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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1 17:10:24

稽查管理论文

稽查管理论文第1篇

1.加强认知,全面提升人员意识

围绕上述内容合理设置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内容,对各项营销稽查管理项目进行明确,从而保证员工能够充分了解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体系,正确认识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内容,更好地配合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工作。要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到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活动中,使员工在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认知和能力,最大限度降低营销事故。

2.规范体系,创新稽查管理模式

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对营销稽查管理体系进行规范,在营销稽查、电费计算、电价监督等基础上形成层次化稽查管理体系,把握好稽查管理结构,层层深入、循序渐进,从而构建三中心、分层级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体系。上述体系构建后要完善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制度,在分层级管理体系上形成针对性管理策略,确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全面细化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内容,为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工作的落实构建良好的规范。除此之外,电力企业还要对稽查管理重点进行强调,把握好营销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各个营销部门的业务流程进行合理把握,确定好业务交叉,最大限度降低业务重复造成的浪费。

3.创新技术,引入新型管理方法

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工作落实的过程中要不断引入新型技术,结合国内外先进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方法,合理设置自身管理途径,从而实现管理工作的全面优化,从根本上提升营销稽查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建设水平。当前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技术优化的过程中可以在传统人工基础上合理设置信息监测技术,以内查为主、外查为辅,运用信息化平台对电力企业营销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确定营销状况。要在营销业务技术基础上完善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功能模块,将其与信息平台结合在一起,形成全过程闭环管理结构。

二、总结

稽查管理论文第2篇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三、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3、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五、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税收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促进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权,意义重大。税务稽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税务稽查制度在我国实施10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待改革,对其理论和制度构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选取制度的核心进行改革构建,从而成为税务稽查的制度基础。从长远的角度看,税务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税收法治和和谐社会构件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王伟城《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务稚查体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改革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2】《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祝务所和按服国务院挽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贺邦靖:《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依法枪查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讲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5】《税收征管法》第54~58条。

【6】赵明宇:《浅议现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与稽查的协调》,镇江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

【7】参见李青《税收管理》,第118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参见刘次邦、《美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启示》,载《涉外税务》,2006(l2).

【9】参见李青编著《税收管理》.第121~121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参见张跃建、陈友福《德国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稽查体系及借鉴意义》.载《税收与企业》,2003(1)。

稽查管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 偷逃税款 博弈论

■一、博弈论简介

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 的选择受到其他人或其它组织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他的选择也影响到其他人或其它组织选择时的决策和均衡问题。

在税务稽查中,税务稽查机关作为稽查主体,通过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打击税务违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总是希望降低税负,实现利益最大化。双方各自依据对方策略,做出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策略选择,从而形成偷逃税款―税务稽查博弈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策略、行为选择和博弈结果会对税务稽查产生显著的影响。

■二、税务稽查机关与纳税人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均衡分析

(一)基本假设

首先,博弈双方包括税务稽查机关与纳税人。纳税人共有两个策略,分别为“偷逃税款”和“不偷逃税款”;税务稽查机关也有两个策略,分别为“稽查”和“不稽查”。此时,纳税人与税务稽查机关之间的博弈属于非合作博弈。

其次,假设纳税人通晓税收法规,能够准确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款并且知道如果偷逃税款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此时,纳税人与税务稽查机关之间的博弈属于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弈。

最后,我们假设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T(T>0),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为F,同时税务稽查机关进行稽查的成本为C。U为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V为纳税人的期望收益。

(二)通过上文的假设,我们可以建立其一个简单的纯策略博弈模型

各种战略组合下的支付矩阵如下表:

由上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在T+F>C的假设下,不存在纯战略的纳什均衡。如果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机关的最优战略是稽查,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不偷逃税款;如果纳税人不偷逃税,税务机关的最优战略选择是不稽查;如果税务机关不稽查,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偷逃税款;如此等等。但是,尽管上面的模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却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我们假设纳税人以p的概率选择偷逃税款;税务稽查机关以q的概率选择稽查。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税务稽查机关的效用函数如下:

U(p,q)=q[p(T+F-C)+(1-p)(T-C)]+(1-q)[p*0+(1-p)T]

对上述效用函数求q的一阶导数,得到税务稽查机关的最优化条件为:

给定偷逃税款概率p,税务机关选择“稽查”(q=1)和“不稽查”(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p,1)=p*F+T-C

U(p,0)=(1-P)T

由均衡条件,令U(p,1)=U(p,0),最终得到:

p*=C/(F+T)

同理,纳税人的效用函数为:

