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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分析研判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01 15:04:07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第1篇

【关键词】SP30CN程控交换机;故障诊断;故障定位

一、引言

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潍坊输油处目前运行的SP30CN超级数字交换机具有较强的组网能力可以适应专网多制式通信系统的组网要求。通过多年来对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体会到无论是怎样的交换设备它都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要求维护人员能够迅速、准确地判断出故障点并及时处理这样才能够做到将故障影响面降到最低。下面以SP30CN交换设备为例就如何提高对程控交换机故障的迅速诊断和处理方法进行一些相关的探讨。

二、程控交换机的故障诊断步骤与方法

程控交换机的故障可大致分为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两大类,有内在质量问题引起的,也有外部原因引起的。由于程控交换机之间是联网的,各种内外因素的变化和干扰常常对交换机的正常运作产生连带影响,交换机故障因使用环境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故障现象和解决办法,用户手册是无法罗列所有情况的,必须不断地更新和调整[1]程控交换机故障诊断处理的一般流程:一般情况下,程控交换机故障处理需经历“信息收集-故障判断-故障定位-故障排除”四个阶段[2]。

1、信息收集

程控交换机故障信息收集的来源一般有四种途径:(1)用户或客服中心的故障申告;(2)相邻局点维护人员的故障通告;(3)交换机告警系统的告警输出;(4)日常维护或巡检中发现的异声异味等异常现象。在程控交换机故障处理过程中,首先我们要尽可能详细地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获取故障信息的详细资料,这样可以大大缩小故障判断的范围,加快故障定位的速度和提高故障定位的准确性。从而判断故障发生在哪个范围,是属于哪一类、何种性质的问题。最后确定故障的具体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或步骤清除故障、恢复系统。

2、故障判断与定位常用方法

交换机故障判断与定位的常用方法如下。

(1)原始信息分析。原始信息是指通过上面提到的四种途径所获得的相关故障信息的总合,它是进行故障判断与分析的重要原始资料。主要用来判断故障范围、确定故障种类,在故障处理初期阶段,为缩小故障判断范围和初步定位故障提供依据。

(2)告警信息分析。告警信息是指交换机告警系统输出的信息,有声光告警和LED显示、屏幕输出等形式,其中告警维护台输出的告警信息,信息量大且全,包括故障或异常现象的具体描述、可能的发生原因、修复建议等,涉及硬件、链路、中继、计费、CPU负荷等交换机的各个方面,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是进行故障分析和定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告警信息分析是日常维护的常用手段,主要用于查找故障的具体部位或原因,由于SP30CN交换机告警台输出的告警信息内容丰富、全面,故常常可以用来直接定位故障的原因,或配合其他方法共同定位故障的原因,是故障分析的主要手段之一。

(3)指示灯状态分析。SP30CN交换机的每块单板上都有相应的运行、状态指示灯,有的还有功能或特性指示灯,这些指示灯除了直接反映相应单板的工作状况以外,大部分还可反映诸如电路、链路、光路、节点、主备用等的工作状态,是进行故障分析和定位的重要依据之一。指示灯状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对不足,主要用于快速查找大致的故障部位或原因,为下一步的处理提供思路,它常常与告警信息分析配合使用。我们平时应注意加强对单板指示灯含义的学习,以提高故障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4)电话拨测分析。在交换机所提供的所有业务中语音占绝大部分,因此交换机的大部分故障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用户的正常呼叫功能,故利用电话拨测这一最直接的方法来判断交换机的呼叫处理功能和相关模块是否正常,是一种简单快捷的方法。电话拨测与接续动态跟踪、信令跟踪配合使用,常常用来判断用户外线、交换机网络、中继系统、计费系统、呼叫处理、主叫号码显示等是否正常。

(5)仪器、仪表分析。在外线分析、电源测试、信令分析、波形分析、误码检测等方面,仪器、仪表辅助分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熟练掌握各种仪表、仪器的使用方法。

(6)话务统计分析。接通率是程控交换机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它直接关系到运营的经济效益和客户服务满意度,,因此,提高接通率并降低呼损,是运营关注的重要内容。但是,影响程控交换机接通率的因素比较复杂,而且带有偶然性,很难有效地预测。故提高接通率的关键在于如何及时地找出呼损的主要原因并加以有效地防范,话务统计就是一个十分有力的分析工具。

(7)接续、信令跟踪。接续动态跟踪和信令跟踪在分析用户呼叫接续、局间信令配合失败等方面原因有着重要的应用。利用跟踪结果,常常可以直接得到呼叫失败的原因,找出问题的所在,或者从中得到启发,为后续分析提供宝贵的思路。

(8)测试/环回。测试主要是指借助仪器、仪表、软件测试工具等手段,对可能故障的用户线路、传输信道、中继设备等进行相关技术指标的测量,根据测量的结果判断设备是否已经故障或者正处于故障的边缘。环回分硬件环回和软件环回两种,软件环回操作简单,使用灵活,但硬件环回比较可靠。 环回用于定位与传输有关的故障,对某一传输设备或传输信道采取自发自收(自环)的方法,通过判断自环后传输设备、传输信道、业务状况、信令配合等情况是否正常,来确定相关硬件设备的状况、软件参数的设置是否正常。

(9)对比/替换。对比是指把故障的部件或现象与正常的部件或现象进行比较分析,根据区别找出问题的所在,一般适用于故障范围单一的场合。替换是指用备件更换怀疑故障的单板后,仍然不能确定故障的范围或部件时,将处于正常状态的部件(如单板、光纤等)与可能故障的部件对调,比较对调后两者运行状况的变化来判断故障的范围或部位,一般适用于故障范围复杂场合。

(10)倒换/复位。倒换是指将处于主备用工作方式下的交换设备进行人工切换的操作,即将备用板倒换为主用板,将业务从主用设备上转移到备用设备上,对比倒换后系统的运行状况,以确定主用设备是否异常或主备用关系是否协调。复位是指对交换设备进行人工重启的操作,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存在软件运行混乱、程序 “吊死”等软件BUG问题。相对于其他方法,倒换或复位不能精确定位故障的原因,而且由于软件运行的随机性,倒换或复位后故障现象可能消失并且短期不会再现,从而容易掩盖故障的本质,给交换设备的安全、 稳定运行带来隐患,因此,该方法只能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谨慎使用。

(11)联系厂家技术支持。实在无法定位故障原因或对自己的判断没有十分地把握时,出现全局全阻等重大故障和无法恢复故障时,则要及时联系厂家做技术支持。

结束语

本文以SP30CN程控交换机为例,介绍了交换机故障诊断相关技术及常用定位方法,实践证明每种方法各有长处,在具体处理故障时常常配合使用则可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第2篇

统一指挥,周密部署,部门负责,多方协作,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辖区道路畅通。

二、实施条件

因航运价格提升、船期、台风或其他突发事件,东路、石化南、丰乐南、大道东等道路出现大量货车排队等候进港,影响道路正常交通秩序,甚至出现交通堵塞时,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进港货车交通秩序管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四、应急预案等级区分及启动时机

(一)等级划分

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二)启动时机

1.当进港货车排队队伍较长,导致东路石化路口路段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入石化南,或丰乐南怡港花园路口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入港,或大道东鱼珠街道路口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入嘉利仓码,且持续时间超过3小时,但道路交通基本畅通时,根据交警部门报告,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启动四级应急预案,各副组长、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2.当进港货车排队队伍继续延长,导致东路信华路口路段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入石化南,或东路丰乐路口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入港,或大道东鱼珠木材市场路口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嘉利仓码,持续时间超过3小时,且对该路段交通秩序造成影响,导致交通拥堵时,根据交警部门报告,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启动三级应急预案,各副组长、成员单位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协助交警开展应急疏导工作。

3.当进港货车排队队伍再继续延长,导致东路BRT双岗站以东路段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入石化南,或东路丰乐路口以东路段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入港,或大道东鱼珠木材市场路口以西路段出现货车排队等候进嘉利仓码,持续时间超过3小时,且对该路段交通秩序造成影响,导致交通拥堵时,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各副组长、成员单位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赶赴现场,依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当进港货车司机出现情绪化,制造故意堵车,导致部分道路交通出现堵车事件,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时,根据交警部门报告,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各副组长、成员单位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赶赴现场,依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各部门职责及应急处置措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交通局))

负责草拟《区进港货车交通秩序管理应急预案》,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时,传达指令,通知有关单位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不稳定因素研判,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等级相应安排足够警力维持现场正常社会秩序,及时处置违法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维护辖区交通治安秩序。

启动一级应急预案时,应立即安排足够警力赶赴现场,控制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遏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港务局分局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督促港口码头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启动时,督促码头企业执行应急响应,配合区政府各部门协调港口码头企业开展应急处置。

(四)交警大队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交通流量分析研判,及时报告交通信息。应急预案启动时,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等级,科学安排警力维持正常交通秩序。

启动四级应急预案时,应加强路面执勤巡查,随时监控路面交通秩序,及时向区应急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现场交通信息;

启动三级应急预案时,应安排足够交警、协管员在东路石化路口和东路文船路口、或丰乐南怡港花园路口和东路丰乐路口、或大道鱼珠码头路口和鱼珠街道路口等指挥交通,维持交通秩序,及时向区应急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及周边交通信息;

