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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质检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10 17:21:29

生产质检报告

生产质检报告第1篇

关键词:常见问题;检验报告;纺织品

一、前言

所谓纺织品检验报告就是为了确保纺织品质量,以纤维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对纺织品进行检验,将最终结果以报告形式表现出来,检验报告是纺织品灵魂,也是该机构生存与发展之根本。而检验报告且是检测机构进行管理核心与主题,其报告质量更是检测人员努力之方向,更是检测机构发展基础与价值体现。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也就对检验提出更高更新要求。在这种形势下,探究纺织品检验报告常见问题以及策略具有实际价值。检验报告中所包含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表1 检验报告中所包含信息

二、纺织品检验报告中常见问题

要提升纺织品检验报告质量,必须要从纺织品检验报告中分析常见问题,进而针对问题采取合理强化措施。

事实上因为纺织品产品的种类比较多,各种检测项目比较多,并且其分析方法比较复杂,各种因素造成纺织品检验报告中极易出现差错,而且出错率比较大,比价常见问题有:

(1)报告中各种基本信息不健全,一个完整的检验报告中基本信息应该包含,样品名称、商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质量等级以及生产单位与委托单位名称与地址,检验日期、样品数量及检验类别等等各种相关信息。如果是一份完整、合格检验报告就必须要包含了上面这几个基本信息,因为检验报告就是样品身份特征,缺少了上面任何一个项目都会给认定样品造成争议,必然对样品报告法律效力造成影响。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编制报告时常常出现了填错、漏填等各种现象,例如按照规定样品名称就一定要明确出具体实物名称,可是许多检验报告中常常看到纺织品一块等一些混淆不清表述;而有一些产品需要质量等级要求,可是在许多检验报告之中并没有得到翔实体现,还有一些将生产单位中漏字错字,表面看似乎就是少了一些字而已,但却体现出不严谨性,这些问题看似比较小,但是就会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科学性及准确性与有效性造成一些漏洞。

(2)检验依据不符合要求;纺织品检验依据主要是产品的标准与国家对纺织品产品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同时还包含了规范性的文件。如今从我国的标准来看,主要分为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几个等级,而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同时也分为了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因为纺织品的种类较多,必然造成各种产品标注数量达到千千万万,因此不但要对产品基本情况做一个全面了解,还必须要熟悉各种标准所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从实况来看,纺织品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所出现问题占据了较大比重,归纳总结起来应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同样的检验结果所应用检验依据存在差异,而最终所产生效果也存在一定差异,比如纤维成分含量、标准,其中70羊毛/30的腈纶精梳毛的针织绒线,所应用的强制标准为GB5296.4一l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按照纺织品的使用说明作为了检验判断的依据,同时所采用的产品标准为FZ/T7100l一2003《精梳毛针织绒线》,依照检验判定的依据情况如下表所示:

其二部分的检验项目,在引用检验依据之中没有作为要求;根本原因在于一些老产品所用标准之中并没有将检验报告作为依据,并且把产品的标准当成了检验依据,同时也没有把检验项目当成了所涉及标准,也没有将标准当成检验的依据。

(3)填写数据单位与技术要求等各种项目上都存在一定缺陷;数据单位必须要和检验标准要求之间存在一致,必须要注意的是是不能够把“%”当成计量单位,其中技术要求是判定需要检验项目是不是合格唯一的依据,在填写上“技术要求”非常重要,一旦没有及时了解更新相关信息就可能会造成判断出错。同时在“检验结果”上所填写数据处理也有一些问题存在,其检验结果同样也是检验报告中的一部分,而且是比较重要栏目,但是从实况来看所填写的数据有效位数和标准要求常常存在一定差异,甚至有一些检验报告之中还并没有按照检验方法是要求进行修约以及随意修约等各种现象,因此这样必定会给临界值的结果造成一定错判,甚至对检验报告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加入检验的结果低于了方法检出限,那么检验结果之中就应该标明“小于检出限”,而不能够标示出具体检测数据;如果标示成“未检出”,那么就应该在“备注”的栏目中标示出应用这个方法检出限。

生产质检报告第2篇

Abstract: Quality management for test reports is the core and theme of quali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management. In the paper, a risk-based classified supervision for test report is proposed and established in order to achieve quality classification control and classified assessment from actual work, to have optimized processes, improved efficiency, reduced risk, achieved noticeable results, significantly improved the quality of test report.

