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要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揭露日、更正日所揭示的虚假陈述行为信息应导致股价的波动.且被揭示的虚假陈述行为应与证监会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结果具有一致性。但是,此种一致性要求,在财务造假虚假陈述行为类型上,应为一种行为性质的“质”的一致性,不应过分强调“量”的一致性。因此,即便上市公司自行更正的财务造假数据与证监会的最终认定存在差距,也不妨碍将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日作为更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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