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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5 16:50:16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1篇

关键词: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6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需求、资金、项目队伍及监督控制等方面都需要建设单位来提供和组织,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本身的角度来说,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且有着不可推卸的质量责任。因此,组建执行力度大、管理水平高的管理团队,落实每一个管理环节的质量保障才是建设单位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建筑质量,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的最佳策略。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

在这一阶段,确定了整个工程项目的定义之后,建设单位要将组建能力强、水平高的管理团队视为工作的重点。在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企业政策的情况下,要以管理经验的深浅、对专业知识的认识程度、技能水平的高低及协调能力的强弱为依据,进行管理人员的选拔。首先,建设单位可以对企业内部专业知识深厚、技能水平较高及对工程项目较为熟悉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技能和知识考核,再从中选择相对优秀的人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切记择优选用。此外,整个管理团队需要一个核心的团队管理人,其主要工作是加大团队向心力,培养并加深团队合作,让团队的每一个人员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切实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工作,负起自己应该负起的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从项目的最开始就得到保障。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2.1 实地考察

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图纸设计之前,实地考察是工程项目设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必须进行的环节,其在基础上保障了项目的质量安全。当地的地理环境、自然环境及风土人情等都是前期考察的关键所在。之后,要对当地地质条件进行分析,仔细勘察当地的地质构造,并详细记录地质结构。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要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积极地与勘察单位取得联系,及时给勘察单位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所有勘察结束之后,勘察单位要出示相应的勘察报告,并对该报告里的内容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把好设计招投标阶段的关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图纸设计公司,但这些设计公司的设计人员的设计深度、素质高低及设计质量都参差不齐,经常使得施工过程中出现相互妨碍的现象,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因此,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之前要选择评价较高的咨询公司,让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负责任、设计经验相对丰富的设计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并要求设计公司尽量避免变更的图纸多于实际施工图纸的情况。

2.3 对设计进行质量跟踪

在设计公司进行图纸设计的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时刻安排相关人员对设计进行质量监督。只有监督到位,相关的专业人才才能定期对设计图纸加以审核,确保设计质量稳合企业目标质量。这个阶段的质量管理,主要针对设计图纸的规范程度、精确度及合理性,确保施工可以安全有序地展开。此外,还要对整个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整体审查,使得整个施工设计融为一体,与施工现场要求相符。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3.1 选好监理和施工单位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是影响整个建筑质量的关键所在,监理单位的责任则是对施工过程中项目的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因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和监管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工程质量优劣的关键。招标机构在招标前都会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建筑单位必须积极协助其工作,对施工的内容、质量和进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制造出高质量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的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进行深入了解,了解其工作水平、掌握其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件,对投标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最后选择信誉高、工作质量高及产品质量高的单位为中标单位,为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奠定扎实的基础。此外,还要选用专业人士对与监理及施工单位签署的合同进行审核,力求各方清楚地理解合同内容及各方需负起的责任。最后,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一起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会审,找出图纸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并提出应对方案,使得各个单位都能全面清晰地掌握图纸的设计意图和特点,进一步保证建筑的质量安全。

3.2 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要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必须要制定完善可行的质量管理制度,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大部分都取决于建设单位选择的施工单位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积极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状况,并督促其制定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的验收制度,每一个质量管理的环节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有效展开质量管理责任制的管理模式,以便让每个部门,每个员工有效落实自身责任。对于工程项目下的分支项目,要设立有可行性的自检制度,增加工程质量的安全度。质量管理体系的运用是确保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先决条件,其主要体现在对施工所需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及时检修、对施工人员技术规范和工序质量的要求、对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的审核和修整等方面。

3.3 严格执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现场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监管制度是将我国建筑业推向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重要制度,因此建设单位除了要在施工前期对监理单位进行谨慎的选择之外,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要对监理现场工作情况及监理工作报告进行深入了解,根据其中突出的问题开设定期的监理工作例会。此外,建设单位要赋予监理单位充分行使职责的权力,使得其能够遵照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合同内容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并充分调动自身工作的积极性。

3.4 把好材料质量关

建筑材料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障的基石,其优劣程度会直接反应到建筑工程质量上。因此,建设单位要时刻督促进行购进的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要求其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对材料进行取样检查,并对每一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再度检查,确保其合法性和质量安全之后再放入场。施工过程中,每一个施工项目都要对材料及施工的质量进行互检和自检,再一次确保材料符合工程需求之后再开始施工,多次确认工程质量无误之后再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以确保每个项目的每个关键部位的施工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结束语

建筑的正常使用及建筑寿命都是由工程质量来决定的。建设单位则要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根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管理工作中,要将施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始终以质量管理为中心,将工程项目质量列为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点管理对象,充分调动各部门的质量责任感,以保障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兵.建设单位对某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证研究[J].科技资讯,2011,(22):157-158.

