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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汇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12 20:22:38

稽查汇报材料

稽查汇报材料第1篇

一、以创建“青年文明号”为契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争取一流管理

省文化稽查队今年以创建“青年文明号”为契机,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内部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创建机构,成立由队长亲自担任组长、支部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的创建小组。以“学习、团结、勤政、廉洁”为准则,以“外塑形象,内强管理”为宗旨,切实把创建活动摆上议事日程,坚持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常抓不懈。做到研究计划有创建内容,部署任务有创建思路,检查考评有创建项目,总结讲评有创建成绩,切切实实把创建“青年文明号”的活动落实到加强管理中来,形成队长带头积极抓,书记主动配合抓,党员、团员骨干协助抓的齐抓共管局面;二是建立健全组织制度。稽查队党支部一方面利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评比党、团员的表率作用,增强党员、团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使每个党、团员骨干都成为一面鲜艳的旗帜,飘扬在各自的岗位上。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管理,我队今年与厅监察室建立了联系制度,通过每个季度的联席座谈学习,加大了监督面,使监督交流变得更加经常有效。今年共举行过三次座谈交流,效果明显,其做法受到省纪委的肯定;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坚决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严格经费特别是接待费的支出,严格经费报销手续,重大经费支出先计划,后开支,不乱支滥用。今年共开支经费万元,其中接待费万元,均符合财经标准;四是加强制度的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照规章办事,增强规范性、透明性、操作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多年来,我们建立健全了《文化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纪律》、《廉洁执法制度》、《稽查办案应遵循的原则》、《稽查工作制度》等十三个规章制度,使一切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形成了“举报-查处-反馈”环环相扣的举报受理制度和“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科领导审查-队领导审核-厅领导审定”层层严格把关的案件处理制度,使全面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以创建“青年文明号”为载体,努力增强为人民服务

的意识,争取一流服务;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是我队对广大人民群众承诺的口号和我队稽查办案的工作宗旨。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最大限度地服务人民,我队把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与机关效能建设有机结合,在服务的“软件”、“硬件”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首先,根据稽查队的特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我队一方面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另一方面把全体工作人员的相片、职务、服务编号以及廉洁执法制度等制作成框在队里明显位置上墙公布,让群众心中有数,增强工作透明度;其次,提出“四心、三个一样”的文明服务标准,“四心”即接待群众热心,不冷硬相待,了解情况细心,不烦燥不安,回答问题耐心,不大声呵斥,解决问题诚心,不敷衍搪塞。“三个一样”即生人与熟人一样,自然人与法人一样,干部和群众一样。做到执法讲原则,办案讲效率,因此稽查队成立六年来没有收到过一件群众投诉,真正实现了“零投诉”。第三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平时注意抓修养、抓纪律、抓规范、抓素质,培养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做到举报一家,依法检查一家;发现一家,依法处理一家;上级交办一件,认真查处一件。今年以来,省文化稽查队对举报的案件,认真调查、详细了解,有时候因地址不详,举报件中情况说明不够准确的,往往三番五次不厌其烦,耐心反复的核对,有时候一接到举报通知,来不及吃饭,有时候上班接到外出办案通知,来不及回家,来不及通知家里立即动身。多次迅速地落实查处群众举报,得到社会的肯定,许多老师家长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三、以创建“青年文明号”为标准,狠抓青年人才的业务素质,争取培养一流人才;我队现有在队成员人,其中三十岁以下人,党员人,团员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双学位人,在读本科、大专人。结合全国稽查人员业务培训计划,省文化稽查队在队里不断组织开展队内岗位培训、科室内部探讨、交流等培训形式,提高队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并积极鼓励年轻队员进行业务深造。同时还积极参加省厅统一组织的财会、人事、案例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体队员的业务素质。⒈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新颁布的《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执法和科学执法,而且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办案,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现象,使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力争做到有为、有威;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多次向文化部、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等部门虚心请教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邀请省法制办专家来队授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⒊加强业务学习,邀请文化部市场司稽查处陈晓文副处长和中国音像协会刘文和副秘书长来队对全体队员结合实际讲授如何鉴别非法音像制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目前,我队已经真正成为全省文化稽查队伍的“龙头”地市文化稽查队伍经常来人、打电话进行业务咨询,多次深入泉州、厦门、宁德、莆田等地指导工作,今年九月份成功举办了全省文化稽查队长培训班,促进全省稽查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四、以创建“青年文明号”为动力,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争取一流业绩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成果显著,拒腐防变能力得到增强。全体队员政治思想素质在教育中不断得到升华,防范意识强,基本上是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东西坚决不吃,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已成为全体队员的自觉行动,队里形成了拒腐蚀永不沾的良好风气,从领导到队员均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拒收各种钱物万多元,拒吃请约人次,拒旅游人次。这种精神,体现了创建活动教育的说教效果,体现了整个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体现了青年队员正确的思想认识和健康的政治素质。

二是组织建设成效突出,先进人物层出不穷。党支部的组

织建设在实践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战斗堡垒作用明显,每位党员干部对党纪身体力行,讲原则,讲团结,讲奉献,成为工作的标杆、守纪的榜样。全队团结协作好,战斗力强,今年参加“百题知识竞赛”获组织奖,有名队员获二、三等奖,占在队总人数的,名列厅属单位之首;颜克慎被厅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许多同志自愿参加献血活动,自觉捐款捐物给灾区人民,参加人数和捐款额均名列厅属单位前列。这些事例,体现了组织建设的显著成果,体现全队党、团员骨干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了青年队员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助人为乐的道德情操。

稽查汇报材料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有效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是人民银行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审核、评价的再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司(局)、各分支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根据需要,也可对同级业务部门实际内部稽核监督。

第二章内部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章程、资本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或审批的情况;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实行年检考核及日常监管情况;

(三)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与检查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审核和管理情况;

(五)对辖区内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报告及查处情况;

(六)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收集、核对、分析情况;

(七)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及法定代表人档案资料的建立审核情况。

第八条对货币市场管理及利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辖区内信贷总量、贷款投向及资产负债比例的监督情况;

(二)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办理再贴现业务情况;

(三)调剂金融机构横向资金管理和办理短期融资业务情况;

(四)对同业拆借市场实施监管情况;

(五)对金融机构划缴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和邮政储蓄的监管情况;

(六)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的监管情况;

(七)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的监管情况;

(八)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情况;

(九)对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情况;

(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贷款通则》的监管情况。

第九条对调查统计工作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统计保密法规制度情况;

(三)对辖区内收集、整理提供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的及时、准确、有效、全面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查处情况;

(五)对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中突发性、倾向性的重大动态的收集、整理、分析及反馈情况;

