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长安》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1993年创刊,国内刊号为11-3295/D,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政法期刊。该刊是一份月刊,致力于发表政法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省部专论、省委书记、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含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部委领导对本省、本部门政法、综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作者:本刊评论员 刊期:2015年第05期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中办、国办印发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部署的《实施方案》,对84项司法改革举措进行任务分工,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路线图和时间表。
作者:张红 刊期:2015年第05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作者:钟正 刊期:2015年第05期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要求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孟建桂指出,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昌发 刊期:2015年第05期
《罗干谈政法综治工作》近日由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书收入了罗干同志从1993年至2007年担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期间的讲话、报告、谈话、文章等共81篇,大部分系首次公开发表。
作者:李明 刊期:2015年第05期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要求。他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全国法院坚持从群众最需要的地...
刊期:2015年第05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作者:司明 刊期:2015年第05期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探索创新,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各级人民法院要适...
作者:兴华 刊期:2015年第05期
4月24日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作者:王东 刊期:2015年第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着力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刊期:2015年第05期
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这个《实施方案》是自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印发的首个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近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实施方案》的有关问题,回答...
作者:法新 刊期:2015年第05期
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召开新闻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作者:维伟 刊期:2015年第05期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记录追责,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破难题、固基础、谋长远。
作者:黄文艺 刊期:2015年第05期
我国司法制度是中国其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中国国情出发,在继承中华传统司法文化精华和借鉴世界司法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探索而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形成过程,把握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对于正确认识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刊期:2015年第05期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刊期:2015年第05期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