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产证券化是涉及多法律部门的专业化法律体系构建,构建合格的特殊机构(SPV)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隔离的核心所在。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阶段及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SPV组建存在着诸多障碍,如SPV组建形式选择、不同组建形式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等问题。SPT模式是我国法律明确承认并大量实践的特殊目的机构构建模式,但问题依然大量存在;SPP模式在我国尚无生存发展的土壤;SPC模式则因双重征税问题不多采用,但在离岸模式中多倾向于采取SPC模式。SPV组建模式势必将更加灵活,而相关部门监管压力也势必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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