为单位的合并,最终实现一县一组合的目标,进一步强化森林组合的执行体制。另据日本《林政新闻》2006年8月9日报道,千叶县辖区内的15个森林组合,除千叶市森林组合外,其他14个森林组合决定于2006年10月31日合并为“千叶县森林组合”,拥有会员15 579人,其主要工作包括森林经营及开拓县产木材的销路、松材线虫防治、公园管理等(P46-48)。

在林业发达国家,针对私有林面积小、地块分散等缺点,《森林法》对于如何实现私有林的规模经营以及私有林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均有详细规定。以瑞典为例,早在1903年,瑞典的《森林法》就规定以省为单位设立林业委员会对私有林进行指导,该组织由省知事指名的委员长、省议会和农会推荐的3名委员组成,与森林所有者的机构共同合作开展业务,通过雇佣受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对私有林经营进行指导,给所有者提供信息、种子和苗木,按所有者的请求为其选定采伐木等。1923年瑞典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对森林经营的要求更为明确,规定森林所有者必须及时进行更新作业,否则省林业委员会可以由所有者负担来进行造林。经过随后几十年的努力,瑞典林业工业的民间力量发展得十分壮大,森林组合和林产业团体积累了丰富的森林经营经验,因此,1993年瑞典再次修改《森林法》,将国家对私有林的干预降低到最小,对森林所有者的经营进行指导、普及、劝告成为了国家森林政策的重点(P166)。

而在德国,《森林法》对林业合作组织的规定极为详尽。1998年德国《森林法》第15条至第39条全面规定了林业合作组织的概念、类型、任务、组织机构、章程、设立条件和程序等。德国《森林法》规定的林业合作组织包括林业企业联盟、林业企业联合会、林业协会等。林业企业联盟是土地所有者的联合组织,其目标是改善连接在一起的林地以及进行植树造林的地块的经营,特别是要克服面积小、不利的地貌、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地块的分散、林地开发规模不足或其他的结构缺陷造成的不利现象(P6-12)。

日本则制定了专门的《森林组合法》。在森林经营合作组织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以日本的《森林组合法》最为完善。在日本,森林组合制度和国有林制度是两个并列的法律制度,形成为日本林业行政的两根支柱。上面提到,1907年制定的日本《森林法》首次将“森林组合”制度化,而到了1978年,日本的森林组合制度从《森林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森林组合法》。该法将森林组合划分为设施森林组合、生产森林组合、森林组织联合会等三种类型。设施森林组合是以个人或法人等森林所有者为社员组织起来的,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而实施各种森林经营业务的法人,该组合的覆盖面相当于民有林面积的90%。生产森林组合是社员将森林以实物出资的形式加入森林组合,组合成为森林所有者,由组合实行共同经营,社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力的一种组合形态,其目的是通过小规模森林经营的集体化,以提高经营效率,实现规模效益。而森林组合联合会则是设施森林组合和生产森林组合的联合组织,实行都道府县和全国两级联合会制度(P172)。

综观林业发达国家的私有林森林经营合作组织制度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森林经营合作组织的主要目标,是在遵守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的基础上,满足合作组织内部成员在提供咨询、采伐、规划和造林服务,销售木材,有效地进行商业开发和供应产品,优化生产、运输和物流成本等方面的各种需要及其经济活动的发展,促进林业生产者的长期收入(P15)。这一森林法上的制度建设经验,值得我国《森林法》借鉴和吸纳。

三、我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组织规模化森林经营上的制度优势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提供了林地承包经营的制度方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提供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制度方案,但没有也不可能涉及森林经营问题。因此,《森林法》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经验,设计一套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和实施规模化森林经营的具体制度方案。目前,现行《森林法》有关农村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规定是零散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诸多空白,大大滞后于林业政策实践,难以为集体林的规模化经营提供法律保障。《森林法》应当将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制度与集体林的森林经营制度有效衔接起来,在制度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组织规模化森林经营上的优势,以推动集体林走上森林经营规模化的道路。