V(p,q)=p[q(-T-F)+(1-q)*0]+(1-p)[q(-T)+(1-q)(-T)]

给定稽查的概率为q,纳税人选择偷税(p=1)和不偷税(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q)=q(-T-F)

V(0,q)=-T

由均衡条件,令V(1,q)=V(O,q),最终得到:

q*=T/(T+F)

即本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纳税人以C/(F+T)的概率选择偷逃税款策略,税务部门以T/(T+T)的概率选择稽查策略。

由解p*= C/(F+T)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概率取决于税务稽查成本C、应纳税额T和罚款F,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概率与税务稽查成本成正比关系,与处罚力度成反比关系。即税务稽查成本越大,纳税人越有可能偷逃税款;税务处罚力度越大,纳税人越不敢偷逃税款。

由解q*=T/(T+F)我们进一步看出,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取决于应纳税额T和罚款F。也就是说,当税务处罚力度大到某种程度时,将会使偷逃税者望而生畏,打消偷逃税款的念头,从而降低了税务稽查概率。

■三、优化税收稽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1、 重点突出,合理确定稽查比例

从p*=C/(F+T)我们可以得出: 纳税人应纳税额T越大,纳税人逃税的概率P越小。在现实中,大企业往往更注重社会形象,偷税被查处对他们的影响远远大于罚款F。因此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应有所侧重,将中小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于其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q*= F/(F+T),0.5T≤F≤5T,得1/6≤q*≤2/3。因此,税务稽查机关应按照罚款额(处罚力度)的大小确定一个合理的稽查区间。这样既能降低稽查成本,也能提高稽查的效率。

2、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稽查的威慑力

博弈的均衡结果表明:税务机关对偷逃税查获率越高,处罚措施越严厉,纳税人偷逃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一些纳税人就会铤而走险。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的税务稽查机关不能严格执法往往以补代罚,或处罚比例相当低,惩罚制度未能得到真正贯彻执行,税务处罚的威慑力没能达到体现。这正是纳税人偷逃税款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应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稽查的威慑力。

3、深化机构改革,降低稽查成本

94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体制改革,也相应建立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队伍。稽查队伍的分设一方面导致稽查资源的重复配置和严重浪费;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不利于稽查效率的提高和稽查权威性的维护。笔者认为: 将稽查从国、地税局中分离出来,在省级以下,设立若干个区域性稽查局,从而形成独立的三级垂直税务稽查系统。这样不仅能减少纳税人接受稽查的成本,也能优化稽查资源的配置和效率。同时税务稽查将趋向于规范、统一和高效,从而真正实现稽查专业化,真正满足“重点稽查”及“征、管、查三分离”的要求。

4、加强稽查队伍的建设,提高稽查效率

一是要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二是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选拔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三是要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四是要引进激励竞争机制,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稽查管理论文第4篇

20*年10月,在市局党组和全体地税干部的真情支持下,我有幸被**地税局聘任担任廉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局长职务。这些年来,在市局党组和上级稽查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各单位领导配合帮助下,特别是在分管稽查市局副局长具体领导下,认真履行稽查局长职责,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廉江地税工作中心,以努力实现、全力履行稽查工作职责为主题,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为重点,完善稽查制度,强化稽查管理工作,创新稽查工作方式,全局上下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做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比较园满地完成了局党组交给的工作任务,认认真真地兑现竟职报告时对上级组织、本级组织及全体地税干部所做出的承诺。现将任职三年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强化政治理论和税务知识学习,与时俱进。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稽查工作,与时俱进。无论工作多忙,我都尽量做到新闻必看、法规必学、两刊(《中国税务》和《中国税务研究》)必读,用以认清形势和汲取新鲜经验,提高政治理论和税收政策法律水平,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艺术,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素养,增强了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和政治意识。在稽查学习方面,我主要以自学为主,在学习上级下发的业务文件的同时自学一些最新的税收政策,以此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

二、注重实效、创造性地开展稽查工作。

针对稽查局的实际,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稽查新机制,抓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和集中力量重点开展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加大举报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查处,做好建设渝湛高速公路税收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欠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辖区内的税收秩序,保障了我市地税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一)推行稽查准入制度“以税务检查承诺制为基础,实行开放式税务检查管理”的办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稽查准入制度核心是全面推行调账检查和纳税人检查承诺。实行调账检查,不仅在于控制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稽查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也是提高工作效率重要举措。

(二)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力求查深查细查透。根据上级局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按照行业开展检查的原则,我们重点开展对电力行业、烟草行业、房地产和家电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近三年共检查业户28户,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合计600多万元,入库500多万元,使行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得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以查促收的良好成效。