(六)对上级行布置的经济、金融调查课题的完成以及建立日常监测、分析制度情况。

第十条对外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外债借款、担保条件的审查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情况;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审查管理情况;

(四)对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监控情况;

(五)对外汇调剂业务及外汇调剂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对外债统计监测和短期外债的管理情况;

(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查处情况;

(八)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集中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对国际资金业务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国际资金业务的管理,办理有关国际金融组织间资金结算情况;

(二)对国际金融组织在华贷款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情况;

(三)对外事活动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会计、联行、结算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及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制度的管理情况;

(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帐务的组织、核算管理情况;

(三)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组织同城票据清算,支付结算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办理手工联行、电子联行业务的管理情况;

(六)对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及联行印、押、证的管理情况;

(七)对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到位、如实支出,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情况。

(三)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情况。

(四)盈亏解缴真实、合规情况。

(五)对各项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第十四条对货币发行、金银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货币发行、出纳业务及金银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发行基金、业务库存现金、金银、外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的管理情况;

(三)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情况;

(四)金银收购,配售与金银市场的管理情况;

(五)组织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情况;

(六)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情况。

第十五条对经理国家金库和发行政府债券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各项国家金库规章制度情况;

(二)库款的收纳、报解及其调拨监督管理情况;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的会计帐务核算情况;

(四)退库款项的审查与监督情况;

(五)对国库经收处的管理监督情况;

(六)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及反假国库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对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本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合规、合法性;

(四)建筑规模和投资是否超过经批准有关文件的标准;

(五)建设费用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对履行稽核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包括:

(一)完成上级行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任务情况;

(二)对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查处情况;

(三)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实施稽核、检查的反馈情况;

(四)执行各项稽核法规制度情况;

(五)对下一级行稽核工作的监督考核情况;

(六)稽核的基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的稽核。

第十九条开展对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上级行和本行行长交办的内部稽核事项。

第三章内部稽核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地(市)分行均应在稽核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应级别的专职内部稽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内部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有关帐簿、报表、凭证,参阅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财产、物资及保管的发行基金、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可以采用先封后查的措施;

(三)针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四)制止正在进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经济、金融法规、政策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进行外部调查;

(七)对被稽核单位的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评价,提供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机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对在内部稽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稽核纪律的内部稽核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内部稽核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内部稽核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事项,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二十八条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常规稽核,其周期一般按下列要求实施,有条件的可以缩短其稽核周期。

(一)总行对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稽核,每五年为一周期;

(二)省级分行对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的稽核,每四年为一周期;

(三)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稽核,每三年为一周期。

第二十九条专项稽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安排布置。

第三十条各分支行的内部稽核工作要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周期工作计划,经本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内部稽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被稽核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和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及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阻挠内部稽核工作,抗拒稽核检查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稽查汇报材料第3篇

摘 要 加强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目标顺利实现的有力保证,而企业内部物资稽核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物资稽核工作的重要性及对财务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加强材料稽核业务工作的几点建议,包括:明确职责,成立专门的稽核管理部门、加强监控,规范业务内容及流程、强化培训,提高稽核人员综合素质。本文旨在企业不仅能够意识到稽核管理的重要性,更能从工作实践上真正完善物资稽核制度。

关键词 物资稽核 内部监控 稽核管理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而物资稽核则覆盖物资流转的全过程,对于提高物资管理的效率、效果,对集团物资管理及成本控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企业精益化管理进一步深化,如何而进一步加强物资稽核的事前控制、事后监督作用,尽量避免监督控制空白点,建立完善内部物资的稽核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物资稽核工作的重要性及对财务工作的影响

物资稽核岗位在物资管理工作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一个行之有效的稽核部门,具有事前预防,事中的控制,事后监督的监控职能。结合本单位物资管理的特点以及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物资流转和单据传递的控制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在期末与库房核对单据及编制报表的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与谨慎性,对非正常的收发物资、非正常的价差、超常规的采购等情况及时发现,适时纠正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把问题纠正有初始发生时,提高了各部门工作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

除了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以外,物资稽核岗位的工作内容之一是为财务提供基础数据,所以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财务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精准的基础数据会使财务信息偏离实际,甚至误导领导决策。所以一支高素质的物资稽核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强材料稽核业务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职责,成立组织机构

一是要成立专业的稽核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主要责任是:负责稽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制定、修订稽核工作的方法和流程、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开展对稽核工作及稽核人员的监督考核,并负责全公司稽核人员的业务指导及业务培训。期末组织稽核人员对各单位在途及暂估物资进行清理和督查,对仓库收发中的非正常收付进行审核,对物资稽核报告进行监督审核,对账物、资金不符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稽核工作情况汇报。

二是要设专职稽核人员。对业务量较少的单位可设兼职稽核人员,但必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关于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要求,稽核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各单位稽核员由公司稽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是要对各个岗位的稽核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便从不同的角度发现业务流程中出现的问题。稽核人员应定期下库房或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对物资流转及单据传递的流程进行业务跟踪,以便发现不合规的操作或是业务上的薄弱环节,优化业务流程。

(二)加强监控,规范业务内容及流程

一是要定期下库同保管员核对单据进行签账,对物资拨单、移库单、订正单、直付单、验收单等逐笔核对金额、数量、单价,检查单据是否完整,印鉴是否齐全,对正确无误的单据进行签收,对在差错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纠正。对涉及公司内部移库物资,由双方稽核员负责核对,确保单据稽核无误,稽核员应及时对手工及计算机物资台账进行稽核签收,确保物资台账与财务资金保持一致。并在核对后的单据上盖章,以明确稽核、保管员的责任。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的单据,以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去验证其正确性。

二是除定期核对单据、编制收付存明细表、材料稽核报表外,月度中间还应关注以下问题:抽调库存物资,检查库存结构是否合理,对长期库存未用物资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物资计划价是否与计划本上一致,是否存在调价不及时的情况;关注市场采购价偏离计划价的程度,以及采购比重大的、单价高的物资市场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为计划价的调整提供精确的数据资料;订正收入、支出的原因,减少或杜绝订正情况的出现。

三是加强对收付存明细表中数据的关注。首先要养成对表内异常情况的敏感性。稽核人员在期稽核过程中应关注报表中出现的异常变动及时发现,并分析查找原因后予以纠正,不影响数据的正确上报。例如期初期末余额的较大变化,上月估价入库与本月估价入库的较大变化,调价的出现是否有公司价格科的通知,订正收入(付出)出现较大金额等,此类情况的出现都应引起高度关注。其次要关注部门之间数据的核对。一直以来约定俗成的以专业科室稽核数据为主,各驻矿站数据与总库稽核数据一致,如果不一致,整个公司汇总的结果会是期末库存不实,若次月调整理的话尚可。再次个别单位因稽核人员请假或者疏忽,调价时间与公司其他部门不一致,容易引起价差反应不及时,不利于数据分析和公司财务方面的统筹安排。