启动二级应急预案时,应增派足够交警、协管员在石化路口、东路文船路口及东路信华路路口;或丰乐南怡港花园路口、东路丰乐路口;或大道鱼珠码头路口、鱼珠街道路口及大道东鱼珠木材市场路口等指挥交通,并加派警力加强相关路面巡查,维持交通秩序,并及时报送辖区道路交通信息。

启动一级应急预案时,及时向市交警部门报告,请求市警力支援。在安排足够警力、协管员在事发点现场疏导交通的同时,应安排足够警力、协管员在相关道路、路口指挥车辆有序通行,并及时报送辖区道路交通信息。

(五)区应急办

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时,负责全面应急协调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报应急处置情况。

(六)港务分公司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进港货车高峰分析和研判,及时向区应急、公安、交通、交警、港务、街道等有关部门通报货车到港信息。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等级安排足够人员协助交警维持丰乐南进港货车排队秩序,合理安排码头作业流程,确保排队货车能陆续不间断进闸装卸货,并及时通知车队或货车司机相关信息。

当启动二级以上应急预案时,在全力安排进港货车进闸装卸货的同时,应科学安排装船、控制码头卸船等疏港工作,以腾空堆场,确保场内具备货车进闸装卸货能力。同时通知车队或货车司机尽量避开高峰期到港装卸货,并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中外运仓码有限公司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进港货车高峰分析和研判,及时向区应急、公安、交通、交警、港务、街道等有关部门通报货车到港信息。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等级安排足够人员协助交警维持石化南进港货车排队秩序,开辟足够的应急疏导区(候泊货车不少于80辆),合理安排码头作业流程,确保排队货车能陆续不间断进闸装卸货,并及时通知车队或货车司机相关信息。

当启动二级以上应急预案时,在全力安排进港货车进闸装卸货的同时,应合理安排装船、控制码头卸船等疏港工作,以腾空堆场,确保场内具备货车进闸装卸货能力。同时通知车队或货车司机尽量避开高峰期到港装卸货,并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嘉利仓码有限公司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进港货车高峰分析和研判,及时向区应急、公安、交通、交警、港务、街道等有关部门通报货车到港信息。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等级安排足够人员协助交警维持大道东进港货车排队秩序,合理安排码头作业流程,确保排队货车能陆续不间断进闸装卸货,并及时通知车队或货车司机相关信息。

当启动二级以上应急预案时,在全力安排进港货车进闸装卸货的同时,应合理安排装船、控制码头卸船等疏港工作,以腾空堆场,确保场内具备货车进闸装卸货能力。同时通知车队或货车司机尽量避开高峰期到港装卸货,并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九)区委维稳办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街道深入开展进港货车突出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综合分析研判进港货车涉稳情报信息;协调调处跨街道、跨部门的涉及进港货车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落实涉及进港货车涉稳问题引发的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本应急预案启动时,协同交通、交警、公安等部门及属地街道等单位研究落实各项化解工作措施,根据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十)区口岸办

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港口码头企业执行相关应急预案,协调联系辖区各码头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区建设局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石化南施工点围蔽管理;协调中外运仓码做好石化南应急疏导区进出道口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启动时,根据现场情况,协助交警部门清理石化南道路障碍。

(十二)老港海关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时,配合区政府各部门协调港口码头企业开展应急处置。

(十三)各有关街道办事处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道路交通信息,应急预案启动时,配合各单位、部门、港口码头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东路、丰乐南、大道东交通堵塞带来的影响问题,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本应急预案,制订完善部门应急预案。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第3篇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 语言学研究与教学 司法领域的身份识别

很难想象生活中有哪个领域同语言学无关。提到语言学的应用,首先映入人们脑海的通常是语言教学和语言学习。但是近几十年来,语言学家们已经把他们研究的应用领域扩展到了医学、传媒等领域,近几年语言学甚至也同法学产生了交互发展,语言学的应用也扩展到了法学领域。法学曾经备受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关注,现在语言学家也开始从多个领域介入司法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律语言学这个术语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法律语言学家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国际法律语言学(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ics)会,并创办了期刊《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

语言学家介入的司法领域主要有:语音识别、书面材料的撰写者辨别(authorship of written documents)、陪审团的模糊指令(unclear jury instruction)、法庭话语权力的不对称性(the asymmetry of power in courtroom exchanges)、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崩溃(lawyer-client breakdown)、陪审团(prejury)的性质、法律文本的问题、诽谤、商标侵权、法庭口笔译的困难、警示标签的充分性、对话录音证据的性质。以下对司法领域中法律语言学的应用进行分析,探讨法律语言学对语言学研究与教学的启示。

一、法律语言学应用于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名称越为类别化、描述化,就越难受到保护,难免被盗用,例如,Raisin Bran(葡萄干)或者Beer Nuts(啤酒坚果)。商标名称越为独特、新颖,就越容易得到保护,例如Kodak或Xerox。

介于描述化和新颖性之间的商标名称最易发生法律诉讼。法律上称此类商标为具有“任意性”或“暗示性”。任意性的商标名称缺乏新颖性和独特性,该名称用于商品或服务时即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成分、质量、特点进行描述也不存在暗示。例如:V-8(果汁)、象牙(肥皂)、皇室(烘焙粉)。暗示性的商标名称也不对产品的功能进行描述,但是却对商品的品质有暗示的效果。例如:骆驼(香烟)、壳牌(汽油)、胳膊和锤子(烘焙苏打)。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声称被侵权的一方要负责举证,以说明被告方的商标在视觉、听觉或意义义上与控方的商标名称相似。对于语言学家,“听觉”涉及语音学,“视觉”涉及笔迹学,“意义”意味着语义学。这就是商标侵权案件需要语言学家参与的原因。

二、法律语言学应用于产品责任案件

语言学家还会参与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如果律有人宣称因产品包装上的指示或警告标识不充分而受到人身伤害。此时语言学家可以对警示标识的语言进行分析,判断该警示语是否符合有关法规部门的规定或者是否清晰、无歧义、能实现最优的效果。

例如,在美国,卫生棉条生产厂家在包装上标识出“关于中毒性休克综合征(Toxic Shock Syndrome)的重要信息”是否符合美国食品和药物监督局的要求,要在包装上警告“卫生棉条与中毒性休克综合征(Toxic Shock Syndrome)有关”?标明“关于…的重要信息”是否符合美国食品和药物监督局应标明“与…有关”的要求?该警示语位于警示标签的中间是否就符合政府警示语必须“明晰”、“用语能为外行人理解”的规定?警示语平均每句19词,而使用指南平均每句9.4词,是否能说明撰写者确实知晓如何撰写更具可读性的语句却故意在警示部分不作为?

语言学家并不知道警示语撰写者的意图,也不知道该警示语阅读者如何对之解读。但是语言学家可以根据文本分析、语义学、语用学的知识确认该警示语在多大程度上明晰、无歧义,并指出该警示语可能传达出的信息。律师可据此决定是否邀请语言学家出具证据。

三、法律语言学应用于说话者身份识别

语音识别可以说是有语言学家参与的最早的诉讼案件。例如,假设有人在机器应答电话上留下了恐吓信息。受到恐吓的人把录音提交给律师或者执法机构。语言学家就可以通过比较该录音和疑犯的声音特征帮助识别。如果录音效果足够好,可进行声谱分析。如果录音质量不够好,语言学家可以依据其语音学技能进行对比。

此类分析面临几个问题。首先,有些法庭并不允许进行声谱分析。即使允许,也要疑犯读出威胁者使用的原话为对比分析提供可比性。有观点认为读出话语时的声音和讲出话语时的声音并不相同。还有观点认为疑犯有可能会在接受辨认时刻意改变声音。但是仪器的判断往往会比语言学家个人的判断更令人信服,不论该语言学家的专业水准如何。

在语音辨认的案件中,已有通过语言学家同时使用声谱仪和利用发音语音学的专业知识证明疑犯事实无罪的案例。例如,有一起案件中,疑犯的元音特征显然与机器应答录音来自不同的方言区域,因此该疑犯被宣判无罪。声谱仪的分析结果用以支持语言学家根据听觉语音学的技能所做出的判断。

四、法律语言学应用于撰写者身份识别

很多情况下,恐吓是以书面的形式发出的。在美国,执法机构每年要处理上百起此类案件。美国执法机构通常会邀请心理学家参与,以对恐吓信息发出者进行心理测绘(psychological profile)。位于弗吉尼亚州匡蒂科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学院专门有一个心理测绘部门。但是直到近期,美国联邦调查局学院才邀请语言学家参加心理测绘。此类测绘分两方面。其一,语言学家根据地域方言、社会方言、年龄、性别、教育、职业个方面的语言指标分析书面材料,寻求撰写者的初步线索。其二,语言学家对书面材料进行文体分析,把涉案书面材料同嫌犯撰写的其他书面材料进行文体对比。文体分析主要关注撰写者习惯性、潜意识的语言特征,例如复合句句式、标点、笔误、语篇特征与结构以及打印风格,包括下划线、粗体或者斜体。

值得注意的是,语言测绘对于缩小嫌犯范围最为有效,而不是直接指认嫌犯。直接指认并不是不可能实现,语言风格的可变性极广,供对比分析的语篇有时在体裁、语域和长短各不相同。

