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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方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07 02:17:15

供应商管理方案

供应商管理方案第1篇

关键词:供应链调度 有限信息共享 分布协商

考虑由客户订单管理者、中间商和服务提供商组成的三级供应链网络,并分别用不同的Agent来描述(见图1)。客户订单管理Agent首先针对订单需求,将其分成几种服务:原材料采购服务、零件加工服务、装配服务和包装服务,它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中间商,并协调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每个服务中间商Agent负责其中某一项服务,他们可以从多个服务提供商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每种服务可以有多个可选服务提供商,每个服务提供商只能参与其中一项服务。

假设整个项目订单的完成时间用DT表示,不允许延期。订单管理Agent在对订单进行各种服务分解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完成各项服务的时间约束。用I表示组成订单实现过程的服务集合;pti表示管理者所确定的完成服务的时间约束,sti表示第i项服务的开始时间;mci,mti分别表示中间商完成第i项服务所需的成本和时间。此时服务i的调度方案可表示为:{mci,mti},则订单管理Agent确定的初始总体调度方案可表示为:。(其中,下标S1~S4分别对应四项服务)。假设承担第i项服务的提供商的能力表示为{pcij,ptij},(其中pcij、ptij分别表示第j个服务提供商完成服务i的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

假设在分布协商优化之前已通过投标的方式确定各项服务的中间商,此时每个中间商中标时的标的就可看成初始总体方案。中间商的标的是以订单管理Agent根据时间需求和各项服务的要求为约束条件,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确定的。即对于提供服务的中间商而言,其局部方案{mci,mti}满足:

(1)

(2)

根据(2)式可知,订单管理者的时间需求相对于中间商所需的时间而言,通常存在一定的冗余rti,同时满足条件:rti=sti+1-sti-mti。

分布协商优化流程与算法

(一)分布协商优化流程

在确定了初始方案后,为了实现供应链总成本最优,需通过对各项服务间的时间约束与起始时间来进行调整。由于考虑订单管理者与中间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采用启发式方法与Agent协商机制相结合的方法。为使协商结果更为有效,要求中间商Agent将成本与时间变化及其比率相关信息作为一种有限共享信息提供给订单管理Agent。分布协商优化流程(见图2)可具体表述如下:

第一步,订单管理Agent首先通过各个中间商提供的标的选定中间商,并确定初始调度方案。将其做为一种共享信息提供给各中间商Agent。

第二步,中间商分析每个服务提供商的能力,提出自己的策略和让步方案。其中,策略包括成本降低、事件增加和成本/时间变化比率三种不同的策略。同时,还应提供比初始方案花费时间更少的让步方案。即提供能够带来节省时间的可选方案。

第三步,订单管理者Agent在获得中间商提交的策略和让步方案的共享信息后,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策略,选择的原则可以是所有策略中成本降低量与时间增加量的比值最小者。当前一次新策略选择应用不成功时,选择相对次优的策略。当没有可选的策略时,则表示供应链调度过程结束。采用某一策略后,往往会带来该服务实现时间上的增加,为此需要进行时间上的调整,从而保证该服务顺利完成。方案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冗余时间进行调整调度方案,另外一种是从其他服务中获得额外时间进行调整。通过以上两种方法均可生产新的调度方案,订单管理Agent在得到新的调度方案之后需要将相应的方案作为共享信息发送给各个中间商Agent。

最后,中间商Agent在接收到订单管理Agent提供的共享信息后,判断是否接受调度方案。若接受,则表示协商结束;否则调整策略与让步方案开始新一轮的协商。

(二)订单管理Agent的共享信息

订单管理Agent的知识结构信息可表示为:。其中,D表示订单中的各项服务及各项服务的分配情况。IP和P分别表示初始调度方案和当前调度方案。方案具体可表示为:。R表示当前调度方案相对初始调度方案的成本减少量。

协商开始后,订单管理Agent需要向承担第i项服务的中间商Agent提供有限的共享信息:SIiMA =< IPi >。协商过程中生成新的调度方案后,提供有限共享信息:SIiMA =< Pi,R >。

(三)中间商Agent的共享信息

中间商Agent的知识结构可表示为:。

其中,表示可供选择的服务提供商编号及能力,Ti表示当前方案所选择的服务提供商,NTi表示提出新策略中的服务提供商,CTi表示让步方案中的服务提供商。协商开始后,中间商的提供的共享协商信息可以表示为:。

其中,表示中间商所提出的新策略。{nci,nti}表示新策略所需成本和时间,{nfci,nfti}表示新策略相对当前调度方案的成本减少和时间增加量,表示新策略中成本的减少量和时间的增加量的比值。而表示中间商提出的让步方案。{dci,dti}表示让步方案所需的成本和时间,{dfci,dfti}表示让步方案相对当前调度方案的时间减少量以及成本增加量,而表示成本增加量和时间减少量的比值。

(四)分布协商优化算法步骤

根据前述内容,分别协商优化算法步骤如下:

Step 1 订单管理Agent确定初始调度方案,并给选定的中间商Agent发送协商信息:SIiMA =< IPi >。

Step 2 各中间商Agent分析服务提供商能力,提出新策略NPi和让步方案CPi,并向订单管理Agent发送协商信息。

Step 3 订单管理Agent依据2.1节中两种方案调整方法对新策略进行调整,生成新的调度方案,将有关当前调度方案的协商信息SIiMA =发送给中间商Agent。