四是对稽核报告中数据的关注。稽核报告是按十类对物资的收付存情况进行了细化,从该表上我们可以看到各类物资库存结构是否合理,储备占用情况,期内流转情况,能适时发现问题,及时建议相关部门做相应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三)强化培训,提高稽核人员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稽核的工作性质决定了稽核人员不仅专业知识扎实,更要对所有流程运作知识全面掌握,而且具备一定的超前防范意识和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这就要求稽核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同时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对新政策新制度的把握。

二是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能准确把握工作方法,首先学会挖掘问题,预防问题发生;处理问题时,抓住关键找到真正的原因;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不存在工作盲点和监督控制的空白点。

稽查汇报材料第4篇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自2008年4月起对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等开展2008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1.在杭的省级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参加省级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

3.其他参加省级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稽核工作从2008年4月7日起开始,到5月30日结束。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数据申报阶段(4月7日-4月20日)。用人单位登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按要求下载和填报各项数据,数据报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直接报盘(详见附件)。用人单位应及时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通过情况,并按要求补充或修正数据。

2.抽查检查阶段(4月21日-5月15日)。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社保中心、医保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集中座谈。

3.审核定级阶段(5月16日-5月30日)。用人单位提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验(换)证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稽核所需书面表格材料(详见附件),接受书面审查和信用定级。

4.总结表彰阶段(6月1日-6月30日),在信用浙江网和省劳动保障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定级结果;形成2008年书面审查和验证稽核工作的总结汇报材料,确定诚信单位名单,召开总结表彰会议,进行公示表彰。对定级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6月15日前提交报告申请复核。

三、方法与要求

1.用人单位应主动对照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自觉整改存在的问题。

2.用人单位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言简意赅。本次书面审查数据报送分电子文档申报和书面材料提交两个阶段,用人单位应注意电子文档申报数据与书面填报数据的一致性。

3.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统一布置,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

4.本次书面审查的工作重点为发现问题、帮助规范,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积极整改,严惩虚报瞒报等造假行为。对通过书面审查和验证稽核发现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我厅将帮助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及时规范劳动保障用工行为。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和虚报瞒报数据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并作为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

稽查汇报材料第5篇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年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和范围

继续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突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准入产品、高危食品、较大风险强制性标准或涉及强制性指标的产品、重点监管区域(行业)及重点监管企业的产品、重点监管产品和有潜在危害产品的检查。主要产品为食品及相关产品,我市“三五”产业中的经编(今年新增了羽纱面料、柔性灯箱布、复合材料用双轴向基布、合成纤维土工格栅、玻璃纤维土工格栅省级区域名牌推广使用产品)、家纺、太阳能利用及包装产品,装饰灯泡、混凝土砖、家用燃气灶具、铅酸蓄电池等重点监管产品,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价、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抽查、不合格产品加严抽查、省级区域名牌推广使用、巩固提升评价类监督检查和定量包装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统一列入计划范围。

年专项监督抽查计划中重点改变对太阳能热水器企

业的抽查方式,加强对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中以个体工商户等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及前几年未抽查到的企业进行检查,新增对太阳能配件(太阳能热水系统用橡胶密封件)生产企业的抽查,同时对手工发泡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抽查,尽可能加大对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覆盖面。

二、监督抽查工作要求

1.抽检分离。年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由工作站和受行政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执行抽检分离。抽样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接受过培训的检验机构人员参加,并向企业出示相关文件和证件。

2.为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库建设,抽样人员在实施抽样时,同时承担企业信息调查工作,按要求填写《省产品质量监督企业信息调查表》,经企业确认签章。

3.实施抽样时,当抽样产品为我局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行业)、重点监管企业的产品或重点监管产品(名单另行下发)的,原则上由执法人员负责抽样工作,同时执法人员应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除按要求填写《省产品质量监督企业信息调查表》外,同时填写《重点监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质量技术监督企业检查记录表》。发现无许可证非法生产、获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继续生产及有质量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对产品实施封存或扣押并予以查处。

4.为提高检验结果公正性,部分产品试行盲样检验。对实施盲样检验的产品,食品办和稽查大队要制定具体方案,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确保不出现差错。

5.按计划规定时间执行。除部分产品实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外,原则上要按计划规定的时间抽取样品。根据企业生产变化情况或突发性情况,抽样单位可变更抽样时间,需变更及变更后的时间应及时报监督稽查科。抽样单位结束抽样后,应及时将抽样数据汇总表、《重点监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报送监督稽查科。

6.按计划名单及批次数执行。严格按计划名单及批次进行抽样,发现有企业关闭等需变更抽查企业的,及时将变更抽样企业申请报监督稽查科批准后再行抽样。(具体抽样名单以电子版下发)

三、检验结果的汇总和后处理

稽查汇报材料第6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省、市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市和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重点项目;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依法行使稽察职责,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对稽察情况和稽察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机构设在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派出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及地方的关系;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受理被稽察单位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和管理规定、稽察特派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并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收集、整理、汇总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概算控制进行动态分析,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将稽察特派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同一稽察特派员对同一项目的稽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九条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重大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

稽察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稽察工作,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检查做出的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稽察工作机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每年需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稽察工作机构根据年度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工作,并应于实施稽察工作三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以及对计划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下列内容进行稽察:

(一)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建设项目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的权限、履行法定的程序;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设管理、建设环境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被稽察项目的会计资料、财务情况和概算控制、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相关情况;

(二)查阅与稽察项目有关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计、财务资料,要求被稽察单位对有关稽察事项作出说明;

(三)现场查验、核实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

(四)向财政、审计、建设、监理、质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稽察工作,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对于应申报审批(核准、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经申报但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可责令其停止项目建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对于使用中央、省和地方政府预算内投资或预算内专项投资的建设项目,经稽察发现有挪用、挤占、抵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直至暂停项目建设。

(四)对有工程质量问题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可要求相关管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直至令其停止项目建设。

(五)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除依法对项目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稽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对重大项目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扰、拒绝和隐匿、伪报。

第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干涉、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得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汇报材料第7篇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两费”政策执行情况。

2、负责分解,下达“两费”征收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征费任务,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3、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负责“两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

4、负责财务、费收、劳动工资各项统计报表的编制,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负责各项报表、帐册、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发放和核销工作。

7、负责全区(市)征稽车辆、微机、传真机、无线电等设备的运用和管理,保证微机台帐和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8、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处机关行政机构、岗位设置

三、处长职责

1、带领全处职工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严格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全市征稽系统对国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带领全处职工依法征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费(税)计划任务。

