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邮政代办员与邮局之法律关系——袁某诉淮安邮政局淮阴分局劳动合同案评析 【正文】

邮政代办员与邮局之法律关系——袁某诉淮安邮政局淮阴分局劳动合同案评析

作者:刘洋; 张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政局   劳动合同   代办员   法律关系   淮安  

摘要:1984年7月,袁某开始在淮安邮政局淮阴分局(以下简称淮阴邮政局)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双方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1.淮阴邮政局负责对袁某进行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其标志服及劳保用品。2.淮阴邮政局按上级规定,每月付给袁某酬金33元。3.袁某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产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等均由袁某自行负责。1999年9月1日,双方签订有效期至2000年8月31日的委托代办协议书;2002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有效期至2003年8月31日的委托代办协议书;2003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有效期至2004年9月1日的委托代办协议书。上述三份协议均约定:1.淮阴邮政局委托袁某代办投递报刊、信件业务,淮阴邮政局根据袁某完成的业务量,按代办业务手续费标准以货币形式向袁某支付代办业务手续费;2.袁某主动接受淮阴邮政局的业务培训、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袁某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自行解决。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