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证券交易税论文

证券交易税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3 15:15:43

证券交易税论文

证券交易税论文第1篇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

证券交易税论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交易税 调整轨迹 政策建议

一、证券市场交易税概述

证券交易税一般是指政府为了调节和规范证券市场股票、投资基金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以上述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同时以证券市场交易的成交金额为基准,按照比例税率确定的一种税收制度。

理解证券交易税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由于证券交易税是针对有价证券交易的双方进行征税,因此,此税种税源较为分散,一般税收征收机关会委托证券交易机构和托管机构等作为此税种的扣缴义务人。其二,一般来讲证券交易税分为印花税、资本利得税和红利所得税三种。本文中所分析的证券交易税指印花税。

二、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特点

我国的印花税是在90年代初证券市场建立时开始开征的,开征此税种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抑制过度的投机,具有中国特色,其特点如下:

(一)证券交易税税基方面的特点

由于开征证券市场交易税时,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种类主要是股票,因此证券交易税主要针对股票交易进行征收,而对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金融和企业债券不征收此税。然而,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有价证券的种类越来越丰富,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规模在整个证券市场的占比越来越大,从这个角度说,我国目前只对股票交易征收交易税存在不公平,有失其合理性。另外,我国目前只对股票交易的二级市场征收交易税,而对股票一级交易市场不征税,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同时,目前我国二级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个人投资者,一级市场的主体是机构投资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征收印花税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证券交易税法律法规方面的特点

首先,从税收的一般理论上来看,印花税属于凭证税的一种,目前我国只对股票的交易行为征收印花税,而不是征收严格意义上的印花税,这点与理论相悖。其次,从实践角度来看,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是从一般的一些临时性规定衍生而来,没有根据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而专门设置相应的税种。另外,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和暂行条例,该税目的规定税率为0.05%,而我国一般按照0.3%左右的税率征收,这一做法欠缺法律依据。

(三)证券市场印花税对证券市场调控方面的特点

自从1990年开征印花税以来,目前我国已经数次对证券交易税进行调整,对证券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表1为证券交易税自1990年至2008年的调整情况。

从我国证券交易税的调整轨迹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证券交易税由地方税调整为中央税,规范了税收征收程序;其次,证券交易税的政策性明显,即在股市行情低迷时调低交易税,股市行情高涨时调高交易税;再次,通过调整轨迹发现,当股市处于低迷时,对股市的调控效果有限,当股市行情高涨时,对其影响有限,无法改变大盘趋势。从另一个角度说,频繁的调整反而加剧了股市的波动性;最后,证券市场交易税的调整过于频繁,基本上每年调整一次,甚至更短时间。这违背了税收的一般特性,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这使得投资者过分关注交易税率的变动,从而根据其变动调整投资行为,不利于长期投资者的培养,更加重了投机氛围。

三、对我国证券交易税发展的建议

根据以上关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税的特点介绍,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交易税的情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证券交易税的发展所应借鉴的是:

其一,国际上关于证券交易税的经验介绍。目前世界上不到20%的国家在征收证券交易税,虽然有些国家在其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抑制股市过度投机开征印花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许多国家纷纷取消该项税收,取消的目的是这些国家普遍认为征收交易税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其二,从上述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税的调整轨迹来看,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的十年左右时间里,具有较强的调控效果,而后对证券市场的正面调节作用越来越弱,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加大了股市的波动性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可以效仿其他国家逐渐取消印花税;另一方面,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而不管此交易是否盈利,这一行为无形中增加了证券投资的成本,我国的股票交易成本中,印花税与佣金成本就高达0.6%。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与其对证券交易征税,不如对证券资本利得征税。

参考文献

[1]魏雅华.证券交易税有碍于资本市场的繁荣[J].检察风云,2008(07).

证券交易税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证券交易税论文第4篇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税制是相与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或其行为有关的税收政策、制度及规定。税收制度、政策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1994年我国金融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作为规范证券市场内容之一的税收制度,如何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成为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初步设想。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营业税3种。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当时是出于稳定股市及适度抑制投机氛围的需要,其税率规定为对卖方征千分之六,当年的11月23日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由交割单位代扣代缴。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就是资本利得税,但从一开始就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另外,对于投资国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

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税率,但其税率要高于个人投资所得税,为33%。对于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地方所得税。上述对外国企业的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同时,还对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及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当时税率为5%,现已改为8%。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额,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名不副实

从理论上讲,印花税的课税依据应是各类书立的文书,而证券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如果再适用这一税种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二)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不仅是一国政府聚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其税负的高低与轻重,不同的国家在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税负显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国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0.35%,加上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为0.4%,B股为0.3%,而且两者均是双向征收,因此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A股)达到了1.5%。这个水平。不用说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即使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高。首先,以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与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税作比较。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税率为0.12%,日本的证券交易税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均低于我国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对证券交易实行免税。其次,再将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所得税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进行比较。包括荷兰在内的许多国家只对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典等仅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固定年限的证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税,更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等允许将投资净损失在课税所得额中扣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南非、希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对证券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由此可见,从投资所得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免税,或者给予各种优惠待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却没有任何优惠可言。金融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证明,对证券交易课以高税,从总体效果来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税率过高,会抑制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热情,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双向同率征收,造成调节不力

我国1990年在深圳开征此税时,只对卖方征收,后来改为对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同率征收。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因为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买入成本较低,才可吸引大量资金进场;而卖出成本高,会使持仓的投资者产生惜售心理。二是没有考虑到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按交易金额0.4%的比例税率征收,且没有免税额规定。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往往因为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其利润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比例税率就会导致两者税负水平不一样,中小投资者反而承担了更高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设计税率时没有考虑持有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相同税率纳税,不利于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

(四)税负不公

1.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是对二级市场上的各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国债等则不征收。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过征税来抑制股票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鼓励广大投资者购买国债。其实,无论进行哪种证券投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若为抑制过度投机,仅仅对证券市场中某些品种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是远远不够的。在同一个证券市场中,对某些金融商品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异,从而导致市场条件的不一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而现实情况是,仅有少数隶属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税,大部分归属地方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是15%的所得税税率,因为在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财政返还优惠。