3、坚持行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不断地改进领导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副处长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支持工作。

4、负责组织分解,下达公路规费征收计划,并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5、负责公路规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

6、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布置,及时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注重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费收内来,综合档案和稽查管理水平。

8、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团结同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9、加强党政联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征费管理水平。

四、处副处长职责

1、按照具体分工,抓好各项分管工作,并对处长负责,当好助手和参谋,积极搞好配合,确保工作计划的实现。

2、抓好各分管科室的管理工作,针对各个时期情况定期拟定出工作计划,在征得处长的意见后,再组织实施。

3、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对各项工作的设想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注重集体领导下的分工协助问题,在副职分管工作中出现交叉的情况下,要做好相互研究,通气工作。

5、对处机关的各项改革、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要积极参与,共同决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6、共同抓好全处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处工会、团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7、处长因公出差,不在处时,受处长之托,代为处长主持全处工作。

五、规费征收管理科职责

1、认真宣传和执行规费征收政策、法规负责检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负责规费计划的测算和分解,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规费收入财务和车辆统计管理工作,及时上解入库费款,按时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4、负责规费票证管理工作,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5、开展规费征收政策研究工作,制定辖区规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征稽所征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及时收集、整理规费征收的原始数据资料及征费动态信息,随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数据。

7、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开发、运用、指导和管理。

8、负责对全市在籍车辆及进、出驻运车辆的动态管理和费源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规费征管中的日常工作。协调好“两费”征收工作中的配合问题,探讨“两费”征收的新办法和新手段。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规费征收管理科科长职责

1、负责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本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本科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正确掌握、执行国家规费征收法规、政策,及时测算、分解规费征占苹碚鞣压ぷ魅粘J挛瘢斡胝鞣压ぷ髦卮笪侍獾木霾撸焙昧斓疾文薄?BR>3、负责全市规费征收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出期间工作计划,按时完成规费征收计划和上解任务。

4、准确掌握全市规费征收政策和计划进度情况及动态,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加强对全市征稽部门费收政策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规费会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规费征收政策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规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

2、遵照“规费会计核算办未能”规范地制订各项会计凭证、帐表、整理、保管好财务栏案,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档案室存档。

3、负责全市规费收入票据审核、及时记帐、算帐、对帐,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4、认真审核各所规费收入情况,做好全市规费收入汇总、分析工作,按时编报规费报表。

5、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及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和动态。

6、负责指导规费会计财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规费征收管理科出纳员职责

1、遵守会计法规、协同会计搞好规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

2、遵照“规费会计核算办法”认真做好记帐、算帐工作,确保帐务整洁、规范。

3、及时与银行核对帐款,做到日清日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定期编制银行对帐调节表。

4、按规定及时催促各所上解规费收入费款,办理银行转帐手续,做好规费收入入库工作。

5、执行上级解款计划,按规定做好费款上解工作。

6、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和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和动态。

7、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九、规费征收管理科票证员职责

1、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建立票据领发帐薄,严格执行省局关于票据领用、发放的规章制度。

2、掌握各所票证使用情况,及时制定票证发放计划,负责在省局领取所需票据,保证各所规费征收业务的票证使用。

3、认真保管库存票据,做好存放整洁、帐目清晰,领取方便,不出差错,做到领、存、发、销相符。

4、指导各所票证使用工作,及时清理过期旧票,编造清单,报请上级核销。

5、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及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及动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规费征收管理科统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统计法规。

2、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台帐,做到资料齐全、准确。

3、按上级要求指导各所统计工作,及时催促各所按期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整理、汇总,保质、保量地向上级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4、掌握和熟悉本辖区车辆状况,能准确地向领导提供关于车辆的各种数据,当好领导的参谋。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一、规费微机管理员职责

1、根据“省规费征稽系统微机管理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计算机,计算机只允许供“规费管理系统”使用。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规费的政策、法规,不断地研制开发,修正充实,完善规费征收管理系统,促进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3、定期维护软、硬件,指导、监督各所微机员按操作程序正确使用微机,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记录。

4、严格遵守微机各项管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发和变更现有的征费程序。

5、定期存盘备份,做好微机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按要求汇总、打印各类报表、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将微机技术资料借给外单位和提供系统软件。

6、负责全处微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以及微机辅助使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

7、完成处、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审计稽查科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和审计法规,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2、负责指导各所的审计稽查工作,以及对辖区各专业单位和费收单位的审计稽查和业务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下属审计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负责对公路规费征收、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和征缴养路费合同等执行情况及其征稽工作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开工、复工和专控商品实行审签制度。

4、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严重违反征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调查报告。

6、负责检查落实本单位审计结论的整改情况,准确、规范、完整报送稽查、审计各类资料、报表。

7、与有关部门协助管理和指导全处的行政执法工作。

8、积极完成公路规费征收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三、处审计稽查科科长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审计法规,根据上级要求,负责组织全处内审工作和稽查工作。

2、负责本科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及纪律、作风的管理,抓好“双文明”建设工作。

3、审核、编制、综合各种审计稽查数据资料及报表,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检查落实内审结论的整改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专项审计。

5、与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审计稽查人员的培训。

6、负责编制本科室的年、季、月工作计划书,并负责督促实施。

7、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本科室年终总结。

十四、审计稽查员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规,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循私情。

2、按要求编制、收集、整理、汇总、审计稽查报表或其他资料,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工作,为领导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3、定期参加各项内审和稽查工作,若发现有关重大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4、搞好行政执法的咨询、复议、整理和保管有关行政执法的档案资料。

5、按要求参加处、科室各项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

6、认真完成本单位领导,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五、处财务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2、严格落实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杜绝坐支,挪用应缴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按照《征稽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表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按规定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5、定期检查分析经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

7、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达标升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财务科长职责

1、负责本科室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领导本科室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科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加强全市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健全财会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提高经济效益。

3、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合理组织、使用资金、当好领导参谋,做到增收节支,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

4、参与经济决策,考核执行效果,预测经济前景,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单位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5、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和“达标升级”工作,主持会计人员因故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财务工作移交的监督工作。

6、布置、检查经费费经费使用及节支情况、措施、及时收集和推广财务管理新经验。

7、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会计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政策、法令、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2、加强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3、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4、按规定做好记帐、算帐和扎帐工作,自觉专研业务知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保管好财务各种档案资料。

5、认真完成科、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出纳员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支出限于小额零用,库存现金,符合限额,收入不得坐支。

2、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坚持签字报销制度,对经过审核、签章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3、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必须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一致,按要求每月编制银行帐调节表,对未达帐要及时查询。

4、保管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无差错。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安全,如有短缺,应负责赔偿。

