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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24 04:33:19

稽查调查报告

稽查调查报告第1篇

推行“阳光稽查”构建诚信纳税---对推行“阳光稽查”的调查报告 随着税务稽查由传统的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诚信纳税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为加快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就目前的税务检查工作而言,建立并实施新的检查机制和新的检查方式已势在必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现状分析与探讨 近年来,按照“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务局施,使稽查检查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实行了稽查检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内部工作的规范化,减少了随意性;建立了稽查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的设置,突出稽查执法正确率、检查结案率、税款入库率等;实行“查前准备制度”,即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偷税问题,进行科学的归纳分类,具体列举出来,要求每个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按照列举的项目条款,一一对照,细致检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审理把关的具体标准,开展案件复查制度,特别注意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准确查处问题,证据采集是否充分,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建立了检查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税务检查回访制度,不断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化企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证了监督的方式、程序、内容落实到位;开展稽查质量分析会制度,分析典型案例,评比优秀案卷活动,推动稽查质量全面提高.。 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严肃查处了一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规范广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正确认识运行新的检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我们在对税务检查工作的现状进行客观性分析与探讨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税务稽查工作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稽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稽查工作如何适应诚信纳税体系的有效开展等,值得我们正确认识和认真思考,同时应对现有检查方式加以完善和更新。 (一)“重点稽查”与依法城信纳税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税收征管,促进依法治税、防止税款流失。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稽查”的含义,必须与依法治税工作和整个城信纳税体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稽查检查其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受稽查检查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双方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和文明稽查,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为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奠定基础,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供了环境。 (二)税务检查监督制约机制急需完善。 稽查工作担负着打击税务违法和规范纳税行为的同时,税法也赋予了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权力,即对涉税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力。如何保证税务稽查部门和人员正确行使这些权力,既要防止超越权限用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又要防止成为不法分子腐蚀拉拢的对象。稽查检查不仅处在偷税与反偷税斗争的前沿,而且也处在了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历史与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稽查检查部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拒绝监督,只有主动接受监督,才能保护好自己。 当前稽查部门主要接受来自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征管、税政、法制等业务部门的监督。对通过认真分析选出并实施检查的案源要做到认真检查和反馈,对检查中不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向税政部门请示,对较大金额的案件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理定案。二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案件抽复查等制度,对执法办案中的不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从以上监督制约机制看出,各级稽查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制度,但对稽查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工作步骤及采取的方式方法,查处的真实情况是否公正、公开和透明等,还缺乏有实效、有针对性的监督。总之,要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建立起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稽查人员高效履行职责的同时,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稽查检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与时俱进,必须以人为本。当前,在稽查检查任务明确,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人员逐步得到充实与加强。但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不是稽查人员的数量不足,而是稽查人员的素质不高,与当前稽查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政治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稽查人员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但还是存在政治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2、能够独立查账和独立查办案件的人员较少,影响了工作效率。 3、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的人员少,面对企业的财务软件和电子商务活动,只会传统查账的稽查人员显得束手无策。 4、懂财会、熟悉法律知识、会操作微机的复合型人才极为匮乏,缺少竞争激励机制。 