关键词:质检机构;检验报告;质量风险;质量监管

Key words: quali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test report;the risk of quality;quali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Q0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5-0150-02

0前言

检验报告是质检机构的产品,努力提高检验报告质量,向社会出具高质量的证书,并得到社会各界的信赖和认可,是质检机构存在的基础和价值所在,也是质检机构努力的方向。检验报告的质量事关重大,既关系到受检方的直接经济利益,又关系到质监机关执法裁定的准确性、公正性,更涉及到质检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为此不少质检机构提出了出具检验报告零缺陷的奋斗目标,并建立了主检、审核、批准三级审核或职能部门终审四级审核的检验报告质量监管流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聚氰胺事件”、 “砒霜门”等事件,给质检机构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机遇和挑战,面对客户批量、高速、快捷的检测需求,现有的质检机构检验报告质量三级或四级监管流程渐现风险控制与效率不足弊端。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提出和建立了基于分类监控、分类考核的检验报告质量监管新流程,以实现流程的优化,效率的提高,风险的降低。

1检验报告质量分类监管流程

检验报告质量分类监管流程是通过以客户为关注焦点,明确检测服务实现的诸过程的输入与输出及过程的控制要求,对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类型的特殊要求加以风险识别,进而分类监控,分类考核。

1.1 检验客户风险识别质检机构依存于客户,根据检验业务来源和检验目的,可将检验客户分为三类:

1.1.1 法定检验的客户。法定检验要求实验室具有法定资格;法定检验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为国家有关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强制性管理进行的监督抽查检验和强制性检验,以及为行政执法、实施市场准入的禁限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1.1.2 司法鉴定、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客户。此类客户要求检测服务要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同时要求与申请人(或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其检验或鉴定的目的与用途,有针对性对结果报告及检测服务实现过程满足其要求的情况进行说明,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并合理解决、经双方确认(最好书面确认)。

1.1.3 委托检测(或检验)、验货的客户。此类客户要求检测服务实现的过程,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测(或检验)、验货,出具检测(或检验)验货报告,其结果报告仅对所提供的样品或抽样所代表产(商)品负责;同时在充分理解客户前提下,按所能提供的检测服务能力与客户共同商讨实现客户需求方案,其中包括检测依据、项目设定等并以合同方式给予确定。

1.2 检验报告风险分类检验报告风险可分为三类:①风险A:风险较大的报告;②风险B:风险中级的报告;③风险C:风险较小的报告。在要求、标书、合同评审时,对充分理解各类客户需求,检验报告网络办公平台予以风险识别登记,见表1。

1.3 检验报告质量分类监管流程的建立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2005)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检验报告风险等级,建立了检验报告质量分类监管流程,如图1,包括三大流程:三级审核流程、审查把关流程、质量考核流程。

1.3.1事前监控主流程:检验报告风险C级,执行三级审核流程。日常委托检测(或检验)、验货报告,一般质量风险较小,经检验部门三级审核流程后,直接提交给发放部门发放给客户。

1.3.2 事中监控把关流程:检验报告风险A、B级,执行毕审把关流程。毕审报告,包括法定检验业务报告;首次检验报告;不合格报告;司法鉴定、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报告;检测结果接近极限界限的报告等,质量风险较大,在三级审核基础上,须经职能部门审查把关之后,再提交给发放部门发放给客户。

1.3.3 事后监控质量考核流程:检验报告风险A、B、C级,均抽查考核流程。成立质量考核小组,按一定比例,对通过审核流程发放的风险A、B、C等级检验报告,进行定期质量抽查考核,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寻求改进。

1.4 检验报告质量监管流程的比较

1.4.1 检验报告质量三级监管流程目前部分质检机构建立了主检、审核、批准的检验报告质量三级监管流程,如图2。检验报告质量三级监管流程效率有余,风险较大。

1.4.2 检验报告质量四级监管流程目前部分质检机构建立了主检、审核、批准和职能部门终审的检验报告质量四级监管流程,如图3。检验报告质量四级监管流程效率不足,风险较小。

1.4.3 检验报告质量监管流程的比较检验报告质量三级监管流程效率有余,但风险较大。检验报告质量四级监管流程风险较小,但效率不足。检验报告质量分类监管流程,兼而有之,对风险较低的检验报告,实施了质量三级监管流程;对风险较大的检验报告,实施质量四级监管流程,优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

