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洪升; 马绍敏 期刊:《人民司法》 2019年第32期
【裁判要旨】在国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被执行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设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有证据证明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后,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开证银行的申请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但是,在信用证被转让的情况下,还应坚持排除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审查转让过程的合法性。
作者:王玉纯; 刘新萍 期刊:《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08期
界定跟单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目前关于跟单信用证法律性质的各种理论学说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只看到了跟单信用证的特殊性,在把握和分析跟单信用证的主要法律关系时,没有抓住开证银行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主要矛盾;在对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交单、审单、承付和付款的全过程进行考察时,没有准确把握交单特别是“相符交单”对开证银行的开证行为乃至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
作者:陶秀萍; 张伊旭 期刊:《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5年第16期
信用证结算货款,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所谓信用证,简称L/C,是指开证银行根据进出口商品的要求和提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诺支付汇票或发票金额的文件。即银行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承担在信用证条款得到完全遵守的情况下向出口商付款的责任。
一、不符点是如何产生的 (一 )缺乏对信用证及 UCP的了解 大多数迸出口企业错误地以为信用证是一种百分之百安全的结算方式,能给他们的交易带来保险.殊不知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条件就是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从实践看来,这个条件有时显得是那么的苛刻.再者,信用证无法保证买方付款后就一定能得到合同中所描述的货物,更无法保证卖方交单后就一定能从银行收到货款.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通过银行信用,对出口人在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后保证可以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同时通过对单据的严格要求对进口人及时收到合格的货物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是目前国际结算中运用得最多的工具.然而,近年来...
结汇单证中“收货人”栏目如何填写,是困惑多数外销员、单证员的一个难题。最近,我在浙江著名的外贸城镇永康讲课时,就有一个学员在课堂上提问: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提单CONSIGNEE(收货人)一栏须打“TO ORDER OF L/C ISSUING BANK”,他们就在提单的“CONSIGNEE”(收货人)栏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了“TO ORDER OF ××× BANK”(即开证银行)。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
目前,在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到单时,因开证申请人急于提货,为尽早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国内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不作审核或是粗审,或是将不符单据直接交开证申请人,由其决定拒付与否。笔者就开证银行放单环节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结合案例强调进口信用证开证银行审单的重要意义及对不符点单据合理拒付的必要性。
话题背景ZR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下属部门进口部主要负责公司进口业务,具体工作包括审核合同,开立信用证申请书,根据信用证制作相关单证单据,并递交至相关开证银行。部门人员架构为主办1名,单证员3名。工作分工如下:主办及其中一单证员主要负责制作单证单据,一单证员主要负责报关及把核销资料送至开证公司核销,一单证侧重送相关单证单据至相关银行。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发展规划,需要扩大进口部规模,再招几名刚毕业的新人进行培养...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或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单方面被申请人或开证行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对出口方而言是十分危险的。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是申请人提交并留存于开证银行,以担保其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款项.近期局部地方贸易融资发生的风险事件再次引发了对开证保证金担保能力的关注和讨论.我国法律对保证金未作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肯定开证保证金具有“担保支付性质”,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但司法裁判对其成立和效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