三、实施“阳光稽查”势在必行 为适应当前环境,在综合分析上述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阳光稽查”工作实施办法》。我局于今年建立并实施了“阳光稽查管理办法”一是“透明稽查”主要内容是“五项公开”、“八项承诺”,“五项公开”是指公开涉税案件举报方式,公开稽查工作程序,公开税收政策咨询电话,公开涉税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开执法监督方式;“八项承诺”是指文明稽查、透明稽查、查前辅导、事前告知、程序服务、限时稽查、调帐建议、补救服务.一是实现执法检查由“单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使纳税人和检查人员充分体验到了“阳光”的温暖,为铸就税企诚信奠定了基础。二是“查前辅导”是指根据每月检查计划对纳税人进行查前税收政策,辅导的制度,主要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在被检查前掌握税收政策,明确责任,认真自查,并自行纠正纳税中的问题,变“重在罚后教育”,为“重在罚前辅导”此举可谓是“心系法律,情系纳税人 ”。三是向被查对象发放“阳光稽查监督跟踪卡”,由企业在检查完毕后,邮回监察部门,坚持廉政教育在先,予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勤政廉政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四是实行查后回访反馈制度,从制度上要求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案、照章办事,有助于干部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进而提高税务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一)“阳光执法检查”的建立与实施,确立了公开、公正、透明的检查新机制。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范围、工作目标以及税务违法案源线索对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行为是由具体税务人员来完成的,在稽查人员同纳税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的感情因素和个人意志很容易同执法行为相混淆,而使执法行为失之公正。这就要求稽查对象的确定应该是客观公正的,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纳税人接受稽查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只有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安排检查任务时应注意: 1、规定检查标准、办案期限。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期限,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2、在稽查检查中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即在检查中对检查的内容、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时间等顺时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要说明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理意见、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的所属期间等。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交审理人员审理。上述办法的实施将检查人员的一举一动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二)“阳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公开了检查程序,促进了企业与税务检查之间的关系。 “阳光稽查”是新事物,是对“诚信纳税”的肯定,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阳光稽查”的推出旨在提高稽查工作透明度,实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并举,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实施“阳光稽查”要求公开税收政策、办案程序,对税务稽查实施、执行环节及处罚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让纳税人了解稽查的每一个环节,感受阳光下的稽查工作模式。具体来说,实行税务稽查查前辅导和查后反馈制度,稽查人员在下达检查通知的同时,向被查人发放“阳光稽查跟踪卡”将被查人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和稽查办案纪律、廉政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告知被查人,由被查对象独立填写廉政信息反馈卡邮寄到县局监察科,增加稽查透明度。 (三)“阳文秘站: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使检查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和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通过开展“阳光稽查”看,最为明显的是检查人员的各方面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检查工作思路进一步清晰了,增强了对检查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二是具备了检查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三是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得到提高,能适应稽查工作能征善战、能说会道的要求;四是具备了检查工作所要求的综合素质;五是具备了一定的创造能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所创新;六是具有了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敢于面对各种偷、逃、抗税行为;七是思维方式增强了,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 (四)“阳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进一步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坚持廉政建设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启发式教育,筑牢干部的思想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实行查前公示制度,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前,先要递交《阳光稽查监督跟踪卡》,让纳税人监督稽查人员是否公正执法,使稽查权力置于纳税人监督之下,从机制上预防不廉洁行为发生。自今年开展实施“阳光稽查”以来,以规范严格执法、强化税收服务、加强税企交流、铸造税企诚信为宗旨,切实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纳税人的查前辅导培训,进行走访交流,并开展查后辅导整改和廉政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工作,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好评,取得了纳税人的信赖。在今年稽查工作中,共计发放并收回“监督跟踪卡”120余份,收到意见和建议12条,解决实际问题9件,今年上半年在县纪委组织的行风服务承诺检查评比中,我局被评为优秀单位。 综上所述,只有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努力创新,才能使各项工作得到完善和发展。通过对“阳光稽查管理办法”可行性分析,我们认为它顺应了时展的需要,满足了当前经济环境的需求,更加符合了税务检查一要严查、二要严打、三要重罚、四要规范纳税行为、五要监督制约的稽查检查工作要求,是值得全市稽查检查系统借鉴并推广使用的。

