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湖南农业 公务员是否有权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 【正文】

公务员是否有权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袁仕友 会同县人民法院,418300
公务员   耕地   经营权   20世纪70年代   2000年8月  

摘要:湘西南农民唐某夫妇有1子1女,均于20世纪70年代末考入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成为机关公务员。1995年8月51日,唐某夫妇与所在地村委会签订了1份《耕地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发包方(即村委会)将2000平方米水田交由唐某夫妇承包,承包期从1995年8月51日至2025年8月51日止;发包方有权收回弃耕抛荒户、农转非户、死亡绝户、外迁户的承包耕地重新发包等。2000年8月,唐某夫妇双双因车祸不幸死亡。随后的几年,其子将父母生前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按规定交纳了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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