5、完成科、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处办公室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处领导,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和协调作用。

2、负责文件的收发、撰写、公文处理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拟写综合性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了解中心工作的进展,贯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3、负责全处征稽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抓好执法文书领发、填制;费收法规、政策宣传;执法监督、指导、应诉、复议;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执法情况的报备等工作。

4、负责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开发、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

5、认真搞好报刊和文件的收发工作,按要求办好《宜昌征稽》、《宜昌征稽信息》等通讯报道工作。

6、组织全处各种行政性工作会议,负责会议的通知,会场的布置,做好会议记录。

7、负责接待外来人员,做好来客的食宿安排。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处办公室主任职责

1、领导全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科室行政管理,积极落实处务会的各项决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全室职工的正常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工作建设,当好领导的参谋,草拟全处工作计划和综合性工作报告。

3、组织全处征稽部门的通讯报道、政策调研和档案的达标升级、开发利用等工作。

4、管理安排好工作用车,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接待来人来访。

5、管理公共财产、拟定维修计划,负责通讯设备、车辆、服装等装备管理工作。

6、组织打扫环境卫生,落实机关人员保卫工作,审核各科室、征稽所的考勤。

7、审核全处的行政发文,负责全处的督办工作和行政执法宣传工作。

8、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二十一、档案员职责

1、档案管理员在处党办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3、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督促查阅人员爱护档案、资料,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4、按照文件传阅要求,送阅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同时做好文件的回收、归档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5、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统计、保管、鉴定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6、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发现损坏应及时修补、妥善处理。

7、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对于不符合借阅程序和规定者,一律不予借阅。

8、保持档案室、柜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等工作。

9、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不随意泄漏档案资料、文件内容。

二十二、档案人员保密制度

1、不准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5、不准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6、不准在非保密地方存放秘密材料。

7、不准用电话、明电、普邮办理秘密通讯业务。

8、不准在亲友、子女面前谈论秘密。

二十三、档案借阅制度

1、借、查阅人事档案需经处主管人事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2、借阅档案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3、借阅档案需当面点清页码、份数。凡外错档案,不得拆散、撕角、填圈、加注、涂改和污损等。

4、外借档案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如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延期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5、凡借阅者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复制、复印。

6、外单位来我处查阅档案材料,应持介绍信,经处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十四、文件收发传递清退保管制度

(一)为了加强文件保管,现由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文件设专柜放置、防火、防潮,做好文件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所有文件只允许在机关内阅看,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带回家中及其它公共场所观看。

(三)领导阅看文件后,应在文件上签署阅文意见、姓名和时间,如需要转给他人阅看时,应由文件保管人员处理,任何人无权横传文件。

(四)保管人中对发放的文件,坚持一月一清,一年一清退的制度。

(五)凡对上级发的文件不准翻印、复印,其他文件资料要翻印,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翻印和复印。

(六)严格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处理必须经领导批准。

(七)凡是上级文件,由文件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附上文件传阅处理单,在文件夹内进行传递。其他人员无权收、拆文件。保管人员不在,他人代收文件,要交文件保管人员,由保管文件人员先进行登记,然后再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处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时,必须由借文人本人找文件保管员履行严格借阅签字手续,明确归还时间方可借阅,如果阅文人还需看时,文件保管人员不得因借工作忙而拒之门外,应做到及时方便。

(八)文件保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增强保密观念。及时做好文件的收发(都要登记)传递、借阅、清退及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并要求每年一季度以前,必须完成上年的各类文件的立卷归档整理工作。

(九)如果出现文件遗失时,必须根据上述制度查清责任,根据文件密级程度,由于文件丢失者本人负责。

(十)文件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办理文件交接手续,按照文件的收发登记簿清理逐份移交。

二十五、会议档案分类、编号、调阅、清毁制度

1、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财务预决算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整理立卷、编制目录。

2、会计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到防盗、防水、防鼠、防潮、防尘、防腐蚀,不得散失和泄密。

3、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任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进行详细登记,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4、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销毁的,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财会部门共同源员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章,销毁册长期保存。

二十六、处办公室办事员(外勤)职责

1、负责处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行政协调,搞好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绿化、保卫及民事调解工作。

2、负责全处房屋水、电、液化气等公共财产的使用、维修管理。

3、接待来客,安排住宿。

4、搞好机动车辆油料、材料供应和职工生活物资的采买、分配、发放等后勤工作。

5、负责办公楼、宿舍楼的水、电管道的检查维修联系。加强防火、访汛、防盗及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

6、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处办公室办事员(内勤)职责

1、负责处机关各种行政会议、学习记录,搞好上传、下达、内外联系。

2、收集各科、所的工作资料,提出行政工作建议,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和工作总结。

3、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工作。

4、负责全处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等内务工作,做到不丢失,不外传、不泄密。

5、负责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接待来客,安排食宿。

6、负责单位食堂的管理工作。

7、搞好固定资产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8、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劳资管理员职责

1、劳资管理员在党办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全处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送劳动工资报表。

3、组织制定全处奖金、津贴等各项管理和发放制度。

4、负责办理本处所属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作录用,工资待遇、合同的鉴定、审计结算费用情况。

5、会同工会组织处理好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保险工作。

6、负责办理调入或调入职工的劳资手续以及退休离职等事宜。

7、负责全处人事档案管理、定期编制有关人事报表。

8、负责全处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以及组织落实工改、工调工作。

二十九、行政装备科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处领导,抓好行政管理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各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为职工解决后顾之忧。

2、负责全处财产、物资以及全处房屋设备维修的管理,抓好处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工作。

3、负责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安排好机关人员值班和节假日安全值班。

4、负责处机关工作车的调派、维修、办理车辆的计划供油和年审年检工作。

5、负责无线通讯设备的购买、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通讯畅通。

6、负责征稽人员服装等装备的登记、领发等工作。

7、负责接待外来人员,做好来客的住宿,膳食等工作。

8、采购行政办公用品,做到有计划购买和发放。

9、负责管理门卫和食堂工作。

三十、处办公室驾驶员职责

1、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车辆交通安全的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文明驾车,确保安全。

2、服从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纪律,随时保证用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好服务工作。

3、负责车辆的保管、保养、调整、清洗,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4、车辆维修和更换配件,驾驶员要先提出申请,造成预算,向办公室写出报告,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修。

5、注意节约油料、材料,不随便半车交其他人员驾驶和私自动车,工作时间之外,车辆要停入指定车库。

6、协助办公室做好采购物品、文件寄发、生活物资分配等行政后勤工作。

7、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处车辆管理,确保安全、合理、高效地调配和使用车辆,更好地为“两费”征稽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处机关的所有车辆统一由处办公室管理,城区各所的车辆,除车辆检验、维修、驾驶人员审验管理由处办公室管理外,其余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各所自行管理、负责。

