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以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作为主攻方向,全力打击违法犯罪。2013年9月,市民李某报案称丢失汽车一辆。廊坊警方在分析、研判作案规律特点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周的侦查,一个以马某为首的盗销机动车一条龙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所谓"小案",是相对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而言社会影响、危害较小,损失不大,但又达到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当前主要是指案值不大、量大面广的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这类案件虽然案值小,但在案件总量中占比高,受害群体广泛。因此,如何做好小案侦破工作,值得我们每一名派出所民警认真研究。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小案的侦破工作谈几点认识。
冬季是各类侵财犯罪的高发期,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初家派出所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把打击街面抢劫、盗窃及入室盗窃作为近期的中心工作.推行“三个及时”增强安全防范。一是及时宣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安工作、教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公安院校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2019年召开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
作者:李伟明 期刊:《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第05期
与传统的侵财犯罪相比,涉第三方移动支付侵财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并没有面对面的接触,犯罪行为模式也与传统盗窃、诈骗等犯罪有所不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类新型案件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涉第三方移动支付侵财犯罪中虽然被害人对于财物的去向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但仍因为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做出了错误的处分决定,符合诈骗类犯罪的行为特征。同时根据该类具体模式的不同,将其分为被害人主动操作型与犯罪人主动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侵财犯罪,尤其是盗窃犯罪中的既未遂认定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期"案例工坊"选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定期举行的"博约论坛"之"侵财案件既未遂的法律适用",以期通过分享讨论成果,帮助司法官们开阔思路、统一认识,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有所裨益。
侵犯的财产原先的所有、占有或支配、管理、控制关系等管有关系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从财产的管有关系来分析侵财犯罪,有助于分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且对犯罪的形态具有重要意义。试结合案例做粗浅分析。
本本文拟结合几则案例展开评析,探讨欺诈与窃取手段交织之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并试图以此为例倡导以侵犯的具体法益判断为出发点的刑事案例分析思路。当然需要提及的是,本文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之比对仅限于客观方面,而完整比对还应包括主观方面之分析,所幸单独的客观方面阐述亦可以表达文章含义。首先看以下一则案例:
刑法中的每一个罪名都不是完全孤立的.它总是与相关罪名之间通过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形成一个犯罪共同体,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之间正是因为法益之间错综交汇的缘故使得实践中相关这几个罪名的疑难案件出现辨析上的争议。要想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需要跳出单纯从正面认识某一犯罪构成的思路,把这三个罪名放人到整个侵财犯罪共同体中。将研究视点聚焦于规范与事实之间,
作者:向逢春; 江继荣 期刊:《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04期
占有是民法和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刑法占有源自民法占有概念体系,但刑法学界往往强调其特殊性,忽视其同质性。在我国占有辅助人对物之占有,在民法或刑法中都不被认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具有特殊性,这使得占有辅助人的行为认定变得模糊不清。对等关系人的占有是简单的共同占有,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占有物,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被委托的封缄物中内容物属于委托人单独占有,没有受托人占有或共同占有之余地。
作者:杨平; 徐旭 期刊: 2019年第10期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普及,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侵财犯罪屡见不鲜。相较窃取平台账户资金,窃取已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往往金额更大,犯罪后果与危害性也更为严重。
2017年12月2日,高新公安分局举行返赃大会,对去年以来打击“盗抢骗”侵财犯罪的成果进行集中展示,并向受害群众公开返还被盗、被抢物品。当天返赃大会集中返还了汽车、现金、电动车、电脑、首饰等物品,价值100余万元。
作者:陈丽然 期刊:《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01期
无现金社会是在新型支付方式逐渐完善的前提下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代表的支付方式属于无现金社会新型支付方式中的第三方支付。本文主要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侵财犯罪的特点作为切入点,对无现金社会新型支付方式的犯罪形式加以梳理,归纳、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对策。
人工智能应当同时具备经过人脑编程、拥有人脑部分功能和可以辅助、代替人脑处理相关事物三个基本特征。以人工智能在侵财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为标准,可将侵财犯罪划分为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犯罪和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两类。对于前者的定性,并非"非盗即骗"。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类犯罪,亦有一定欠妥之处。而对于后者,即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的认定,我国法律目...
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制造了巨大的安全风险。利用网络实施侵财犯罪行为随着网络的出现和普及而逐渐产生并呈现高发态势,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网络侵财犯罪已经成为当下侵财犯罪中的高发类型,这种侵财犯罪具有过程上的非接触性、痕迹的电子性、手段的智能性、空间的广域性、组织的专业化、产业的链条化等特征,逐渐呈现出去边界化、去专业化和去底层化的趋势。
近年来在司法实务当中,嫌疑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违法取得被害人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上财物,甚或通过“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平台,进一步扩大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案件日益增多,对此类犯罪如何定性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拟从梳理相关实务判例中的争议点入手,从相关罪名构罪要件出发,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就相关平台完善管理责任提出建议。
当前中国正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在高速经济增长和急剧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研究社会解组和侵财犯罪的关系,对于预防和控制侵财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和地理加权回归的方法,以2015年中国长三角地区S省55个县(市)侵财犯罪为研究对象,借助Arc GIS和Geo Da可视化和空间分析建模功能,对社会解组因子对S省侵财犯罪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不同区域的空间格局、影响因子及空间分异性分别进行静态...
一、犯罪现状根据澳大利亚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3年澳大利亚的总人口历史性地达到了2000万,总警力(根据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统计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的数据)约61,900人,其中宣誓警察48,140人,文职警察及其他辅助人员13,760人。全国总人口与宣誓警察的比例为24.2(?),与包括文职警察和其他辅助人员在内的总警力的比例为30.9(?)。2003年澳大利亚共发生刑事犯罪案件1,295,601起,发案率约为647.8(?)。其中,侵财犯罪案件(包括抢劫、...
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人,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诈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
作者:吕雪梅 期刊:《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04期
数据驱动的侵财犯罪治理策略是以汇集侵财犯罪数据建立数据库为起点,通过数据统计、数据挖掘和犯罪制图等技术开展数据分析,提取侵财犯罪的标签特征,也就是提炼出侵财犯罪的时间、空间、被害目标、作案手法等犯罪模式,并建立犯罪预测数据模型,开展犯罪高风险人员、犯罪热点、易害群体等犯罪预测,具体发现哪类人群或目标在哪种时空环境中最容易遭受何种犯罪侵害,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犯罪情境预防。具体实现途径是,以大数据思维方式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