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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2 06:44:05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1篇

关键词:行政法规;立法法;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70-02

一、案情

2010年11月,兴化市自然人万某因无照从事KTV服务经营受到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具体案情为:万某2010年11月2日,在位于该市中心的海德国际8号楼购买了4楼约1 20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用于从事KTV经营。因当事人未建账,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当事人开业时因尚未通过消防验收,所以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于当年11月23日进行了立案查处。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也很确凿,但在法律适用上,工商部门内部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

工商部门查处娱乐场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法律位阶上看,二者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生效时间上看,《办法》生效于2003年,《条例》生效于2006年;从规定内容上看,《办法》主要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条例》主要针对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制。针对如何查处该起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该局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篇

为促进歌舞娱乐业的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切实解决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促进歌舞娱乐场所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对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积极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原则,加强管理和引导,使歌舞娱乐场所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健康文明的休闲娱乐场所。

二、以优化结构、控制总量为中心,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认真解决我国娱乐业整体层次低的问题。积极推广自助消费的量贩式歌舞娱乐场所,鼓励娱乐企业走超市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经营之路,引导歌舞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经营者积极采用现代高新技术改进传统娱乐形式,引进、开发新的娱乐品种,建设现代化的娱乐产业。大力扶持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项目。严格执行《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严格歌舞娱乐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200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5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吸毒、贩毒及色情表演、营利性陪侍等违法违规活动。对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的场所,一经查实,除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要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严禁接纳未成年人在场所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场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表演和播放节目的审查、监督和引导,鼓励经营者不断开发为广大消费者所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不断丰富演出内容,提高演出质量。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无证照演出单位或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酒吧、茶座、饭店等非歌舞娱乐场所兼营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场所,应当及时提请工商部门处理。

五、积极探索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各级文化

六、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应当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通过命名、评选、奖励以及免审等措施,激浊扬清,引导歌舞娱乐业健康发展。

七、要高度重视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消防设施不到位、卫生条件不达标、工作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得力的场所,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治。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六)宣扬、、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六)从事、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4篇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为深入贯彻省厅文件精神,我市庚即成立了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影视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公安、工商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执法队伍为成员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市实情,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反复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同时,向各区县全文转发了《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雅文发【】62号),落实目标任务责任体系,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

二、重点明确 措施得力

此次联合整治要做到既要分工明确,更要强化协作。我市(区、县)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定期交流沟通。

1、(一)建立了会商机制,我局主动针对游艺娱乐场所中的问题、案件、日常管理等事项召集了公安、工商部门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究。

(二)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整治期间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场所设立、(变相)、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等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按照管理信息共享、查处情况互通的原则,建立了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了游艺娱乐场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一是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专事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整理、报送;二是在文化市场执法稽查队中确定信息联络员,沟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信息;三是重视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突出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人性化执法,说服教育无证经营业主配合调查取证,接受相关处理,积极整改,守法经营。四是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资料,做好阶段性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及时报送执法数据和相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络员的互动机制,为长期协同合作打好基础。

2 、严把游艺娱乐场所准入关。

(1)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使用文化部《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产品。场所不得设置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有奖方式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2)开办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消防、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批合格批准文件,经文化行政部门实地勘验、公示、举行听证后,方可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工作情况

(一) 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至8月30日)。按照会商部署,我市游艺场所调查整治采取业主自查与管理部门同时排查相结合的调查办法。各区、县分别对有证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业主召开了学习动员会。会上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4号)的相关相关内容。会上,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此次整治需要业主做到的各方面进行了讲解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要求限期整改。

(二) 集中整治和明查暗访阶段(8月30日至11月5日)。

从8月30日至10月31日,我市“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7县1区进行了摸底调查。各县、区也积极开展自查和集中整治。截止11月初,出动人员1660余人次,配合工商和公安部门查处取缔了黑网吧5家、歌舞娱乐场所1家、无证电子游戏室18家,扣押违规游戏机74台,查处流动音像制品销售商4名,非法音像制品1165余张,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9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三) 巩固成果和总结验收阶段(11月5日至11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七条歌舞娱乐场所位于地级以上市(城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县(市、镇)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广州、深圳等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可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提高上述标准,报*省文化厅批准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按照上述两款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管理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九)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项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后,应当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证明。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外方投资者的核查,由被核查人员提供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十一条经上述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书面证明或者公证文件齐全后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公示程序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办理。

公示期为10日,文化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应该是介于公示期届满后的5日内的时间。

文化主管部门的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

上述利害关系人是指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听证人员。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指定本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听证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文化主管部门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事项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地点可以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举行,也可以在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其他地点举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听证,由*省文化厅派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区组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有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当场不能确定更换人选的。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举行听证;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姓名;

(五)申请回避的情况;

(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依据、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延期、中止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承担,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支付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以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6篇