(二)车辆的使用。处机关除各科室配置的业务用摩托车,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调配外,其余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统一由处办公室负责,车辆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派车必须履行手续,否则不于派用。

2、业务用车,实行定人管理,定车使用的原则,做到随叫随到,确保使用。

3、各科室城区内各项业务用车,在未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一天只安排两次。具体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3:30-5:30)。

4、各科室城区外各项业务用车,在未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超过三人用车,可考虑派车,三人以下(含三人)不予派车。

5、各科室摩托车,必须由各科负责人管理,并按规定履行派车手续,做好派车记录。

6、处机关的大客车,一般只负责全处人员的上、下班交通接送,其它车辆一律不得供职工上、下班使用。

7、城区各所的车辆,通常由各所所长负责调配、使用,同时必须健全统一的车辆使用记录,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处机关统一调用。

(三)车辆的停放管理,车辆停放,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考核。除特殊情况,报处领导同意外,其它非工作时间(下班后、节假日)全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城区各所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地点(处机关、艾家咀所停放在艾家咀、石板溪所停放在石板溪车库)停放。不得擅自动用。

(四)车辆的油料管理,油料、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并严格履行领用签字手续,外单位借用油料,应经处领导批准。油料的使用将采取,处机关车辆的油料,由处办公室负责人合理配置。各科室的摩托车用油。各所的车辆用油(除有特殊情况外),一律采用定额配用制度。

(五)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实行“处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各有车部门具体考核、落实”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确实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六)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车辆档案,记录和收集各种车辆运行、修理情况。市处机关、城区各所的机动车辆确实需要修理的,必须由各车辆主管负责人,向办公室写出维修书面报告,并由处办公室审核报处分管行政领导签批。签批后,由处办公室负责实施维修计划,结算修理费。

(七)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条款

1、未经处领导同意,擅自动用车辆的,发现一次扣月奖10%,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事故肇事者自行负责。

2、未按本规定要求停放车辆的一次扣月奖10%。

3、开车办私事,擅自将车辆借给无驾驶执照人员使用或者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者,一经发现,扣其本人三个月奖金。若发生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4、油料使用采取节约留用,超过不补的办法管理。若发现倒卖油料或利用工作之便,用油料做人情交易,经举报和发现一次,扣发其本人一个月奖金外,并责令追回其油料损失。

5、若车辆由于人为的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机械损坏,一次扣责任人月奖50%。

6、未经处办公室,处领导签批维修计划或者不向领导呈报维修计划书,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实施车辆修理,处将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100%。

三十二、炊事员职责

炊事员在处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是:

1、关心时事政治、热爱本职工作,树立热心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2、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

3、掌握一般主副食原材料质量的鉴定和保管方法,懂得营养学知识,会调剂花样、精打细算,粗菜细做,改善伙食,保证饭菜质量。

4、能够接待外来客人的就餐。

5、勤俭节约,计划用粮,爱护炊具,不浪费主副食品,节约用煤。

6、搞好个人卫生和食堂卫生,定期进行炊具消毒和个人卫生检查。

三十三、食堂管理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处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在处行政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食堂炊事员的录用和工资待遇,由食堂负责人直接确定,但必须征得办公室负责人的同意,其工资待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资规定。

2、财物管理制度,购买的主副副食品要严格验收,饭菜票回笼要登记监收,食堂物资要专人保管,不丢失、不浪费。物尽其用,不准私自出售食堂物品,不准存放私人物资。

3、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卫生要做到勤扫、勤擦、勤洗、勤消毒、无蝇、无蚊、无积尘。不卖、不做腐乱变质食品。

4、帐目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公开一次帐目,每年底处财务科和审计科要对食堂帐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

5、周订食谱制度:每周订出食谱表,尽可能做到早餐不重样,中餐多样化,保证按时开饭,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三十四、处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1、处机关财产通过清理,在移交的基础上登记做帐,做到帐物相符,专人保管。

2、各科室配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固定使用保管制度。

3、处内财产中的贵重物资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摄像机、复印机、微机、电风扇等一律实行专人管理,不得外借。其它物资外借,要经处分管领导批准。

4、财产的清仓查库工作每年一次,检查是否帐物相符,贵重物资的保管是否得当。特殊物资是否做到防腐、防潮、防锈、防虫、防鼠。

三十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征稽单位必须正确,及时全面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收入、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损坏和丢失,做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2、购建的固定资产,都应在收入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办理验收和交换手续,验收合格后,由有关部门填制“交付使用财产交接明细表”或“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有关技术资料交财产主管部门存查验收入帐。

3、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拆除、调出、价让或转移时,都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办好财务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管理制度,擅自拆除、调动、外借、赠送和变更固定资产。每年对固定资产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如有短少,要查出原因,属于一般情况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应由责任单位报请上级处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三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监督、防止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资金,保护国家财产。

2、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三级核算,三级管理。省征稽局为主管会计核算单位,地、市、州处为二级核算单位,县、市所为三级核算单位。

3、认真执行收支计划,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必须按年整理,按照立卷、归档、专室专柜保管。

5、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对本人经管的财会工作办理移交,编制移交清册,经接交人和监交人审核签章,办理移交后,才能调离。

三十七、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的使用范围:(1)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款;(2)支付抚恤金、退休金、丧补费和其他支出;(3)支付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4)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征稽规费收入的现金;(6)职工交还剩余差旅费、借款等。

2、现金库存限额一般超过三天零星开支,超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低于限额可向银行提取补足,一切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3、异地采购货款的支付,除采购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外,不得携带现金购买各种公用物资,如有特殊购置情况,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算。

4、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已经执行收付手续的收付凭证,逐笔记入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结算出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不得挪用或白条子抵充现金。

三十八、财务报销制度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现将各种票据报销的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权规定如下:

1、经费使用实行计划开支的原则,凡周转购置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物品,房屋维修、车辆检修,办公文具、工具、组织会议、活动等经费支出须报送预算计划,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员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及时办理完成。

2、会务接待费、学生集资费和第一项规定的物品购置、使用,原则上由处办公室负责经办报销,单据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财务科执行报帐。

3、职工的奖金、补贴、津贴、加班班、夜班费由处办公室按实际情况审核造表,报送分管行政副处长签字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报销。

4、职工的差旅费、远交费、交通费、伙食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由个人填表,经处办公室负责和和财务科主管审核签字后,交主管领导签字报销。

5、医疗费凭病历,住院费凭病历和出院证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字报销,对国家规定自费的检查,药品费和住院超标准开支,由报销个人承担。

