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网络案件发展的阶段性来看,单纯性的以刷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为评价对象,而不是将其作为其他犯罪工具评价的情境下,对于"网络刷单"的单纯评价,才是今后的刑事案件发展的难点。信息时代的犯罪定性定量基础以"双层社会"为背景,要求犯罪的定性和定量标准,都必须考虑到网络空间行为的新型定量参数的实际影响和作用。定性上要重视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的衔接、互动和并列关系。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具体规范对于抽象危险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借助所有违法制裁手段系统论体系,对"网络刷单"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统一制裁体系中考察其制裁手段的均衡性,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示范性案例将网络秩序违反的行政犯进行入罪化解释。一方面,在行政和民事制裁不利时及时进行刑罚制约的入罪功能;另一方面为了平衡行为与结果的一致评价,更重要的是抽象危险犯应当同时通过系统化刑法体系的视角,不论是构成要件还是量刑要件,将网络空间属性一致贯彻发展到底,并在主体制裁体系中体现刑罚力度的均衡性以及行刑二法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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