3.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有利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为10%。同时,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胜利所得不征税,只对个人股征税,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则,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却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已名不副实,可考虑逐步取消。2000年以来,各国交易所纷纷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降低税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表示6月30日开始废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最近,英国证券交易中心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报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现行0.5%(单边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我国可考虑先降低印花税税率,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开征证券交易税

取消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要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印花税基础上增加税负,而是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这种替代只是使名称更为准确,规则更为明确而已,不会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因为这是国家规范股市的一个举措,对股市是长期利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未增加,不仅不会引起股市下跌,反而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降低税率,公平税负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其税负水平没有顾及到这种风险的特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说高风险是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则更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队伍的不成熟决定了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激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倾向,就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方式。对政府而言,减轻税负就是一种手段。应实行只对卖方课征制度,并适当降低证券交易税的整体负担。

同时,应调整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不一致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竞争。

(四)开征资本利得税

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征税,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税。我国也应考虑在时机成熟后,对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可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税制设计上,视差价收益额的大小给予区别待遇。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税率为16%。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考虑到证券投资的时间成本,各国一般根据投资者对某种证券持有期限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澳大利亚则对居民持有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这些做法我们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励长期投资。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各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同时,也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冲抵与结转。在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结转一年和无限期向后结转。我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时。这一点尤其需要借鉴,因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者最大的反应就是,“我赚钱了得缴税,那我赔钱怎么办?”若允许将损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五)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已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样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六)加强对发行环节的征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均设置了与证券发行环节相关的税种。如日本、荷兰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课征登记许可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开征这方面的税种,依据如下:

证券交易税论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税收体系、税收政策

我国的证券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所得税和财产税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对于证券流转课税的规定较为健全,近年来税收杠杆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也主要体现在印花税的税率调整上,而证券所得税和证券财产课税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我国还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以流转课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是符合国情的。证券税收的整体税负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也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共同特点。以上两个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构建证券税收体系的重点在于具体税种的完善。

一、证券交易环节的课税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证券税收政策,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自开征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税种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税收立法上缺乏规范性。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缺少基本税收法规依据的条件下所做的变通,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1个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和第13个税目“权利许可证照”的规定,就税收法律依据而言是不严谨的,因为印花税税目采取的是列举法,股票并不在列举范围内,而且在“无纸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实体的收据,因而对股票凭证征税的依据不足。况且“产权转移书据”一般是指不动产,比照执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见,印花税条例中缺乏对证券交易征税的专项税目,以此为依据征税不够规范。二是税收调节范围偏窄,税率设计单一。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税,课税范围较窄,不仅影响了证券税收的调节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税基、重税负”的局面。此外,证券交易印花税由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扣划,区别于一般的印花税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加贴印花税税票自行完税的方式;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与印花税的地方税属性不符。总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开征证券交易税以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证券税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证券交易税的设计如下:

1.课税对象。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税对象主要限于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而对国债等券种则不征税。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券种筹集建设资金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发行环节,而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性质则与股票相同,而且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投机行为。在二级市场上,国债已摆脱了政府筹资工具的特性,只是作为一个交易品种出现,投资者看中的也是它转让能够增值获利,从这一意义上讲,它同股票并无区别,因此这些券种也应纳入证券交易税的课税范围。按照普遍和公平原则,证券交易税的课税范围应涵盖所有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因继承和赠予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此税的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让宜分别纳入遗产税和赠予税的课税范围。

2.纳税人。证券交易税宜实行单向征收,以证券交易中的卖方为纳税人,改变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双向征收的办法。这样做有利于证券持有人形成“惜售心量”,吸纳更多资金入市,从而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扩大证券市场容量。同时,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较原证券交易印花税应有所扩大,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出售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出售未上市证券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证券交易税的税率可按证券种类实行差别税率,以便有效地对某些特定券种加以扶持,体现国家的宏观投资政策。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双向总计为4‰,与其他国家的相应税种相比税率较高,但考虑到我国近期内还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对转让证券的调节功能将全部由证券交易税承担,因此不宜盲目大幅降低税负,以免妨碍其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功能。税负水平宜保持开征前后的平稳过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微幅调低,但不宜大幅减低。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下,将证券交易税的税率定在2‰较为合适。

4.起征点。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证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利益容易受到侵犯,为保护其投资积极性,应在证券交易税中设置一个起征点。这一出发点是合理的,但从性质上看证券交易税属于行为税,即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调节,理应具有普遍性,不应受金额所限,而且如果设立起征点,很容易导致投资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避税,影响证券交易税的实施效果。因此我国的证券交易税不宜设置起征点。

5.税收管辖权。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作为共享税来管理的,在收入划分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由中央政府和深沪两地按一定比例分成,这样其他资金来源地政府就被排斥在收益分享之外,同时深沪两地政府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驱使,两地交易所争夺企业上市与追求高额成交量的过度竞争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激化了各级政府的矛盾,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改革后的证券交易税在收入划分方式上应作调整,实行中央、深沪两地与其他地区共同分享的政策,由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按确定比例分成。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来确定税收收入的归属;另一种则是按照投资者交易地来确定如何划分。两者比较,前者由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上市公司较少甚至没有,如果以上市公司所在地为标准划分证券交易税收入,将不利于各地区均衡发展,但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更新,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股民人数将呈上升趋势,采用后一种方法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鉴于此,宏观政策上理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笔者认为采用后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二、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政策

综观各种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股份制公司究竟是“虚拟法人”还是“实体法人”上。按照“虚拟法人”理论,股份制公司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公司只是为实现股东的投资目标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东与公司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公司这个经济团体并没有独立于股东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因而在对股份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之后,就不应再对股东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征收所得税,否则就会导致对同一课税对象的重复征税。而“实体法人”理论认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为相互独立的不同经济实体,股份公司的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股东的利益,按照这一理论,股份公司取得应税所得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其股东分得的股息和红利也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基于对上述两种理论的不同认识,就形成了不同的所得税制度。