[2] 陈建庭,应文珍.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J].建筑设计管理,2010,(6):28-30.

[3] 田铁山.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探析[J].管理观察,2010,(18):211-212.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2篇

关键词:建设单位、房建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控制

前 言:众所周知,建筑行业的发展对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起着重要的作用。房建工程的发展无疑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因而,提高房建工程质量管理是建设单位必须重视的工作。因而建设单位首先的对房建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针对其存才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建设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性

在进行房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因其施工环境多为露天环境、施工工序复杂、工期长、投资大等特点,都会对施工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与此同时,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是比较难的,例如:在材料上的使用有细微的差异、操作有轻微的变化等等都会对房建施工质量造成波动,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另外,房建工程施工的质量好坏与其使用的寿命以及安全性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直接的联系。房建工程质量保障的关键环节就是施工阶段的质量保证,因此,建设单位对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是极为重要的。

二、建设单位对房建施工质量管理的现状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但是,在房建施工质量管理中依旧存在着一些不足,具体如下:

1、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针对施工管理的现状而言,相关的企业、单位在进行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时,常常出现混乱的现象,而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单位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从而导致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低下,与此同时,实践证明,很多房间施工质量问题的出现都与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有关联。

2、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不高

房建施工质量管理的首要操作者是管理人员,因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会在直接影响质量管理水平。目前,建设单位中很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不足,工作态度不认真,导致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这一现象也就是制约建设单位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建设单位对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

1、建设单位(甲方)质量管理代表人的要求

首先,甲方质量管理的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因此,甲方质量管理代表人应对各项知识技能了解个大概,并要对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及细节进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因此,甲方质量管理的代表应在通过相关培训之后,才能进入施工场地,与此同时还应与施工方的质检人员积极配合,将自身的监督及辅助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对施工现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其次,甲方质量管理的代表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也就是说甲方质量管理的代表不仅要取得施工方的信服,还应取得监理方的信服,这样才能让领导放心,将各个合作单位及公司内部的关系充分协调的处理好,使内外信息传播准确及时;其三,甲方质量管理的代表应获得充分的授权与支持,在相应的房建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甲方质量管理代表应动用一定的职权多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管理,以防止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最后,甲方质量管理代表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对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的中的问题。以此有效的保证房建工程施工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建设单位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

2、施工预备阶段的管理事宜及质量控制

(1)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参加施工的技工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标准规范,把握设计意图及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图纸的审查、会审,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建设单位(甲方)在设计阶段设计阶段的控制成本、协调技术管理及危机管理应做好这三项工作。

(2)检查施工方是否按施工作业计划备齐施工用料及施工机具。与设备材料部及质量治理部一起进行工程设备及材料的检验工作,要求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应与图纸完全一致,附件、备件、质量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全部齐全,同时应符合规范要求,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前的报验,并作好检验记录。

(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进行相应的检查,检查其是否是依据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点组织了相关安全规程及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学习,开工之前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代表人应对房建工程施工工序交接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将施工现场的杂物清除干净,同时要保证施工道路畅通无阻,以此保证房建工程施工时,材料、设备等及时的供应,有效的控制因材料不足,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能有效的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3、建设单位(甲方)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在房屋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对工程总承包商。对主要分包商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进而保证其有足够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信用条;其二,关于工程有关设计变更。要对修改设计图纸等进行严格的审批,以此确保设计和施工图纸与工程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其三,对工程质量实行目标管理。有效的保证施工阶段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其四,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以此确保工程的施工技术,进而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其五,严格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对进场材料进行全面的检查,认真做好复查工作,以此确保工程质量有可靠的基础保障;其六,在房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对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审核工程承包商所提交的有关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尤其是针对房建工程中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而有效的保证房建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