2检验报告质量分类监管流程实施效果

以检验报告一次交验合格率为考评项目,以报告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检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基础,检验报告质量分类监管流程,通过三年多的实践,取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使检验报告质量指标落实到实处,检验报告差错率降到了2%以下,检验报告质量稳定提高,保证了出所报告质量。二是客户抱怨投诉明显减少,质量事故明显减少。三是全员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得到显著提高,检验报告质量是质检机构的生命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人人重视检验报告质量,视检验报告质量为质检机构的生命,严把质量关,持续不断的改进质量。

3总结

检验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质检机构的形象和信誉。在现有检验报告质量分类监管流程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质检机构检验报告质量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推进质检机构持续、稳定、快速、健康的向前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生产质检报告第3篇

【关键词】 产品质量 检验 途径

质量检验就是对实体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的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质量特性符合规定质量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验是质量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在质量管理中,质量检验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的生产活动是一个上下工序紧密联系的复杂过程,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和各道工序都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是生产过程中必要的和正常的工序。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根据产品标准或检验规程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观察,适时进行测量或试验,并把所得到的特性值和规定值作比较,判定各个物品或成批产品合格与不合格的技术性检查活动。产品质量检验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观察、试验、测量,取得证实产品质量的客观证据,并将检测结果与标准对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完工产品在未经检验之前其质量状态是未知的,只有经过检验之后,才能确定产品的质量状态,检验工作对产品质量既起着把关作用,又起着预防作用。通过产品质量检验实行严格把关,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鉴别、分选,剔除不合格品,通过入厂检验、首件检验、巡回检验和抽样检验等环节,收集质量检验数据,严格把住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关。及早发现并排除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半成品,以预防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品的零部件不组装,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具有评价、把关、预防和信息反馈作用,能够预防和减少不合格品的产生,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做好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反馈给生产、工艺、材料、设计等部门,以便采取改进措施,提高产品质量。

一、重视产品抽样检验

检验样品是由质检人员在生产企业仓库或商店柜台上随机抽取的产品。取样要有一定的公正性,才能真实地代表产品的质量水平。抽样是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第一道工作程序,也是关键工序,检测人员应根据国家产品检验标准及产品性能正确抽取样品。抽样就是通过抽取少量的样品来检测和了解这一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能否正确地抽样直接关系着这一批产品的质量特征,影响着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如果抽取的样品不能代表全部物料成分,那么检验数据再准确也是徒劳无益的,甚至还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抽样准确与否关系到质检产品的质量好坏和质检部门工作水平的高低。

抽样时必须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认真填写抽样单位的样单,抽样方案要有代表性和合理性,抽样后存档备查。进行抽样检验时应根据产品特点设计合理的抽样方案,做好抽样文书的填写记录,使抽样检验工作手续完备,程序完整正确;抽样数量需按抽样依据规定抽取,既不能少,也不能多,需加倍抽样的,要一次抽取;抽样检测时为保证产品检验结果真正地具有代表性,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无论是分散随机或单纯随机还是分层随机的哪一种形式,每个被抽取的样品都具备随机性,减少抽样的随机误差;保证抽样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做到抽样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避免个别抽样人员带有倾向性,尽量从所有产品的各部分进行抽检取样,不能产生有意识抽取质量好或坏的产品行为,提高抽样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提高产品检测准确度

随着经济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产品质量检验已成为社会经济和贸易交往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涉及面广、科学性强,其检验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企业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产品质量检验准确度是用绝对误差值或者相对误差值来表示的检测结果与被检测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关注的是这两个数值之间的差异程度,反映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的综合效应。不准确的检测结果会导致资源浪费、产品报废,给企业、消费者和社会都带来极大的损失。

在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受检方法等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到检测结果,即使技术很熟练的质检人员,用同一种方法使用同一种样品进行多次检测,检验结果也不会完全一致,这说明检测过程中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必须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提高产品检测准确度,检验方法应首选检验标准中指定的方法。对于同一产品、同一项目的检测有时会有几种方法,不同的检验方法对同一项目检测会产生偏差,检测结果也会不相同,所以要根据检验项目的性质、具体成分、含量、检测准确度的要求来选取检验方法。