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今年上半年。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今年初,局制定下发了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对全市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3月份,市文化局分管领导与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分管领导签订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置,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年下半年开始到年上半年结束的“网吧”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市上报到省文化厅重新审核的184分家“网吧”,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省文化厅的好评。我们在核准大型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市演出场所的核准与年审、歌舞厅的申办、大型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市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春节前,市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县(区)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都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专人、专门车辆、安排专项经费,对娱乐场所进行了排查,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各县(区)广文局都建立了相应台帐。上半年,市文化局共对各县(区)及市直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取缔无证游戏室、录室“网吧”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4月初,市文化局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联手,对全市丝旦旦l卫生场所负责进行消防安女知识和有关法规培训。上半年还举办了3广场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市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各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非典”防控期间“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取缔无证娱乐场所时,均通过市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今年上半年,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的正确指导下,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要还有不足之处,与先进单位相比,也还有一定差距。

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市文化局在机构改革后人员一直未得到补充,人力非常紧张;各县(区)均面临缺乏车辆和经费等实际问题;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证娱乐场所不时地冒出来。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坚“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下半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在娱乐场所的审批和年检过程中,继续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权。

三是积极与消防支队和宿豫县配合,完成宿迁剧场和工人电影院两家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7篇

2009年,我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安全事故,继续保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现将我们在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年初,我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7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到2009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我们在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年初,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九、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7月初,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

九、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工作打算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8篇

摘 要: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必然会产生奥运经济现象,奥运经济对举办地区乃至承办国家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本文通过文献资料和理论分析的方法就奥运经济对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奥运经济对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 促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内部管理结构的升级;2) 刺激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投资;3) 扩大市民体育健身娱乐的消费;4) 缓解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压力;5) 奥运经济影响将引发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连动效益等方面。

关键词:奥运经济;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影响;研究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9-1185-03

“奥运经济”是指举办城市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期间,以及奥运会后的一段时期内,利用奥运会创造的商机,借势发展本地区经济的一系列活动。国际经验表明,最近几届奥运会都给主办城市和承办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其经济的持续发展并带来社会的安定团结。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是首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历史性机遇。毋庸质疑,奥运经济也必将有力地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对促进北京率先在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初步建立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提前实现"新三步走"战略目标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 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发展现状

据资料显示,从1999年北京申奥成功到2006年,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加快了首都体育健身市场资源整合的步伐,而且进一步促进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产业结构调整。北京市经营性体育场所由1999年的5000余处上升到2004年的6000余处,年营业收入从1999年的15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52亿元,体育用品销售业经营收入从1999年的37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近90亿元,并且这一增长还会随着奥运会进程不断加快。到目前为止,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经营项目繁多,从较高档的保龄球、网球、壁球,到大众化的各种舞蹈、游泳、跆拳道、健美运动等,呈现出全方位发展的总体态势。同时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经营管理也多样化,形成国家办、社会办、集体办、个人办、中外合资办、外商独资办的多元经营格局。

2 奥运经济对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影响

2.1 奥运经济促进了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内部结构的升级 举办奥运会对举办城市乃至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据资料显示申奥成功以来,北京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将呈现稳步提高的趋势,年均增长率超过GDP平均增长水平,达到13%以上,到2008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将由2002年的61.3%提高到66%以上。奥运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受益的第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中与奥运经济关系及其密切的体育产业、娱乐产业等行业,能够产生新的商机和明显的拉动作用。

奥运经济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产业内部的结构调整优化和增长质量的提高方面。在申办奥运的前前后后,北京市为了提升城市的自身形象,在对体育健身市场进一步完整规划的同时,利用市场经济自我调控机能,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健身市场机制,如美国Gold"s Gym (健身俱乐部连锁经营)的经营方式和理念,使传统的健身娱乐行业

在营销方式、服务技术等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健身服务水平和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已成规模的青鸟、浩沙、中体倍力等健身俱乐部的连锁化经营,并逐步在滑雪、保龄球、网球、游泳等项目上推广。奥运经济在优化健身产业内部结构的同时,使现有健身娱乐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逐步形成了当前北京市现有的布局,既合理的高、中、低档并存的体育健身娱乐服务体系。

根据《北京市体育奥运行动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以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北京市积极推进健身娱乐场馆的星级评定,促进场馆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等措施的出台,在加快健身场所实体化的同时也促进了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内部结构升级的步伐。

2.2 奥运经济刺激了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投资 为了推进奥运进程,促进北京奥运经济的更大提升空间,《北京市体育奥运行动规划》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兴办面向大众的经营性体育组织,构建具有北京特色的民办、民营、民有、民享的经营性体育组织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更高水准的体育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家取消了开办游泳馆等体育娱乐场所的行政审批,健身娱乐市场得到进一步广泛的发展。

奥运经济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的诱惑,无论对政府投资还是对非政府性投资而言都是巨大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预期进行,在拉动北京地方经济飞速腾飞的同时,势必会带来无限商机,奥运会的举办使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投资机会明显增多。健身娱乐投资商因为对奥运会的举办具有较高的心理预期,必然会诱发其投资活动。比如,投资商认为奥运会的举办会提高城市居民健身热潮,投资娱乐健身行业有利可图,因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健身行业中来。投资商的较高心理预期由此在市场人气诱发下而进行的投资活动,与奥运会能否顺利举办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但却是因奥运会而产生的经济活动。如果没有奥运会,投资商的资金可能会投入其它领域。近几年来北京新开的许多健身娱乐场所,如中体倍力连锁店、青鸟健身连锁俱乐部、浩沙健身中心、慧搏健身俱乐部等知名健身娱乐场所在奥运经济大环境下相继开业,并以良好的发展势头进行连锁加盟的战略推进。

