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要求。他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全国法院坚持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改起,着眼创新,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立案制度,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近日在广东调研时强调,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尊重司法规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效果,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尊重司法规律,加强办案组织建设,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种办案组织,其表现形式为主办检察官办案组,由主办检察官一名和检察辅助人员若干名组成。
作者:况继明; 王嘎利 期刊:《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7年第02期
遵循司法规律才能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社会控制、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等功能,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价值。规范的司法行为将宪法精神和法律条文正确的适用到具体案件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生效裁判及时、有效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王治国; 徐盈雁; 李波; 闫晶晶 期刊:《方圆》 2017年第14期
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改革深层次效应不断显现.
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层次解析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体系化的构筑是建立在监督权力运行的结构价值区位要义基础之上的.属于法律监督权的“顶层设计”.第一层级立法价值设计——法律监督。从宏观法律监督的涉围上看,具有广域性:即法律监督制度应当建立在不同的层面上.最高层面应是建立权力监督机制、第二层面应是建立公益诉讼监督机制、第三层面才是普通诉讼监督机制。
(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实务要点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论证是以“国家干预必要性”理论为基础的特色性衍生。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由于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不兼容性.自然也被禁止一般性介入民事诉讼。然而,检察机关介人民事诉讼的前提是伴随着审判机关裁判权而孕育而生的,即运用公权力解决私权利纠纷的同质性所决定的:所不同的则是,检察机关具有防止、遏制公权力滥用的功能;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干预.即协调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
作者:潘星丞; 陈焰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5期
从人类认知能力以及司法规律层面讲,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但人们却能通过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尤其是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刑事错案。本专题中,不论是从刑法解释角度倡导的类型思维,还是对死刑证明标准适用变异的反思,亦或是在实践办案中对刑事错案的实证分析,均旨在探求科学的制度设计、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保障法律的实施,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及时纠正错案,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但是,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均未达成这一目标。庭审虚化是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审理原则,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造成普遍的庭审不充分。
2014年10月,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作者: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 刘津慧; 季文生; 顾明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1期
<正>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要求在检察业务部门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以主任检察官为基础组成办案组织,由主任检察官担任办案组织负责人,从而正式拉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序幕。就侦查监督工作而言,此项改革有利于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组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研究相应的解决对策。一、侦查监督部门现行办案组织形式的实践分析
司法责任制改革能够迅速取得成效,在于其遵循和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和司法规律。人类历史上司法制度的出现、裁判职能的专业化,是社会进步与专业化分工的产物。以员额制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体现的是专业化分工的内在要求。同时,司法过程的特点要求决定者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最后的决定,不能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我们建国六十几年的司法改革经验与教训证明,司法制度改革与建设必须要尊重和遵守司法规律,凡是遵守司法规律的时候,司法制度就会进一步发展,就会逐步完善,就会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社会规律也有一个不断被发现、被承认的过程,认识不同是很自然的。而司法规律本身具有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但是,具体体现到不同的国家,确实各有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里面...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既要接地气又要有理想,坚持以符合中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为前提,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相统一,
近年来,社会纠纷的目益复杂、法律体系的日渐精密、案件类型的日趋新颖,对审判活动的专业化提出了现实需求。法官的思维活动,虽然都需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过程,
<正>见到欧岩峰,他正接访回来,一见面就聊了起来:一个再传统不过的案子,却是一个不多见的上访。70多岁的农村老人起诉子女不赡养,为此法官主动去其村里进行调解,并反复做老人与子女的思想工作,结果适得其反,老人不领情,上访来了。反映的问题很简单:要求法院在公堂之上把这事判了,用权威的判决告诉子女,赡养老人理之所在,更是法之所护。
“变革中的社会,变革中的司法”,提出了一个兼具历史视野、哲学思辨、实践求索的宏火论题。数年来,中华法学法律界对社会变革与司法变革进行持续深入思考,形成了丰硕成果。笔者以为,分析社会与司法变革,归根结底是规律分析,集中体现为社会规律与司法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社会变革中司法的变与不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部署,事关刑事司法公正,是—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改革。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作者:周继业; 王成 期刊:《人民司法》 2016年第25期
这里刊登四篇涉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文章,它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值得一读。法律是司法权力和司法行为的依据。应该注意的是,文章把司法权性质的定位作为带有源泉性的思想,无论理论认识上的升华还是方法措施上的推进,都紧密联系了这个定位。第一,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内涵。从国情出发,依照法治规律,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巩固法律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尤其在司法环境和案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