我国股份制企业的大批涌现和正式的股票交易的出现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相应地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股息、红利收入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从实际运作来看,我国有关的所得税法具有以“实体法人”理论为基础的所得税制度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个人投资者股利收益的课税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拥有债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这实际上是对同一笔股利收益征了两次税。这种状况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如不及时纠正,就很难从根源上解决证券市场上投机过度的问题。

从解决方案来看,主要有扣除制、差别税率制、免税制和抵免制几种方案可供选择。考虑到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不宜采用免税制,几种方案对比,较为合适的办法是采用归集抵免制。具体而言,即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已纳过企业所得税的股利收入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将上一环节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视同本环节已纳税款从其应纳税额中部分或全部扣除,以此来部分或全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对公司所获股利则保持现行的征税办法。

对于国有股、法人股也应适用同种税率征收所得税。从更深远的意义来看,对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在内的所有股东课征相同的股利所得税,将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置于同等地位上,有利于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目标,可以加快国有股上市流通的步伐。

对于股票股利,目前规定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计税依据课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红股收益具有很大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在分配股票股利时,股东并没有得到实际的收益,其后是否能够获得收益还要取决于市场因素所决定的价格走势,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对其免税。但这一利润分配形式对我国证券市场有着特殊影响,对其课税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筹集收入。由于这种形式既不需公司支付现金,又因可能引剧股价上涨而深受投资者欢迎,因而送红股被上市公司广泛使用,但高比例的派送红股不利于上市公司树立回报投资者的意识,又因会引起股价上扬而助长投机气氛,同时还会带来隐性扩容效应,如果不对其加以引导必然弊大于利。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权衡对红股征税的利弊,有必要继续保持对股利征税的现行办法,同时通过完善证券法律法规等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以抑制公司盲目送红股的行为。

证券交易税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税论文第7篇

    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多方面体系的配套和完善。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其调控对象和范围必然要包括作为整个市场体系中重要一环的证券市场。这是基于以下三个目标:第一是分享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收益,取得相应的税收收入。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 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利润所得同其他交易行为和所得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不应该处在应税行为和应税所得范围以外,这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第二是政府通过制定税收政策来对证券市场实行调节,以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促进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对经济发展消极的影响。第三有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管理从直接向间接的方式转化。由此,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遵循以下一些最基本的原则:(1)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居民储蓄率很高,间接融资比重较大。这对企业融资和银行信用的发展都有着不利的影响。为形成一不合理的储蓄──投资机制,有必要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鼓励居民直接投资,并使更多的企业(包括各类企业)能够或愿意通过证券市场来筹融资。这就需要抑制股市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保持股市交投活跃。对企业做出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增强股市的稳定性,促进股民的理性投资。(2)对证券产业进行保护。总体来说,我国的证券业基础尚较为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应予保护和鼓励、避免税收政策给其带来冲击,而要为其保驾护航,并分享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利益。

    根据国际惯例,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资本利得税;对机构和个人的股息、利息及红利等所得的征税;印花税。表现在证券市场中的问题主要有: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税收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税收中的体现,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税收政策的平抑市场波动作用,双重征税及证券市场税收的立法原则等。

    一、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

    证券交易税属于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收入为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缓解证券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只是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 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征收印花税也失去了本来的含义。(2)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3)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不恰当,对股票市场发展有不利的影响,(4)交易税负应由谁来承担。目前的印花税在征收对象上也值得商榷。总税负如何在交易双方分担,没有一定之规,由于交易税负不易转嫁,所以交易税在买卖双方的分担会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尤其是交易频率。所以,开征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进行平抑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确定证券交易税税率要适中。税率过低,起不到限制股市过度投机的作用。我国股市的交易制度几经变换,目前基本上采取T十1和涨跌停板制度,尽管在抑制股市波动和风险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国的T+1制度实际上是单边的T+l制度,即各经营机构仍允许股票卖出所获资金在当日购买股票,而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只是将预期延长实现,其风险和波动程度并没有改变。税率过高,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那么合适的税率是多少呢?笔者以为,投资证券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投资预期收益至少要等于储蓄利率,否则,投资者就要退出证券市场。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虑了资本利得税,未考虑手续费):

    a?r证-a?t交-a?r证?ti=a?r银其中:a为投资资金;t交、ti分别为交易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税率;r证、r银分别为证券市场上所获收益率和银行利率。

    下面运用此公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做一分析:

    在我国成长型的证券市场中,假设年收益率为3O%,资本收益税按规定20%征收(参考目前我国对股息和利息的征税),银行利率一年期按10%计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对于交易者来说:一日交易一次则其认为t交最大约为0.56‰,二日交易一次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约为1.12‰,若一周交易一次(按50周计算)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税税率t交已知的情况下,交易次数越多,交易税负就越重。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机和波动方面作用有限,因为它没有改变投机的性质,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机构或大户操纵从而损害技术指标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资者受骗。利用证券交易税替代印花税,在投机过盛时,交易量放大,相应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线炒作;同时政府可以从投机的交易中获得更大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为鼓励中长线的投资,交易税负的大部分应由卖者来承担,当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储蓄一投资机制。保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是为了一级市场的繁荣和畅通,同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对进入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所有这些体现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要能够反映国民经济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成长性。一个投机过于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我国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道听途说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决定、容易受大户操纵。对此,征收证券交易税不失为一种良策,证券交易税能够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炒作过于频繁时,其成本随之增大,只有当预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税在内的成本时交易才能进行。

