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更正日的判定 【正文】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更正日的判定

作者:曹明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更正   虚假陈述行为   财务造假  

摘要:【裁判要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揭露日、更正日所揭示的虚假陈述行为信息应导致股价的波动.且被揭示的虚假陈述行为应与证监会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结果具有一致性。但是,此种一致性要求,在财务造假虚假陈述行为类型上,应为一种行为性质的“质”的一致性,不应过分强调“量”的一致性。因此,即便上市公司自行更正的财务造假数据与证监会的最终认定存在差距,也不妨碍将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日作为更正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