撰写者试图隐藏自己的语篇风格时,同语言测绘要分析的主要特征相比,通常会涉及更有目的性的语言使用特征。例如,如果恐吓信息包含以下语句:“She will finally the seriousness of the problem recognize (She will finally recogniz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problem, ‘她最终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句话的语法问题是英语谓语动词要放在主语后,而不是宾语后;“I will not give warning (我不会发出警告)”;“You can be transferred to better position (‘你会被调到一个更好的位置)”;这两句话的语法问题是可数名词前要有冠词。动词置于句末、冠词省略掉这些有语法问题表明恐怖信息者可能受到了印度乌尔都英语的影响。而另外一种类型的表达,比如“I will take the proper course (我会走正确的道路)”;“She was in hospital at the time(她现在医院里)”可能是来自一个在英式英语环境中受教育的人。恐吓信件有时会用不同字体撰写以掩盖撰写者真实身份,然而,除字体字外,暴露出的其他明显语言特征可以供执法机构利用辨认罪犯。

五、法律语言学应用于刑事案件

以上讨论了语言学在民事案件及涉案文本分析中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语言学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打开了大门。从20世纪70年代起,执法机构就开始采用录音设备跟踪犯罪活动。由法院授权,疑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窃听,或者由携带微型录音设备的便衣与疑犯攀谈。在美国,携带微型录音设备暗访录音并不需要法院授权。美国法律对电话窃听的限制因地域而不同。有些地方要求窃听与被窃听方中的一方(显然是进行窃听的一方)同意即可。有些地方的法律规定窃听与被窃听方必须都同意才可进行话窃听。

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要求语言学家参与案件调查。如果执法机构关注所搜集语言证据的充分性,可以请语言学家对涉案对话进行书面笔录,或者校对已有的书面笔录,进行分析研究并确定当事人。如果被告方律师也请语言学家参与,也可以进行笔录。

在笔录阶段,语言学家要用到关于听力、语言变化、句法、语义及音系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准备精确无误的笔录呈交给陪审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事实上,有时案件的主要焦点就在于原告和被告所提交的笔录之间的不同点。

一旦收集好录音证据,疑犯被控,所有录音的副本就要移交给被告,此环节被称为“发现(discovery)”。原告要尽快做好录音的笔录,也同样移交给被告。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移交在审判之前进行,被告就可以为回应做好准备。

语言学家的首要工作是要确保笔录的准确性。陪审团实际上能听到录音,但法院通常都会为陪审团准备录音的笔录便于陪审团开展工作。视觉往往比听觉更容易记得牢,因此笔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便携式录音设备窃听到的谈话录音往往效果不够好。这些谈话往往会在餐馆、酒吧、车辆或其他很难保证清晰录音的场所发生。例如,如果政府的笔录中有一个人说“I’d wanna do it(我想做)”,而事实上该当事人说的是“I don’t wanna do it(我不想做)”,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错误后果。

通常政府会让办公文员或法院书记员制作笔录,然后让参与案件的便衣审读并校改。被告制作笔录时,也会有类似的过程,只是审读和校改是由被告本身进行的。此种审读的客观性不免令人怀疑,因为涉案方头脑中的思维框架有时会造成他们认为自己听到了事实上录音中并不存在的内容。语言学家作为案件的局外人,往往不会带有这种思维框架或者偏见。

谈话录音本身就需要语言学家的多种知识和技能,包括句法学、词法学、语义学、语用学、方言学、话语分析等。语言学家的分析可以为非语言学专业的人士,例如陪审团,提供具有科学依据的材料。正如医学专家解读X光片上的图像,语言专家对谈话录音进行描述和界定。

六、法律语言学对语言学研究与教学的启示

语言学在西方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对法律语言学的兴趣。可以预见,以下几个领域将为语言学研究与教学提供新的思路:

首先,陪审团指令语研究。陪审团退庭考虑如何裁断时,法官宣读一系列指令,指导陪审团如何进行裁断。语言学家发现此类指令有时对于陪审员来说是很难理解的。陪审团请求对指令进行解释时,有时仅仅是再听一遍相同的指令。这是法律语言官僚性的经典体现。

第二,法庭权力不对等研究。审判时,语言权力显然在法院和律师这一边。证人作证阶段由律师通过非常严格的问答形式进行控制,律师决定整个流程和内容。这种语言对审判来说非常必要,但是同非法律人士的正常、自然的语言截然不同。这就使普通人不能够用自己的方式提出话题进行讲述,可能导致他们表达不出想要表达内容的风险。受到法庭的这种限制,证人还有可能因其讲话的方式被认为是没有效率甚至不诚实。据证人报告,最令他们沮丧的莫过于被迫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回答都不完整或充分的问题。

第三,法官语言和审判语言研究。律师持有语言权力,而证人缺乏语言权力,这一现象引起了众多学者关注,包括法官语言以及审判语言。还有很多时候原告、被告、证人的母语都不是英语,对他们及法院、律师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近几年来,法律语言学家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难题,一些法院也开始在必要时提供口译。1978年的美国联邦法院口译者法案以及受其影响的州级、市级法院旨在避免美国法院体系无视受美国宪法保障的非英语人士和听力障碍人士的权利。此法案也面临很多问题:如何优化对议员的招募和培训?必要时怎样保证满足众多语言的需要?如何判断一名母语非英语人士已充分掌握英语,可以参与纯英语的审判?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一步开展。

正如D.MellinKoff所说,法学实际上是一部法律语言学(The law is simply a matter of linguistics)。法律语言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对语言学研究从与法学交叉复合的角度带来新的启示,也为语言学教学提出了新的教学课题。

[参考文献]

[1]杜金榜.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现代外语.2000(01):99-107.

[2]吴伟平.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J].当代语言学.2002(01):38-45.

[3]李诗芳.法律语言学研究综观[J].学术交流.2009(06):69-72.

[4]杜金榜.论法律语言学研究及其发展[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3(01):14-17.

[5]潘庆云.西方法律语言学初探[J].修辞学习.2004(01):41-45.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第4篇

【关键词】财务预警模型指标;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多元线性函数模型

网络环境作为全球化的技术环境,使会计行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企业管理者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网络财务在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它的运用存在诸多新风险,建立一套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是必然选择,而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最关键的就是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模型。

本文认为现金流量表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获利能力,而且由于现金流量的计算不涉及权责发生制,几乎没有造假的可能,因此本文是基于现金流的F记分模型为基础构建网络环境下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

一、样本的选择

本文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的主体是我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利用公开披露的企业信息来研究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预测性。

在确定样本企业时,选取了一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18家ST公司,同时还相应地选择同行业、同规模的18家非ST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总样本共36家。研究数据主要来自上海证券报上公开披露的2002年度到2006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有关资料。

二、财务预警模型指标的选择

任何企业的财务危机都会通过一些敏感性财务指标值反映出来。因此,设置一些敏感性财务指标是建立财务预警机制的基础。基于网络环境下现金流量对企业的重要性,本文主要从企业财务活动的角度,确定了三大类基础指标:经营环节风险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营业周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之比、销售营业现金流入比;筹资环节风险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长期资产合适率、总资产增长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现金盈利值、营运资金占用额;投资环节风险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净现率。

为了全面客观地检验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所选取的财务指标要具有全面性与综合性,保证所选指标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为避免指标之间某些特征重复计算,尽量消除变量的高度相关性。为此,本文将通过两个步骤选取建模指标。

(一)运用T检验,判断财务指标的显著性差异

利用收集的总共36家企业的数据资料,分组计算19个财务指标在被挂名ST前两年的平均值,计算两组样本各指标值的T检验值。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中的样本显著性检验功能,对数据进行检验。为了让更多的指标入选,现将T检验的判别标准定为:|T|≥1.7。在双尾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中,通过检验的指标较多,在前一年有十二个,在前两年有八个。模型中包括过多的指标,会不利于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进行有效的预测。因此,需再通过显著性的指标中再次筛选。

通过综合考虑,最初选定了五个财务指标即:X1销售营业现金流入比、X2资产负债率、X3营运资金占用率、X4总资产报酬率和X5总资产周转率。

(二)运用因子分析法,检验财务指标的相关性

如果上述所选的五个指标之间高度相关,那么就会使某些特征重复计算,引起夸大的危害,因此在选择最终变量时应尽量消除变量的高度相关性。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中的因子分析功能,对五个指标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表明,这五个指标的相关系数都是小于0.5的。因此,可以选择这五个指标来构建模型。

三、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构建

本文将采用基于极值原理的Fisher判别法。其基本思想是:把多维问题化为一维问题,并应用线性判别函数解决判别问题。

第一步,在构建模型前,需要确定所选的样本数据是否是有效的。运用SPSS软件,对样本进行判别分析,经判别后,有效观测量为36。

第二步,检验五个指标的均值在ST组和非ST组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从而证实这些变量在构造预测模型中的代表性。经SPSS软件检验证实,五个指标的均值在ST组和非ST组之间确实存在着显著差别。

第三步,运用SPSS软件,对五个指标进行F线性判别,得到:

前一年的线性判别模型为:

Y=0.365X1-0.455X2+0.002X3+0.802X4+0.404X5+1.388

前两年的线性判别模型为:

Y=0.114X1-0.968X2+0.079X3-0.026X4+0.721X5-0.525

根据前一年的判别模型,将企业成为ST前一年的数据进行回代代入,得到样本企业的Y,Y=1.43,依据此分界值对样本企业进行检验。若Y值<1.43,则说明该企业在未来一年内将陷入财务危机,反之,则为正常企业。检验结果表明:在ST组中,只有一家企业被误判,预测的准确率可达94.44%;在非ST组中,只有两家企业被误判,预测的准确率可达88.89%。