    二、关于对资本利得征税的间题

    在论述交易税的过程中,我们曾提到对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可以肯定,对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到交易税的征收、投资者的积极性、交易的活跃程度及财政收入的多少。在证券交易中,习惯上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交易中实现的所得称为资本利得。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是一个惯例,只是在适用税率和具体做法上有差别。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由如下:(1)资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它会逐渐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是为了不歧视通过其他渠道得来的收入,至少对各种来源的收入应公平对待。事实上,按照税收的纵向平等原则,对不同负担能力胁人应征收不同的税收。在股市,尤其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情况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来就是富人游戏场所的证券市场由于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使得我国所得税制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受到破坏性的影响,这种情况在短期内的反应并不明显,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后果会越来越明显。实际上,对富人多征税也是国际惯例。(2)对资本利得征税也是分担交易税压力的需要。按前文中叙述的基本关系,假如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征或少征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收益不变或预期收益率(包括出于各种泡沫性原因)远大于30%时,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减少风险,提高交易税征收强度的压力将会加大(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术性的措施,但负面效应很大),这有可能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遭到破坏。事实上,对资本利得征税不仅缓解了对交易征税的压力,而且有助于促进中长期投资,因为中长期持有一个成长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对于风险较小的储蓄来说,即使在征税的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因此,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一定会打击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它打击的只是过分投机的积极性。当然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有人估计70%以上的人或资金是在投机,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会使证券市场下挫,但对如此过度的、世所罕见的投机市场抑制一下有什么不好呢?从反面看,对资本利得征税导致证券市场暴跌恰恰证明了股市的非理性。当初,决定在深市开征印花税时,这一消息曾被当作特大利空消息而导致股市猛跌。理论上说征税应使广大投资者转向理性投资,并使证券市场随宏观经济状况和公司发展而成长。如今,印花税依旧,而投机仍很高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暴跌并没有充足的理由。一个直接的结论是,股市受机构操纵程度很大,广大投资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之间的投资中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关于资本利得税,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的做法是将资本利得归人其他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征。但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对持有证券6个月以下的收益(称为短期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长期(大于6个月)持有证券收益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包括按较低的税率、有一定的免征额、抵免部分所得税等方法来计征。对公司投资所得,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

    在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应纳税额时一定要考虑资本损失,其计税依据应是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后的净额,其净亏损可以从普通收入中扣减(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净额征收是考虑到了证券交易的风险,从而防止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而净亏损可以从普通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上分散了一部分证券投资的风险,从而增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

    基于以上理由,为促进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应将资本损失扣除,因为证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风险的对应物。并要区分短期和长期持有证券的收益,对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来征税。

    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以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并不困难。具体在什么时点征收,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以一年(按日历年度)为好;或于退出证券市场时征收。在账户金额统计上可以最后时刻的成交价格计算。 

    三、对股西息、利息和红利的税收政策讨论

    对股息、利息和红利是否征税,如何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成问题的。无论来源如何、它们都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属个人所得,当然要征税。而且,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因而他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制来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征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合理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储蓄一投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与此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应免征所得税。在我国,银行储蓄、国债投资的背后是国家信用,其安全性没有问题,但其收益则不可预料。这是由于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其投向不完全是按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我国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信用比重很大,是因为其他投资渠道不畅。一旦对储蓄和债券利息征税,会打击本来就很脆弱的投资心理,使资金显性或潜在转移,这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政治稳定有负面的影响。对利息免税也是抑制证券市场投机的一个间接办法。

    对股息和红利免税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在投机性旺盛的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较少考虑股息对证券行市的影响,在证券价格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性不大时,对股息征税起不了积累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可使这种相关性变得更小。而宣布对股息免税可形成很好的心理预期,使投资者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2)对股息征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股息来源于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所得,对股息征税属于重复征税,同时它妨碍了投资者将其股息收入投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需要注意的是,应区分股息的分配对象,对个人而言应免征股息税,但对法人在非控股公司中获得的股息应视为公司经营收入,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3)对股利不应征税是因为税基不易确定,且股票股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并非实际可支配收入,它必须通过交易后才能实现,即也可能出现损失。另外应税所得按什么方法计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当然,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完善。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的征税是必然的。

    参考资料:

    (1)吴晓求《98中国证券市场展望N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证券交易税论文第8篇

关键词:价格泡沫证券市场实验经济学

一、引言

证券价格泡沫是指证券价格偏离基础价值的现象。价格泡沫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通过理论模型将这些因素分别进行分析和论证是研究者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有关泡沫问题的理论已经非常丰富,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各种理论的解释能力进行检验。在复杂的证券市场中,利用实地数据(fielddata)对泡沫理论进行检验存在的主要困难是研究者并不知道证券未来红利的分布,因此无法精确计算基础价值,也无法精确计算泡沫的大小。

实验方法提供了一种对理论假说进行检验的有效途径。在泡沫问题研究中应用实验方法,可以使基础价值成为实验设计的一部分,较为精确计算价格中的泡沫幅度,并可以根据研究目的来控制实验条件,检验理论的有效性。对证券价格泡沫问题进行实验研究已经成为实验经济学非常有用的一个主题。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实验来检验哪些因素会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哪些因素有助于抑制价格泡沫。在充分借鉴西方实验经济学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利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开发的实验经济学计算机模拟系统,选取真实的参与人,在可控制性的实验条件下进行虚拟证券交易,用实验数据检验了事前和事后信息不对称、证券的性质、市场资金量变化、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税这些因素与证券价格泡沫之间的关系。

本文的结构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二部分是相关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介绍实验设计,第四部分是实验结果,最后是结论及研究的展望。

二、文献回顾

通过参与人在可控制性的实验环境下进行虚拟证券交易而获取实验数据的研究方法是Forsythe等(1982)首创的,继而被Plott,Sunder(1982),Friedman等(1984)进一步发展的。

Smith等(1988)设计了一个信息完全对称的实验室证券市场,即有关红利分布的信息对每个交易者来说都是共同知识。在实验之前,参与人被告知每只股票在每个交易周期可能获得的分红是:0、8、28或者60美分,每种分红结果都有25%的概率,交易将持续15个周期。根据标准金融理论,证券在每个周期的期望红利是24美分(0×25%+8×25%+28×25%+60×25%),因而第一个交易周期的基础价值是360美分(24×15),第二个周期是336美分(24×14)……第十五个周期是24美分。经过多次实验,他们发现在超过一半的实验中都出现了泡沫现象,即市场价格高于基础价值,而且其中一次实验的参与人全部是专业的商业人士。Smith等认为这说明共同的信息不足以形成共同的预期。他们让同样的交易者重复参与该实验,结果显示随着交易者经验的积累,价格泡沫倾向于减少。也就是说预期和价格调整都是有适应性的,但是这种适应是在实验持续过程中随着交易者经验的增长,才趋向于风险调整的、理性预期的均衡。后来的研究者对这种信息对称的实验进行了多次重复,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例如Ball等(1998),Lei等(2001),Noussair等(2001)以及Dufwenberg等(2002)。