4、建设单位对竣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房建工程施工施工质量控制中,竣工阶段的控制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从客观的角度而言,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决定了该阶段的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内容,也就是说,对建筑成品的保护进行有效的加强,同时也能有效的检查出工程局部出现的漏洞并及时处理。一般的情况下,房间工程项目施工竣工阶段,大部分的主体项目已完工,但是,局部的地方还在施工,所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应对其进行合理的、科学的保护,以此确保房建工程的质量。另外,还应对施工顺序进行合理的安排,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将相关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保证房建工程的质量,这也就是该项工作的主要内容。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对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不仅会影响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还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而,建设单位应不断的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采用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与此同时,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训,综合性的提高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房建工程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东峰,如何对房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及控制[J],大陆桥视野,2013(08)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3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质量监督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转贴t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4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1 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2 工程设计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分析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3 施工单位的管理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4 如何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盟市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书,凭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工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文件签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为主的方式检查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

(三)竣工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质量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二)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使用说明书;

(四)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核验条件。

第十二条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付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和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有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管线、供电、供热、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时,应当将配套设施的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涉及建筑主体工程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不合理缩短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不具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工程质量,并申请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承担主要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并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监理人员,并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监理措施,在监理前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理。对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并审签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质量证明进行审核,参加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检验,并做签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从工程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任务书以及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技术指标数据可靠完整;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并负责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核验;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保养说明,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自行装修造成损坏和质量隐患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不超过3%的工程承包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门帐户。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连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建设行政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开工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按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该项材料费2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对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申请质量核验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单位将质量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据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检测、试验费2倍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责范围决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建设工程,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6篇

 

引言:基本建设的核心使命在于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满意度,最大化满足建设单位的使用需求是针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目标。虽然近些年来,诸多建设单位加强了对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视,但是“豆腐渣”工程依然大量存在,这些“豆腐渣”工程给社会各界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内涵的把握,深入强化基础建设质量管理,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基建工程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应该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核心目标,将我国现有的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以及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作为指导依据,组织所有部门管理技术人员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条理、有监管的各项活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即工程建设的核心价值所在,关系到人民生活、工作需要以及国家建设。二是工序质量,即人力、机器、材料、施工技巧、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等在生产过程中起综合作用所体现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三是工作质量,即建设单位的经营管理、技术组织对施工单位或施工企业起综合作用的过程。工作质量从根本上决定了整个建筑质量,是建筑质量的保证。

 

工程、工序和工作这三个质量因素具有紧密的联系。工程质量是进行施工管理的最终结果,同时又取决于工序质量和工作质量。只有将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使整个基建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二、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参与者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者对基建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需要明确各方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建设单位应该成立相关的基建项目管理机构,比如基建处或是项目建设指挥部,并为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各部门管理人员需明确其岗位职责,全程进行质量管理,并充分发挥其质量管理潜能。勘察单位应该将勘察设计文件递交或者委托给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以此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实践证明,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是进行建设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有效落实政府部门在各个环节上的监督管理,从而使基建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必须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来确定最终承包单位,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则负责各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等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同时,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二)加强材料与工序管理

 

基建工程的质量控制本质在于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环境等因素的有效控制。

 

首先,要想满足建设单位的需要,必须提高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意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精心规划、施工和管理,建成更多的具有现代特色的优质工程。

 

其次,基建工程质量的核心是材料质量。因此,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控制,必须贯穿整个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检验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材料进场,严厉禁止使用不合规范的建筑材料。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最后,在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受到技术实施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劳动作业环境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根据基建工程项目自身特点,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在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生产环境,保证建筑所需物料的有序堆放,保证项目场地的各个通道畅通,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

 

(三)强化监督管理

 

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方面。在基础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对应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强化基础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可以委托本地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来行使监督权,对涉及到建设项目的各个有关责任部门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管。在基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邀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到施工现场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等部分工程的验收。并在整体施工结束后,强化对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发表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意见,从政府监督的层面上确保基建工程质量。基础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有效沟通,主动办理相关监督手续,自觉接受配合管理和监督。工程竣工后,在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核定认可之后,才能交付使用。

 

另外,为了增加基建工程建设透明度,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社会舆论公布基建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大众的公开监督;二是建设单位在项目现场须设立工程建设标志牌,标注清楚参与建设的各方单位、法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大众的监督,确保基建工程质量合格。

 

三、结论

 