同理,根据前两年的判别模型,将企业成为ST前两年的数据进行回代代入,得到样本企业的Y,Y=-0.60,依据此分界值对样本企业进行检验。若Y值<-0.60,则说明该企业在未来一年内将陷入财务危机,反之,则为正常企业。经检验发现,在ST组中,有三家企业被误判,预测的准确率可达83.3%;在非ST组中,有四家企业被误判,预测的准确率可达77.8%。

经过检验,此模型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前一年的准确率要比在前两年的判别准确率高,即离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时间越短,判别的准确率越高。这与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实际情况相符,因而证明,可以采用此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四、模型的实证检验

本研究运用SPSS软件做出了比较理想的多元线性回归判定模型,而该模型的运行效果是否也能理想,其判定是否准确,预测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这些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检验。

下表是从随机选取的作为研究样本的12家上市公司公布的最新财务报告中提取数据来检验模型的结果。

从表中Y值可以看出,对于正常企业,所有的Y值全部高于1.43,模型验证准确率为100%,而对于ST类的企业,只有50%的Y值是在1.43以下,另外50%Y值处于健康企业的范围,模型验证正确率为50%。

对于ST企业的判断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偏差,笔者认为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一是部分ST企业由于经营状况的改善使得财务状况可能向好的方向转变,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模型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改观;二是由于2007年中国股市暴涨,上市公司在股市上涨过程中赚取了大量的投资收益,从而使得报表中的纯利润一项较往年大幅增长;三是本文建模用的样本数据不够全面。这些样本并没有涉及到所有行业的、地区的或是各种性质的企业;四是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模型可能存在漏洞也会导致判断出现偏差。

五、研究结论

通过本文的理论总结与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在我国财务预警研究中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实证结果表明,该方法建立的模型具有较高的判别精度和预测能力,可以获得较好的预警结果。第二,将逐步判别分析方法应用于财务预警研究中,可以在减少模型变量的同时,达到与全部备选变量构建的全变量预测模型相近的判别精度和预测能力,使最终构建的预测模型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第三,本研究采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数据来构建财务预警模型,极大地提高了财务危机预测的及时性,给企业一般投资者和债权人增加了一条更及时更准确的预警途径。

六、本实证分析的局限性

一是所选上市公司的行业区别带来的模型偏差未能解决。未能通过控制变量的方法来减少外部经济环境因素所可能带来的预测偏差。二是此预测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受到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的影响,可能导致相应的一些财务指标出现异常。三是由于受上市公司样本数据收集的限制,一时还无法对这些样本进行连续几年的跟踪检验,但这种方法和思路已经给了我们一个良好的开端。四是未能收集足够的公司样本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赵息,肖铮,何辉渝.Logistic模型在上市公司财务预警中的应用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2):21-24.

[2]芦勇.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指标体系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6,(10):64.

[3]智文义,王恒,张利军.浅谈企业财务预警系统[J].机械管理开发,2007,(3):147-148.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第5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预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3-0086-05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literatures about financial alarm. Based on evaluation of the existing theories,it is proposed that non-financial and financial variables should be combined, and financial distortion alarm theory and financial failure alarm theory should be integrated.

Key Words: Security Market;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Warning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挑战,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卷入失败的漩涡。企业因财务危机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如何在财务危机到来之前就预先觉察苗头,以便尽早采取措施,消除危机隐患,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根据这些信息构造合理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已经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从财务预警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财务预警理论是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而产生和不断深入的。“危机预警”的思想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美,在20世纪50年代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进入90年代,由于企业危机爆发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人们更加重视危机预警管理。在危机预警的发展过程中,财务预警的研究也相应展开。根据研究方法的差别,一般可把这些理论大致分为定性预警分析和定量预警模式两类。

一、定性预警方面的研究

定性预警的方法主要包括灾害理论、专家调查法、“四阶段症状”分析法等几种方法。

Scapens, Ryan和Fletcher(1981)的灾害理论是分析解释因均衡系统的影响因素缓慢变化从而引起系统的突然变化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就像一个流动资产的储备池,财务比率就是用来测量流过储备池流量的大小。但流量大小并不能够确定储备池是否一定要枯竭,因为可以通过债权人继续加水。这就要看债权人怎么看待财务比率的变化。许多公司破产,原因就在于债权人看到公司财务比率恶化,然后就想抽干“储备池”,或者不想继续加“水”了。

专家调查法就是企业组织各领域专家运用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根据企业的内外环境,通过直观的归纳,对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状况、变化发展过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企业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从而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

“四阶段症状”分析法认为:企业财务运营情况不佳,肯定有特定的症状,而且是逐渐加剧的。因此应及早发现各个阶段的症状,对症下药。企业财务运营病症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财务危机潜伏期;财务危机发作期;财务危机恶化期;财务危机实现期。

我国学者李秉成(2004) 从上市公司财务困境形成角度、困境征兆角度探讨上市公司财务困境预分析方法。提出了财务困境加权分析法和象限分析法两类财务困境综合分析方法。

张友棠(2004)指出建立财务预警系统是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基于经济周期理论的财务预警管理系统――理论模型、程序方法、警兆识别、指数测度。

二、定量财务预警方面的研究

(一)单变量判定模型

最早的财务预警研究是Fitzpatrick(1932)开展的单变量破产预测研究。Fitzpatrick最早发现,出现财务困境的公司其财务比率和正常公司的相比,有显著不同,从而认为企业的财务比率能够反应企业财务状况,并对企业未来具有预测作用。实证结果表明判别能力最高的是净利润/股东权益和股东权益/负债。

而美国的比弗Beaver (1966 )最早运用统计方法研究了公司财务失败问题,提出了较为成熟的单变量判定模型。比弗发现具有良好预测性的财务比率依次为1.现金流量/债务总额;2.净收益/资产总额;3.债务总额/资产总额。该研究的意义在于发现了不同财务指标具有不同预测企业破产的能力,为多变量方法预测奠定了基础。

但是单变量模型却具有以下局限性:其一,仅用一个财务指标不可能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特征。其二,如果使用多个指标分别进行判断,这几个指标的分类结果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分析者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二)多变量线性判定模型

美国学者Altman (1968 )最早运用多变量分析方法探讨财务预警问题。Altman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炼最有代表性的财务比率,通过统计技术筛选出那些在两组间差别尽可能大而在两组内部的离散度最小的变量,从而将多个标志变量在最小信息损失下转换为分类变量,获得能有效提高预测精度的多元线性判别方程。

Z=1.2X1+1.4 X2+3.3 X3+0.6 X4+0.999 X5

其中Z是判别函数值;X1~X5是Altman所选的5个比率,它们分别是:X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X4=权益的市场价值/负债账面价值总额,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一般来说,Z值越低企业越有可能破产。奥特曼还提出了判断企业破产的临界值:当Z记分超过2.99时,企业被划为不会破产之列;若Z分值低于1.81,则企业被列为破产类。在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区域被称为“未知区域”或“灰色区域”。

我国学者周首华、杨济华和王平(1996)提出了F分数预测模型,通过更新指标和扩大样本数对Z分数模型进行了修正。

陈静(1999) 以1998年的27家ST公司和对应的27家非ST公司,使用了1995-1997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判定分析,发现由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营运资本/总资产、总资产周转率6个指标构建的模型,在ST发生的前3年能较好地预测ST。

多元线性判定模型具有较高的判别精度,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一,模型假定比较严格。模型要求自变量是呈正态分布的,两组样本要求等协方差,而现实中的样本数据往往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这就使得许多研究都是在相对准确的前提下进行,其结论必然会有令人质疑的成分。其二,在前一年的预测中,多元线性判定模型的预测精度比较高,但在前两年、前三年的预测中,其预测精度都大幅下降,甚至低于一元判别模型。

(三)多元逻辑(Logit)模型

多元逻辑模型的目标是寻求观察对象的条件概率,从而据此判断观察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Logit模型假设了企业破产的概率P(破产取1,非破产取0),并假设Ln[p/(1-P)]可以用财务比率线性解释。假定Ln[p/(1-p)]=a+bx,根据推导可以得出p=exp(a+bx)/[1+exp(a+bx)],从而计算出企业破产的概率。

Ohlson(1980)第一个采用Logit方法进行破产预测。其模型使用了9个自变量,估计了三个模型,分析了样本公司在破产概率区间上的分布以及两类判别错误和分割点的关系。他发现至少有四类显著影响公司破产概率的变量:公司规模、资本结构、业绩和当前资产的变现能力。继Ohlson之后,Gentry, Newbold and Whitford(1985); Casey and Bartczak(1985); Zavgren(1985)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研究。

我国学者陈晓等(2000)以38家ST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Logit回归,研究结果表明:负债权益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具有较强的预测能力。程涛(2002)以1998-2000年被ST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时间序列回归和Logit回归方法,从财务指标角度和现金流量角度分别构建预警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综合预警模型。姜秀华(2001)、吴世农、卢贤义(2001)、李华中(2001)等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研究。

Logit模型的最大优点是,放宽了模型的假设条件,运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是其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在计算过程中还有很多的近似处理,这些会影响到模型的预测准确度。如Logit模型常假定先验概率为1?1,选择0.5为分割点,实际上企业破产概率要比不破产概率小得多。以实际破产/非破产概率比作为先验概率可能会影响模型的预测精度。