稽查调查报告第2篇

一、实施电算化企业稽查的动因

××市现有年纳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136户,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较高,应用电算化对会计信息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占82%,其中使用用友、金蝶、浪潮软件68户,约占电算化总户数的61%。去年重点税源企业入库税款6.3亿元,占总收入的81.5%,因此,抓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也就抓住了组织收入和税源管理工作的“牛鼻子”。

会计电算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推进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另一方面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一是稽查线索更为隐蔽。在手工会计记账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都以书面形式反映,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可见的线索检查证、账、表之间所反映的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中,会计和财务的业务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难以直观地看到其处理过程、修改和删除等痕迹。二是稽查内容更为广泛。会计电算化系统特点决定了稽查内容的变化,增加了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和控制能力的审查。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记账的计算错误机会大大减少,但系统应用程序出错或非法篡改也同样出现错误的会计信息。三是稽查技术要求更高。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如仍采取常规的稽查方式,就不可能达到稽查目的。

强化对电算化企业的稽查成为外查偷逃、内促征管的必然选择,其中科学管理方式的应用、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打造、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成为重要基础。一是先进管理方式的充分应用。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应用现代管理方式,先后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以及学习型组织,实现了过程监督与结果控制、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等的有机统一,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轨道,干部职工的创新意识、参与意识持续提升,对应用新型管理手段具有很高的认同感。二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锻造。整支队伍知识层次高、知识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10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达85%,取得会计师、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占30%,10名同志进入了国家、省级人才库,有些同志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多师”于一身,他们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三是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全局人均微机达到24台,内部网络连接达到100m光纤传输,100%干部达到计算机中级操作水平;建成了覆盖内部、联通外部的网络系统,全局95%以上的工作均通过计算机操作、网络运行,网络成为办公、学习、交流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工作手段已经得到了根本性改造,工作运行的规范化程度达到了较高水平。

二、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电算化企业稽查质效

为满足对电算化企业稽查工作要求,形成管理合力,对内部稽查机构、岗位及职能进行适当调整。抽调00名精通企业税收管理、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成立电算化企业稽查组,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稽查方式和标准,对全市实行电算化企业稽查权限上收,直接进行专业化稽查。

完善相关制度。一是规范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要求凡是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一律将正在使用或将要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说明报送备案。同时,对于升级的与原会计软件发生版本变化的会计软件,要求纳税人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提前报送备案。为制定稽查方案、实施稽查,做好查前准备创造条件。二是制定《××市地税局对会计电算化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稽查内容、方式、方法,加强对电算化企业稽查的管理。

细化工作流程。一是调取账目。在调取企业的电算化资料前,告知其征管法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责任,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保证调取账簿资料能够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数据提取。利用查账助手中的数据采集模块,全面扫描计算机中财务数据,对检索到的财务数据,按照要求,全面、完整的进行提取,便于发现被查单位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情况。三是数据比对。对取得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和查询,并与核心征管数据库数据、财务报表数据等进行比对,将企业使用的科目与软件的标准科目进行调整和对应,确保统计、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四是细查疑点。通过提取的财务数据自动进行智能的分析,对发现的异常自动进行归集汇总。如在对某房地企业成本项目的检查中发现成本变化有异常,利用穿透式查询功能用鼠标直接点击相应成本项目,直接查看到该月成本的具体内容与记账凭证,高效完成查看总账、明细账、电子凭证等财务资料工作,大大减少了稽查人员翻阅、查找、计算等繁杂劳动,可迅速查找出案件的突破口。五是归集问题,生成稽查底稿。利用提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税务检查资料库,资料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历年的销售、成本、费用、利润、主要产品的单位价格、单位成本、单位利润以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详细资料。稽查人员运用按行业、主要收入项目或主要产品分类计算比较,建立各行业历年各主要收入项目或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利润、销售成本率、销售费用率、投资利润率等指标体系,作为各行业、各收入项目或主要产品的盈利水平的对照参数标准,便于今后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与企业原申报数据进行比较,判断其差异的合理性,从而确定其纳税的正确性。如对某机械制造企业的检查中,稽查人员通过“大集中”软件查询系统发现该企业,

20*年销售收入1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申报缴纳,20*年度缴纳税费830余万元。尽管从税款缴纳和税负方面看不出存在明显问题,但利用软件趋势对比及穿透式查询等功能进一步分析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发现在存货账面存货与分析推断相差100余万元。检查人员经过进行实地检查,该企业虽然应用了会计电算化进行核算管理,但账务设置混乱,库存商品账不核算,设置的所谓存货账户核算的实际是原材料,并存在隐藏销售数量等问题,最终该企业共计应补缴税款39万元,滞纳金4.04万元,并处以罚款19万元。

注重双查结合。针对电算化企业稽查不太完善的基础上,注重以手工稽查和计算机查账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稽查线索和证据,既便于发现问题,又有利于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要求被查单位打印标准式财务报表,同时结合原始凭证,运用传统的稽查技术,分析和核对报表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参照同类行业的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等综合指标进行分析,寻找出稽查方向和突破口。同时,将有关电子数据按传统会计账册形式编织成三栏式简易账户,建立模拟人工会计表格体系,并运用传统顺查、逆差、全查等方法去稽核,寻找疑点,然后运用调查方法和分析方法获取稽查证据。这样虽然工作比较繁琐,但仍不失为是当前条件下开展税务稽查最有效的手段。同时,针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特点,我们还对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检查:一是数据完整性的检验。注重了数据归集输入错误、故意不按规定数据作出调整等问题。二是凭证顺序号的检验。在财会电算化系统中,业务收入应按其发生的时间自动编号记录,如发现缺号则应查明缺号原因。三是大笔整数业务检验。避免关联企业不实的业务往来,甚至直接虚列费用的办法。