当检测结果出现合格与不合格的临界值时,必须审慎地考虑到不确定性的影响,不要单凭一次检验检测、化验出的数据做为判定依据,应在采用合理的核验后再最后确定。为确保检测值准确可靠,原始记录要忠于观察到的事实,如实反映检验中的重要操作或测量、化验数据结果,并要层层把关。检验人员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前,必须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验产品与执行标准是否一致,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凡对检验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或检验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校准或检定,保证检验设备满足检测要求,进行实际演练验证,掌握关键环节及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的要素,力求做到目的明确、做法清楚,这样才能减少检验误差,提高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度。

三、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质量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验活动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都有可能影响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与产品质量检验的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检验技术与方法的不断更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面临着技术进步与服务质量提升的竞争与压力,质检工作对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知识水平要求也不断提高。

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必须加强对检验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内部管理,明确检验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为保证各项检验任务完成,必须注重质检人员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检验人员责任感与使命感。加强对专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学习,使其熟悉产品质量标准,通过科学的检验、化验方法展示出产品质量的各项质量特性,按章操作,取得准确的检验数据,出具准确公正的技术报告和结论,加强质量管理。加强检验人员法律法规、检验标准和管理知识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推行业务技术考评制和竞聘上岗制,以激励专业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和考核专业人员的实际能力。对于学有专长、知识全面、技术优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要从优引进,以充实壮大专业队伍技术力量。为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快和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必须造就一批精干、高效、懂业务、懂法律的质检队伍。

四、正确撰写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是质量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技术对产品进行全项目测试,再经过数据处理等整理归纳后出具产品质量性能的技术报告,是质检机构为社会提品质量的公正数据,是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法律依据,也是反映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资料。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的最终产品,是其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检验结论具有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产生很大影响,是质量评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质量仲裁的重要依据。检验报告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避免质检报告的失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和其他质量技术纠纷,必须遵守编制质检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按机构制定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去做,严格审核及核验,使质检报告更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报告的格式多种多样,为了使质检报告更具有准确性和严密性,必须规范有关格式和内容,应精心设计编排,有关数据的表达应使读者易懂,不同类的质检报告格式应逐一专门设计,但标题应尽可能标准化,符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要求。

质量检验部门通过质量检验获取准确的检测数据,掌握产品的质量信息,并通过检验结果报告的形式反映出来。检验报告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鉴定对象的性能或指标,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是其本质特征。检验结果的概括总结要简明、准确、精练,概念要明确,检验报告结论和建议应简明、准确,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应把受检企业名称、型号规格、检验检测的标准和规范对该产品的总判定和结论等写清楚。

综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竞争日益激烈化的环境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提升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科技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产品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产品质量检验是质量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企业质量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质量检验是生产过程中必要的工序,应当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就是对产品的一项或多项质量特性进行观察、测量、试验,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判断产品每项质量特性是否合格,只有通过产品质量检验,才能了解产品质量状态,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完善产品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必须重视产品抽样检验,提高产品检测准确度,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正确撰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是质量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产品监督检验是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王玉溪:如何对质检报告实施质量控制[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7).

[2] 郝夕军:浅谈如何加强产品质量检验[J].中国西部科技,2010(9).

[3] 蓝斌:浅谈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及结果的准确度[J].科学之友,2010(14).

生产质检报告第4篇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民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和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生产质检报告第5篇

(一)卷则

第一条 目的

产品的质量决定了产品的生命力,一个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决定了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1.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2.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仪糟管理;

4.原材料质量管理;

5.制造前后质量复查;

6.制造过程质量管理;

7.产成品质量管理;

8.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

10.产品质量确认;

11.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三条 组织机与工作职责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见《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规定》。

(二)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制订

1.质量标准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外标准、客户需求、本身制造能力以及原材料供应商水准,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填制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一式两份,报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研发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合同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将检查项目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制(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并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机械设备更新、技术改进、制造过程改善、市场需要以及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时,可予以修订。

2.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规格的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予以修订。

3.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应填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制(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凭此执行。

(三)仪器管理

第七条 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定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人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 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进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工作,井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一份存于使用部门。

2.仪器外部协作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校正,并填写外部协作请修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九条 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检验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的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组不定期抽检。

2.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进行保养工作井将结果记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部协作修理:仪器故障,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协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办理外部协作修理。

(四)原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 原材料质量检验

1.原材料购人时,仓库管理部门应依据《原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材料,开立材料验收单(基板)、材料验收单(钻头)及材料验收单(一般),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质量管理工程人员应于接到单据三日内,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材料验收单(一般)、(基板)、(钻头)各一式四联。检验完成后,