(四)多元概率比(Probit)回归模型

Probit回归模型同样假定企业破产的概率为p,并假设企业样本服从标准正态分布,其概率函数的p分位数可以用财务指标线性解释。其计算方法和Logit很类似,先是确定企业样本的极大似然函数,通过求似然函数的极大值得到参数a、b,然后利用公式p=■1■e■2dt,求出企业破产的概率。

Ohlson(1980)首先采用Probit方法进行财务预警研究的。他选择1970-1976年间破产的105家公司和 2058家非破产公司组成配对样本,采用极大似然法,分析了样本公司在破产概率区间上分布以及两类错误和判别阀值点之间的关系。

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的思路很相似,所以其局限性和Logit模型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多元概率比模型假设样本服从标准正态分布,且寻求破产概率的方法不同,Logit采用取对数方法,而Probit采用积分的方法。

(五)神经网络分析模型

用于财务危机判定与预测的类神经网络模型一般利用一组案例建立系统模型,类神经网络模型接收一组输入信息并产生反应,然后与预期反应相比较。如果错误率超过可以接受的水平,需要对权重W做出修改或增加隐藏层数目并开始新的学习过程。经过反复循环,直至错误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这时学习过程结束并锁定权重,类神经网络就可以发挥预测功能了。

Odom and Sharda(1990)开拓了用BP神经网络预测财务困境的新方法,其研究是以Altman所构建的五个财务比率为研究变量,使用类神经网络与判别分析做验证比较,其结果发现类神经网络具有较佳的预测能力。

Tam(1991)采用人工神经网络(ANN) 进行财务预警研究,通过对人工神经网络的模拟,得出神经网络可以应用于财务预警,且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

Koh and Tan在1999年以6个财务指标为研究变量做了类似的研究,得出类神经网络模型的预测效果优于Probit模型的结论。

我国学者杨保安等(2002)采用ANN模型进行财务危机预警研究,结果表明:样本的实际输出和期望输出较为接近,显示出神经网络是进行财务评估的一种很好的应用工具。柳炳祥、盛昭翰(2002)分析了评价财务危机的指标体系和财务危机等级的划分和基于粗神经网络的财务预警方法,并用一个预警实例进行了验证。

人工神经网络具有较好的纠错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进行预测。然而,由于理论基础比较薄弱,ANN对人体大脑神经模拟的科学性、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其适用性也大打折扣。

(六)其他财务预警模型

除上述提到的主要的研究财务预警的模型分析方法外,还有如递归分割算法、生存分析、CUSUM模型、线性目标规划、事件历史分析法、专家系统等模型和分析方法,但由于其适用性或准确性等原因,没有成为主要的财务预警理论,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七)财务预警理论的拓展研究

1.考虑其他非财务因素的研究

研究人员一直尝试使用非财务信息构建预测准确率更高、预测结果更稳定的预测模型。Gilson (1989)认为高层管理者如CEO、总经理或总裁等离职也可以作为财务危机的指标。他以1979年至1984年共381家发生财务危机的公司为样本,发现52%公司的有高级管理人员异动之情形,而正常公司只有19%。

Donaldson (1986)及GirouxWiggin (1984)认为有的经济事件有一定的前置时间,可以用作构建模型的变量。如破产前几年企业通常有到期票据不能及时支付、银行贷款不能及时偿还及高层管理人员出售公司股票等等。

Marquette(1980)认为使用长期性或宏观性的经济指标,如将利率、通货膨胀率、景气变动指标、产业与经济之间关系等作为构建模型的变量,可以提高模型的准确度。

王克敏(2005)研究认为在财务指标基础上引入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非财务指标,可以大大提高公司ST的预测准确率。郭斌等(2006) 研究认为加入贷款期限和M2增长率这两个非财务指标的8参数建立模型,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和较好的模型拟合度。邓晓岚(2006)研究结果显示加入年度累积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师意见的非财务指标后预警效果较好。

2.财务失真预警方面的研究

关于财务信息失真问题,早期的研究大多从财务舞弊的动因、手段、防范与治理等方面来进行研究。1999年Healy and Wahlen首先从会计舞弊行为市场反应与识别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投资者似乎能够辨认物价上升期间那些为了税收利益而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并且对相应的报告盈余的下降反应温和。Green and Choi(1997)以财务指标为输入变量,采用人工神经网络(ANN)技术构造了建立在原始财务数据基础上的会计舞弊判别模型,并发现这一模型将大大改善独立审计师发现舞弊行为的能力。Beneish(1999)提出利用会计数据来判别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会计舞弊的思想,他以1987-1993年间受美国证监会处罚的74家公司为会计舞弊样本,以其他上市公司为正常样本,基于8个财务指标建立了Probit模型,准确预测率达到了75%。Spathis, Doumpons and Zopounidis(2002)以希腊舞弊公司与非舞弊为样本,采用多标准分析、单变量和多变量统计技术建立了包含Z计分值和不包括Z计分值的模型识别舞弊财务报告的可能性。

鹿小楠和傅浩(2003)在Beneish的研究基础上,分别建立多元判别模型和Logit回归模型,但对我国会计舞弊公司的判别成功率都仅仅为60%;蔡志岳、吴世农(2007)运用条件Logit回归模型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进行预警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在违规前一年,基于财务指标、市场指标和治理指标的预警模型可以有效地提前甄别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

三、对国内外现有文献述评

在财务预警的定性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从引起企业危机发生发展的内外各种因素进行了探讨,对财务危机的各个阶段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研究,对问题各个方面的分析都很深入。但从事定性研究的结论能够直接和定量模型结合起来的还不多。如探讨了影响企业财务困境的各种因素,但怎样把这些因素用于财务预警模型中,进行这方面研究的人并不多见。

从财务预警的定量研究方面看,国内外学者结合各种量化的技术,出现了很多的预警模型,在上述文献综述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这一点。但是其应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认为,不管模型做的多么复杂和巧妙,关键是要能够应用到实际中去,解决不同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认知需要,这才是最根本的。

(一)财务预警模型的局限性

首先,模型会受到样本选取范围和样本时间区间的限制。研究发现,从不同的样本选取范围和不同的时间区间所得出的预警模型存在很大的差异。影响模型精度的因素很多,包括建立模型所用资料的时效性、国别特点、行业特点等。一国建立的模型不能直接适用于另一个国家,因此有必要建立各国自己的预警模型。其次,由于不同的模型需要不同的前提条件,如自变量要服从正态分布,样本要求等协方差等,而事实上很多时候这些条件并不能够完全得到满足,很多研究者所建模型大多是在近似条件下成立的,这必然影响到模型的正确性和预测精度。

(二)变量的选择方法问题

如何选取变量指标还缺乏理论支撑,研究人员在选择变量时,常受到自身价值判断的影响。如Altman在建立Z模型时,也只列出了22个财务比率,从中选出了5个比率。这些比率的选择不是建立在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而是根据它们的“通用性”和Altman的主观认为。另外,这些模型的变量大多只涉及财务比率,考虑非量化因素的较少。考虑非量化因素后加入定性指标的分析将会有效提高模型的准确度,这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三)财务预警研究重理论研究轻应用研究

财务预警研究者更多的是关注预测的准确性,但却没有能够同时关心使用者的实际可操作性。财务预警研究在财务预警模型精巧性的同时,更需要在财务预警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方面多下工夫。

(四)关于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传统的财务失败(困境)预警模型本身不能对财务报表的真伪进行鉴别,用可能虚假的财务报告来进行财务预警,会使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的预测结果发生偏差。从财务失真预警这方面来看,理论研究较少,特别是国内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另外,财务失真和财务失败预警两方面的研究相互脱节,这两方面的研究没有能够结合起来进行。

根据上述研究述评,笔者认为要重点解决财务预警理论的实际应用性问题,使其能够真正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应注意使用包括非量化因素的财务预警指标体系,尤其要注意建立财务失真(舞弊)和财务失败(困境)二者相结合的双元财务预警模型,一方面,对中国不发达、不完善的证券市场而言,财务信息失真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事实上在美国这样成熟的市场,财务失真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财务失真的预警研究尤其必要。但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绝大多数的理论性研究局限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因、手段、防范和治理,很少涉足舞弊的市场反应与识别和预警问题,特别是预警模型的研究。另一方面看,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各种危机和财务困境,要求我们要进行财务失败预警的研究。这方面的文献较多,正如前面所述,理论上也较为丰富。但是,财务失败预警的研究没有和财务失真预警研究结合起来,用可能是失真的数据来预警,其结果可想而知。所以,要建立财务失真和财务失败双方面相结合的财务预警模型,才是正确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预警问题的根本之道。

参考文献:

[1]A1tman E.I, “Financial Ratios, Discriminant Analysis, and the Prediction of Bankruptcy”, Journal of Finance, September 1968.

[2]Amy Hing-Ling, “A Five-State Financial Distress Prediction Model”,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Spring 1987.

[3] Carmichael, D.R., The Auditor's Reporting Obligation. Auditing Research Monograph No.l(New York: AICPA), 1972.

[4]Charles E. Mossman, Geoffrey G. Bell, L. Mick Swartz. Harry Turtle. An Empirical Comparison of Bankruptcy Models. The Financial Review 33. 199835-54

[5] Green B.P. and Choi J.H. Assessing the Risk of Management Fraud though Neural Network Technology [J].Auditing, 1997,(16):1―19.

[6]Ohlson, J.S.,“Financial Ratio,and the Probabilistic Predict ion o f Bankruptcy",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Vol.18,No1,1980.