Porter和Smith(2000)检验了信息不对称对价格泡沫的影响。他们设计的实验市场中有9或者12名参与人,其中3名参与人作为“内幕人”能够得到一些额外信息——实验室市场中过去的泡沫程度以及每个交易周期中出价(offer)和要价(bid)的数目。然而,实验结果发现,内幕人并没有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来消除市场的价格泡沫。

King等(1993)在Smith等(1988)的基础上,在实验中分别引入了卖空、交易费用、涨跌幅限制等因素,Schwartz和Aug(1989)采取了参与人自己付出初始现金来进行证券买卖的方法(每人付出20美元),Lei等(2002)引入了交易中的资本所得税等。实验结果显示上述这些因素无法显著地抑制泡沫的出现,即泡沫具有稳健性(Robustness)的特征。

Caginalp,Porter和Smith(1998)通过实验数据检验了市场资金水平与证券价格泡沫之间的关系。他们设计了7次实验,7次实验的环境差异在于赋予了交易者不同数量的初始现金。实验结果表明现金充裕的市场证券价格显著地高于现金匮乏的市场。

Ackert等(2002)设计了一组实验来检验交易者的风险偏好是否会影响市场的价格泡沫。他们的实验中有两种证券,一种称为标准证券,一种称为式的证券,两种证券具有相同的基础价值,但红利分布存在差异:式的证券在96%的情况下没有分红,但有4%的概率获得18美元的高额分红;标准式证券获得0.5,0.9和1.2美元分红的概率分别是48%,48%和4%。实验结果表明,即使这两种证券具有相同的基础价值,投资者愿意为式证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式证券的泡沫量和泡沫持续时间都超过标准证券。

在国内,实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已经得到了广泛地介绍,例如汪丁丁(1994),蔡志明(1997),高鸿桢(2003),金煜、梁捷(2003)等。高鸿桢,林嘉永(2005)利用实验方法检验了在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中,信息是否可以通过市场迅速传递。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是非有效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引起市场操纵行为,从而导致价格泡沫的形成。

本文是借鉴国外已有研究成果,利用我国的实验数据对证券价格泡沫问题进行研究的一个尝试。在实验软件设计、实验环境设置、实验结果分析等研究方法上主要参考了Smith等(1988),King等(1993)以及Caginalp等(1998),Porter,Smith(2000)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我们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和区分了事前与事后信息不对称,静态与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及比例与固定税制对价格泡沫产生的影响。

三、实验设计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创建实验室市场检验证券价格泡沫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抑制价格泡沫。

根据标准金融理论,在信息完全对称和交易者完全理性的假设前提下,交易者能够形成一致的预期,证券市场的均衡价格即证券的基本价值是其未来收益的贴现值。若和分别表示t时的实际利率和证券的收入现金流(一般是指证券的红利),那么t时证券基础价值的计算公式是:

(1)

由于证券持有人在未来可以获得的分红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这里的是指证券的期望收益。交易者的风险态度也将影响其对证券期望收益的判断,标准金融理论通常假设交易者是风险中性或者风险厌恶的。

在真实的证券市场中价格往往偏离基础价值出现泡沫现象。“价格泡沫从何而来?如何消除价格泡沫?”一直是金融理论关注的焦点。从标准金融理论的上述结论出发,在考察证券市场泡沫现象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将通过实验市场来检验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是否会导致泡沫的出现,事前信息(pre-tradeinformation)不对称和事后信息(post-tradeinformation)不对称对价格泡沫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第二,交易者的风险态度是否满足风险中性或者风险厌恶的假设,对“以小概率获得大收益”的性质(lotterycharacter)的证券是否存在风险偏好,是否会因此导致泡沫的出现?

第三,市场资金增多是否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

第四,涨跌幅限制制度对抑制价格泡沫是否有效,动态涨跌幅限制与静态涨跌幅限制对价格泡沫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第五,征收交易税对抑制价格泡沫是否有效,按交易金额比例征税和按交易次数固定征税对价格泡沫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大量省略了以上问题涉及的理论假设,因而实验设计的目的可以简单地视为检验“假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个因素对价格泡沫有何影响”。根据这些问题,我们共设计了11组实验,每组实验的环境如表1所示。从研究目的出发,我们将第1组实验作为“基准实验”,其他组实验都是在基准实验的基础上,引入我们需要研究的某个因素,通过与基准实验的结果进行比较,得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因素对市场结果有何影响的结论。每组实验我们都在同样的实验环境下选取不同的参与人重复进行了3次,以获取更为可靠的实验数据。

每次实验都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市场由5-8人组成,市场参与人全部来自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实验过程应用了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开发的实验经济学计算机模拟系统,实验参与人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发出买卖证券的报价指令,实验系统按照“双向拍卖”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实验开始时赋予每个参与人一定数量的初始现金和证券,这些现金和证券都是虚拟的。每次实验持续10个交易周期,每个周期持续3分钟。每个周期结束时,证券可以获得分红。分红的情况由实验组织者根据实验目的事先设定,例如在基准实验中,我们事先告诉参与人每个单位的证券在每个交易周期结束时有50%的概率获得40元的分红,50%的概率获得20元分红,具体分红的数额由计算机按照该概率分布随机决定,并在交易周期结束时通过计算机告知每位参与人,同时将分红计入参与人的总资产中。在第10个交易周期结束,证券获得分红之后,证券的赎回价值为零。根据公式(1),按照实验设计的分红情况,参与人可以计算出在不考虑贴现率且风险中性情况下每个交易周期证券的基础价值,例如,第1个周期持有证券可以获得10次分红,证券基础价值是:

