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保留原则以保障主观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法为核心,而较少涉及客观层面的行政组织法,其在行政组织法领域中的适用便产生行政组织法律保留原则。行政组织法律保留的核心问题是保留范围,"重要性保留"在行政组织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上有其不能承受之重;行政组织法律保留范围的划定需考虑经济和法价值两方面因素,前者更为基础,后者对前者所决定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法中的权力划分格局进行调整。权衡我国行政组织法律保留范围的规定及缺陷,功能结构合理化为主辅以相对人权利保障应当成为划定行政组织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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