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各自应有的作用,才能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压力。但是,立法不完善,细则欠缺,尤其是强制适用一审终审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在多地基层法院遇冷。本文在积极借鉴域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程序异议权,建立当事人异议复审机制,以期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正>一、破产救济的基本含义何谓破产救济?《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了“破产救济”,称适用于各种特殊案件的救济方法还有:信托破产管理令,变卖破产者的破产财团等。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四篇(第171条至第184条)使用了“救济途径”一词,是指破产程序之救济。《美国破产法典》(第303条)及学者使用了“救济令”(自愿
作者:王东光; 虞琦楠 期刊:《北方金融》 2018年第02期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场合,会出现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善意取得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基于两者的法理基础、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对两者所保护的法益的权衡等方面的考量而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律适用的优先性,但善意第三人可以以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有效为依据寻求合同法上的救济。
作者:赵宗安; 彭军; 胡春 期刊: 2012年第01期
当前,无照经营仍然是经济社会生活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查处取缔工作也一再陷入“泛滥-取缔-改善-再泛滥”的循环怪圈。究其原因,主要是无照经营的社会救济严重缺失,救济途径少而不畅,主体发展权乃至生存权难以保障。
作者:张鑫浩; 张丽萍 期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04期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缺席审判制度,立法在当事人权利保障及救济内容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时,上诉权提起主体的瑕疵性、救济权行使期限的缺失性、异议权适用条件的恣意性均属制度规范的盲点。文章从刑事缺席审判救济途径的立法入手,分析救济途径中存在的体制障碍,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措施,如适度微调上诉权的主体范围、严格限制权利人的上诉期限及有效限缩被告主体的异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用益物权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在范围上日渐扩大,在程度上日渐深入,发展异常迅速。以用益物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标的,如果出现瑕疵,同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出资的出资瑕疵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作者:李加立; 林春艳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05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自行再审两种方式。而有些调解案件当事人本身就是恶意的,因此由其申请再审不可能。
"有权力必有制约,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践中,由于军事行政争议并没有纳入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对拥有行政权力的军事行政主体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被军事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本文从公证在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角度,阐述公证在证据规则中的特殊效力,结合分析现有公证效力争议救济途径,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主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切实维护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证明效力、执行效力、法定公证效力三个方面。
在行政争议化解的体制机制中,存在诉讼解纷与非诉讼解纷两条路径,前者即行政诉讼,后者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救济途径。两条路径共同为化解争议贡献法治力量,在制度安排上具有联动优势。“府院联动”是指形成政府与法院就具体问题深化信息交互、制度衔接、工作配合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府院联动”是化解争议的做法方式。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从而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核心内涵。
【裁判要旨】公证机构对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行为,仅仅是未对经公证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情况做出确认,不能直接否定原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此时,应当先行判定公证机构不予签发执行文书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约性,而该判定应当针对公证机构与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也即应先行解决公证机构与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该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复查、向公证协会投诉...
作者:雷震; 帅晓东 期刊:《人民司法》 2011年第04期
【要点提示】职工劳动债权豁免申报,其救济途径是更正和诉讼.而非劳动仲裁;劳动者兼职获得的劳动债权不应被管理人核销为零;劳动者若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董事、理事,其劳动债权不应按照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裁判要旨】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将自己名下房屋抵押在出借人名下,但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借贷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将房屋实际抵押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在出借人提起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中,若借款人对抵押权提出异议,因审判庭的特别审理程序只进行形式审查,故难以支持出借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但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出借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债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使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在主体上获得同一...
司法机关与有权政府有时相互推诿,对产权不明的被拆迁物之拆迁安置补偿权不予认定,造成一案多诉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当事人讼累,又浪费司法资源。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立法梳理,指出随着有权政府在拆迁事务中角色与法律地位的变化,立法对被拆迁人权益的救济途径也随之改变,逐步从完全民事案件受理阶段过渡到行民关联争议解决阶段。因被拆迁物产权不明致使补偿协议无法达成而引发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归属纠纷与因被拆迁物产权不...
作者:吴建依; 黄贤宏 期刊:《人民司法》 2005年第09期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次序、方式和时限,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政程序,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虽然有关行政程序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但伴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深入,传统行政管理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逐步被抛弃。在行政程序违法,侵害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
作者:刘贵祥; 潘勇锋 期刊:《人民司法》 2016年第13期
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明确执行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了《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于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本文拟对《批复》起草的相关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说明,希望有助于大家对该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拖欠,已经成为制约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针对该条款作出的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施工企业及时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笔者就该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主要从五个方面略陈管见,一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二是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是否享有...
作者:胡枚玲; 张鹏 期刊:《人民司法》 2007年第02S期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有积极的意义。但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对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没有涉及到,本文主要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其中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后果,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程序上的救济则是实体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程序上的救济方法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已经提出和解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另行诉讼的基础的问题。那么如何把握另行诉讼与恢复执行原法律文...
【裁判要旨】信访是法定救济途径的补充。当事人为自身权益向主管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请求调处,如属法定救济途径处理范围,主管行政机关就此作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定救济途径的。才可循信访程序处理,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属于信访答复,可申请复查、复核,但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