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作为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司法怪圈,已成为公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大量未结的执行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时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日前,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黑龙江、云南等省对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对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成原因和对策措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形成了一批内容详实的调查报告。本刊将陆续刊发,以飨读...
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曾经有一种现象,即谈及司法独立时言必称美国。确实,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为司法权获得其他权力的尊重进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但是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司法权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其实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政治权力在尊重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威的同时,却始终没有放弃过对司法权的控制和干预。
作者:柴立军; 邬耀广; 许东劲 期刊:《法治论坛》 2008年第02期
涉法信访作为信访的一类,具有非程序性、结果高度或然性、成本高昂等诸多缺陷,并强烈冲击司法程序,加深司法的附属性。因此,我国正确的选择是顺应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强化司法的功能,逐步消解涉法信访救济职能。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逐步将涉法信访救济司法化:一是建立权威型的司法体制,赋予法院真正独立的地位,规范裁判文书,提升案件质量,努力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二是按照司法程序对待涉法信访,废除对法院、法官进行信访考核的...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虽然饱受质疑,但该项制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积极落实该项制度是当前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贯彻"有法必依"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应有之意。不过,检察长以控诉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违反了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等一系列诉讼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权威。在具体落实该制度时,应当调整价值定位,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责,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确保检察长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列席审...
作者:杨小军; 宋心然 期刊:《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3年第06期
信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为解决信访问题,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信访量仍在高位徘徊。纠纷依法化解与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使用、有理访与无理访、依法信访与极端方式信访等诸多矛盾并存,共同构筑了当前的信访难题。解决当前信访问题,须明确和还原信访功能、澄清误解,畅通司法渠道,树立司法权威,减轻信访压力。
近期,网上热传的山东省招远市法院的一纸决定书,吸引了全社会的目光。该决定书显示,招远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为被告律师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其前往荣成市公安局调查取证。因对方拒不配合,招远法院决定对荣成公安局罚款10万元,并限期交纳。法院给公安开罚单,这件打破人们日常观感的新鲜事,立刻引爆了舆论。人们纷纷为招远法院点赞,称颂这是“法治的胜利”“彰显了司法权威”。但在掌声如潮的同时,也有质疑指出,法院此举于法...
作者:huangwende 期刊:《方圆》 2015年第16期
一篇学术论文在这个夏日引爆了整个中国法律界,让人始料未及。事件源于网名为preacher的法官发文认为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发表的学术论文《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有欠妥当。
作者:周晶晶; 柴瑶 期刊: 2015年第6X期
作者:戴燕; 陈清湘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4期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医鉴定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鉴定公正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改进。实体层面上应明确刑事法医鉴定的统一标准;程序层面上应设立审查法官,由当事人合议选择鉴定人,明确鉴定期限,规范鉴定结论,建立鉴定层级,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并成立相关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专业帮助。
作者:胡胜友; 刁岚松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01期
明确司法不公的内涵,廓清司法不公的客观评价标准,对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确立司法权威和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正>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规定于《宪法》第126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法院整体的独立性。但是实践中,这一原则产生异化,主要呈现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这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两大"顽疾"。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体制改革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的契机。应当把握这次机遇,推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它统一了全国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制定了当地的刑事证据规则,但是,"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广泛存在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提高法律权威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司法的权威。一个权威的存在离不开四个要素:一是司法进行终局的裁决。二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可分为五个层次:独立于行政权,两者是并行的;审级独立,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各是独立的审级;法官独立,每一个法官都需要经过人大的任命,独立的权利能力就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判断独立,司法的本质就是判断,审判权始终是判断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审执分离究竟应该是指法院内部的分离还是指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外部分离,一直争议很大。笔者认为,泛泛地说内部分离好,还是外部分离好,都过于简单化,应当从执行权本身的性质着手,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其实,我们今天说的执行权包含了两项内容,即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这两种权力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执行裁判权是指法官就执行中的...
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不仅是司法职业自身的任务,也应作为社会建设的内容。通过全社会总动员,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使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民众都尊重法治、遵守法律;尊重司法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需要;尊重司法职业中立性、终局性、权威性特点;尊重司法活动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重视程序等要求;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一、论司法秩序什么是"秩序"?"秩序是对于有规则状态的概括,蕴含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秩序可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秩序包含着社会秩序和非社会秩序两类。社会秩序是指人们交互作用的正常结构、
法官和律师,是现代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两个基本支柱,一个居中裁判案件,用知识、经验和品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个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用精巧的技艺和勤勉的精神,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和律师,其分工不同,但都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之中,司法官员和律师能够互相尊重,按照程序正义的法律规则,共同完成司法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塑造司法的公众形象。因此,法官和律...
"司法权威"虽说是人们现在普遍谈论的话题,关于这个问题,人们也已有过广泛而深刻的研究.然而,鉴于以往的探讨往往基于关于司法权威的一些未经论证的似乎是当然的结论,或者实际是大有疑问的结论,因此,有必要对以往作为结论的内容重新审视;并且,现实表明,关于司法及其权威确实存在着诸多疑问,因此,继续讨论司法权威问题,仍然很有现实意义.在我看来,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包括:何为司法权威、司法是否应当具有权威、司法权威需具备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