(40×50%+20×50%)×10=300;

第2周期为:

(40×50%+20×50%)×9=270;

第10周期为:

(40×50%+20×50%)×1=30。

因而,基础价值是一条随着交易周期逐步递减的曲线。如果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高于按红利分布计算的基础价值,我们就认为市场中存在泡沫,而且这种泡沫不是理性泡沫,因为我们设计的是一个有期限、参与人数目有限的证券市场。

交易过程中,参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交易界面看到买卖的报价、实时的成交结果以及成交结果趋势图。参与人的收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买卖证券获得的价格差收益,二是持有证券获得的分红。在实验结束以后,系统自动统计每个参与人获得的总收益和收益排名情况。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文的实验没有使用货币形式的报酬。我们采用了竞赛的方式,在每次实验结束以后对参与人的收益情况进行排名,由于参与人大部分来自同一个班级或者专业,收益排名对他们能产生一定的精神激励作用。在精神激励之外,实验的物质激励是对每次实验中收益第一名的参与人提供一份奖品。在这样的激励方式下,我们的实验中绝大部分参与人都表现出认真和积极的态度。

根据表1,我们对11组实验再作进一步说明:

第一,第1组基准实验的结果是其他实验进行比照的基准,本组实验中事前和事后信息对所有参与人都是一种共同知识;证券红利分布方差较小,符合正常的情况;与实验市场的证券数目和证券基础价值相比,参与人的初始现金禀赋适中;没有任何价格限制制度和交易税费;

第二,第2和第3组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分别指交易前有关分红概率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后有关成交价格的信息不对称;内幕人是从参与人中随机挑选的,占全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除了这两组实验之外,其他实验都是信息完全对称的结构;

第三,第4组实验中,证券有10%的概率获得300元分红,90%的概率没有任何分红,据此可以计算出证券的基础价值与基准实验一样(第1交易周期300元,第2周期270元……),但证券红利的方差为8100元,远远大于基准实验的红利方差100元;该组证券的分红情况属于“以小概率获得大收益”的式证券,用该组实验结果与基准实验相比,可以检验参与人对式的证券是否具有风险偏好,而导致更多的价格泡沫;

第四,第5-7组实验设置了不同的初始资金水平,检验放松资金约束是否会导致价格泡沫的膨胀;

表1实验设计

实验组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初始资金(元/每人)分红概率说明

第1组

基准实验作为基准实验,其他实验的结果将与其进行比较

5000

50%分红40元,50%分红20元

事前和事后信息完全对称,红利分布的方差较小,交易者的初始现金禀赋适中,没有任何价格限制制度和交易税费,

第2组事前信息不对称

检验事前信息不对称是否会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内幕人知道证券的红利的分布概率,其他参与人只知道可能分红40或者20元,不知道分布概率

第3组事后信息对称检验事后信息不对称是否会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内幕人可以看到市场中所有的成交结果和成交趋势图,其他参与人仅知道自己的成交结果

第4组式证券检验具有性质的证券是否更容易出现价格泡沫10%分红300元,90%分红0元

证券红利的期望值与基准实验相同,但证券红利方差大于基准实验,具有以小概率获取大收益的性质

第5组初始资金检验不同的初始资金水平与价格泡沫之间的关系1500

50%分红40元,50%分红20元除了初始资金水平之外,其他实验条件与基准实验一致

第6组3000

第7组6000

第8组静态涨跌幅检验静态涨跌幅能否抑制价格泡沫

5000

成交价格不能超过(低于)本周期基础价值的50%

第9组动态涨跌幅检验动态涨跌幅能否抑制价格泡沫成交价格不能超过(低于)上一个成交价格的10%

第10组比例税制检验比例税制能否抑制价格泡沫买卖双方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税

第11组固定税制检验固定税制能否抑制价格泡沫买卖双方每次成交交纳5元交易税

第五,第8-9组实验设置了类似于真实证券市场的动态和静态涨跌幅限制,在实验过程中,如果参与人的报价超过了价格限制的范围,系统会自动提示该报价超过了限制范围,不被接受;实验结果将检验涨跌幅限制能否抑制价格泡沫,并且在抑制价格泡沫的同时不影响交易的连续性;

第六,第10和11组实验分别设置了比例和固定交易税,假设一个参与人在每个交易周期中都以均衡价格成交一次,按照比例交易税,他所需要支付的交易税总额是82.5元(10个周期的均衡价格之和乘以5%);按照固定交易税,他需要支付50元(总交易周期数乘以5),从这个角度而言,比例交易税制的征税力度略高于固定交易税制,我们将检验不同税制对价格泡沫的影响。

再次强调的是,所有的实验都是在基准实验的基础上,引入我们需要研究的某个因素。除了这个因素以外,其他实验的条件与基准实验是基本相同的,因而可以将实验结果的差异归结为这个因素的引入。

四、实验结果

11组实验每组重复进行了3次,我们共获得了33次实验数据。在考察结果之前,我们先引入衡量实验室证券价格泡沫程度的指标——总价格泡沫。总价格泡沫衡量了市场平均价格偏离基础价值的总体规模,如果实验持续10个交易周期,那么总泡沫的计算方法为:

(2)

指第t周期市场平均成交价格,指第t周期的基础价值。

(一)具体实验结果

根据实验数据,我们计算了各组实验的总价格泡沫(如表2所示)。

表2各组总价格泡沫

实验总价格泡沫实验总价格泡沫

第1组(基准实验)222.70第7组(初始资金6000)514.99

第2组(事前信息不对称)361.45第8组(静态涨跌幅)2.75

第3组(事后信息不对称)-34.18第9组(动态涨跌幅)-4.63

第4组(式证券)1082.10第10组(比例税制)413.33

第5组(初始资金1500)-53.27第11组(固定税制)-1.24

第6组(初始资金3000)196.30

注:表中数据是各组中三次实验总价格泡沫的平均值

表2的结果显示在不同的实验环境下,市场的价格泡沫存在较大的差异。针对各组实验,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1:基准实验出现了价格泡沫现象,在交易过程的最后几个周期市场价格逐步收敛于基础价值附近。

