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要旨】在互联网上散布已类型化为特定犯罪方法的技术知识,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对象的不特定性及其接受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间接故意支配下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也可以成立犯罪。运用刑法予以规制时,应注意区分情况,慎重评判,避免消极应对和惩治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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