(三)抓好重点业户检查。按选案检查计划对重点税源业户进行检查,近三年以来,对廉江汽车运输总站、新华书店、廉江市供电局和广东烟草廉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查补税费1000万元,滞纳金6万元,罚款14万元,已入库300多万元,对未缴纳部分税款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追缴入库充分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

(四)狠抓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管理。我们加强对举报案件管理、查处和保密环节的管理,坚持“举必接、查必果、奖励兑现和取信于民”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三年受理涉税举报案件12宗,**地税稽查局交办涉税举报案件5宗,均已结案。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绩。

(五)以规范、效率为标准,深化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以规范和效率为要求,全年我们着重强化了检查后的审理、执行工作质量。一是切实加快了审理进度,在要求审理主动指导检查环节按要求完善证据和规范业务工作,减少退补案件的同时,内部挖潜,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短时间内完成审理;二是分层负责,层层把关,严格控制新欠税,同时,积极查找陈欠税款相关信息,采取措施压缩陈欠税。

(六)勇于探索,规范稽查案卷管理工作。为使稽查工作善始善终,使稽查案卷的整理归档更趋科学规范,我们先后向检察院、国税局和工商局等单位学习取经,结合稽查工作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案卷资料管理制度,对证据资料的归集、文书的使用、卷宗的装订等作了统一具体的规范要求,使稽查资料管理有章可循。

三、创建“精品稽查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要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推进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稽查干部的个人素质高低是关键。当前,我局稽查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复合稽查人员奇缺,因此,根据稽查工作特点,从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策执行水平入手,一方面加强政治学习,注意廉洁自律教育,一方面树立新的人才观,促进稽查人员业务技能从一般化向专业化转变。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类型和会计核算体系已经对稽查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过去“万金油式”的稽查人员已很难适应当前和今后稽查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选拔培养专业化人才,建立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干部的专业化水平,改变稽查人员“什么都知道,什么都不精”的知识结构,以专业化为重点,以创建“精品稽查局”为理念。发现、锻炼、培养稽查人才,造就一支专业型、专家型的稽查人才队伍,达到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在一流机制体制和一流的管理下做出一流的工作业绩,以高水平的稽查执法、规范的纳税服务来提升稽查效能,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树立一流的综合形象,真正把稽查局建成打击偷逃骗税的战斗堡垒。

四、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根据税收工作新形势,结合稽查工作特点,加强对稽查人员的管理监控,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及时发现廉政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实现“带好队,查好税”保一方平安。一是加强稽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制约,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坚决制止和防止、中饱私囊以及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努力从机制上铲除滋生消极腐败的土壤。二是要切实发挥稽查局局长“一岗两责”的作用。稽查局局长既要抓好稽查业务工作,又要切实履行“一岗两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履行好稽查办案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职责。

稽查管理论文第5篇

关键词:运政稽查;思政工作;创新;现状;对策

0 引言

构建和谐的运政,是社会和谐发展,国民经济水平稳步上升的重要环节。思想政治工作,在维护运政稽查部门和谐度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文明快速进步的今天,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已经不能满足运政稽查部门的发展需求。将更多的创新因素融入到运政工作实践中,有利于突出运政部门的特点,让运政部门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效力。

1 运政稽查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现存问题

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稽查工作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运政稽查部门凝聚力的重要工作。但是,在当前的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还存在工作思想落后、认知不足与工作方法单一的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认知不足。许多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认为,思政工作的开展是对稽查部门人力、物力与财力的一种浪费。对于这种可有可无的东西,无需给予太多的重视。这些工作者往往将经济利益作为稽查部门发展的唯一目标,认为经济效益决定了部门的生存与发展力,忽视了思政工作的意义。认知不足,就会让思想政治工作变成简单的传达文件,没有得到有效开展。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形式单一。在运政稽查部门不断规范与壮大的今天,稽查部门对于工作者的专业技能、知识水平以及个人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想政治水平,影响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方法单一,便会让思政工作缺少针对性,不利于稽查人员工作压力的缓解以及心理问题的解决。思政工作形式单一必然会导致质量下降,让稽查人员产生懒惰情绪,不利于工作热情的发挥。

第三,思想政治工作缺少系统性。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许多运政稽查部门没有建立完整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具体的实施计划,随意性较强。更有一些运政稽查部门只会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思想政治教育。这就使思想政治工作的预防作用得不到发挥,而成为了稽查部门的灭火器。

