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正当性需要法律对它加以保护,行政征收权的必要性、补充性又需要法律允许对私有财产权的适当的侵犯,这使我们面临了一个两难处境。当交易成本过高,且该交易对社会整体而言为绝对公共利益(即不包含商业利益)时,应适用责任规则;当交易成本低,且为了保护私人对财产的主观价值以减少或降低反向成本时,应适用财产规则的保护方式。目前我国宜将保护重心向公民一方倾斜即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采用财产规则的方式,以防止反向成本,维护公民对法律的感情及预期。但此种倾斜性的采取财产规则似乎仍应建立在利益的权衡、取舍之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