第一联送采购部门,核对无误后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第二联会计部门存,

第三联仓库留存,第四联送质量管理组。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上,并每月将原材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统计结果送采购部门,作为选择供应厂商的参考资料。

(五)制造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一条 制造通知单的审核

质量管理部主管收到制造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1.制造通知单的审核

(1)订制规格类别的是否符合公司制造规范。

(2)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质量规范,如有特殊质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确认再确定产量。

(3)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范,客户要求特殊包装方式可召接受,外销订单的运货标志及侧面标志是否明确表示。

(4)是否使用特殊的原材料。

2.制造通知单审核后的处理

(1)新开发产品、试制通知单及特殊物理、化学性质或尺寸外观要求的通知单应转交研发部,并告知现有生产条件,研发部若确认其质量要求超出制造能力时,应述明原因后将制造通知单送回制造部办理退单,由营业部向客户说明。

(2)新开发产品若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时,应将制造通知单交研发部拟定加工条件及暂行质量标准,由研发部记录于制造规范上,作为制造部门生产及质量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前制造及质量标准复核

1.制造部门接到研发部送来的制造规范后,须由主任或组长先核查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及加工方法。

2.制造部门确认无误后于制造规范上签认,作为生产的依据。

(六)制造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制造过程质量检验

1.质检部门对制造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2.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造过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pQC负责检验,检验包括:

(1)钻孔一pQC钻孔日报表。

(2)修一一针对线路印刷检修后分15条以下及15条以上分别检验记录于mQC修一日报表。

(3)修二一针对镀铜锚后分15条以下及15条以上分别检验记录于pQC修二日报表。

(4)镀金一pQC镀金日报表。

(5)底片制造完成于正式钻孔前,由质量管理工程室检验并记录于底片检查项目。

3.质量管理工程室在制造过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

(1)钻头研磨后依规范检验并记录于钻头研磨检验报告上。

(2)切片检验分Pm、一次铜、二次铜及喷锡蚀铜分别依检验规范检验并记录于检验报告。

4.各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立即追查原因,处理后就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复核。

5.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报部门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6.各生产部门自主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应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7.制造过程中间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四条 制造过程自主检查

1.制造过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主任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部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制造过程的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制造过程自主检查的规定依《制造过程自主检查施行办法》实施。

(七)产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产成品质量检验

产成品检验人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第十六条 出货检验

每批产品出货前,质检部门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报主管批示是否出货。

(八)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七条 原材料质量异常及反应

1.原材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在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制造部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报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部门与供应厂商交涉。

第十八条 在制品与产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产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以便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制造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查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人下一制造过程。

第十九条 制造过程质量异常反应

收料部门组长在制造过程自主检查中发现供料部门供应在制品质量不合格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原因,连同样品,经报告主任后送经理室绩效组登记(列入追踪)后,送经理室质保组,由质保组人员召集收料部门及供料部门人员共同检查料品异常项目、数量并拟定处理对策及追查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并报经理批示后,第一联送总经理办公室催办及督促料品处理及异常改善结果,第二联送生产管理组(质量管理部)做生产安排及调度,第三联送收料部门(会签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回供料部门。

(九)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 产成品缴库管理

1.质量管理部门主管对预定缴库的批号,应逐项依制造流程卡、QAI进料抽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始可进行缴库工作。

2.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对于缴库前的产成品应抽检,若有质量不合格的批号,超过管理范围时,应填立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情况并附样和拟定料品处理方式,报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改善。

3.质量管理人员对复检不合格的批号,如经理无法裁决时,将异常处理单报总经理批示。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申请工作

1.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者,营业人员应填报检验报告申请单一式一联说明理由、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后送总经理室产销组。

2.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人员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时,应转送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质量要求超出公司产成品质量标准者,须交研发部)研究判断是否出具检验报告,呈经理核签后将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转送质量管理部。

3.质量管理部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于制造后取样做产成品物理性质实验,并依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人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后,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室产销组,第二联自存凭。

4.特殊物理、化学性质的检验,质量管理部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会同研发部于制造后取样检验,质量管理部人员将检验结果转填于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表送产销组,第二联自存。

5.产销组人员在收到质量管理部人员送来的检验报告表第一联及检验报告申请单后,应依检验报告表资料及参考检验报告申请单的客户要求,复印一份呈主管核签,并盖上产品检验专用章后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

(十)产品质量确认.