第四,思想政治干部缺乏。很多运政稽查部门都没有专门的思政工作干部,许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都在做运政稽查的工作,没有充足的精力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运政稽查部门的管理者较为重视工作人员的相关业务能力,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得基层的政工力量无法满足运政稽查部门发展的需求。

2 运政稽查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方法

做好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管理者重视思政工作,在人力、物力与财力上给予支持。只有条件充足,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政工作才能得以创新。

2.1 开发思政工作发展的新思路。加强运政稽查部门思政工作的创新力度,就要摆脱传统思政工作模式的限制,开发新的工作思路,给思政工作更多的生机。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需要具有更高的综合素质,全面学习我党的最新理论以及相关科学文化知识。打破传统的限制,做好工作思路创新。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从传统的灌输型向渗透型转变,不要再利用简单的填鸭式教育方法,将更多的先进思想观点融入到实际活动中,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应用先进思想,更有利于思政工作说服力的提高。其次,要加强思政工作的主动性,调动运政稽查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学习的积极性。在过去的思政工作中,稽查工作者一直处于思想政治学习的被动地位,很少在思想政治学习中进行自我教育与自我提高。加强他们主动性,让工作者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做好自我管理,有利于思政工作模式的转变。最后,要加强稽查部门思政工作的超前性。把握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不要一味等待上级的指令。根据运政稽查部门的工作需求开展创新思政工作,有利于工作质量的提升。

2.2 提高思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思政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对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高素质的思政工作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思政工作水平的提高。首先,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尽自己所能积极地去学习思政工作理论,建立有效的思政工作理论体系。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立场与工作方法,让这些科学的思想成为思政工作的指南。其次,思政工作人员要积极掌握运政稽查部门的工作技能,对最新的方针政策加以熟悉,做好思政工作理论的创新。只有了解了稽查部门的专业知识,掌握社会、科学、信息与经济多方面知识,才能让思政工作有更强大的基本。最重要的一点,思政工作者要坚持自己的政治观点,明确政治立场,提升自己的政治敏感性,做好个人作风建设。

2.3 加强思政工作机制的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因此,运政稽查部门的管理者要加大重视力度。要提高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政工作质量,需要得到全体人员的重视。建立专门的思政工作小组,由部门管理者任组长,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条件支持,全面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稽查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思政工作机制,使思想政治工作与稽查工作得以一体化发展。只有二者得到有效结合,才能让思政工作者了解部门成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选择思政工作的内容与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3 结语

综上所述,做好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会让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与方法得以丰富,给运政稽查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新的活力。对现存问题进行积极解决,给运政稽查部门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动力,才能让运政稽查部门的工作氛围更加公平与和谐,让运政稽查部门的工作质量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黄成华.浅谈如何在稽查队伍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3:116.

[2]杨力,霍远.如何抓好当前运政思想政治工作[J].安徽文学(下半月),2006,11:106.

[3]杜伏军.思想政治工作在构建和谐运政中的作用[J].科技视界,2014,

稽查管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电力营销;稽查;电力企业

作者简介:张国华(1969-),女,山西孝义人,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孝义供电公司,工程师。(山西 孝义 032300)

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6-0182-02

社会不断进步,电力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也在不断增长,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对于电力企业营销运行起着重要作用。电力营销稽查的主要职能体现在管理的领导、组织、控制和创新等方面,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针对企业电力营销工作的整个过程在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核查、管理和监督。营销稽查工作的有效、全面开展对于提高电力营销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树立良好的电力企业形象,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起着重要作用。电网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营销意识还不是很高,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在新出现的一些问题。目前,我国不健全的供电服务体系难免使得一些客户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例如电力营销稽查过程中一些关于营销数据信息的筛选、分析和识别的问题,相关人员的工作效率问题,稽查结果的反馈应用等问题。

一、电力营销稽查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电力部门为了更有效地开展电力营销工作,积极通过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对电力企业部门的内部实现有效的管理控制,积极协调不同企业部门与市场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应对电力营销市场上的各种风险,降低电力营销事故的发生率,规范电力营销市场,提高和扩大电力事业部门的经济效益。但是在电力营销稽查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电力营销稽查职能认识和定位方面的偏差、电力营销稽查方式和管理职能陈旧低效等一系列问题。

1.电力营销稽查工作重心偏离

我国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重心一般都放在用电费用的堵漏增收或者市场上各个行业企业的用电规范上。很多供电企业和单位过分强调防窃防漏的外查成效,从而忽视了用电企业内部营销管理全过程的跟踪考核、控制和管理,造成在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职能片面化、单一化。

