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取而代之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会享有处罚权。股东会处罚权虽在外观上具有公权力的色彩,但实质上是公司内部的自治管理,故而不能逾越私法自治之边界,且处罚权的行使不应以章程的规定为前提,公司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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