第二十二条 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质量确认表。

1.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2.客户要求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与公司要求不同者。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使产品发生规格、物理性质或其他差异者。

第二十三条 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送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同意少量制作以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门送客户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

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立即填写质量确认表一式两份,编号后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然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

客户进厂确认须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部人员应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

营业部门收到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时间规定:国内客户五日,国外客户十日,但客户如须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五至十日,设定时间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

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映到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

质量管理部人员收到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立即会同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安排生产,如客户确认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十一)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六条 制造过程质量异常改善

异常处理单经经理批示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质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切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二十七条 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每日依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规格、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准后,送制造部以使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拟订改善措施。

2.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制造质保组并由制造室召集各班组针对主要异常项目进行检查,查明发生原因,拟订改善措施。

3.生产中发生拟报废异常的Pc板的,应填报产成品报废单会同质量管理部确认后始可报废,且每月五日前由质量管理部汇总填报制造过程报废原因统计表送有关部门检查改善。

生产质检报告第6篇

关键词:质量监督,检验数据,有效措施

 

产品监督检验是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和途径。论文参考。如果质量检验本身“质量”不过硬,质量检验报告的数据结果就会有失公正将会极大地影响生产企业效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应该说,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样检验仍是我们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方式,它不仅要体现出客观、科学、公正,而且还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就要求我们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工作人员,既要工作程序规范、准确,又要懂得正确推断被监督产品的总体质量状况。因此,我们要正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的一些认识误区。

一、确保质检机构实验室管理的有效性

对检测实验室而言,结果报告是实验室的最终产品。结果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实验室的形象和信誉。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是内部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实验室产品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难点。

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指出:实验室必须“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从业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充分的监督”;“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因此,检测实验室监督和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各类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签约人员和其他的实验技术人员。

二、正确认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合格率

我们的产品质量监督,主要是通过抽样检验,着重寻找不合格产品总体,发现生产企业或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产品的质量情况,以便对不合格产品的相对人进行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其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暴露问题而发挥惩戒的机制,最终促使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全面提高该类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但有关职能部门往往根据媒体上公布的一些抽样合格率高低,作为判断某产品质量的水平如何,并以此来调整对该产品进行质量整顿的方向与选择整顿的重点。这样把抽样合格率的高低视为产品质量好坏的唯一标准是片面的。事实上,抽样合格率仅仅只是该产品在特定条件下反映出的一种质量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合格率数据不能够说明什么真正的质量问题。

因为,不同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n;Re),所得出的合格率数据是会不同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产品质量水平P的高低等同于抽样检验合格率的高低,不加条件地进行比较,来判别各种产品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抽样样品的质量好坏(合格与否),除了跟市场上该产品的质量水平P高低有关外,更重要的是与抽样检验方案(n;Re)的关系更大。

因此,我们质量监督部门在某产品的质量抽检情况时,仅仅公布本次监督抽检的合格率为多少是不够的,也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不能确切地反映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P,必须附加必要的说明,明示本次监督抽检的监督质量水平Po和抽样检验方案(n;Re)等必要的参数条件。否则会误导消费者,甚至造成质量管理工作的偏差。

 

三、科学地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分析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是采用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的方式,通过对抽取的样品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准确地把握监督产品的质量状况,并从中找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根源,指导并督促生产企业改进存在的问题,帮助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为政府制定质量目标与方向提供科学依据。

由此可见质量监督检验的分析报告尤为重要。但是,从目前监督检验后公布的分析内容来看,大都可以归纳为:一是总体的抽检合格率是××%;二是各类产品的抽检合格率是××%;三是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产品与总体的合格率增减是××%;四是各受检单位被抽检的产品有哪些项目不合格;五是比较各类产品间抽样合格率数值的高低,来说明各行业质量好坏的程度;六是对抽检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对抽检差的企业进行曝光等。这种“质量监督分析报告”看起来应该比较全面了,同时也会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并认为抽样合格率高的产品质量好,抽样合格率低的问题比较大,把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的抽样合格率提高了作为质量整顿的成绩,把仍存在的不合格项目作为今年重点的整治目标。但是,这样的“质量监督分析报告”不能准确地反映被监督行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因为它缺少告诉大家一些重要且最根本的质量信息:第一,没有告诉整个产品的质量水平P状况,或各类产品的质量水平P状况;第二,把抽检合格率与产品的整体合格率混为一谈;第三,单凭抽检合格率的高低来武断地判定产品质量好坏过于片面;第四,把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的合格率增减作为质量走向缺乏有力的证明;第五,把样品中出现不合格项目简单地定为质量整改的目标不够全面,等等。总之,尚有诸多问题都没有说清楚的这种“质量监督分析报告”是不能作为政府制定整顿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P的依据。论文参考。