[7] Odom, M.D., and R.Sharda. “A Neural Network Model for Bankruptcy In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Joint Conference on Neural works”.1990,6:136-138.

[8]Scott,J, “The Probability ofBankruptcy A Comparison of Empirical Predication and Theoretical Model”,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September, 1981.

[9]Tam and Kiang ,“Predicting Bank Failures: A Neural Network Approach”, Management Science[J],1992, 8:926-947.

[10]蔡志岳,吴世农.基于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舞弊预警研究[J].管理科学,2006,(8).

[11]陈工孟,芮萌,许庆胜.现代企业财务困境预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7).

[12]陈静.上市公司财务恶化预测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1999,(4).

[13]程涛.财务预警模型综述[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10).

[14]邓晓岚,王宗军,李红侠,杨忠诚.非财务视角下的财务困境研究[J].管理科学,2006,(6).

[15]姜秀华,孙铮.治理弱化与财务危机:一个预测模型[J].南开管理评论,2001,(5).

[16]金春蕾,郭炜,王宗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失败预警模型的评析[J].商业研究,2003,(12).

[17]鹿小楠,傅浩.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研究[J].上证研究,2003,(2):36-95.

[18]彭韶兵.财务风险机理与控制分析[Z].西南财经大学,2001博士学位论文.

[19]秦江萍.会计舞弊的市场反应与识别[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5).

[20]宋雪枫.中国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问题研究[Z].上海交通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21]王克敏,姬美光.基于财务与非财务指标的亏损公司财务预警研究[J].财经研究,2006,(7).

[22]王玲玲,曾繁荣.财务预警模型评述[J].市场论坛,2005(12).

[23]吴革.财务报告粉饰手法的识别与防范[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1).

[24]吴世农.现代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25]夏毅,魏岚.企业财务危机预警研究[J].当代经理人,2005,(18).

[26]杨宝安,季海.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誉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1,(5).

[27]袁业虎,张燕.中外财务预警实证研究述评[J].审计与理财,2005,(9).

[28]张鸣,张艳,程涛.企业财务预警研究前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4).

[29]张鸣,张艳.财务困境预测的实证研究与评述[J].财经研究,2001,(12).

[30]张玲.财务危机预警分析判别模型[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0,(3):49-51.

[31]张友棠.财务预警系统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

[32]张祥,陈荣秋.财务预警模型的变迁[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4).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第6篇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审判中心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引言:

与域外国家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常态化相比,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则为呈现异态,被学者喻为“中国作证制度三大怪之一”。近些年来警察出庭作证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然而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理论界关注与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使该制度发挥本身所具有的功效。

一、新刑诉相关条文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将警察出庭作证与回避制度——双重角色定位是否冲突

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的规定也与相关条文存在冲突。第60条规定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概括性规定,法律条文中所称的“案件情况”到底是否包含案件发生后警察采用侦查措施获取的案件材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第187条第二款规定警察作为事实证人的时候,适用证人的规定。而关于程序性事项的合法性作证问题,立法者并无给予说明。

第28条规定了侦查人员的回避制度,其中提到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有回避的义务。这条规定反而限制了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警察是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来侦破案件,而侦查的结果也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证人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双重角色定位,不仅使回避制度的操作难以实行,也增加了侦查人员的负担。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操作性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作为证据相关规则,旨在通过设置事后性制裁方式敦促警察提高证据意识,维护程序正义。刑讼第54条中提到规定了采用暴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绝对排除。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则规定了较为严苛的前提条件,要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果“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还是不能予以论证时,才可以排除。“严重影响”、“合理解释”模糊性用语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警察出庭作证的时候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解释说明。使侦查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上有恣意滥用权力的可能。

二、修正控、辩、审三角结构诉讼模式体系

(一)以法院的”审判中心主义”为内核

与西方的“以裁判为中心”的横向诉讼构造不同,我国的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分别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这种断裂式的线性模式,使法院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约束,法院的中立的审判地位也被掩盖。而在国外,令状主义以及事后性的司法审查,不仅有利于解决新刑诉实施后关于侦查权扩张的纷争,也有利于法院事前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在树立法院的“审判中心主义”,确立令状制度和对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事后性的司法审查之后,必须对整个法院内部的审判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厘清脉络,完善审判制度。这种制度的完善也集中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负责庭前审查的法官与开庭审理的法官合二为一。我国虽在96年刑诉修改时,取消了全案卷移送制度,将原来的实体性审查大体上改为程序性审查。客观地说,法官庭前程序性审查有助于减少法官的庭前预断。但是,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仍然对法官的判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承办案件的法官仍然可以通过阅读“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方式对案件形成初步的结论。法院居于三角诉讼模式的最顶端,审判时法官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庭前审查法官和开庭审理法官不分离的情况,会使法官预先形成思维定势。因此,在法院内部,必须要建立单独的庭前程序审查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

第二个方面,法官的审判权和裁判权的分离。在审判委员会、疑案报请、案件请示、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消极影响下,刑事庭审法官难以真正地行使裁判权。而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的主管领导、上级法院等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发挥着实质性的影响。刑事庭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只有审判权,却没有裁判权。因此,需要改革审判中的复杂关系,清除上下级不合法的指导和影响方式。

(二)着重提高辩方的质询权

英美法系国家将“交叉询问规则”称之“为发现真情,迄今发明的最伟大的武器”。交叉询问的运用可以进一步强化诉讼模式的改革,增强控辫双方的平等对抗因素,弱化职权主义诉讼理念,使警察更多地接受公民权利观念和政府权力有限论,破除警察特权思想,从而消除其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心理障碍和不出庭作证也能定案的心理期待。而在我国语境下,虽然近些年来被告人的权利逐渐扩大,如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辩护,鉴定中的专家辅助人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告人的“质询权”,但是,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粗疏,使得被告人的质询权难以有效的行使。

仔细研究法律条文,新刑诉第57条第2款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侦查人员负有出庭说明情况的义务,却没有赋予被告方提出质询的权利,因此必须以细化的警察作证程序尤其保证被告方的质询权为基础。假设单是警察出庭就其了解的情况作一陈述,或者仅仅是接受法官与检察官询问,该程序的作用也就大打折扣了。只有赋予被告人交叉询问的权利,使侦查人员接受被告方的质询,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国家公权与弱势群体不平衡的状态。而刑诉第144条提到了“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是并没有说明权利的主体,而在第146条,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而对于主动启动鉴定权,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此种权利。因此,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背后,如果要真正的发挥其出庭作用,必须修改现有的某些法律条文,这样才能使该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三)理顺检警关系

在理论界呼吁“刑事一体化”的同时,学者也从英美法系国家成功的检警关系入手,寻求改革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前文提到,我国实行的“诉讼阶段主义”,各主体往往只关注本阶段是否很好的完成,如侦查机关认为只需要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就结束了侦查的任务,而对于下一阶段的检察机关一方面因为证据并非自己收集,也不需要自己负责而漠然置之,另一方面又因为自己没能查明证据系非法证据而处于被动境地。但当检察机关准备防止或消除这些非法证据的产生时,又感到无能为力。检警关系的不协调,侦查权的肆意扩张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形式化,也成为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因此,部分学者要求效仿国外的检警模式,即:检察机关指挥、监督侦查活动,侦查机关配合检察机关的控诉活动。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侦查机关处于辅助和配合的地位。在审判过程中,侦查机关应作为检察机关控诉的助手,在检察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支持公诉。但是这种方式,也会造成一定的弊端。我们不能忽略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如果这样的话又会造成“自侦自控”的局面,加之前文提到的法院内部的各种复杂的指导关系的存在,势必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

在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过程中,笔者不建议将“一体化”作为完善制度的良方,而是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引导侦查权的模式,而在检警关系上,以引导为主而非领导关系。

三、警察出庭作证规定的扩与缩

修正控辩审的三角诉讼格局只是从宏观方面出发,下面笔者从微观层面上细化和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其划分为两个方面:扩和缩。扩是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的扩大,而“缩”主要是针对警察出庭作证范围的进行合理限定,减少不必要的出庭。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的扩大

1、相关人员的人身保护权

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虽然职业要求他们在危机的时刻冲锋陷阵,履行应有的职责。但警察作为公众的一部分,其宪法赋予的生命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刑诉第61条、62条证人及亲属的安全保障的规定,以及第188条中关于近亲属的免证权等,这些权利也应该规定在警察出庭作证之内。

2、拒证权

为了保护警察及其家庭成员安全,各国法律在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时,还针对一些特殊案件采用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警察,各国都规定有防止自陷于罪的拒证权。此外,警察在出庭作证的时候对于公务秘密,也应享有拒证权,如美国刑诉法规定,国家或州之公务员认为其证言足以损害公务上之利益,得拒绝陈述,但得到机关主管人员同意者不在此限,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之下,进行合理的取舍才能真正的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3、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新刑诉中也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虽然警察作为作证主体,但是也会因出庭作证而耽误自己的应有职责。在国外,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作证同样得到经济补偿。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警察出庭作证要获得单位的同意,这样才能协调出庭作证与履行本职工作的冲突,其次,应该由国家通过法院补偿对因出庭作证而导致的各种损失,这样也可以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缩——警察出庭作证范围的合理限定

前文提到了关于警察权利的扩充,而在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时候还应注意合理限制出庭作证范围。(1)对于警察履行职责获取的犯罪情节轻重方面的信息,以及对程序性事项有疑问时,并且控辩双方中一方对此有异议的。(2)采取诱惑侦查、技术侦查而获取的证据方面的疑问,只需要警察简要的说明一些实施侦查的必要性问题。(3)警察目睹事件发生,而无其他证人可作证时。

四、结语

法律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关系着整个法律体系协调发展.笔者只是进行了较为粗浅的讨论。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回避制度与出庭制度的理论纷争,检警一体化的最终模式,诱惑侦查的“提供机会型”和“犯意诱导型”该如何区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等,都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息息相关。如果这些问题难以厘清,那么警察出庭制度的法治化还需要很长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J].中国律师.2006

[2][斯洛尼亚〕卜思天·M·孺攀基奇:刑法一刑罚理念批判,何慧新等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6

[3][英]丹宁勋爵.[M].法律的正当程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4]龚德云.警察出庭作证的法理分析[J].河北法学,2003(6)

[5]陈瑞华.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J].法学,2003(6)

[6]王德玲,刘华瑜.构建警察作证制度面临的障碍[J].前沿,2006(9)

[7]栾芳.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03,12.