2.电力营销稽查手段陈旧

在当前电力营销稽查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仍然采用传统的人工稽查手段,通过对复杂的数据和资料的逐条分析与计算,在分析结果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传统的稽查手段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稽查对象的抽查;二是对稽查对象的逐一彻查,在工作量小的情况下,该方法能够保证效率和质量,但是面对目前日益增长的工作需求,这种人工的稽查手段难以应对。而且,对于抽查和彻查来说,无论哪种方法都要管理台账、仔细核对报表等,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判断力,否则,稽查结果难免会出现一些主观错误。

3.电力营销稽查管理职能亟需优化

电力营销稽查本身也需要规范,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稽查制度不完善,在稽查过程中,难以保证对整个系统的全面掌握。我国稽查工作还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环形稽查系统,稽查成果也缺乏及时应用。例如,某项稽查活动结束以后,缺乏就稽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归纳、总结,缺乏进一步再跟踪调查分析,稽查的实用效果很难体现出来。

4.电力营销稽查人员素质结构需要提升

在目前工作中,一些单位对稽查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单位的稽查人员配备不足,有的稽查人员缺乏相应的业务水平,还有的稽查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够积极、主动。稽查工作难以深入现场,往往出现重形式,缺实质调查。即使发现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将工作和人际关系区分开来,问题无法得到及时反馈,最终造成问题的进一步扩大。

5.缺乏强大的营销稽查系统

很多电力企业和单位还不能提供完善的稽查系统,难以从源头上消除漏洞。由于缺乏对营销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实时的在线监控,问题的解决常常陷于被动状态。营销稽查需要人员或部门专职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标准,随时对各部门稽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稽查成效的考核。

二、提高电力营销稽查成效的建议

1.明确电力营销稽查职能

电力营销稽查通过对电力营销各个环节内控约束机制实现对电力营销风险的管理控制。“稽查”可以理解为“内稽外查”,内稽主要是指通过内部有序管理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务行为,“外查”可以理解为对企业或居民用户的用电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电力营销稽查对内要强化业务管理能力,高效服务营销生产,避免一些有害事件的发生,对外要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宣传用电有关法律,打击违约以及窃电等行为,提高公民用电的法律意识。

2.完善电力稽查管理制度

电力单位或企业要通过对营销稽查管理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结合自身实际与市场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具体规范的工作流程等对供电企业或单位进行稽查。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制定营销稽查管理方案、积极建立营销稽查体系和网络、明确相关分工,坚持依法办事、按章处理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营销稽查管理制度。

3.有计划地开展稽查工作

营销稽查工作是一项动态的、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因此,应结合本单位现状和发展需要,编制稽查工作年度计划和月工作计划以实现这项工作长效、有序进行。每月稽查计划应该根据上一月的工作开展实情,有方向、有重点、有层次的开展。将各项稽查专项任务分清层次、分步骤计划、报告,最后根据当前工作落实。

4.建立快速的信息反馈制度

要迅速对工作中的偏差进行及时纠正,就需要营销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实际工作和预期工作之间的信息。因此,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络和制度,保证关于实际工作情况的信息沟通顺畅,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制度,对于保证预定计划的良好运行实施,保证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都有积极作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还需要对营销稽查情况定期以汇总表或稽查报告的形式进行通报,针对问题进行分析,对于偏差信息要及时传递给被稽查的班组或个人,促使信息的快速传递和转达,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借鉴。

5.制订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电力企业部门要不断完善自身企业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建立完善的评价激励机制,就要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的考核。制定和完善营销工作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方式,在员工中间树立榜样作用,及时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正当的思想要及时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要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6.创新稽查管理手段

稽查管理手段坚持以内查为主,内、外查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信息化技术辅助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信息处理方面以及营销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速度和效率。通过营销技术支持平台和现有营销信息系统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对稽查对象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专业稽查,扩展稽查的内容和范围,跟踪细致分析营销各环节的工作实况,根据发生的异常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时找到线索,缩小检查范围,锁定重点,及时对问题进行解决,使稽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关的稽查管理人员要根据工作流程和计划有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以保证全方位的稽查,提高稽查的质量。另外,要通过使用智能化的稽查系统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稽查工作。

7.实现跟班稽查和网络稽查的结合

要有效地开展营销稽查工作,就要做好与电费核算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和配合,共享信息资源,不断拓展营销稽查工作范围,促进营销稽查工作的发展,能够提高营销稽查工作效率,从而达到共同提升营销工作质量的目的。在电力企业公司化、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大环境下,应不断推进供电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入发展,与此相适应,电力营销稽查工作也要紧跟时代步伐,转变理念,注重实效,构建起运营规范、服务优质、监督有力、市场适应能力强的稽查工作体系,不断拓宽稽查范围和层面,全面提升稽查服务理念,为创一流供电企业把好营销质量关。