四、正确把握产品标准与监督检验的不同要求

产品标准的作用是统一规定该产品最低的技术性能,并指导生产企业组织生产与控制质量。生产企业只有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来组织生产与质量验收,才能生产出符合其质量水平P的产品来。

而作为质量监督部门,由于其工作任务与性质决定,不可能对生产企业的每批产品都进行检查监督,往往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以发现不合格品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论文参考。这完全不同于生产企业对自身产品的质量控制与验收。所以说质量监督检验不能直接应用产品标准规定中的检验规则,来对某一产品进行质量水平的确定。应该说,产品标准重在控制产品总体的平均质量水平P,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中往往规定了对于生产每一批产品的数量N不同,要求抽样的样本数量n、接收数Ac与拒收数Re也不同。换言之,产品标准是适应于生产企业正常连续生产的检查验收,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检验规则使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P控制在预先规定的质量水平Po之内,从而保证产品总体的质量要求;而监督检验是重在寻找出不合格产品总体。

总之,生产企业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使生产出的产品质量达到所设定的质量水平Po;而质量监督部门也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抽样检验的科学手段来监督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水平,督促生产企业使其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Po,并为政府提供行之有效的产品质量信息。

参考文献:

[1]陈陆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必须注意抽样及样品的有效性[J].标准计量与质量,1995(05).

[2]曾燕萍.浅谈质量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J].标准计量与质量,2002(1).

[3]邓志军.浅析检验细则在保证检验报告质量中的作用[J].大众标准化,1998(02).

[4]陈文戈,王红云,俞爱林,朱艳玲.监督检验过程的管理与质量控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

生产质检报告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儿童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召回。

第二章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建立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儿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统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儿童玩具伤害监测系统等。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与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前款规定的信息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投诉、举报、备案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设计、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和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进货、销售等信息管理,妥善保存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等信息档案。

第三章缺陷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启动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发出调查通知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生产者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十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结果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结果不一致的,生产者可以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

第十九条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应当根据儿童玩具缺陷对儿童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召回。

风险评估的规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主动召回计划备案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者主动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

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召回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第三十一条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

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

第三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生产者提交的阶段性召回总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生产者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

(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玩具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召回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进出口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信息备案、风险评估和文书格式要求等具体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生产质检报告第8篇

1、突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将小型企业、农村企业和有过违法行为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列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2、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确保企业生产条件、环境卫生符合生产许可要求;加强企业检验室管理,保证企业在用的所有检验设备必须在有效检定周期内,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熟练开展产品出厂全项检验的能力,取得有关资质,认真履行出厂检验义务;加强对企业包装车间的监管,保证其正常运转,持续符合许可细则要求,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性检验;加强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证和使用情况的管理,保证使用添加剂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体要求

1、严格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按照总局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要求,都建立完善了“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等监管措施,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食品安全区域监管网络。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管的有效性,抓好各种形式责任制的落实,抓好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执法检查和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总结近年监管工作经验,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获证食品行业监管。

2、加强对企业年度报告的验证。在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除要及时全面的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报告生产现场的保持情况、包装容器的安全评估情况,并提供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洁净厂房检验报告和全项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年度报告的受理部门要进行必要的验证。

3、加大对无证生产和获证企业到期未换证的查处力度。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帮扶指导,限期取证,对不具备获证条件的坚决取缔。对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企业愿意规范生产的,帮助其限期整改取证;对取证无望的,建议工商、卫生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获证企业到期未换证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4、加大执法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必须坚持“严打”的工作方针,决不姑息迁就。对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必须坚持“五不放过”,一步到位,连根拔除。加强检验后处理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除依法进行查处外,要实施加严检验;安全性指标不合格的严格停产整顿,产品强制召回;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

5、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义务。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对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兑现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积极申报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等备案工作,积极参加比对试验;自觉接受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抽检和监督检验;将承诺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一并悬挂在企业法人代表的办公室,企业大门口必须悬挂有规范的厂名,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工作分工

1、食品监督科:依据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负责获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

2、检测中心:负责组织好获证食品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上报食品监督科。

3、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执法文书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