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并将'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作为此罪的成立条件之一。针对这一立法规定,理论界有学者质疑'责令改正'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会阻碍追究网络平台服务者的刑事责任。根据网络发展的现状和网络平台服务者的特殊身份,追究网络平台服务者的刑事责任的确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不能赋予网络平台服务者过多的义务。通过监管部门确认平台服务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给予其改正的机会,既能有效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防止网络信息安全遭受破坏,又能充分发挥刑法谦抑性,保障网络平台服务者拥有较大的自由权限,不阻碍科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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