[8]王超.警察出庭作证:透析与前瞻[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

[9]孙赟昕.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第7篇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5-05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法制中国”,“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因此,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自2012年3月,全国人大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中以来,已经过了二年多的时间,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到底如何呢?根据2014年3月3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首个《新刑诉法实施状况年度调研报告》来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有42.1%受访者表示:“在审查环节中虽提出过申请,但公诉机关没有回应。”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虽然有成绩,但成功案例比较少,并没有动真格地将影响定罪量刑的非法证据排除[1]。

这不禁让人反思:为什么我们不能彻底地杜绝刑讯逼供、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设一个公正的司法?是否真如有的学者所言,在中国,“非法C据排除规则的社会条件比较欠缺、体制条件不太具备、司法制度条件不够支持。”[2]

如果仅仅从理论上去探讨的话,我们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比较抽象,欠缺经验数据的支持。因此,本文将从实证研究的角度,通过分析一部分案例,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我国明确予以排除;而对于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则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排除。故而可以说,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的)。因此,本文选择分析刑讯逼生的原因,进而来探讨在我国遏制刑讯逼供、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

二、样本概况及初步分析

笔者从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司法判例研究网等网站搜集了50份关于警察刑讯逼供犯罪的案例。这50份案例出自多个不同的省份,时间跨度为1989―2013年,其中判决书25份,媒体案例25份(即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的案例)。根据这50份案例中包含的信息,笔者将从案例来源地区、犯罪警察年龄、学历、职务、犯罪警察侦查的案件类型、刑讯逼供导致的后果和被判处的刑罚等七个方面对50个案例进行描述,并做出初步分析。

(一)案例来源地区

通过对50个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大多数的刑讯逼供案件都发生在河南、山西、安徽等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警察刑讯逼供犯罪的数量占了样本80%的比例;而发生在东部地区的刑讯逼供案件只占了20%。众所周知,河南、山西、安徽等省均属于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而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则相对较高。这样看来,经济落后地区刑讯逼供的发生率要远远高于经济发达地区,也就是说刑讯逼供的发生似乎也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二)犯罪警察的年龄、学历、职务

对犯罪警察个人情况的调查有助于我们从微观层面探讨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根据50份案例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笔者统计了犯罪警察的年龄、学历和职务等三个方面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样本中本来有25份判决书,但是有4份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个人信息被网站清除,另外25起媒体案例无法看到被告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因此,年龄和学历的统计仅来自21份判决书。

统计表明,在21份判决书中,被告人中有10人都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占了47.6%的比例;大专学历的被告人有6人,占了28.6%的比例;而高中及以下学历的被告人只有5人,仅占23.8%的比例。由此可知,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破案的警察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之人。实际上,根据调查,1999年全国公安队伍中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仅30%多,从警校毕业的只有22.5%,而到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大专以上学历的民警就占到总数的57.35%,这已经远胜于《警察法》规定的“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要求,并且还在不断的提高中[3]。因此可以说,警察的文化素质并不是导致刑讯逼供发生的主要原因。

同样,根据对21份判决书的统计,从年龄上来看大部分被告人的都在30~40岁之间,占了57.1%的比例,而30岁以下的被告人占23.8%的比例,40岁以上的被告人仅仅占19%的比例。而从职务上来看,大部分被告人都是一般干警,占了总数的62%;而中层干部(即派出所所长、刑侦队队长、教导员等)占了总数的34%;而领导干部(公安局局长、副局长等)仅仅占了4%的比例。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刑讯逼供犯罪的警察都是20~40岁之间的青年普通干警。

(三)侦查案件的类型

通过表1可以发现,在50个案例中,有86%的被告人是在办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中采用刑讯逼供的。而在办理其他案件,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采用刑讯逼供的仅占了14%的比例。

若进一步细化,在这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的案件主要以命案和案为主,两者分别占了41.7%的比例;在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中,则主要以盗窃和抢劫为主,分别占了48.4%和25.8%的比例。也就是说,命案、案、盗窃案和抢劫案是警察比较容易会刑讯逼供的案件。而上述四类案件都是典型的自然犯,不要说在古代,即使在当代也是令警察头疼的案件。命案、、盗窃和抢劫除非是现行犯,一般来说都是很难侦破的,而且往往又缺少直接证据,因此口供是这四类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

(四)刑讯逼供导致的后果和被判处的刑罚

通过对下页表2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处理刑讯逼供犯罪时,如果被害人没有受重伤或是死亡的话,刑讯逼供的警察一般都会被免于刑事处罚或是被判缓刑;只有当出现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刑讯逼供的警察才会被判处实刑,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会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判缓刑(表中致嫌疑人死亡而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是发生在湖南永州的新闻案例。在该案中,时任刑警中队队长的谢润林侦办一起抢劫案时,对嫌疑人刑讯逼供致其突发心脏病死亡。但是,法院却以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见《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5月25日版)。因此可以说,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和刑讯逼供的警察被判处的刑罚是呈正相关的,但是总体而言,对于刑讯逼供的警察所判处的刑罚都是较轻的。虽然,在很多人看来对刑讯逼供犯罪处罚程度的轻缓化一直以来都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项重要原因,但从这之中我们却可以看到,法院甚至可以说是国家,对于处理刑讯逼供的一种态度。亦即只要有助于破案、惩罚犯罪,不造成冤假错案或嫌疑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国家都默许了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可以说,在国家看来打击犯罪仍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一要务。

三、进一步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条件

通过对50份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即:经济欠发达地区刑讯逼供的发生率高于经济发达地区;青年普通干警是刑讯逼供犯罪的高发人群;命案、案、盗窃案和抢劫案等是警察比较容易会刑讯逼供的案件;国家对于刑讯逼供的警察所判处的刑罚都是较轻的。那么,致力于遏制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真正l挥作用,就必须要从刑讯逼供发生的这些规律入手。

(一)加大对刑事司法的经济投入力度

马克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刑讯逼供的发生一定也会受到一国或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原因即在于没有足够的司法资源来按照程序正义的标准侦破案件。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警察的待遇更高、侦查设备和各种设施更为先进,能为破案提供便利。例如,发达地区的警察现在都配有巡逻车、主要街道也都安装了摄像头。这些先进设备的使用,无疑会便于警察破案,即便不采用刑讯逼供,也能准确快速地侦破案件。

因此,在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国家应当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刑事司法的经济投入力度。特别是在目前中国刑事案件多而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对每一案件作彻底的完全符合程序正义标准的侦查实际上难以做到,因此不能不以相对薄弱的司法资源所获得的相对薄弱的证据去面对审判。如果在不加大资源投入的条件下强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会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带来巨大压力[3]。

(二)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通常在谈及刑讯逼供时,我们往往都会将刑讯逼供的发生单纯地归结为警察素质的低下。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通过上文对50份案例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说,警察的文化素质并不是导致刑讯逼供发生的主要原因。通过上文的统计,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刑讯逼供犯罪的警察都是30~40岁之间的普通青年干警。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会促使这些青年干警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来破案呢?既然排除其个人素质的原因,那么答案就只能从现行司法体制上去寻找。

为了促进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避免公务员在工作中消极怠工,我国在1993年就实施了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公安干警作为公务员队伍中的特殊群体,关系着国家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加需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因此,公安机关也实施了对干警的绩效考核制度。在这种绩效考核制度之下,一名干警在一定期间内的办案数量和质量成为绩效考核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因素。在这一考核机制下,我们会发现,公安干警之所以会进行刑讯逼供,是因为运用一般的侦查方法无法获得口供,而没有口供将直接导致无法破案或无法按时破案,在我们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考评机制下,公安干警就会遭受惩戒。而只要破了案,就会享受到立功嘉奖、职务升迁等现实好处[4]。

此外,由于我国现行的追诉结构是侦查中心主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决定了整个犯罪追诉、审判的结果。加之公检法三机关的政治力量对比不平衡,只要刑讯逼供不造成嫌疑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检察院和法院一般都不会主动审查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当然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如此的权威和权力资源。所以,即便公安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如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遭受惩罚的概率也很小。

综上,公安干警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来破案,能够获得嘉奖、职务升迁等一系列利益,而受到惩罚的概率又相对较小,那么,按照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理论”,在刑讯逼供的成本较低而收益较大的情况下,无怪乎广大青年普通干警会选择刑讯逼供。其目的当然是趁着年轻多做出成绩,以换来仕途的升迁抑或其他利益。