2.3 奥运经济扩大了北京市市民体育健身娱乐的消费 与单纯的体育锻炼相比,北京市居民更青睐于休闲健身,将休闲娱乐与健身融为一体。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体育产业的良性发展、奥运申办的成功,三方面因素使北京市民的健身热潮远远高出我国其它地区。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规划,为配合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到2008年北京市人均GDP将达到6 000美元。随着我市居民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文化、体育消费大幅度增长,加上双休日、长假和各种休假制度的实施,使人们有了更多的空闲时间去参加各种体育休闲活动,这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对体育要求的不断扩大,由此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个性化需求,这些都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资料显示,奥运会筹备期间,奥运理念、奥运行为在市民的健康理念、健康知识、健康态度、健康行为等方面带来全新的改变,极大促进了市民参加健身娱乐锻炼的积极性。数据显示,北京市居民用于个人健身的消费每年以40%的速度递增,明显高于全球20%的平均速度。奥运经济对拉动市民健身娱乐的消费是无形的潜在的,而只有北京市民具备了一定的奥运健身理念和健身娱乐消费意识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提升申办城市的体育文化品位,由此进一步提升北京市的“人文奥运”理念,这两者必然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2.4 奥运经济缓解了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 据专家估算,北京奥运会将会带来200万个就业机会。另外,广州体育学院的周毅教授通过研究对北京奥运会的就业情况做出了初步的预测,他综合奥运会投资行业和GDP增量的情况,参考历届奥运经济对劳动就业理论模型的结论采用投入产出模型得出北京奥运会对劳动就业的初步预测如上文所述,奥运经济给北京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也诱发了健身娱乐场所的投资。随着更多健身娱乐场所的增加,势必会造成现有体育产业相关劳动力的大量短缺。在对中体倍力和青鸟等健身娱乐场所的调查中得知,目前健身市场不仅缺少健身教练,更需要一些不仅有专业知识还要有较高水平管理技能的健身教练管理人才。资料显示开办一家健身俱乐部而且是试运营的情况下就需要20多个私人教练和健美操教练,逐渐走入正轨之后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更多的人才需求量。据北京市人才市场招聘数据统计,2002年全市健身娱乐场所共吸纳从业人员3.1万人,极大缓解了北京市剩余劳力的就业压力。

根据智联招聘的网上招聘需求统计方面看,健身娱乐行业人才的需求已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端茶递水的服务员,而细化成了健身顾问、营养顾问、环境管理师、会籍顾问、吧员、健身场所平面设计师、健身美容顾问以及运动损伤预防师等多种相关的职业。健身娱乐所需工作人员的细化,极大的诱发了健身娱乐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而北京市健身娱乐业快速发展与相关专业人才短缺的矛盾,势必会影响北京市健身娱乐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针对目前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人才有所剩余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专职人员的培训,来扩大闲置人员的就业渠道和缓解健身娱乐市场人才短缺的矛盾。

2.5 奥运经济影响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引发的连动效益 奥运经济所体现出来的效益是全方位、多元化的立体结构,而该立体结构上的每一个环节都紧紧相扣互相影响。其上位是加快北京乃至全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其下位是提高老百姓的身体素质,提高普通市民的生活质量。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为体育产业加速发展,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在奥运经济的带动下,健身娱乐场馆的增多,势必会牵动各相关产业诸如健身器械、服装、新闻、交通、建筑、运输等行业的发展;人民在享受更大奥运健康理念的同时,会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如此势必会提高北京市整个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由此带动劳动生产效益的提高;同时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蓬勃发展,也是“人文奥运”理念的进一步拓展,“人文奥运”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健身行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健身人群而服务的,健身娱乐行业的发展最终会带动人的全面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奥运经济虽然能带来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在一定时期的迅速扩大,但并不是长期的,关于这一点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同时通过调查分析,北京市目前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仍存在盲目投资、定位偏高以及政企不分等现象。因此,对于北京市政府来说,要提前预防,严格控制,采取各种方法阻止不良健身娱乐企业进入的盲目性,避免竞争能力较差的企业无序地进入。而对于已取得良性发展的健身娱乐企业来说,要通过风险评估对本的发展战略、目标进行定位,从提高自身的社会服务质量做起,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下进行发展,同时加强自律,避免盲目扩大规模、恶性竞争等有损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生。

3 结 语

北京奥运经济是北京市经济在特定时期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征。北京奥运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北京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发展。奥运经济对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影响主要为促进健身娱乐市场内部结构的升级、刺激健身娱乐市场的投资、扩大市民健身娱乐的消费、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以及以上影响形式的连动效益等五个方面,由此也极大的提升了“人文奥运”的理念。因此,北京市体育健身娱乐产业应该抓住奥运经济所带来的契机,全面提高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经济影响力,为首都的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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