6、对未领导批准同意的开支,原则上由经办人自己承担,无领导审核签字的单据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为解决工作方面问题造成的先开支后报告,由处领导酌情处理。

7、处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一切财务开支必须经过处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处主管财务领导不在家的情况下,由处主管财务领导委托其他副处长审批职权,但重大开支必须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

三十九、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和钱帐分管制度

1、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会计机构会计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2、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由簿、报表及其它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在经济业务入帐前,根据预算、帐簿、报表及其规定,审核财务收支、财务收发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准确。在经济业务入帐后,复核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纠正差错,审查记录无篡改。

3、凡涉及货币奖金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规定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掌管。加强工作人员间的互相核对,互相牵制,防止差错,及时纠正差错。即钱帐分管、出纳员不得兼稽核员、记录员、档案保管员。

四十、票证管理制度

1、票证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差错。领用发放票证必须严格办理领用手续,避免票证丢失、短缺。

2、各级征稽机关就建立“票证登记簿”,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取、发放(使用)及结存数量。

3、各类票证按月盘点,实存票证数必须与票证登记簿结存数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帐证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上报各级领导处理。

4、各种票证销号规定,缴讫证、统缴证和免缴证,按盖有征缴双方公章的票证领用单销号,养路费收据、规费收据、罚款收据凭上报联销号,过期的票证按审核后的缴销月报表销号。

5、各种养路费票证未经上报审核和缴销,不得擅自销毁。

四十一、安全保卫制度

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防患于未然,切实保证本单位治安、财产、现金、票证、行车等工作安全事故。

1、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落实措施,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兼管安全保卫工作。

2、完善设施、办公、宿舍楼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栓、小车配备专用灭火器,财经,票证保管室除执行有关安全措施规定外,门窗需特殊加固。

3、严禁在办公楼和宿舍私接和乱拉电源,严禁使用电炉。

4、外来客人需向门卫打招呼,凡留宿人员需向领导汇报,门卫必须细致的做好外来人员的盘问和了解,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

5、电台、对讲机及执行室有关戒具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谨防遗失,被盗和滥用戒具。

四十二、无线电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1、全处所有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统一由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无线电通讯设备登记簿,按规定记录无线电通讯设备的领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2、持机人员和负责座机、车台保管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无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提高设备作用效率和寿命。

3、持机人员通话时要本着属台服从主台,固定台让流动台的原则,做到随呼随应,呼叫必须按规范化使用代号,不得随意乱呼乱答。

4、不要用设备联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使用扫描频道干扰其它频道,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使用,违章者要严肃处理。

5、持机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完好,损失和丢失,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6、通讯设备工作时间原则上以上午六时至二十二时。(防汛期和特殊情况除外)

四十三、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卫生管理制度。

(一)要求:

1、按照办公楼清洁卫生包干区的是分范围,各负责搞好卫生管理,使工作环境有一个新面貌。

2、每天上班前要打扫室内、外清洁,做到无灰尘、纸屑、杂物、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3、每周星期五下班前,提前半小时打扫卫生,擦洗门窗、桌柜、椅登的灰尘,搞好卫生间的打扫和清洗。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叶痰,不乱抛纸屑、果皮,不随地掸烟灰和丢烟头。

5、做好大、小会议室和其它办公设施的卫生。

(二)考核办法:

1、每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2、检查分清洁,一般清洁、不清洁三类。达到五项标准为清洁,达到四项标准为一般清洁,有两项不合格为不清洁。

3、检查结果采取张榜和贴卫生标签的办法予以公布。

4、奖罚标准按月奖考核办法执行。

四十四、机房规则

1、机房内要保持整洁、干净,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及乱扔果皮、纸屑。

2、工作人员上机要填写工作记录,如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3、严格使用微机玩电子游戏。

4、非微机员严禁上机,如需上机学习,须经处领导批准同意后,并由微机员培同上机。

5开机后,人离开后,应将室内所有的电器设备关闭。

6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四十五、微机操作规程

1、UPS电源,注意UPS电源的报警信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2、待UPS电源正常后,方能打开微机进行自检一切正常后才能投入运行。

3、在操作过程中,用力一定要适度,避免损坏机件。

4、微机出现故障,要停止微机的使用,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并联系修理。严禁自行打开机盖,盲目乱试。

5、对微机的运行状况和运行内容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6、微机操作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造成微机系统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严肃自理。

四十六、征稽所职责范围

1、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公路征收政策和规定,不能擅自减免,做到“应征不漏”。

2、按照年度征费计划和争取数,制定本所的季、月度征费计划并随时掌握征费进度,定期分析,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征费任务。

3、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做好公路规费征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4、负责公路养路费、车购费、货附费、客附费帐、表、证、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和核销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报表及时,准确无误。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两费”收入按规定专户存储,及时足额解款,严禁压票、压款、瞒报、挪用和截留收入。做到精打细算节约支出,按规定标准开支。

6、负责“四费”的自审和稽查工作,定期上门、上路发挥审计人员的监督作用。

7、负责本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8、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9、完成上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七、所长职责

负责本所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组织职工采取一切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规费”征收任务。

1、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政策。保证费收政策实施、执行,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全所工作的综合、平衡、布置、检查。

2、抓好队伍建设,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措施,适时开展各项有效的政治,抓好党的组织建设,落实廉政勤政措施。

3、抓好建章建制,搞好内部配套改革,坚持免费车辆签证把关,搞好查漏补征。

4、经常分析费收任务完成情况,科学地组织费收工作,确保月度、季度、年度的费收计划到位。

5、负责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6、抓好一班人团结工作,及时解决职工的各种思想问题。

7、完成上门、上路、费收目标(包括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十八、副所长职责

1、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两费”征收政策,协助所长抓好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2、落实“多位一体”新思路,深入开展各项竞赛活动,抓好全所文明服务活动。

3、负责行政执法和“三上”稽查具体工作。

4、抓好职工业务和后勤、福利事业,力所能及的解决好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抓好一般日常事务性工作。

5、完成上门、上路、费收目标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十九、所办公室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当好领导参谋。

2、负责文件的撰写及各种文字材料的审核,草拟综合性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了解中心工作的进展,贯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3、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和通讯工作。

4、负责各项来文的保管和处理以及文字打印、报刊邮件收发、档案管理、通讯设备,公章管理和使用,办公用品的购买、发放等工作。

5、负责人事、工资、劳保福利、职工教育等工作,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6、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安排会务,做好登记,整理纪要,负责各级来客的接待工作。

7、负责单位车辆管理,同时做好值班、保卫、房屋、水电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所费收科(股)职责

1、认真执行和宣传养路费征收政策,了解征费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堵漏措施,总结推广征费经验。

2、负责养路费收入计划的分解,定期检查,分析养路费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养路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应征不漏”,按时足额上解费款。

