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裁判要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事故预交款的行为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要件,肇事方交纳事故预交款是基于调解而产生的自愿给付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肇事方之间形成代收、代付的民事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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