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体育赛事本身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体育赛事节目一般宜被认定为录像制品,而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通过互联网转播赛事节目的行为也无法受到现行《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条文的控制。建议本次修法将"网络实时转播"也纳入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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