重塑知识结构。会计电算化软件品目繁多,软件形式各异,造成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应付各类电算化软件。为此,我们通过多种培训方式,大力提高稽查人员计算机操作技能,利用现有综合征管软件和办公软件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在开展电算化税务稽查前能够进入综合征管软件查询被查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等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税负率信息、会计电算化信息等,掌握被查企业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做好查前分析,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检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务系统的金税信息和银行对账单信息通过资金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报税、滞留发票信息所反映的物流信息进行比对,判断被查业务的真实性和有无账外经营嫌疑,同时能够直接面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熟练进入系统查验程序设置,会熟练使用查账软件,在纳税人授权并设置查询用户的前提下能够进入系统熟练查询;检查后,能够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监控稽查执行入库信息,对予逾期拒不执行入库的纳税人,除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外,能够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内开展网上协察工作,并向基层分局发出提示信息,协助执行。同时,还可以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对被查企业进行查后跟踪,掌握检查前与检查后税负率的增减变化情况,将以查促管和整顿税收秩序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工作质效大幅提升。传统手工操作,既要翻阅企业账簿、记账凭证,又要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费时费力。如分析性复核工作,以前手工操作时,需要人工收集大量数据资料,数据的整理、填列和计算也需要大量时间。而在会计电算化稽查环境中,利用原始电子数据,借助工具软件,原来需要5-7天才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只需2-4天。

稽查广度有效拓展。手工查账对一些业务量大的业务,一般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检查方法,检查、核实比例较低,而通过数字化查账助手软件,只需制作一个模型,几秒钟时间,即可把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凭证筛选出来,从而得到一个详细、具体的结果。例如:要对账簿中的人员工资进行汇总以检查与报表数是否相符,用工资对应的标识进行筛选,所有科目中的工资自动都被筛选出来,准确率达到100%。

稽查调查报告第3篇

一、地方部门对规划督察工作充分认可

郑州市规划局表示,规划督察员进驻后,有力推动了郑州城市规划的实施力度和效能。一是督促郑州市规划局在依法依规行政、增加规划透明度、合理处置群众等方面下功夫,使规划局工作获得了领导和群众的普遍认可。二是规划督察员的权威性对违法违规者产生了震慑作用,促使一些违法违规的“硬骨头”项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三是督察员向市领导提出理顺规划执法体制的建议,得到了市领导的重视和认可,市政府已决定由市规划局行使规划执法权,这对有效监督规划实施具有长远意义。

郑州市规划局对如何完善规划督察制度也提出了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督察员工作制度;二是要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督察员权威性和影响力;三是要增加督察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发挥成功经验的带动作用。

二、规划督察员提出完善规划督察制度的建议

部驻郑州规划督察组表示,督察工作得到了河南省建设厅、郑州市政府、市规划局的大力支持。目前,督察工作的难点是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不具体,如要参加哪些会议、要查阅哪些资料等方面都不够明确,规划督察工作成效依赖于督察员个人工作能力和地方配合程度。因此希望部稽查办进一步完善规划督察制度,一是要细化督察员工作规程,提高工作规程的可操作性;二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和经验交流制度,提高督察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三是要研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确保规划督察工作的效能。

三、王早生主任对规划督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王早生主任指出,城乡规划是优化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和引导调控城乡建设的法定文件,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总书记、总理强调要搞好规划的实施监督,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姜伟新部长最近提出“要以城乡规划督察为抓手,推进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在地方的积极配合下,规划督察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今年9月我们向全国34个主要城市派出了50名督察员,实现了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全覆盖。

王早生主任强调,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正如郑州市规划局在汇报中提到的,规划督察员对违法违规者具有震慑作用,促使一些重大违规行为和难点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也督促理顺了城市规划执法体制,加强了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但是,规划督察制度仍然处于初创阶段,还有不少地方需要探索和完善。