8.配备高素质的营销稽查队伍

高素质的营销稽查队伍担负着供电企业或单位规范用电营销各环节流程和营销人员行为、组织开展用电检查及稽查工作、增漏堵收的重要职责。供电系统应该成立专门的营销稽查中心,专职人员按专业对营销业务、流程时限、用电检查、装表接电、电能计量、电价电费、抄核收等各项工作质量有始有终、循序渐进地逐项进行检查、督办。要想成为一位合格的稽查人员,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对不同岗位的稽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成立以稽查专职、稽查员等组成的稽查网络机构,完善电力稽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动员稽查工作人员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形成踏实务实的工作氛围。

9.完善全方位的营销稽查监控系统

营销稽查监控体系建设是“大营销”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国家电网公司营销的年度重点工作之一。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具有清晰的监控指标体系,它通过与SG1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用电采集系统、数据中心以及收费平台建立连接,覆盖的内容较为全面,可以实现对各部门、各专业营销相关数据的收集。灵活的监控稽查功能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管理要求对营销经营指标、工作流程、数据质量、服务资源等营销工作内容实现全面稽查监控,并可以实时监控任务处理和整改过程。用电企业或单位要努力落实全面监控、重点稽查的工作原则。结合企业自身特色不断深化监控系统的应用。首先,要紧抓制度建设,通过调查和讨论,针对稽查监控业务,建立健全相关的稽查监控管理制度。其次,要培训不同层次的监控管理人员,保证稽查监控人员的素质和质量。

三、结语

在营销稽查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辅助作用,建立了电力营销稽查系统,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整改问题、落实责任,针对营销稽查常效机制管理和建设提出了解决方法。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规范营销工作行为,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确保为电力客户、政府和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满意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欣航.浅析电力营销的信息管理模式[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28):43-44.

[2]石栋.营销稽查与电力系统营销管理[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7,12(2):77-79.

[3]王烨.电力营销稽核指南[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4]武顺良,叶和平.电费风险防范的实践与思考[J].供电企业管理,

2002,(4).

[5]叶荣霖.电力营销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7).

稽查管理论文第7篇

    上午好!首先感谢局领导和组织上给了我一个站在这里展现自己的机会。

    我叫其实,现年31岁,中~员,大学文化,经济师职称。现任农税局办公室主任.1992年参加工作,在大山财政所从事过农税征收、农税稽查、农财会计、文秘等工作,1995年调回县城,先后在财政局农税征收处、县财办、财政局办公室从事农税征收、综合管理等工作,但大部分时间是在农税局工作,1998年开始负责农税局办公室全面工作,XX年任办公室主任至今。

    根据竞争上岗的要求,我竞争的岗位是稽查队副队长,有局领导和评委们的支持,有同事们的共同努力,我有信心、有能力搞好这项工作,因为我有以下五点优势和有利条件:

    一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格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四年的基层生活,十年多的农税征管稽查工作,养成了勤俭好学,勇于吃苦,乐于贡献,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由于工作突出,在农税局工作6年多,被各级表彰22次,平均每年3.5次。

    二是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工作中,我从未放松过学习,通过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边学习,边实践,使自己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我主动利用业余时间自修完大学本科,考取了财政经济师职称。由于多年不间断的学习,极大地优化了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了工作技能,更好地服务了本职工作。

    三是有丰富的稽查工作实践经验。在乡镇财政所工作时,我就从事农税稽查一年多。农村税费改革后,因工作需要,我每年都多次参加过乡镇和县直的农税稽查工作。同时,我参与了农税稽查员守则、农税稽查工作程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为规范税费改革后全县农税稽查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对农税稽查工作可以说是了解深、业务熟。

    四是有较强农税稽查宣传调研能力。我一直关注和参与稽查工作。对国家关于农税稽查的政策法规做到了早学习、早了解,对全县农税稽查动态,做到了勤收集、勤调查,在农税局工作6年中共撰写了反映我县农税稽查工作特色的信息50多篇、调研文章20多篇,被盛市、县各级报、刊、台发表。为净化稽查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五是有较好的年龄优势。我正值而立之年,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敬业精神强,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秉承工作至尚的原则,无任何影响工作的不良嗜好,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如果能竞争上岗,我将不负众望,以为争位,以位促为,做一名称职的稽查队副队长。我的任职目标是:以“团结协作,规范程序,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原则,积极协助稽查队长开展农税稽查工作,查处农税征管过程中发生的偷、逃、抗、欠税案件,规范稽查工作程序,强化队伍素质建设,抓好稽查宣传调研工作,帮助基层征收机关搞好农税集中催收,在纳税人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农税稽查形象。我将从以下5个方面采取措施,确保任职目标的~完成。

