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虽然饱受质疑,但该项制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积极落实该项制度是当前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贯彻"有法必依"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应有之意。不过,检察长以控诉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违反了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等一系列诉讼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权威。在具体落实该制度时,应当调整价值定位,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责,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确保检察长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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