王早生主任要求,规划督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制度、扎实工作、深入实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一是要把握好规划督察工作的定位,努力做到“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规划督察工作的本质是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事前和事中监督,是维护规划权威性、严肃性的有力手段,是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规划督察员要牢固把握督察工作的定位,妥善处理和协调督察与被督察的关系,既发挥监督作用,又不干预地方部门的正常工作;既能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又不替代地方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既坚持督察原则,又不影响地方工作。督察员要时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把城乡规划执行好,为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规划督察员要加强和省建设厅的沟通协作。督察员和省建设厅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都负有监督责任,所以要互相协作,加强联系。督察员开展工作,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不回避、不越过省建设厅,落实工作还要充分依靠省厅。督察员都要和省厅建立日常工作沟通机制,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要抄送省建设厅。

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目前,多数督察组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个别督察组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稽查办今后将加强对督察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定期举办督察员培训班和经验总结交流会,也将通过网络、报纸等平台督察工作动态,使督察员之间能够互相借鉴、互相促进,进一步提高督察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稽查调查报告第4篇

我局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分级分类稽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稽查质量得到稳步提升,稽查效能得到明显提高,稽查威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不仅砺练了稽查队伍,而且实现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现就我市分级分类稽查开展情况谈几点体会和想法。

一、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必然受到税收信息化及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影响。而现有的稽查体制与税源专业化管理不相适应,税务稽查定位不够准确,稽查职责范围不够明确,相关稽查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推进稽查体制的改革和稽查制度的创新。分级分类稽查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推出的一种新型稽查工作模式,这一模式的推行,将有效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整合稽查人才资源,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同时对公正税务执法、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分级分类稽查的目的是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遏制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生,加大对涉税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体现了对合法纳税人权益的尊重,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建设,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呼声。

(二)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执法的效能。分级分类稽查采用集中选案、统一检查、交叉检查等组织方式,抽调各级稽查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活动,突破了稽查工作的地域界限,实现了稽查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格局,有利于整合现有稽查资源,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实现各级稽查部门之间的才力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一个规范互动、协调高效的稽查网络平台。同时,也有利于上级稽查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规范下级稽查部门的规范执法,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减轻当地执法部门的压力,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干扰,有效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以查促管、以查促查。通过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实施分类查处,有利于深入分析、总结和研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征管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通过对同类稽查案件的剖析,有利于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和规律,总结和提炼案件查处的方法、经验,促进税务案件查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查处,特别是对大要案的查处,有利于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规范税收秩序。

(四)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干部业务水平。对于经济相对落后、规模以上纳税人较少的县(区)的稽查干部,参加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检查,对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查帐技能有很大帮助。统一检查、异地检查、省市联动和市县联动等稽查工作方法,为税务稽查干部创造了交流、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有助于提高税务稽查干部应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我市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现状

(一)出台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市地税局按照纳税人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对全市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确定相应的稽查主体,由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分级分类稽查的原则,组织实施稽查。

每年1月底前,由各县、区地税局统计上报辖区内重点纳税人名单,市地税局以统计名单为基础,结合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市地税局稽查局确定分级分类稽查范围外纳税人的检查,由县、区地税局根据征管权限确定。市地税局当年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由市地税局稽查局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县、区地税局不得再列入本级当年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如遇群众举报,县、区政府交办等情况需要专案检查的,县、区地税局应及时上报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稽查实施主体。

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重点纳税人检查终结后,将检查结果及稽查建议反馈县、区地税局,以达到以查促管的作用。对市地税局确定检查的重点纳税人的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县、区地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终结后,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地税局(稽查局)。

(二)具体做法

在试行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我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有以下几点:

1、试行集中统一选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专项检查指令性、指导性计划,结合重点税源管理情况,首先由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征管软件调取征管信息,进行数据分析,选取部分备查纳税人名单下发县(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税务稽查指导性计划,然后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结合日管和以往年度涉税检查情况,对备查名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局稽查局,最后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经报批后,以文件形式下达稽查任务书,由县(区)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2011年度我局共对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资本交易等行业和项目进行集中统一选案73户。

2、组织开展重点税源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每年由市局从征管软件中调取重点税源征管信息,进行征管数据比对分析,通过对以前年度重点税源稽查案卷剖析整理,总结重点税源发案规律性,并结合日管工作中掌握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大额投资筹资、资本交易等涉税信息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后,首先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市局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确定最终被查单位名单,由市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

3、开展异地交叉稽查。

市局根据掌握的企业征管信息及企业核算状况,结合县(区)局上报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或部门,确定异地交叉稽查被查对象,由市局从全市稽查人才库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