这个结论与Smith等(1988)的研究比较一致,表明信息完全对称不足以使参与人形成统一的、理性的预期,证券市场并非能瞬时实现均衡,通过学习而积累经验是交易者形成一致理性预期、进而进行理性决策的重要条件。图1显示了第1组中一次实验的市场平均价格与基础价值的情况。

图1信息完全对称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结论2: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对价格泡沫产生的影响截然不同。与信息完全对称的基准实验相比较,有关证券分红的事前信息不对称提高了市场的价格泡沫;而有关成交价格的事后信息不对称反而使市场泡沫程度降低了。

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事后信息不透明迫使交易者更多的关注于事前信息,即证券本身的价值,其决策将建立在对证券基础价值进行计算和分析的基础之上;而事前信息不透明导致交易者无法有效判断证券的基础价值,他们将根据价格的走势进行决策,容易引发“追涨杀跌”的非理,带来市场更多的价格泡沫。第2和第3组中的一次实验结果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这一实验结论表明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不一定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不同性质的信息对市场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影响,监管当局有必要强调有效信息的披露。

图2事前信息不对称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图3事后信息不对称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结论3:在其他实验条件一致的前提下,以小概率获得大收益的“式”证券比基准实验设置的一般证券产生了更多的价格泡沫,表明参与人对式证券是风险偏好的。

图4交易式证券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如图4所示,在证券每周期可能分红300元的激励作用下,证券的成交价格一直持续在200元以上,即使分红300元的概率只有10%。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参与人对“式”证券是风险偏好的。交易者的这种风险偏好特征可以用来解释高科技股票的泡沫。与传统产业的股票相比,很多高科技股票虽然在会计上是亏损的,但是仍然拥有在未来获取高盈利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交易者对其却是风险偏好的,愿意为其支付更高的价格。

结论4:市场初始资金量与证券价格泡沫有显著的正向相关性,充裕的现金为价格上涨提供了动力。

从第5组到第7组实验中,参与人被赋予的初始现金从1500元上升到6000元,实验市场的价格泡沫程度也逐步扩大。这表明现金的充裕程度与价格泡沫的膨胀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图5和图6是初始资金分别为1500元和6000元的条件下,市场的成交价格,图6的价格泡沫程度显著的高于图5。在真实的证券市场中,市场资金约束放松可以通过中央银行提高货币供应量以及扩大信贷规模等方式来实现,中央银行在推行这些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对证券价格带来的影响。

图5初始资金为1500元的实验市场成交结果

图6初始资金为6000元的实验市场成交结果

结论5:动态与静态涨跌幅限制能抑制价格泡沫的出现,但是静态涨跌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实现,而动态涨跌幅并未降低市场的流动性。

图7和图8中,实验市场分别实施了静态涨跌幅限制和动态涨跌幅限制。这两种价格限制制度都有效地抑制了市场价格泡沫的出现。在实施静态涨跌幅的市场中,3次实验中都有一些交易周期没有出现任何成交,3次实验的总成交量是262次;动态涨跌幅的实施并没有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3次实验的总成交量是547次。这表明动态涨跌幅限制不仅抑制了价格泡沫的出现,而且保证了交易的持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

图7实施静态涨跌幅限制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注:第2和第8个交易周期没有出现成交

图8实施动态涨跌幅限制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结论6:对交易行为征收比例税没有减少市场的价格泡沫,而征收固定税能降低市场的价格泡沫,此外,固定交易税导致了市场流动性的降低。

两种不同的收取交易税的方式也对市场价格泡沫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如图9所示,按比例征收交易税没有降低市场价格泡沫的程度。图10则显示按交易次数固定征收交易税降低了市场的价格泡沫。从市场交易量来看,与基准实验相比,比例交易税市场的成交量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固定交易税的实验市场中,多个交易周期出现了零交易的现象。这些实验结果表明,从交易者心理的角度来看,在交易者决策的过程中,固定交易税负可能会比比例交易税产生更为直接和明显的作用,因为无论金额大小只要交易都会产生交易费用。在这种心理下,价格泡沫被消除了,而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和市场的流动性也显著地被降低了。

图9征收比例交易税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图10征收固定交易税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注:第7,8,10个交易周期没有出现成交

(二)对实验结果的进一步计量分析

为了进一步比较各种因素对价格泡沫的影响程度和方式,现在我们将构造一个多元回归方程,以每次实验的总价格泡沫作为因变量,以事前信息不对称、事后信息不对称、证券的性质、初始资金量、静态涨跌幅限制、动态涨跌幅限制、比例税制、固定税制为自变量。在自变量中,除了初始资金量选取市场交易者人均初始现金值以外,其余变量均为虚拟变量,例如某次实验中,如果实验环境为事前信息不对称,自变量“事前信息不对称”取值为“1”,否则为“0”,其他虚拟变量也依此类推。利用共33次实验的数据,我们得出方程的回归结果,方差分析表和系数表分别见表3和表4。

表3回归方程的方差分析表

平方和自由度均方和F值显著性概率

回归项3413333.7588426666.72016.429

0.000

残差项623295.2272425970.634

总和4036628.98632

表4回归方程的系数表

非标准化系数标准化系数t值显著性水平

待定系数B标准误差Beta值

常数(Constant)-193.042113.269-1.7040.101

事前信息不对称21.138108.2590.0170.1950.847

事后信息不对称-364.345108.259-0.299-3.3650.003

性质741.955108.2590.6106.8530.000

初始资金量0.1070.0270.3614.0010.001

静态涨跌幅限制-337.395108.259-0.277-3.1170.005

动态涨跌幅限制-344.777108.259-0.283-3.1850.004

比例税制73.315108.2590.0600.6770.505

固定税制-341.392108.259-0.281-3.1530.004

=0.846

因变量:总价格泡沫

从方差分析表来看,由于显著性概率小于5%,表明回归方程是有意义的。系数表的统计结果也进一步证实了我们在前面章节中所进行的分析,在这些因素中,事前信息不对称、证券的性质(影响参与人的风险偏好)、初始资金量、比例税制与价格泡沫都呈正向相关关系,而事后信息不对称、静态涨跌幅限制、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及固定交易税制与价格泡沫负向相关。回归结果还表明,除了事前信息不对称和比例税制以外,其他自变量与价格泡沫的关系在95%的置信水平下具有显著性。其中,证券性质引发的参与人特定的风险偏好对价格泡沫的影响程度最为显著,而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程度则最不显著。此外,整个回归方程的等于0.846,这表明我们所引入的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价格泡沫84.6%的变异性。

