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 【正文】

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

作者:余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举报人   答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白益性举报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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