三、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制约因素

(一)“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欠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既是稽查职责要求,又是提升稽查效率和稽查执行力的有效途径;既是以查促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又是规避执法风险的有效渠道。目前,征收、管理、稽查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不够通畅,主要表现在信息交流共享层次不高、利用水平较低、协作运转效率不高、协作范围不宽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分级分类稽查的全面推行。

(二)征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由于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所管辖重点税源户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只能通过征管系统信息了解重点税源户的涉税变动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征管信息内容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审核不严格,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数据分析的质量和稽查选案的准确。

(三)稽查人力资源不足。稽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到15%,而现有稽查人员真正在一线检查岗位上的不足50%,并且大部分工作精力集中放在年度上级布置的专项稽查、外地协查和举报案件的查处上,对其他工作则疲于应付,这一问题成为制约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的重要因素。

(四)税务稽查体制的制约。稽查机构的形式设立、职能配置、权限划分、上下级稽查部门间的管理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要求。如:抽调人员的检查权限、异地执法权限以及的文书使用、稽查案件的审理、执行及入库级次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税务部门内部的计划、税政、法规、征管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及时为稽查部门提供税源资料、征管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支持。稽查部门应及时反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建议,建立查前、查中、查后全方位的查管互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功能。要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主题、反映各种业务情况的综合的业务数据分析系统,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银行、财政、土地、房产等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使涉税信息的采集更充分、更及时。注重涉税信息资料收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科学确定税源分析指标,把经验分析、定量分析、宏观分析有效结合起来,为推行分级分类稽查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稽查调查报告第5篇

一、现状与问题

“流程管理”就是对所有税务稽查业务即“四分离”的每一个环节与全部业务岗位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即根据税务稽查过程中选案、审理、实施、执行四个步骤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建立规则,对整个税务稽查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这些环节加以规范和管理;“同步监督”就是纪检监察机构对涉税案件过程中检查人员的监督同步,对办理涉税案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时间与空间监督同步。

“流程管理同步监督”实施以来,收到较好效果,主要有:选案环节体现出科学性;实施环节体现出严密性;审理环节体现出程序性;执行环节体现出及时性,使稽查工作逐步走上行为规范化、工作制度化、监督有形化的轨道。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日益激烈,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日趋呈隐蔽性、智能性、多样化、跨区域等特点,面对新形势,给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稽查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与稽查工作的不相协调问题也逐渐显现。一是稽查人员相对交流少,多数稽查干部与稽查户熟悉,工作开展难;二是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既是税收前沿阵地,又是风口浪尖,随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腐蚀和干扰,使稽查干部的思想受到一定冲击,加之内在素质参差不齐,靠自身调节很难达到拒腐防变的效果,预防工作开展难;三是检查手段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就帐查帐的方式上,“稽查就是办案”的思想意识淡薄,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不高,查办案件难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在完善机制上做文章。

二、完善与深入

“流程管理、同步监督”这一管理办法,目前还处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在某些方面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我们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求深入:

一要在提高干部“两个素质”上求深入。随着经济的发展,涉税违法犯罪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作案方式日趋智能化、团伙化和职业化,作案手段也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任务和新挑战。因此,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稽查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稽查干部必须把强化学习摆上重要日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也只有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切实提高稽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稽查队伍成为学习型集体,才能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加强稽查干部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装备精良”的专业化稽查队伍,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树立稽查干部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

稽查调查报告第6篇

参加人员:所长、稽查中队长、办公室主任、征费班人员(4人)

征费班长整队、列队进场,并向评委团长报告

征费班长报告词:(着制服要敬礼)“团长同志,__征管所参加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演练人员应到7人,实到7人,队伍集合完毕,请指示,征费班长XXX”

团长:“__征管所演练XXX课目,按计划开始演练”

征费班长:是(敬礼)

征费班长转向队伍,整队(__征管所参加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演练XXX课目现在开始,要求大家在演练中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把演练任务完成好。立正、向右转、跑步走……把队伍带到演练地点开始进行演练)

……………………………………………………………………………

课目演练完毕,整队集合,带队跑步到主席台前报告

征费班长:(敬礼)“团长同志,__征管所演练XXX课目已全部演练完毕,请指示”

团长:“把队伍带回”

征费班长:是(敬礼)

把队伍带回原队列。

(注意事项:在队列中,参赛人员须遵守纪律,座姿端正,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离开队列和吸烟)

