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交警收取事故预交款行为的性质 【正文】

交警收取事故预交款行为的性质

作者:肖芃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肇事方   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   给付行为   交通管理  

摘要:<正>【裁判要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事故预交款的行为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要件,肇事方交纳事故预交款是基于调解而产生的自愿给付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肇事方之间形成代收、代付的民事委托关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