    一是摆正位置,当好配角。稽查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而政策性强的工作。搞好团结与协作是做好稽查工作的前提。在工作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主观能动性,当好助手,当好参谋,维护集体团结,为抓好稽查工作尽心、尽力、尽责。

    二是突出重点,抓好催收。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协助乡镇搞好集中催收,是当前农税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将在稽查队的统一安排布置下,同全队稽查人员一道,继续发扬勇于吃苦、克难奋进的工作作风,协助乡镇搞好农税集中催收工作。

    三是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农税稽查在近几年才真正发挥重要作用,还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此,我将积极协助稽查队长,进一步健全农税稽查报送程序、农税稽查过任制等制度,规范稽查文书格式,从而提高农税稽查工作效率。

    四是注重实践,强化调研。农税工作一直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而农税稽查则是焦点中的焦点。我将充分发挥自身的专长,深入调查研究,及时采写出有价质的宣传调研文章,为树立良好的农税稽查形象做出自己的贡献。

    五是加强学习,与时俱进。新的形势,对农税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工作中,我将通过学习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学习农税新知识、新技能,更新思想观念,严格遵纪守法,力争在工作中形成动力,在创新中增加压力,在与人交往中凝聚合力。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我深知农税工作任务的繁重,稽查工作,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但我坚信,只要心里始终装着工作,时刻牢记政策观念、群众观念、敬业观念,就一定能做好稽查工作。如果我能竞岗成功,这是大家的厚爱和鼓励,我一定以踏实的工作作风、求实的工作态度、进取的工作精神,严格要求,恪尽职守,以实际行动履行自己的诺言。

稽查管理论文第8篇

关键词:审计式税务稽查;注册会计师审计;纳税检查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刍议审计式税务稽查与传统税务稽查、审计业务的异同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2日

一、审计式税务稽查与传统税务稽查

传统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而审计式稽查借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和流程,有模板可循,按照规定格式行动,更加程序化。

审计式税务稽查查前调取数据详尽分析,发现疑点,准备充分;而传统稽查选案往往没有如此详尽的查前分析评判,随意性较强。

审计式税务稽查后必须给企业提供纳税建议,而传统稽查只管追补流失的税款,疏于纳税服务。

审计式稽查各税统查,各生产经营环节统查,数据建模,内查外调,工作量较大。查前预警阶段下达自查提纲,让纳税人自查,鼓励引进社会中介帮助自查,自查从宽,检查从严,检查之前制作检查计划书,确定检查人员、检查方法、结案时间,结案时间到了仍未查结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可以延期。进户后先行告知纳税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纪律、举报电话等,纳税人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审计方要取得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申明书,明确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和义务,审计式税务稽查也要取得查前承诺,向被查企业送达企业承诺书,要求企业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否则将依法负有法律责任。检查过程重延伸式、解剖式稽查,资料、凭证、协议、合同、物资流与现金流、发票与货物等详细检查,各税种统查;而传统稽查往往是蜻蜓点水,虎头蛇尾,通常包括查前准备、实施检查、分析定案、审批、送达执行、立卷归档等六个环节。定案是税务稽查的终结性工作。在定案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即可送达当事人执行。

针对对象不同,审计式稽查工作周期长,工作量大,所以只针对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就没必要搞审计式稽查了。

传统税务稽查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复核、对账、调查、审阅、盘点、比较分析。基本方法主要有全查法与抽查法,顺查法与逆查法,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与控制计算法,而审计式税务稽查丰富了稽查的程序和手段,引入三大程序,即风险评估程序、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基础的抽样技术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成为可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推广使联网数据稽查成为可能。

二、税务稽查员稽查企业纳税事项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账目

税务稽查员稽查企业纳税事项以前也是手工为主,对象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现在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都是纳税事项证据的来源,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处理已经实现信息化,无论是稽查企业纳税事项还是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必须在计划和执行时对企业信息技术进行全面考虑。信息系统的使用,给企业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程序带来很多重要的变化,数据存储截止、存取方式以及处理程序影响到稽查的线索,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必须基于系统的数据来源及处理过程考虑数据准确性以支持相关结论。国家“金税”工程的设计和完善应该借鉴和联系“金审”工程,审计机关用得较好的AO2011(现场审计系统)完全可以类似地用于审计式税务稽查。加强对稽查人员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培训,借鉴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常用的审计软件,和软件公司合作开发适用于税务稽查的软件,完善和升级“金税系统”。我国审计署“十二五”规划中有“加大对国家信息化建设情况的审计力度,建立和完善电子审计体系”。笔者认为,“创新审计方法的信息化实现方式”依然会是发展趋势。