4、及时收集、整理养路费原始统计资料,完成各种统计图表。

5、负责养路费票证管理,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6、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运用和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共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一、所财务科(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2、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纪纪律,防止坐支,挪用养路费和其它应上缴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按照《征稽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按规定对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5、定期检查分析经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

7、负责组织本所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达标升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二、所审计科(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时、准确报送各种审计报表。

2、对“两费”的征收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会计决策及各种报表,是否真实、正确、合理、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严重违反征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并提出调查报告。

5、负责检查落实本所审计结合的整改情况,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上路稽查的组织工作,适时开展夜检,及时上门催收欠款,抓好查漏补征。

7、完成上门、上路,目标承包及领导和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三、征稽人员工作制度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因迟到、早退影响工作者扣“活工资”1%,旷工一天扣“活工资”50%。

2、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事,杜绝买菜、打毛线、吵架、下棋、开玩笑等不良行为,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

3、为了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安静的办公条件,办公时间严禁带小孩。

4、坚持上班着装,做到整洁、端庄、不穿便服上班,不穿拖鞋(微机室除外)工作,违者一天(次)扣“活工资”2%。

5、坚持每周下午业务会议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工作中疑难问题在会上商量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

6、出门办事、进帐、追款、稽查应向科室及所领导讲明情况,说明去向、时间,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十四、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我市征稽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征稽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规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征收稽查处除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征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各级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各级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第八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第九条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一条录用征稽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招考公告或推荐;

2、对报考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除国家和省领导机关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地(市)级征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录用于地(市)处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专业人材可以酌情考虑)。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四)考核

第十五条地(市)、县两级征稽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对部门和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地(市)、县两级机构在月度、年度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管理科室,也可以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月度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应先由部门和个人总结,由考核机构按照年度目标对照检查,在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小组和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对各级领导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年度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不称职、称职、先进、标兵、模范。并以文字卡片形式,记存入档。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征稽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五)奖励

第二十二条征稽机关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征稽工作人员经予奖励。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说法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进,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征稽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受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在执行公务,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8、在对外交往或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中,为本征稽部门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四条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征稽机构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征稽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征稽工作人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纪律

第二十六条征稽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2、,贻误工作;

3、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贪污、盗窃、行贿、受贿;

4、,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5、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8、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11、打架、骂人,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2、违反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3、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征稽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依照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九条处分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条给予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级机构的相应权限,行使各自的管理职能,所级、科级单位有权给予本部门职员,警告和建议记过处分,记过处分必须报处审核、备案,处级单位有权根据所级、科级单位申报的情况,以及个人表现情况,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处级单位同时有权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职员撤职、开除处分,但必须报主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征稽工作人员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征稽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的,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职务升降

第三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何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晋升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征稽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备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三十六条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2、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4、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七条晋升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征稽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根据征稽工作人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八)职务任免

第四十条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征稽部门各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征稽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征稽部门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优化组合中不能胜任工作,离岗待业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四条征稽机关必须按照岗位设置原则,安排工作人员岗位(退职位)。

征稽工作人员在未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九)培训

第四十五条征稽机关根据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职位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征稽工作人员的培训,应严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征稽工作人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征稽工作人员培训的方式、方法,由省、市两级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十八条征稽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征稽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五十条征稽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

(十三)申诉控告

第五十一条征稽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自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申请复核的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对于单位及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五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五十四条征稽机构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十四)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征稽处负责征稽工作人员、所属征稽机构的全面综合管理指导工作。

县、区级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征稽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十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市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2、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征稽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3、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励及辞退国家征稽工作人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4、对不按照公正、合理、团结、高效的原则实施优化组合的,予以批评、纠正。

征稽机关按照征稽机构、征稽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制定规定的情况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征稽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五)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置

第五十七条征稽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14号文件执行,并实施其管理职能。

第五十八条各级征稽管理机构的征稽工作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总体原则下,采取优化组合的方式,使用和配置各征稽岗位人员。优化组合原则规定如下:

1、征稽部门领导人员按照规定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2、处管科长、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处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3、处管副科长、副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各科、所正职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4、各所、各职能科室其他负责人,由各所领导集体研究,报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审批任职录用;

5、各科、各所征稽工作人员,在不违反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业务素质,政治思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业务素质,政治思想素质,由各科、各所通过优化的方法,进行录用。

优化组合掉岗的征稽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后,经所在部门同意,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培训期间只发固定工资。培训后,上岗仍不合格者,单位将给予该征稽工作人员三个月时间联系调出。(此时间只发固定工资),三个月仍不调出的,征稽机构将按照本制度予以辞退处理。

第五十九条优化组合工作,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实施,对组合掉的征稽工作人员必须报备案,对本单位、本部门所需求的外部人员,必须向处机关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批准后,才能调入。

第六十条优化组合工作,必须从业务工作实际出发,不得徇私情,图报复,搞个人小团体,若有违反者,征稽机构将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在优化组合工作中,征稽工作人员针对处理意见,有权按照本制度第十三章条款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十六)附则

稽查汇报材料第8篇

一年里,我努力融入到新的工作环境,学习并熟悉新的工作内容,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和处室领导同事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按照重点项目处工作的分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围绕重点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先将我这大半年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情况如下:

一、思想政治:

重视理论学习,坚定政治信念,积极参加党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针对自身工作特点,学习有关文件、报告和辅导材料。根据新的学习要求,利用通讯工具,学习和领会新时代的精神,通过关注廉洁广州公众号,时刻接收新的会议精神,通过党员微教育,学习党会议精神。

二、工作总结: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融入新的工作环境,根据新的工作要求,熟悉新的工作内容。

初到重点项目处,我的岗位是综合文秘岗,负责部门的内勤,部门文件的拟办,考勤等行政事项,同时兼重点项目系统管理,数据汇总以及其他领导交代的任务。

虽然工作内容繁琐,但是这样的工作特点使我很快熟悉工作内容和流程。OA上文件的拟办以及相关文件的办理回复,让我尽快清楚工作内容性质流程;重点项目管理系统的管理、数据汇总,让我熟悉重点项目处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任务。

在领导的支持下,协助部门同事完成我区攻城拔寨作战图的图册汇编、内容校核,并于5月底正式印发。负责2016年我区财政项目稽查和后评价的相关收尾工作,分别印发了3个后评价项目和7个稽查项目的稽查意见和整改通知书。随后两区深度融合,协助部门同事完成上半年度工作报告、工作交接。8月协助领导以及处室同事开展了2017年的攻城拔寨项目的督办工作,9月协助完成在建重点项目的现状的资料汇总,汇编,10月完成申报2018年省市重点项目资料的初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