演练步骤

1、火灾事故

稽查中队长和征费班5人列队上岗(班长征费员稽查员监控员)进入各自岗位。

假设车辆在票亭车道上失火,监控人员发现火灾后立即报告所领导,并调整云台进行跟踪;所领导接到报告后与办公室主任赶到现场,指示稽查中队长封车道,指挥车辆;稽查员用干粉式灭火器进行灭火。火势严重由班长拨打119火警电话,并组织征费人员将票款转移到安全地方,火灾消除后要立即恢复正费秩序。

假设票亭内电线碰电着火,监控人员发现火灾后立即报告所领导,并调整云台进行跟踪;所领导接到报告后与办公室主任赶到现场,稽查中队长封车道,指挥车辆;稽查员切断电源开关,用干粉式灭火器进行灭火。火势严重由班长拨打119火警电话,并组织征费人员将票款转移到安全地方,火灾消除后要立即恢复正费秩序。

2、征费区受冲击,征费人员被围攻,殴打事件

稽查中队长和征费班人员(班长征费员稽查员监控员)列队上岗,进入各自岗位。

假设征费区受冲击征稽人员被围攻殴打时,监控人员立即调整云台进行跟踪,并向所领导报告,所领导接到报告后与办公室主任赶到现场,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了解事件发生原因,尽力劝说平息事态。由班长向110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办公室主任用相机拍摄现场情况出现无礼取闹并行凶殴打征费员,可迅速配合公安机关制服犯罪嫌疑人,事件平息后立即恢复正费秩序。

3、自然灾害事故

稽查中队长和征费班人员(班长征费员稽查员监控员)列队上岗进入各自岗位。

假设发生自然灾害时,监控人员立即报告所领导,并调整云台进行跟踪;所领导接到报告后与办公室主任赶到现场,指示稽查中队长和班长组织征费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将票款转移到安全地方,遇到有人员受伤时,齐心协力抢救伤员,稽查员把伤员转移到安全地方并及时报警求救,撤离自然灾害现场。事件平息后立即恢复正费秩序。

4、抢劫案件

稽查中队长和征费班人员(班长征费员稽查员监控员)列队上岗,进入各自岗位。

假设发生抢劫,监控人员立即调整云台进行跟踪,并向所领导报告;班长立即拨打110或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协同稽查中队长和稽查员保护售货员及票款,撤离现场。事件平息后立即恢复正费秩序。

5、车辆碰撞票亭等征费设施

稽查调查报告第7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稽查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统计稽查队伍建设,并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权限,行使统计稽查职能。

第四条统计稽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

(二)是否依法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依法按规定搜集、公布、使用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第五条省级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按照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统计稽点,制定并向市级统计稽查部门下达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

市、县(市、区)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统计稽查部门下达的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当地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和实施并向上一级统计稽查部门报送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年度统计稽查项目计划。

第六条负责实施统计稽查项目计划的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统计稽查组(以下简称"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组长。

稽查组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稽查的时间、范围、内容、人员分工。

稽查方案经统计稽查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统计稽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稽查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否则稽查对象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稽查的。

对稽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统计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统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统计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统计稽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稽查对象名称;

(二)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

(三)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对稽查对象的要求。

第九条同一统计稽查部门对同一稽查对象的稽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统计稽查部门发现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条统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时,统计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有关人员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稽查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人员在场。

第十一条统计稽查部门可以通过报送稽查、就地稽查等方式实施统计稽查,并按照国家取证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跨管辖区域取证的,统计稽查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代为进行,也可以派员异地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稽查事项完毕后,稽查组应当向统计稽查部门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统计稽查部门对稽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统计问题,应当对稽查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统计稽查意见书;

(二)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稽查部门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事业组织实施统计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统计稽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稽查基本情况向同级统计稽查部门报送备案;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统计稽查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同级统计稽查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建议的部门。

第十五条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报送稽查,是指稽查对象按照统计稽查部门规定将统计调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接受统计稽查。

稽查调查报告第8篇

第二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税务稽查告知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环节可分为税务稽查查前告知、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告知、税务稽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和税务稽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告知。

第三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逐一落实,并对当事人作出解释。

第四条稽查人员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报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当事人如果是公民,对其罚款2000元以上,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罚款10000元以上,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稽查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