税务稽查主要环节有选案、检查、审计和执行。选案时难免有人为偏好,不同的检查组,在检查环节对相同的企业,检查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在审理环节如果检查不全面,审理也就无法全面,因此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意见往往一致,形不成有效制约制衡机制。执行环节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是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准则要求的,典型的像审计工作底稿三级甚至更多级的复核制度,重视审计服务作用,把握成果转化是关键。

税务稽查部门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稽查之前制作检查计划书,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稽查过程中形成稽查工作底稿,记载稽查过程、方法、线索、证据、处理意见等,整理汇总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不断完善中,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加强质量控制,税务稽查的相关计划、工作底稿、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引入复核制度。

事后廉政反馈,由税务监察部门寄发税务稽查人员廉政监督卡,由企业填写后直接寄往税务监察部门,不得由检查人员收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是经过评价记录而且要接受注会协会监管和财政部门检查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行为除了要加强纪检监督,也要加强第三方监督。目前,审计机关执行的税收征管审计是监督税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对税收征管机制、专项优惠政策和重大税收制度运行情况及效果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我国审计署“十三五”规划中还是要强调加强税收征管审计的,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减少税务机关越权行为。

三、账项基础方法与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税务稽查如果局限于涉税会计凭证和账簿的详细检查,只是以账项为基础,花大量的时间在对账合账上。例如,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税收征管,从征税环节看,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建筑业企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业务复杂。由于企业规模大,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内容丰富,需要的稽查技术也日益复杂,需要有效率的检查方法。20世纪五十年代起以内部控制测试为基础的抽样审计给税务稽查的启示是把视角转向企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会计信息赖以生成的内控,节约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是一种有效分配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的方法,用在税务稽查中,流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更有力于提高效率、规避风险。

四、审计式税务稽查模式与注册会计师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审计式税务稽查改进了传统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关键环节,引入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为稽查人员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稽查程序提供了重要基础,有助于稽查人员合理分配资源、获取充分适当的稽查证据。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中用的一些方法都可以类似地应用到税务稽查中,检查之前采用分析性程序,如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企业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同行业比对,财务信息各要素,各个比率及与历史同期的比对等,评估税务风险,确定疑点,利用各种联网数据进行计算机模型分析比对,做到事前详尽了解,发现一些重点疑点,带着重点和疑点进企业,一一检查清楚上述疑点,顺藤摸瓜,减少盲目性。

税务稽查停留在过去的账项基础就像处于详细审计阶段,仅依赖于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很多审计历史案例告诉我们,仅有实质性测试程序是远远不够的。税务稽查当然不能故步自封,要与时俱进。许多重点税源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方越来越纷杂,纳税人都在学习税法,合理避税,追补税收收入、以查促管需要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站在更高的视角,稽查程序更规范化,人员要有向注册会计师看齐的业务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怀疑态度,在稽查方和纳税人的博弈中才能赢得主动权。

稽查目标集中在发现重大涉税问题,要求稽查人员自始至终保持专业怀疑,并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深入了解企业及其环境,多渠道了解企业所处的行业及同行情况,发现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并评估财务报表发生重大税务风险;以风险评估结果决定稽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如果评估企业发生重大税务问题的风险很高,则需要特别的稽查程序;以风险评估决定收集证据的质量及数量:风险评估越高,所需涉税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强,数量也越多。控制测试用于评价企业内控设计与执行有效性,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似,了解企业的关键内控点,发现薄弱环节。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更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了解每个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掌握控制测试的方法,如实填写稽查工作记录。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实质性测试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具体有几百种详细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稽查手段,实际上远远不止这些手段。当然,稽查手段和审计方法在应用上是有区别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实测是针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漏报,税务稽查是针对企业涉及偷逃税款、违反税法的财务事项。

五、审计式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提供的管理建议

税务机关制发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还要附上对企业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建议,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详尽的向企业提出税务管理方面的薄弱点,由于审计式税务稽查是全方位税务检查,因此相应的纳税建议也较全面。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终结审计之前也要给被审单位出具管理建议书,建议对方怎样完善管理制度,提供合理建议。税务稽查执行方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广大纳税人当仁不让地提供纳税服务,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同时,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谢忠艳.税收审计式稽查的有关问题研究[J].天津经济,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