五、结论及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我们利用实验方法对引发或者抑制泡沫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实验检验,采用的基本方法是在信息完全对称、无任何其他限制制度的基准实验之上,引入其他因素,考察该因素对证券价格泡沫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实验结论表明在所考察的因素中,事前信息不对称、证券的性质(影响参与人的风险偏好)、初始资金量、比例税制与价格泡沫都会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和膨胀,而事后信息不对称、静态涨跌幅限制、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及固定交易税制有消除价格泡沫的效应。与其他因素相比,动态涨跌幅限制不仅抑制了价格泡沫的出现,而且保证了交易的持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

本文是将实验研究方法引入证券泡沫问题的一个初步的尝试,无论是从实验方法上,还是从研究内容上,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拓展。

首先,从实验方法的应用上,本文借鉴了西方实验经济学业已形成的研究框架,但尚未涉及对实验设计框架进行根本性改进。特别是在实验设计中,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获取收益,但一般不允许其出现负的现金流,也就是参与人不会真正承担决策带来的损失,这就可能导致参与人放弃谨慎性而积极交易,将股票价格不断推高,这是实验方法在证券价格泡沫研究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如何解决实验技术的局限性,充分揭示参与人的偏好,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其次,从研究内容上,我们的研究是粗线条的,每一个部分都可以展开更为深入和详细的研究。例如,在资金约束方面,我们研究的是所有参与人持有资金增加对市场的影响,可以进一步研究部分交易者资金增加会产生怎样的效应;再如,在抑制证券泡沫的制度安排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断路器、最大升降档位限制、保证金制度以及更多的金融衍生工具引入实验室市场,检验它们对市场效率产生的影响。

最后,我们构造的实验室市场是对真实世界的简化,通过增加实验条件的复杂性来检验复杂条件下价格泡沫的形成机理是进一步研究的需要。例如,中国的证券市场有着非常特殊的背景,泡沫产生也有深刻的体制性原因,如果将这些因素引入实验室市场,也许能够得出对认识真实证券市场的泡沫问题更有意义的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1]高鸿桢,2003,《实验经济学导论》,中国统计出版社。

[2]高鸿桢,林嘉永,2005,《信息不对称资本市场的实验研究》,《经济研究》第2期。

[3]金雪军,杨晓兰,2004,《证券市场泡沫问题实验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第3期

[4]金雪军,杨晓兰,2004,《证券市场理性预期与泡沫的实验检验》,《世界经济文汇》第6期。

[5]金雪军,杨晓兰,2004,《证券交易制度实验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财经理论与实践》第6期。

[6]汪丁丁,1994,《实验经济学与中国经济学建设》,《经济学动态》第7期。

[7]AckertLucyF.,CharupatNarat,ChurchBryanK.,etal.,2002,“BubblesinExperimentalAssetMarkets:IrrationalExuberanceNoMore,”FederalReserveBankofAtlantalWorkingPaper2002-24.

[8]DufwenbergMartin,LindqvistTobias,MooreEvan,2002,“BubblesandExperience:AnExperimentonSpeculation,”IUIWorkingPaperSeries,No.588.

[9]Friedman,Daniel,andSunderShyam,1994,“ExperimentalMethods:APrimerforEconomists,”Cambridge,UK.,andNewYork:CambridgeUniverstiyPress.

[10]ForsytheR,PalfreyT,andPlott,CharlesR.,1982,“Assetvaluationsinanexperimentalmarket,”Econometrica,50:537-68.

[11]GunduzCaginalp,PorterDavidP.,andSmithVernonL.,1998,“InitialCash/AssetRatioandAssetPrices:AnExperimentalStudy,”ProceedingsoftheNationalAcademyofSciences,95:756–761.

[12]Lei,Vivian,CharlesNoussairandCharlesPlott,2002,“AssetBubblesandRationality:AdditionalEvidenceFromCapitalGainsTaxExperiments,”California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workingpaper1137.

[13]NoussairCharles,2001,“PriceBubblesinLaboratoryAssetMarketswithConstantFundamentalValues,”ExperimentalEconomics,4:87-105.

[14]King,RonaldR.,Smith,VernonL.,Williams,ArlingtonW.,andVanBoening,Mark,1993,“TheRobustnessofBubblesandCrashesinExperimentalStockMarkets,”inNonlinearDynamicsandEvolutionaryEconomics,editedbyR.H.DayandP.Chen,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83-200.

[15]PlottCharles,SunderShyam,1982,“EfficiencyofExperimentalSecurityMarketswithInsiderInformation:AnApplicationofRational-ExpectationsModels,”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90,4(August):663-698.

[16]PlottCharles,SunderShyam,1988,“RationalExpectationsandAggregationofDiverseInformationinLaboratorySecurityMarkets,”Econometrica,56(5):1085-1118.

[17]PorterDavidP.,SmithVernonL.,2000,“StockMarketBubblesintheLaboratory,”inBargainingandMarketBehavior,Cambridge,U.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18]SmithVernonL.,Suchanek,G,andWilliams,A.,1988,“Bubbles,crashes,andendogenousexpectationsinexperimentalspotassetmarkets,”Econometrica,56:1119-1151.

[19]SunderShyam,1995,“ExperimentalAssetMarkets:ASurvey,”inTheHandbookofExperimentalEconomics,editedbyJ.H.KagelandA.E.Roth,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44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