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害案件中经常会涉及法院对快递公司和寄件人签订格式条款相关问题的认定,但是法院对此的意见都不一致,常常出现同类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本文通过对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研究,力求从中找到一些有益的意见,希望能为以后纠纷解决提供帮助,使得原被告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维护。
在预付式消费形态中,预付卡是由消费者先行向经营者或第三方机构支付钱款之后以记载该价值的礼券或储值工具,以作为支付使用的预付式票证。作为在预付式消费形态中使用的基本票证,预付卡所引发的消费者问题是海峡两岸共同面对的法律问题。相对而言,台湾地区的预付卡立法起步较早,确立了有限监管的基本立场,形成了兼具私法与公法双重路径的法律规制体系,尤其是注重通过私法框架下强制性规定对预付卡格式条款与预付卡债务履行担保做...
关于缔约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法律效果,学说和司法实践均存在分歧,需要更加细致地探讨。当消费者与垄断经营者缔约时,其在信息获知、议价能力、购买决策等方面受到较多干涉,需要给予特别保护以克服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基于有限理性假设,应建立缔约说明义务的实质判定框架,即垄断经营者在缔约时负有主动按照"合理方式"与"显著方式"等标准进行说明的义务,而非只有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场合才进行说明。同时,垄断经营者应适度披露产品...
规范旅游合同将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加快旅游合同立法已是刻不容缓。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探讨旅游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再分析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等格式合同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构建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最后从多个角度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制和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
预付卡因其方便灵活的特质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商贸往来的重要工具,预付式消费的兴起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消费习惯和购物方式。但这类消费模式也滋生了种种乱象:发卡方不依约提供产品或服务,肆意挪用沉淀资金,甚至卷款跑路,故应对其施以法律规制。本文建议从合同设计与金融监管两个层面对现存乱象进行治理,以期有效应对预付卡消费带来的资金风险与道德风险。
作者:陈娟 期刊: 2017年第11期
长期以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合同行为,及时制止合同违法行为,确保了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有效维护了合同当事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合同监管工作正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合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陶雷钧 期刊: 2009年第10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易量的急剧增长,格式条款这种新的缔约方式已经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格式条款的使用虽然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但往往对消费者的权 益构成威胁。正因为如此,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作为规范格式合同的一项重大举措得到了国务院的有力支持。自1990年起.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国广泛推广.
作者:江卫新 期刊: 2014年第10期
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利用网络进行商品交易已经成为世界潮流.为了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对于时效性的要求,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中大量采用.大量的格式条款在给买卖双方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形式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等问题,不同程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电子格式合同条款与传统交易中格式条款本质相同,但也有自身特点.国家工商...
作者:张继红; 李伟 期刊: 2016年第04期
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银行业务的专业性和市场垄断性愈加凸显,银行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也更加突出和尖锐。我国银行业格式条款分为免除银行主要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两大类。本文在深入剖析我国银行业格式条款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我国银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制建议,以期保护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黄晓萍 期刊: 2016年第04期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浙江省工商局结合浙江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和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据统计,2015年全年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共出动执法干部2453人。
作者:刘宏伟 期刊: 2016年第04期
2015年,合同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开创了通过行政适度干预保护合同弱势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局面。2016年,我们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好国家工商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断推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向前发展,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一、持续深化、稳步推进,2015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作者:苏号朋 期刊: 2013年第03期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现行法律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对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规则作了规定,但存在明显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充分总结近年来我国在格式条款领域的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成果,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立法,设置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规则,以满足保护消费者的需要。
作者:刘俊海 期刊: 2014年第12期
<正>一、问题的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并要求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那么,何为契约精神?党和国家为何要重视契约精神?我国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因此,对契约精神的探讨既具有现实意义,也有理
作者:王岩 期刊: 2005年第04期
消费合同在主体地位和订约过程上与一般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带来对消费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不能完全依照传统合同法的理论.消费合同的条款有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文章在分析违法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后,提出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观点;在指出违法的和违反公平原则的约定条款无效后,提出了以约定有利的原则判断约定条款的效力,以期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的有力保护.
作者:孙大勇; 李东洪 期刊: 2016年第03期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与监督监测行动中发现,天津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宝坻营业部与旅游者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涉嫌违法,并于2015年9月9日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开展国内旅游业务时,参考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合同电子文本,加以修改后制作成《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留存在其经营场所的电脑硬盘中备用。
工商提示: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拆迁人提供的面积误差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结合《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作出对拆迁人不利的解释。
正确适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是规范格式条款的有力手段,对于平衡利益和消费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中仅有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了规定,立法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解释规则适用位阶的混乱,部分解释规则的滥用、误用、漏用等问题。通过对概念梳理、案例分析,应当厘清"通常解释规则"的适用标准,限制"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并排除"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在例外情形中的适用。
理发卡、购物卡、美容卡……五花八门的卡躺进消费者的钱包,"先存钱,后消费"的办卡消费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同时,这样的预付消费陷阱多多,早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合同解释应遵循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格式条款与一般条款冲突时,要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特别约定的一般条款优先。而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推定因其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其适用有严格的限制,而涉及建筑工程关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领域的运用中更应如此,此是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