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背景多年前,赵一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社区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并以该地向街道国土部门办理了宅基地建房准建手续,但一直没有开工建设房屋。林二的房屋紧邻赵一申请的宅基地,由于赵一宅基地一直搁置,林二便动工清理该宅基地,并在该地块上盖了一座小屋。3年后,赵一要求林二在限定期限内搬离该小屋,否则予以拆除。林二认为此块地不是赵一所有,坚决不拆除,赵一遂雇佣工人拆除该房屋,双方因此产生冲突。为解决纠纷,双方于2018年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房屋建筑技术性越来越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引入了多种新型技术。具体施工过程中,企业要大力引进先进 技术,从而在保障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效率,节省施工成本。同时,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各个环节遵循规范,质量 达到要求标准。基于此,以下对房屋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优化方案进行了探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也对建筑业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从建筑理论的角度来看,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原料强度较高、制作处理方 便等众多的优点,在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中,建筑混凝土施工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对建筑工程钢结构技术的研究已成为 一个热点。然而,施工技术也是建造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关键部分。本文将简要介绍建筑钢结构的施工步骤和优点。
一条清亮澄澈的小河从凉爽恰人的太平山欢快奔。来,一路滋润土地、染绿群山。顺山走势,左冲右突,进入稍稍平缓的盆地沙店村后则放。慢了脚步,温柔地将村落一分为二。沿河两岸,百十来户人家,北面的一片平地,密密匝匝的除了房屋还是房屋;南面的山,缓缓向上的房屋之间硬是挤出一条窄窄的石板街来。
问:我在婚前首付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与丈夫结婚,目前男方提出离婚但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提出房子购买时才100万左右,目前该地段房价已上涨到近300万,故房子无论归谁所有都要将房屋的升值情况考虑进去。我该怎么办?
问:一场暴雨导致我们小区房屋漏水.请问业主该如何维权?另外,我发现我们楼房是空心砖代替加气砖,业主可以以此要求退房吗?装修损失能否索赔?另外,暴雨房屋漏雨,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要求物业赔偿?
问:吴女士将一套两居室卖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入住该房后,发现房屋厨房和厕所顶处有漏水现象,意识到吴女士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的实际状况,便立即找到吴女士,要求其对房屋予以修复.
问:我于2007年8月买了套房子,但入住后,发现该房有多处严重质量问题。我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但开发商久拖不决,后来找小区物业维修,但修了多次也没有修好。请问,我可以拒绝交物业费吗?
问:陈先生婚前向表哥借了50万元用于买房,并给表哥写下了借条,约定一年后还款,落款只写了自己的名字。后陈先生与蒋某结婚,共同居住在陈先生借款买的房屋中。
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让农房这一“死资产”,变成促进生产发展的“活资本”。2014年10月,浙江省海盐县探索推出了“农宅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凡是经过政府确权登记,并拿到“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农户,就可以凭证贷款解燃眉之急。
问:李女士和张先生要离婚。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屋是李女士结婚前购买的。但张先生认为房屋虽然是李女士的婚前财产,但由于结婚后他们共同出资装修了房屋,并且随着这几年房价的大幅增长,现在房子的实际价值基本翻了一番,他要求将房屋增值的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张先生的要求合法吗?
问:我有一间私房长期空置,拆迁时没有和拆迁人达成协议。由于我长期和女儿居住,隔几个月回去看房子时,发现房子已被拆除,我该怎么办?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大,不少农民家的房屋都面临拆迁。但在具体拆迁过程中,很多农民的权益却受到了侵害,强拆、骗拆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那么,在拆迁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哪些“陷阱”呢?
问:我是残疾人,多年前母亲去世,父亲再婚。法院判决,我取得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现在父亲想把我母亲所有的房屋份额给我继母,我担心房屋给她后我无法在这个房屋内居住,我该怎么办?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房价节节攀升,以及本地棚户区拆迁补偿工作的推进,部分房屋出卖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悔违约等,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高发趋势,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及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尤其是棚户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防渗漏施工意味着房屋可以有更好的质量。在当前的社会中,住房已经变得高楼林立,人口众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质量达不到标准,就会有很大的问题。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将是传统低层建筑的数倍。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渗漏施工。事实上,渗漏本身并不是一个大问题,但是渗漏会导致墙壁松动,改变水泥和混凝土,从而影响房屋整体材料的坚固性。所以,一旦渗漏发生,就必须立刻进行处理,否则会让房子变成危房。因此,防渗漏施工,是...
为了进一步贯彻《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工作,交流经验,分享成果,2011年3-12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监管司的支持下,在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全国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培训基地和《房地产权产籍》编辑部的协助下,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某甲有一已登记的婚前房产,现要求把所有权变为夫妻共有,但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银行也已经同意某甲把所有权变为夫妻共有,我单位也已受理。现准备为之先办房屋转移登记,再办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变更抵押人。在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时,因抵押申报材料有问题,未能审核通过,
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与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异同《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50条与第51条对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做出了规定。尽管在姐保渤中就对最高额抵押权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在以往的房屋登记实务中,以房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情形相对较少,一些房屋登记机构人员对此了解较少,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有不少城市在办理抵押房屋转让的登记时,不管抵押权担保债务是否清偿,都要求抵押双方当事人先行注销抵押权,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上述做法有悖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对此存有疑虑。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法律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沿革,探讨抵押房屋转让时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模式,以及抵押房屋转让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