工程质量是决定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建筑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基建工程建成后的交付使用,也直接影响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誉。对基建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是参与建设的各个部门的工作重点,也是参与建设的各个部门的共同职责。作为建设单位,应以质量把控为核心,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位,自觉接受相应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积极协调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控制项目规划、招标投标、审定重大技术方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信息反馈等各个环节,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7篇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

第八条 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省、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受监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部位、环节,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装饰装修、建设或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情况;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

(五)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发质量等级证书;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

(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随机抽样,并对送样或取样的批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员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等资料,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经营商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提供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审签,并承担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深度,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

(四)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彩、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除批准的试点工程外,不得将国家、行业、地方未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于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生产、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

(二)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后,必须在十日内开始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发给《陕西省合格工程证书》;达到优良等级的,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并发给《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核定为不合

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合格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对取得《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给以优质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证书,提供使用和维护说明,在保修内定期回访用户。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工程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和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三)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四)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按勘察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设计单位按设计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

(四)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或建设单位可依法向生产、供应单位追偿;

(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

(七)因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损害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或质量检测机构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按规定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进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该项保修期满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为:住宅工程、公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5%至2%;其它工程参照上述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暂

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检测员、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违反建设工程资格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检查监督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整体或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经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五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营活动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伪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

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条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二条 因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强行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因其提供的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质量等级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资质证书,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发放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发生

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 拒绝和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

罚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资质证书或对单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意义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xx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8篇

关键词:施工阶段;现场质量管理;建设单位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unit to do on-sit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is the key and difficult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angle of view, how to analysis and processing quality management better.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tage; qualit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unit

中图分类号:TL372+.2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现场质量管理主要涉及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试运行阶段,工程施工是使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和建设项目使用价值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对于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重点。

工程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的水平,它直接影响到建设位投资的综合效益。如何搞好工程项目的现场质量管理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就如何抓好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的一些实践与尝试,对于工程管理的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得到控制,并最终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就必须确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1.1 工程例会制度

工程例会每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举行专题协调会议;参加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各分包单位等;会议听取各承包商关于本周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完成情况、下周工作安排计划及施工存在问题的汇报;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上周承包商施工中的不足和承包商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周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

1.2 审批制度

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等必须经监理审批同意,否则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1.3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方式。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单位、质监站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凡是未经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隐蔽。

1.4 工程变更处理申报制度

凡是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变更申请通过工作联系单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审核,再经设计单位核定后方可实施。

1.5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

对一般质量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指令;对质量事故,由监理工程师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事故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

1.6 工程计量否决制度

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否决。利用计量杠杆,调节工程施工质量。

1.7 工程质量动态报告制度

每月一次月报,每周一次简报,内容包括质量分析、投资分析、施工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等;重大质量事故或有关质量的重大事宜,随时报告;日常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2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使监理单位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去做,并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使监理工程师能够较好地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

监理单位的工作对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有显著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必须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

2.1 监理工作月报

监理工作月报主要反映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控制情况。它包括: 单元工程验收情况;本期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统计;单元工程优良率控制图;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施工试验情况;质量事故;暂停施工指令;本期工程质量分析(包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质量对策一览表)。

通过监理机构提供的监理工作月报监督工程质量情况和检查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并对其不满意之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2 现场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根据监理大纲及监理细则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共同搞好质量控制,达到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

2.3 对监理机构的人员控制

监理机构必须按批准的人员进驻,计划按时、按量执行;对建设单位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对于工作过程中不负责,相关业务能力不强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

3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直接实施者及工程质量的直接控制者,施工单位的工作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3.1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工程监理进行。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通过控制人员、材料、机械、方法工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通过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参建各方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立督察组织,随时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督察,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手段的标准化、程序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及时进

行现场检查和施工资料抽查,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发现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资料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杜绝事后补资料的现象。

3.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管理制度是为保证项目的任务完成和目标的实现,对项目例行性活动应遵循的方法、程序、要求及标准所作的规定,是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所制定的内部法规。施工项目管理制度是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对项目经理部及项目组织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规范施工项目组织及职工的行为,使之按规定的方法、程序、要求、标准进行施工和管理活动,从而保证施工项目组织按正常秩序运转,避免发生混乱,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出现事故和纰漏。可见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制度的作用非常大,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制度,以使得施工质量能从制度上和组织上得到保证。