因此,在不改变大的制度环境的情况下,仅仅以立法的方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要想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发挥作用,就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交警分析研判报告第8篇

区人民法院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继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又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从十月份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从严治党保先进,同心同德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通过理论学习、听讲座、接受警示教育等,思想上受到了很大的促进,觉得这次教育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如何同心同德促发展,如何在本职岗位上为区的发展做贡献?我深切感受到,必须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围绕创建“平安区”,建设“法治城区”,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努力创新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要为促进建设法制城区,法院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特点和难点,因此,必须要有新工作思路与对策。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了一些新的做法与启示。

首先,法院工作必须要有新的创新精神和新的思路。如涉及农嫁居等社会敏感性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上,要求审判执行工作围绕“平安区”的创建上要有新高的工作目标,要求加强院庭长对创建“平安区”有影响的案件的把关力度,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设立载体抓创建,与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提出开展“我为平安区建设作贡献”大讨论;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重视判后答疑,减少不必要的。目前,这些工作目标已经基本实现。11月,针对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干部涉嫌受贿、等行为,我院计划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在处理罚没物品和评估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完善相关制度。

二是要有创新的工作机制。如完善庭室联动机制。在抓好制度建设的同时,我院还将全院的综治责任内容分解、细化到各庭室,与《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季进行考核。刑庭在严厉打击各类犯罪的同时,结合审判工作,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制教育和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的帮教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回访考察教育工作;民一、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立案庭以及各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院审判工作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得到有机统一;各法庭发挥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利用处于综合治理第一线的优势,积极参与当地的综治活动,主动配合和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处理各类事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办公室则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宣传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由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措施明确,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院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要将综合治理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长期以来我院始终结合自身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未发生因工作疏漏而引发,从而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刑事审判工作至11月底,我院新收刑事案件884件,同比上升16%;结案830件,同比上升22%。通过从重从快依法惩处犯罪,震慑和惩戒了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我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至11月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房地产等各类民事案件2316件,同比上升6.58%。审结破产、买卖合同、票据、金融等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005件,同比上升28.35%。注重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共审结破产案件3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破产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简易案件则做到快审快结,多调少判,使审判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依法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行政审判工作至11月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7件,受理各类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87件,已审查执结87件。随着我区城市建设的加快,征地拆迁的扩展,各种利益冲突加剧,从而造成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上升,我院慎重处理此类案件,做到多沟通,多调解,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已审结的我区临平街道双林村136名村民分别诉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等4件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因工作到位,处理妥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我院行政庭我院干警还结合工作实际,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了《征地拆迁引发的原因和对策》一文,该文对预防征地拆迁引发提出了较好的司法建议,并获区征文二等奖,被中院《情况反映》采用。执行工作至11月新收执行案件2179件,同比上升40.67%;执结1870件,同比上升25.84%,努力提高案件的实体结案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着力构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执行局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先后执结了市高发磨料磨具(集团)公司等多起欠薪案,为职工挽回工资损失400余万元,及时消除了不安定因素,有力地维护了我区的社会稳定。为优化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我院大力加强执行协作网络建设,注重部门协调,在政法委牵头下成立惩治妨害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协调小组、执行联络员、执行信息员为主体,并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执行协作网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是要积极做好司法预防工作。如工作继续抓好了深化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我院在认真落实便民措施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落实了窗口部门的AB岗制度和限时服务制度,离岗去向制度等。全面推行立案“一站式”服务和指导,实行风险提示制度。着力解决涉诉问题,落实专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认真对待、仔细核查、及时回复,杜绝“告状难”、“申诉难”现象。今年来,我院接待来访1538人次,处理来信2684件,没有出现一例因为接待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和进省进京上访事件。此外,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欠薪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刑事案件中盲聋哑及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为少数民族被告人寻找翻译,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考虑到部分当事人在正常上班时间不便诉讼的情况,设立了“假日法庭”和“预约法庭”,特别是在高温季节,考虑到上班后经常停电的现况,主动将上班时间提前一个小时,利用清晨有电时机抓紧审理案件,真正方便群众诉讼。

五是要坚持机制延伸,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改革审判方式。今年来,我院坚持“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和艺术。如瓶窑法庭总结出“四加强”经验:加强庭前调解、加强庭审调解、加强庭后调解和加强对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8月,我院对近年来的调解工作进行了认真回顾和分析,提炼出“以人为本,坚持‘情、理、法’相融的调解方式”、“巧借外力,构建‘陪、辅、协’结合的联动网络”、“扩大效果,探索全面渗透审执工作的调解格局”为核心的成功经验,并在全院推广这些成功经验,建立起富有区特色的调解机制,提高我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时,我院牢牢把握法院改革的正确方向,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在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监督和司法局、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于4月底圆满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经培训,24名人民陪审员已于5月1日起正式走上审判岗位。到目前为止,已有392人次参加207件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创新工作机制。行政审判中,针对以往行政机关负责人很少亲自出庭的情况,我院积极与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并在刘庆龙区长到我院调研时,及时反映情况,从而引起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在7月26日的行政案例分析会上要求各单位行政首长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对重要案件亲自出庭应诉。在此基础上,区政府出台了《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该制度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对制度规定应由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出庭率达到100%,进一步规范了我院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为,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树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11月8日,《市法院信息》第六十五期以“区法院加强沟通争取支持区政府制定制度规范行政首长出庭”为题,介绍了我院这一制度。9日,王基信院长作出批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区是第二家。此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有着积极的意义,望各基层法院积极推行。”为巩固庭审效果,在坚持进行"严打"斗争,对各类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我院对偶尔失足的罪犯以及未成年罪犯坚持宽大、教育的方针,根据不同的案情,对被告人分别处以缓刑、拘役、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我院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认真落实帮教措施,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改造情况进行考察和回访,有助于未成年罪犯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加强指导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起着重大作用。为此,我院干警,尤其是各人民法庭干警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广泛深入到农村、企业、社区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增长法律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就地及时处理一些民间纠纷,与基层组织一起筑起一道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化解各类矛盾的坚固防线。今年,区法庭被评为市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六是完善机构设置。我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自设立来,由于充分利用快速立案、快速调解、快速审判的“短、平、快”的审理方式,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为巩固和扩大效果,今年六月我院设立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三庭,设正副庭长各一名,并在区交警大队临平中队设立巡回法庭,在加大力度完善机构设置的同时,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据统计,民三庭自成立以来,已审结案件132件,其中调解结案率达到了85%以上。

七是重视宣传重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审判,我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把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加强与新闻单位联系,以举案析法的形式,积极向省市区级电视台、电台、报纸投稿,及时邀请省市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宣传面,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今年来共编印信息73期,简报12期,向新闻媒体投送稿件千余篇,多篇稿件被新华网、人民法院报等部级媒体采用,扩大了法院工作的影响面。以巡回审理方式,加强综治工作。深化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利用典型案件巡回审理进行法制宣传的力度,使审判工作服务于“平安区”建设,规定塘栖、区、瓶窑法庭每年巡回审理案件不少于4件,良渚法庭不少于2件,机关庭室也要选择适当案例进行巡回审理,从而达到"审结一案,宣传一线,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我院区法庭于10月份率先在闲林镇、仓前镇、中泰乡设立巡回法庭,并制定了《巡回法庭操作规程》,加快和规范了巡回法庭的建设。恢复与乔司、运河两镇及临平、南苑、星桥、东湖等四个街道的联系,组织干警参加乔司镇流动人口管理上门登记活动和“文明从脚下起步”宣传教育活动,将综治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分解到各机关业务庭,明确每2个月走访一次,并建立台帐,严格检查。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行政审判庭今年已为6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上法制课,获得行政机关好评。5月份,刑庭应看守所的要求,组织力量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近百个法律咨询问题进行解答。加强“庭校共建”工作,帮助学生提高法制水平。我院机关各庭室和法庭的10名干警分别被十几所学校聘为法制副校长,不定期地为学校上法制课。积极参与社区共建,把社区的综治工作作为己任。我院多次指派专人到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党员干部还在各自所在社区参加各种共建活动。适时召开宣判大会,突出“严打”的社会效果。4月份,刑庭组织合议庭,对被告人周某某在监室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一案到看守所进行了公开宣判。区看守所组织了全体在押人员进行旁听。宣判后,主审本案的审判长还对判决进行了评析,并向在押人员进行了法制宣传,同时向在押人员介绍了我院和区检察院、司法局于去年7月15日联合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暂行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建议在押人员大胆地提出适用此类案件的审理,以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实践证明,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之后,被告人认罪案件大大增加,提高了办案的效率。7月5日,我院在临平文化广场对11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加强群众的警示教育。

八是重视调研工作,提高公正司法的前瞻性。针对近两年审判执行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增多,为增强自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调研促进审判,今年我院成立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亲任组长,并组织资深法官和理论基础较为扎实的大学生成立12个课题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对“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等课题进行调研。目前,关于“青少年犯罪情况分析及犯罪预防对策”的调研报告被市中院采用。关于“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的调研为我院有针对性地审理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奠定了基础,并被区委《调查与研究》采用,并引起何关新书记的重视。8月份,我院通过调研提炼出做好调解工作五点经验,不仅进一步提高了我院的调解能力和水平,还被市中院和省高院采用,以简报的形式向全省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