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很容易将“合作社”这个名词与20世纪50年代推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联系起来。那个时期的农业合作社,是农村个体经济走向集体化的过渡形式,是一个典型的社会改造组织,其历史使命是将个体的小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而今天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具有与那个时代的农业合作社完全不同的历史使命。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解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是在坚持林地的集体所有制、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民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而组成的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因此,今天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分散的个体经济发展成为规模经济的一种民间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催生的森林经营合作组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考察,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出现符合现代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由于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处于基础地位,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从长远来看有着很大的利益空间。而以农户为单位、分散式的家庭承包经营业态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均十分低下,难以满足现代生态林业的发展和林产品市场的需要。因此,通过林业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为每一个成员追求更大的森林经营规模效益,成为了农村集体林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另外,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看,实现农村林业的规模化经营,走现代林业的发展道路,提高农村林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率,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从我国独特的制度环境和农村社会发展实际来看,我国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着与私有制国家的林主协会或者森林组合完全不同的特征。

我国农民的林权与私有制国家的私有林主的林权构成不同。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民的林权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为核心内容,农民对林地、林木的处置权受到林地的集体所有权、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极大限制,不可能根据市场和契约规则自由地流转和处置林地、林木。正如竭力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学者贺雪峰所指出的,我国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赋予农民自由流转土地的“更大的土地权利”,因为那样做并非是整体上保护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可能只是让农民中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极少数强势者以及城郊农民获益,却损害了占农民绝大多数的留在农村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弱势者的利益(P8)。另外,我国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与国外森林经营合作组织的发展能力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农村的林地承包经营还谈不上真正的市场经济,尚停留在农民获得生活来源和维持生计的水平上。这一特征,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不宜过大、发展速度不宜过快,更不能以林业专业合作社之名,行兼并农民土地、造成农民失地之实,而应务实地、理性地立足于农村当前林业生产实际,在起步阶段仍然应以家庭内部合作经营和村组农户合作经营为主,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林权,在此基础上才可渐进地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实现集体林的规模化经营。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通过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和实施规模化森林经营,明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优势:

第一,在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实现集体林的规模化经营。这一优势,既能把极度分散的、高度碎片化的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组织成为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借助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力量统一经营集体林,推动集体林走上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又能保持农民独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位,维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和保障农民的物权,使农民获得持续的生计来源与生存保障。

第二,在坚持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和森林资源专用性的基础上,实现农村林业经济的市场化。这一优势,既能满足国土空间格局的森林资源生态红线管制的需要,发挥林业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突出作用和基础作用,又能满足千家万户农民对林产品市场的需要,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推动农村林业的现代化与林业生产的市场化。

第三,可以打破城乡林业的二元结构,实现城乡林业的一体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这一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既能通过对农村劳动力和林地的合理调配,组织较大规模的林业生产和发展生态林业,为城市林业的发展提供苗木基地和持久的后方支撑,又能将城市林业的技术优势引入农村林业的规划、育种、生产、销售、综合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城乡林业的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畅通城市科技下乡与农村林产品进城的渠道,推动城乡林业的一体化发展。

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应纳入《森林法》的制度框架

组织和实施集体林的规模化经营,我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因此,我国应当尽快修改《森林法》,通过制度创新推动集体林走上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目前,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很高,而且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但是,由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性林业法规中并无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社走集体林规模化经营道路的具体法律规范。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和实施森林经营活动中,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清楚,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与林业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明确。因此,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乃至乡(镇)人民政府均对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实现规模化森林经营的思想认识不足,承包林地的农民也缺乏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近年来,虽然看起来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主导而成的一种表面繁荣现象,并非民间自身力量推动的当然结果。有研究者指出,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的短时间内,“很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冒起,又很快如流星般消失,也有合作社‘似合实分’,形如虚设”(P8,23)。这一情况,急需通过《森林法》的完善和制度建设来加以解决。因此,我国应当通过《森林法》的修改,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及其森林经营活动,保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森林法》中规定具体措施以防止林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侵害农民的合法林权,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从国际上林业合作组织从家庭林场、区域联合、全国性组织到全球性组织的发展历程来看,私有林主的权利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显然是林业合作经济能够发展的基本动力所在。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森林法》中均对林主协会的任务、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被视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兴林富民的重要抓手。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确定了200个创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旨在借助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2年,国家林业局再次结合各省(区、市)推荐意见,从200个示范县中筛选出28个典型示范县。2012年8月18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上述举措,旨在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来激发农民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经济热情。但是,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的政策只可能是指导性的,并无强制性,其操作性较差,政策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因此,需要将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森林法》的制度框架。

首先,《森林法》应当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目标上升为法律目标。《森林法》应当顺应现代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将政府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目标上升为法律目标,详细规定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成立条件、成员规模、组织形式、成员权利义务、税费减免、资金补助、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和监督管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措施,明确规定政府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办法以及政府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规定具体措施防止林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侵害农民的合法林权。