3.3 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

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项目最终成品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重视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材料购进、制作、检测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于施工单位进场后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监理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认真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随机抽检,未经检验的材料坚决不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时清退出场,严禁施工单位用于施工。

4 配备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

1) 技术在现场质量控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技术、质检、现场实验、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种工作中都会配备有专门的人进行负责。

在整个施工生产的过程中,它的作用被充分地体现出来,而且在施工质量上,技术的进步也会有一定的体现。施工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工艺流程、施工方案、新技术、新工艺都是高素质技术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内容,并且能够在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运用,并且要能够在施工之后总结出经验、教训,这样的话,新工艺的完善、改进和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改变。

2) 与工程质量目标以及工程特点相结合,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高质量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编写出来,使其更具有使用性能,并且要在明确施工内容的前提下,将工程适量保证计划以及施工措施制定出来,还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不断地进行完善。定量分析在施工过程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在这一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将这些经验教训演变成今后工作中的依据,在今后的工作中,才能够有更高的质量保证,并且只有这样,建筑工作的展开才能有更好、更大的平台。

3) 技术管理人员要想做到合格,责任感、技术全面、过硬、组织能力强是必备的条件,只有施工人员能够一个好的挂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工序质量只有在工作质量中才能得以发展。在施工开工之前,交底工作是尤为重要的,并且还要进行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管理工作是一定要做好的。图纸交底、设计意图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方案交底、分项分部质量目标交底都是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明确工序搭接,施工方法优化,落实质量、安全、节约措施。

5 加强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工作

1) 施工前制定好施工材料进场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厂家进行实地考察。要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好的供货商,现场建立健全材料进场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按型号、品种分区码放并做好标识工作。做好进场材料的抽检、验收工作,凡标志不清或有可疑问题的材料要进行追踪检验,以确保质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均不能投入使用。

2) 在材料质量控制方面要掌握质量标准、材料性能、材料抽样实验方法及施工要求,进场材料资料要齐全,并做好现场见证取样实验工作。

6 施工工艺、工序的监督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范要求对施工工艺、工序加强监督、管理、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异常因素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保证每道工序的质量符合要求,一旦出现异常,要进行分析并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使之处于受控状态,对重点、难点工序提前制定好专项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加强“三检制”,使每道工序均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及工艺水平,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及纠偏措施,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客观因素要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7 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控制措施

现场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一定要严格地进行制定,可以使每一个人都能负起责任,奖罚明确。想要严格地执行,就需要将技术交底、施工规范、专项方案等做好,而且还要将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将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关系都做好,与监理工程师配合,将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做好,能够在实践中落实“三检制”,一旦在上道工序中有问题存在,就一定要解决之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在这个时候,现场的旁站工作才能做好。勤和严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中是尤为重要的,在施工现场每一个工作面的深入,就是“勤”,做到认真、细致的检查验收工作和施工人员一起解决施工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严”就是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决不放过,追根溯源,查明原因,整改落实到位。

8制定合理工期目标、做好竣工前验收、评定准备工作

根据施工环境因素及人、机、料、法、环等制定合理的工期目标,为保证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 根据工期目标及现场实际情况,做好周、月、季、年进度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对出现的进度偏差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纠偏,保证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

2) 尽早制定各施工材料的进场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劳力和机械,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确保工期。

3) 协调配合工作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与周边单位才能有更多的联系,将出现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解决,促使施工各班组的分工合作,只有这样,质量控制工作才能做到最好,这样的话,返工的现象是不会发生的,工期也就不会因此遭到拖延,这样一来,工程的交付使用就会有时间的保障。

4)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验收、评定工作是在现场施工管理中进行,以各分项工程的优劣来综合鉴定分部工程的质量,又以各分部工程的质量来综合评定单位工程的质量,因此分项工程的评定工作是基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对质量保证项目、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要尽心检查,不合格的要做好整改工作。参建各方要及时做好分户验收工作,并由检测单位做好全面检测工作,为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奠定基础,对有怀疑的地方现场进行查验。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应确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包括工程例会制度、审批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工程变更处理申报制度、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工程计量否决制度、工程质量动态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可通过监理工作月报、现场监督及对监理机构的人员控制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质量管理中可通过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管理制度及工程材料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 王福龙.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J].企业技术开发.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