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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28 22:23:22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1篇

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

关于开展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情况的汇报

根据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打击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我市游艺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我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不懈努力,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市开展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为深入贯彻省厅文件精神,我市庚即成立了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影视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公安、工商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执法队伍为成员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市实情,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反复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同时,向各区县全文转发了《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雅文发【】62号),落实目标任务责任体系,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

二、重点明确 措施得力

此次联合整治要做到既要分工明确,更要强化协作。我市(区、县)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定期交流沟通。

1、(一)建立了会商机制,我局主动针对游艺娱乐场所中的问题、案件、日常管理等事项召集了公安、工商部门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究。

(二)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整治期间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场所设立、(变相)、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等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按照管理信息共享、查处情况互通的原则,建立了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了游艺娱乐场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一是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专事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整理、报送;二是在文化市场执法稽查队中确定信息联络员,沟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信息;三是重视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突出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人性化执法,说服教育无证经营业主配合调查取证,接受相关处理,积极整改,守法经营。四是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资料,做好阶段性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及时报送执法数据和相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络员的互动机制,为长期协同合作打好基础。

2 、严把游艺娱乐场所准入关。

(1)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使用文化部《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产品。场所不得设置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有奖方式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2)开办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消防、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批合格批准文件,经文化行政部门实地勘验、公示、举行听证后,方可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工作情况

(一) 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至8月30日)。按照会商部署,我市游艺场所调查整治采取业主自查与管理部门同时排查相结合的调查办法。各区、县分别对有证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业主召开了学习动员会。会上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4号)的相关相关内容。会上,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此次整治需要业主做到的各方面进行了讲解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要求限期整改。

(二) 集中整治和明查暗访阶段(8月30日至11月5日)。

从8月30日至10月31日,我市“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7县1区进行了摸底调查。各县、区也积极开展自查和集中整治。截止11月初,出动人员1660余人次,配合工商和公安部门查处取缔了黑网吧5家、歌舞娱乐场所1家、无证电子游戏室18家,扣押违规游戏机74台,查处流动音像制品销售商4名,非法音像制品1165余张,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9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三) 巩固成果和总结验收阶段(11月5日至11月10日)。

通过此次整治,收到很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群众反响良好。今后,我局将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总量,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稳步开展审批工作,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游艺娱乐场所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反弹。确保我市游艺娱乐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篇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间、包厢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午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二条 游艺娱乐场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或者开设、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扰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

(二)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有哪些新变化一、“公共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中“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十二、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十三、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七、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5、加强协调、密切联系,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制度。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要坚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加强与安监、公安、消防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4篇

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平安工作特别是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平安事故,继续坚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现将我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平安第一”意识。

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进行研究,今年以来。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思想上时刻绷紧平安工作这根弦。年初,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方法、经费保证、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平安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

坚持消防平安一票否决制,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必需以其场所消平安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年下半年开始到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平安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

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年初。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检查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平安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平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

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2月初。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平安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5篇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年初,我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7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到2009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我们在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年初,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九、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7月初,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

九、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工作打算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篇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今年上半年,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今年初,我局制定下发了《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对全市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月份,市文化局分管领导与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分管领导签订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置,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年下半年开始到××××年上半年结束的“网吧”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市上报到省文化厅重新审核的分家“网吧”,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省文化厅的好评。我们在核准大型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市演出场所的核准与年审、歌舞厅的申办、大型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市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春节前,市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县区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都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专人、专门车辆、安排专项经费,对娱乐场所进行了排查,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各县区广文局都建立了相应台帐。上半年,市文化局共对各县区及市直娱乐场所进行了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取缔卜批无证游戏室、录室“网吧”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月初,市文化局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联手,对全市丝旦旦卫生坐良§复笋严场所负责进行消防安女知识和有关法规培训。上半年还举办了广场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市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各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非典”防控期间“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取缔无证娱

乐场所时,均通过市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今年上半年,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的正确指导下,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要还有不足之处,与先进单位相比,也还有一定差距。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市文化局在机构改革后人员一直未得到补充,人力非

常紧张;各县区均面临缺乏车辆和经费等实际问题;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证娱乐场所不时地冒出来。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坚“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下半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在娱乐场所的审批和年检过程中,继续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权。

三是积极与消防支队和宿豫县配合,完成宿迁剧场和工人电影院两家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7篇

(一)坚决禁止建筑施工单位夜间作业。

(二)实行车辆禁鸣。

(三)各商户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四)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得到根本扭转。日常监管机制得到完善和健全。

二、主要措施

(一)坚决取缔无证照文化娱乐场所

严格清理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是否持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凡没有取得证照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一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准确资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证照齐全的文化娱乐场所。

并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责令调整经营项目,严格整治设在居民楼内和居民集居区内的文化娱乐场所。凡是开办在这些地方的文化娱乐场所。或迁移经营地址,确保市民生活有一个宁静的环境。

(三)城市主要路段实施禁鸣。

(四)对未得到许可的夜间建筑施工工程。

(五)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商业噪声扰民的处罚力度。

三、工作要求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职责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要追究其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严格依法执法。市环保、文化、工商、公安、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形成整治规范环境噪声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分析黄冈城区环境噪声的状况及各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存在问题。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建立起一套有针对性的符合黄冈城区实际的环境噪声管理长效机制,使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促进建筑、文化、商业、交通运输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结合实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文化、工商、公安、建设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广泛发动,认真部署。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二)清理整治阶段

成立整治工作专班,市文化、工商、公安、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抽调专人。进行统一指挥,集中行动。对文化娱乐、建筑施工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共同的工作目标,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工作,对整治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8篇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戴华杰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蒋时汉、公安分局副局长张进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副局长左胜富、区工商局副局长黄卫胜、区文化局副局长王兰英、区建工局副局长陈扶仁、区人防办副主任丁勇、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吴剑为成员。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吴剑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公安、工商、文化、建工、人防等部门相关职能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一)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三、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审批情况: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装修材料情况: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特别是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三)防火分区情况:建筑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管道井、幕墙、风管等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四)安全疏散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五)消防设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运行是否正常;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六)安全管理情况: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是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宣传“三提示”和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识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灭火救援条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各街道及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组成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文化、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等进行逐一核查,填写汇总表。公安部门要组织消防、治安的机关民警和公安派出所等力量,对辖区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同时要会同建工、人防等部门对高层及地下建筑进行逐一排查,逐一填写排查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查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场所和建筑,要按要求如实记载。3月10日前,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全面完成排查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第一阶段为公共娱乐场所治理阶段,4月10日前结束;第二阶段为高层以及地下建筑治理阶段,7月22日前结束。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共性问题,要综合分析,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隐患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下发法律文书,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未经消防审验和开业前检查合格擅自营业以及限期整改不合格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落实公安部“六个一律”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并及时以文件形式抄告当地工商、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依法注销登记、吊销相关证照。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结合专项整治,各消防中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认真开展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六熟悉”、进行实地演练,切实提高处置火灾的能力。

(三)督察验收阶段。督察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4月18日前,由区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2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8月1日至8月20日,由区公安、建工、人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高层及地下建筑进行督查验收。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及时归纳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以及加强和改进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建议,并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责任意识,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组织精干力量,立即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广泛发动相关单位和场所开展自查整改。

(二)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整治合力。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旅游、商贸、人防等部门对本部门主管范围的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形成整治合力。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辖区或所辖单位内重大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以及被上级督察发现整治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消防常识和典型火灾案例。要在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开展以“提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聚集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要在公共娱乐场所推行消防安全知识强制预先播放系统和火灾状况下视频强制切换系统。要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