其次,《森林法》应当确立以下原则:

1集体林地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原则。《森林法》应当明确,集体林的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而非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能当然地成为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原则。集体林的森林经营应当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集体林地应当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可以从林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进行流转,但是,不论林地经营权如何流转,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民家庭。

3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示范性原则。目前,我国农村的绝大部分地区的森林经营仍然是以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不宜盲目过快地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因此,《森林法》应当明确规定,在条件成熟、森林资源充足的农村,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示范性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将示范性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为龙头林业专业合作社,培育其品牌和市场影响力,以吸引和带动农民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这样,才能真正催生和激活农民建立和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内在动力,依法推进集体林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森林法》应当确立集体林森林经营补助专项资金制度。《森林法》应当紧紧围绕森林经营这一林业工作的中心任务,建立集体林森林经营补助专项资金制度,通过政府对集体林森林经营的专项补助,真正调动农民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的积极性。集体林森林经营补助专项资金的作用在于为农村林业的发展造血,激励农民通过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来实施规模化的森林经营活动,由林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制定集体林的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切实提高集体林地的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培养农村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营合作模式第5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李总理提出“互联网+”的战略构想,高校面临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挑战,同时各个财经类高校也就新形势下人才如何适应社会需求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具体实践的工作。但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远不能够满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当今物质条件供大于求的现状下营销是各个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按常理营销人才本应是“抢手货”。而近年招收营销专业学生多,培养的学生素质低能力差使得用人单位对营销专业需求量不高,就业因此也不景气,长此以往造成了恶性循环,专业失去比较优势。

二、目前财经类高校营销专业“嵌入式”校企合作的现状

1、功利性过强、形势化太重。在高速发展的今天、在“学与用”接轨的情势下,教育部门要求学校要与企业接轨与市场接轨,同时也将其作为了高校评估、排名的一项重要指标。目前财经类高校“嵌入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大多是为了寻求名利求生存和发展。而要企业方主动要求和校方合作少之甚少,大多企业认为如今的大学生普遍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更谈不上为企业能够解决具体实际的问题。因此“嵌入式”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就局限于提供学生毕业实习、参观考察、教师的培训、企业导师讲座等。这些形式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但也跟不上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更跟不上企业真实的人才需求。久而久之领导们形成了通过走访关系建立起来的这种校企合作模式也就追求形势旨在评估中能够过关、排名中能靠前,自然也就加入了功利性元素。

2、缺少财政和政策的支持。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营销类专业在实际的市场需求中需求的是高素质、高标准的营销专业人才。但要企业在高校未毕业的学生中投入大量的资金给高校作为科研和教学基金这是不现实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营销类专业的投入也远不及工科类专业的投入;政策上的玄虚较大。因此营销专业“嵌入式”校企合作的模式也就不能够真正达到学校与校企合作单位预期设想和规划。

3、校企合作把学生毕业实习希望寄托过大。“嵌入式”校企合作的初衷是企业方与校方各取所需互利互惠;校方为企业提供技术、人才等条件,企业为校方提供委培岗位和人才需求的方案以及资金等。而营销专业要真正落实这一培养模式,由于资金、实施条件等因素的局限性“嵌入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最终只能够过重的把希望寄托在校企合作的企业实习上。而在学习期间受到条件的局限性,在实习过程中“学与用”自然出现脱节现象,学生在实习中不能与实践相结合,不能解决实践问题,自然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营销专业大学生在企业心目中不仅失去了比较优势而且还失去了校企合作的信心。

4、财经类高校营销专业优质生源较少无法满足社会所需。2009年以来营销专业优质生源较少。文科知识大多是靠记忆为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创新性思维比较局限,而营销专业恰恰是需要学生有灵活的思维、敏锐的观察、创造性的思想活动、良好的沟通能力等。尽管他们在大学学习成绩优异,但一旦走出校门也不是那么受到“欢迎”。

