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 【正文】

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

作者:汤涛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成立   被上诉人   钢结构施工   宁波市鄞州  

摘要:<正>【要点提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下,该预算单仍应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否则,虽然合同将预算单定性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备附件的法律效力。■案号一审:(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二审:(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建筑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天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钢结构公司)。原告鄞州建筑公司起诉称:2009年12月1日,原告承包了宁波华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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