三、财经类高校营销专业“嵌入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融入“互联网+”新模式探讨

1、市场营销专业应与电子商务专业的融合。随着互联网和电商产业的发展,社会对网络营销人才需求越来越高。“互联网+”不能够是简单的在技术上“+”而是应该在模式、思维、管理理念的创新。将营销专业实现转型升级,融入“互联网+”的形势。首先是在专业结构上的全面调整。将营销专业融入更多的电商元素,融入“互联网+”的思维。在“互联网+营销”的模式下构建专业体系。在政府财政与政策的支持下校方通过与企业开展“嵌入式”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校方与企业共建专业网站,市场与教学环境一体化经营;实现电商专业和营销专业的互动式发展。企业方与校方商讨现代化的教学模式,互派导师使学生学习的营销知识紧贴市场符合“互联网+”的理念。

2、营销专业“嵌入式”校企合作应为“互联网+专业市场”奠定基础。营销如今已是全面的升级版。因此要想实现营销专业“嵌入式”校企合作融入“互联网+”的新模式,校方应该积极主动向国家申请专项基金实现教学设施与“互联网+”模式相匹配的教学环境和条件;企业合作方也应为校方提供更多的电商和网络销售的机会,并且配合校方完善在线交易、电子支付、在线洽谈、在线物流等功能与企业相对接的实体网络体系。为该专业提供更多的信息化服务和创业就业平台。

3、加强对专业教师队伍的培训力度。时代在发展,“互联网+”的时代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也不可能立马能够适应新时代需要。因此教育部门应该在“互联网+”的情势下联合国内外优势企业对营销类教师开展定期的培训,使教师能够在教学中能够更好的开展专业教学和实训教学。

4、将“嵌入式”校企合作与“互联网+市场营销”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国电商学院作为一个“互联网+”时代大型电子商埠它的成立给营销专业带来了契机。教育部门应该组织高校与一些大企业相对接,利用这一大好时机将“嵌入式”校企合作与“互联网+营销”融入“一带一路”战略。让我们的营销学生能够在学习期间接触到新的知识,能够与时代要求接轨并学以致用。

经营合作模式第6篇

关键词:综合经营;分业经营;商业银行

一、综合经营概述

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是指金融系统中各个组成机构之间进行跨业经营活动的金融运行模式,主要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合交叉经营为主要特征,具有缩减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利润,多元化的业务可以分散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作用。国际上,在不同的国家会采用不同的综合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法人综合模式,即由同一法人同时涉足各个金融领域,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中的多项业务,主要存在于法国、德国等欧洲发达国家。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不直接参与具体金融业务的公司通过控股银行、证券或保险等金融企业,进而形成多项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模式。三、以设立独立的进行跨业经营活动的其他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自身不直接参与证券或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但它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设立或者入股证券、保险业来进行综合经营活动。

我国自1990以来开始实行混业经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创新的巨大障碍。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指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金融的综合经营,也叫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互相进入对方经营领域实现多元化经营。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根据时代的需求,逐步走上了综合经营的模式,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现状及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可供选择的综合经营模式,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地改革创新发展,原本相对独立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界线愈加显得模糊,独立经营的成本不断攀高,市场风险加大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困扰,也促使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朝着综合经营模式的轨道上发展,就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阶段,加紧推进综合经营模式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可见一斑:其一是综合经营可以使得银行效益得到显著增长,其二是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有利于商业银行市场地位稳步提升,其三是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可以保证银行现有业务的增长以及潜在银行业务的扩张,其四是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有利于当前银行业综合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合作还处于比较低级的层面。由于当前我国大部分已处于综合经营初级接阶段的商业银行依旧被禁锢在分业经营的框架内,许多商业银行视野停留在比较短期和狭隘的阶段,因此容易产生利益冲突,难以形成一种互利共赢的长期合作关系,这种形式对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风险管理以及监管体系不健全。在综合经营模式流行于商业银行行列之后,随之而来的是风险的综合管理。在综合经营的模式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是更加复杂更加多元化,隐蔽性更强,与传统经营模式下简单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区别很大,需要更加专业的风险管理手段,此外,在综合经营的过程中还会伴有其他特殊风险的出现,如利益冲突风险、综合交易风险等,这些都是阻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手段上并未实现与市场经营风险的变化保持一致,风险管理的革新不及时、不全面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完备地防御新风险的威胁。伴随着综合经营模式下风险的多元化和风险管理手段的创新,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新理念,监管手段和制度需要得到适应市场变化的重新调整,以更好地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提供保障。

3、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人才匮乏。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业务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愈来愈高,人才的要求不仅仅需要其拥有金融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对其综合业务的知识有所掌握,并需要充足的金融从业经验作为支撑。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的阶段,对人才的培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诸多现有的从业人员综合专业知识水平还较低,难以承受发展迅速的金融综合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的研究势在必行,对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模式的研究有利于推动其综合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我国银行业相对国外银行业来说具备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但是各类银行业发展并不是很均衡,且具体的综合经营的程度以及已经具备的能力都各有不同,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银行本身所具备的特征采取相应的综合经营模式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1、纯粹型金融控股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

当前我国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均采取了事业型控股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即作为母体的商业银行需要在经营本体公司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参与处理其他一些相关的金融业务活动的经营,比如证劵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基金业务等,实现以银行业务为主体,积极参与其他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模式。由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起步较晚,长期以来的分业经营模式的根深蒂固使得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缓慢地进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这种事业型控股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属于浅层次的综合业务经营模式,在整个经营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扮演这过渡性模式的角色。但是随着金融系统改革的收入,商业银行业风险的增大,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从长期看来需要往纯粹型金融控股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发展,以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走入更深层次的合作,当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从其经济水平以及公司的治理能力来看也基本具备了这个实力。

2、业务合作综合经营模式

对于我国的区域性地商业银行,从其资金规模等角度来看不具备大型商业银行步入纯粹型金融控股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的特征和条件,但是区域性的商业银行也有自己的优势,如对区域性客户的银行、金融的需求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因此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从而形成其金融产品差异化的竞争优势。而长期以来我国区域性银行由于受到了分业经营的影响,综合经营模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区域性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优势重新确定自己的发展战略,与同区域的金融机构进行新型业务的合作,从业务合作型的综合经营模式逐步过渡到更深入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

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对策分析

1、构筑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长期战略联盟

各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需要通过共同的协商,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客户基础以此来构筑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形成一种综合的经营能力,促使我国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从表象的业务外的合作过渡到更深层次的综合经营模式。

2、不断开发创新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需要对其客户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和动态的产品使用跟踪,根据市场的不同特征细化市场,对不同的市场开发出不同的产品,同时需要研究探讨其他同行商业银行的竞争,避免金融产品的同质化竞争,不断地根据市场的供求调整创新金融产品。

3、提高风险管理及监管水平

商业银行需要多原有的风险与新出现的风险进行综合的分析、处理和预测,同时加强对银行综合业务处理方面的监管,将潜在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并对其监管机制进行全方位的革新,以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4、加大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人才的培养

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对人才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加强金融人才的培训,一方面可以从高校中选拨一部分金融方面的人才进行“高校——商业银行——高校——商业银行”的交互性培训;另一方面需要对在职员工进行间断性的培训;同时还需要从国际金融人才市场上挖掘一部分人才等。

5、建立完整可靠的信息技术平台。

高技术含量、稳定可靠的先进信息技术平台,是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发展的技术保障和有效载体。当前,商业银行依旧以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下的的信息系统应用为主,在此基础上开展综合经营模式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信息系统无法有效地满足综合经营的多元化业务要求。因此,及时有效地按照综合经营模式的开展实时地更新升级信息技术平台,建立起与综合经营模式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使得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和复杂化的风险控制得到有效的管理,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小川.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J].新金融,2006,(7):5-6

经营合作模式第7篇

论文摘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 现代 化、产业化的必然抉择。而土地规模经营关系农民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在实施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 科学 的方法。

一、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

3.有偿原则。

发展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有偿原则。有偿就是通过转包费或者租金的形式保障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过程中的利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障了农民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农民享有合法的土地收益权,包括直接经营土地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依法征收 农村 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土地经营权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农民能获得比自己经营更多的利益;二是通过合理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增产增收。农民只有在得到比转让土地经营权之前更大收益的时候,才能更加主动转让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或剥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三、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允许农民转包或出租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集中,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多都是包干到户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地权的分散、细碎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又使这种经营权相对稳定,农民得到实惠,是真正的受益者.但这种经营模式,造成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同时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高效使用。

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必须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规模经营。其一,转包。农民将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转包出去,收取转包差额费。其二,出租。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出租出去,收取租金。其三,转让。农民通过收取一定的转让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这样,促使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流转。将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由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进行统一的规模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权为出租、转包和转让创造了条件。

2一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方针,允许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这些形式概括为“农户联合与合作”,“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一,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劳动力、技术、资金、劳动工具等人股,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户自愿互助的基础_l,是以实现农民共同 经济 利益为前提的.它是农民共同经营土地的有效形式。农户通过人股参与经营和分配,并且可以按股分红。

经营合作模式第8篇

关键词:农业经营模式;现代农业;发展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传统的农耕文化将人和土地紧密地连在一起。然而,随着耕地数量的急剧减少,现代农业发展不得不把目光投诸于高效的管理上,寻求多样的农业经营方式和科学的农业经营方式,以提高单位面积的农业生产量,其主要表现为由粗放型农业向集约型农业转化,由劳动密集型农业向技术密集型农业过渡,依赖先进的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实现降低劳力、资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目标。本文着眼于现代农业主要的经营模式来探讨其创新的可能性。

1 现代农业主要的经营模式

农业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农业经营形式和农业经营方式2个方面,其中经营形式变化属于农业制度变更范畴,经营方式改变则侧重于农业技术进步。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形态的变化:

1.1 家庭业主经营型

家庭业主经营型主要包括家庭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农户承包小型的生产进行经营等几种形态,是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初级形态。其将现代企业的经营制度运用于农业经营管理中,引入“法人”机制,以家庭成员业主为拟制法人,从而确保家庭生产团体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能力。该种经营模式灵活性、自主性比较大,但家庭成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

1.2 联合协作经营型

联合协作经营型是现代型农业经营模式由初级形态向中级形态的过渡形态,其协作方式主要有“公司加农户”和“中介组织加农户”2种类型。协作双方以契约、合约为合作纽带,如公司向农户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技术,或中介组织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销售网络等等,农户则直接作用于土地。该种经营模式以优势互补为前提,分工明确,各自获得相应的比较收益。

1.3 股份合作经营型

股份合作经营型是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中级形态,被广泛的运用于农村的农业经营中。其采用投资者(农户)以入股的方式共同生产经营,除资金以外,土地、生产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可以入股。该种经营模式真正地实现了农民当家作主,不仅能够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够广泛地吸收外来技术和资本,提高生产效率。

1.4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型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型是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高级形态,具有现代企业组织的典型特征,如企业法人化、独立经纪人地位等等。该种经营模式更注重科学、高效的农业发展方式,以调整农业结构、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培育新品种等手段来提高利润。

1.5 农科工贸现代一体化经营

农科工贸现代一体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中的超高级形态,以产权和合约为纽带,实现“农、科、工、贸”一体化,避免衔接环节过多而产生的效率低下的情况,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其通常是由涉农的“农、科、工、贸”集团联合经营,以“强强联手”的形式垄断市场。

2 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

自土地承包制实施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随着耕地资源的不断减少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成为近年来政府工作的重心。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经营是深化我国当今农业经营模式的主要目标。

2.1 加快农地流转,积极发展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和服务社会化

引导农民自发联合,将分散的土地集聚起来,由农业专业大户带领农户经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形式将有限的资源进行整合,实现“1+1>2”的效果,达到共同致富的目的。鼓励农民开展生产联合,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到合作生产中来,如向合作社提供一定的生产技术、有效的市场信息等,通过分红利的方式分发农民的既得利益。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不仅能够增强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还能够形成优势产业,带动整个乡镇的发展。

在确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农业企业化,充分地挖掘其经济效益。以完善市场机制为目标,建立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从而拓宽农产信息渠道,实现农业向高度商品化转变。企业化的经营模式引进了现代企业制度,进而打破了以家庭为组织单位的经营模式,不仅能够提高生产的效益,还可以有效地强化农民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科技意识。

2.2 强化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

引进现代管理科学和农业科学技术手段,适当借鉴国外的耕作制度和经营理念,以寻求最有效的生产经营方式,如澳大利亚的轮耕套作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持土壤的肥力;美国高度发达的机械化农业等等。以技术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点,促进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升级,实现农业生产工业化、市场化。国家要注重培养农业人才,鼓励大学生下基层、下农村。要在农村积极开展农民培训活动,提升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3 结束语

构建生态型、增收型农业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发展目标。从家庭业主经营模式到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现代农业经营形态趋向专业化、规模化,逐渐走向成熟。农业技术参与到土地资源、劳动力以及资金的管理中,使得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合理、生产要素间的流动更加顺畅。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箭在弦上,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重中之重,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是农业经营模式改革的强大动力和推动力,以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土地经营规模报酬。

参考文献

[1] 王征兵.中国农业发展方式应转向精细密集农业[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1(01).

[2] 邓俊锋.河南省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实践与评价[J].中国集体经济,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