Step 4 若中间商接受该调度方案,则算法结束;否则转至步骤2,继续新一轮的协商。

算例分析

假设订单包括6项服务、每个服务有4个提供商,每项服务的时间约束Ti采用均匀分布的随机数,取值范围为[50,100]。服务提供商的实现服务的时间pij和Cij成本分别表示为:和,其中,α、β和γ分别为满足均匀分布的随机数,范围分别为[-20,20]、[250,500]、[0,100]。为验证分析本文提出的启发式方法的可行性,可将该方法的结果和在信息完全共享的条件下集中优化得到最优的调度方案进行比较。其中,集中优化模型可采用混合整数规划模型,利用Lingo软件对数学模型进行求解。用Eclipse实现文中提出的优化方法。根据以上规则生成10次数据实例。表1为分布协商优化算法和集中优化方法的具体性能比较。其中,采用的三个参数分别为:IC=(初始调度方案所需成本-集中优化所需成本)/ 初始调度方案所需成本;DC=(初始调度方案所需成本-分布协商优化成本)/ 初始调度方案所需成本; IDC=(分布协商优化成本-集中优化所需成本)/ 初始调度方案所需成本。

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利用分布协商优化方法所得到的结果非常接近集中优化方法得到的结果,而且相对于初始调度方案,两者成本均有一定程度的优化。

结论

在描述和分析由订单管理者、中间商和服务提供商组成的三层供应链结构,构建基于Agent协商框架的基础上,本文针对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供应链项目调度优化问题,提出了一种启发式的方法。该方法不需要订单管理Agent了解各个中间商所具有的服务提供商资源的具体信息,而是通过与中间商Agent共享调度策略、让步方案以及调整后的新调度方案等信息,通过协商逐步实现调度优化,算例证明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本文算例中假设订单管理者可以将订单分解为几种不同的服务,若当某中服务没有合适的服务提供商时,则无法得到初始项目调度方案,因此也不能进行进一步的调度优化。这时,可考虑寻求更多的可选提供商,或者由订单管理Agent重新调整订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HUANG G Q, LAU J S K, MAK K L, et al.Distributed supply-chain project rescheduling: part I-impacts of information-sharing strategies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Research, 2005, 43(24)

2.张瀚林,蒋国瑞,黄梯云.一种有限信息共享的全局寻优供应链双边协同计划方法[J].管理工程学报,2010(2)

3.VAIRAKTARAKIS G, HOSSEINI J. Forming partnerships in a virtual factory [J]. Annals of Operations Research, 2008, 161(1)

4.BANASZAK Z A, ZAREMBA M B. Project-driven planning and scheduling support for virtual manufacturing[J]. Journal of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2006, 17(6)

5.姚建明,周国华.大规模定制模式下供应链计划调度优化分析[J].管理科学学报,2003(5)

6.LAU J S K, HUANG G Q, MAK K L, et al. Distributed project scheduling with information sharing in supply chains: part II-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computational study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Research, 2005, 43(23)

7.杨树,黄国全,梁 .基于竞标的供应链分布式项目调度方法[J].管理工程学报,2008(2)

供应商管理方案第2篇

    来自企业、政府、合作伙伴及新闻媒体等领域的近千名观众亲临SAP倡导的"协同商务"新世界,聆听系统详实的通过Internet上的协同商务创造更高回报、SAP北方区成功用户代表联想如何应对新电子化经济、mySAP.com全方位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电子商务与企业信息化管理新发展等主题发言和分场讲座,在mySAP.com实时演示环境中感受真正意义的一步到位的电子商务,同时享受与mySAP.com浑然一体的SAP合作伙伴提供的协同商务方案。到场观众被精彩的展演内容打动,会场气氛热烈,像SAP客户关系管理、SAP人力资源管理等mySAP.com最新领域的讲座分会场早已被人挤得水泄不通。

    SAP大中国区总裁西曼发表了题为"通过互联网上的协同商务创造更高回报"的演说,阐述了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引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变化,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危机和商机,从而点明新经济时代的商业模式,必将是协同的商业运作,首先建立这一商业机制的企业,将会赢得明天的市场。

    随着SAP中国用户的迅速增加,联想、一汽大众、海尔、国贸、上海三菱、上海通用、无锡小天鹅、康佳、乐百氏、美晨等几百家成功用户面临着进一步拓展的契机。如何应对新电子化经济的挑战?他们中间的代表之一联想集团亲临现场,与企业交流联想的所思所想所为。自98年底联想集团开始采用SAP的R/3系统构建整个集团ERP系统到现在,取得极大成功,并在不久前"一分为二"之后,ERP系统成功剥离,为联想电脑和神州数码的运作起着重要作用。联想电脑公司信息管理部总经理张峻生动阐释了在以网络、知识、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环境中,联想这样的传统企业如何抓住机会,迎头赶潮,向现代商业模式转变,建立起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此次已经历时半月的活动将继续在厦门、昆明、广州和成都展开,以进一步帮助国内各行业企业思考如何从容面对加速提升管理从而迎头赶上新电子化经济的挑战。

    SAP协同商务解决方案中国巡展背景

    面对当今迅猛发展的网络经济,旧有的商业模式面临挑战,亟待建立新的商业合作关系。而对于中国诸多的成功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他们共同面临的挑战。如何帮助企业应对这种挑战?SAP倡导的主题是"协同商务解决方案",它是以电子商务为商业平台,以地区经济环境为对象,为企业建立适合其发展的业务模式,使其在充分应用全球网络化所带来的新环境中,获得新的机会和价值。该解决方案的具体体现就是mySAP.com-一个为这个新世界开发的开放的、协作化的解决方案,它是利用Internet为企业解开最后的束缚:让不同的企业以及他们的客户协同工作。它促使数以千计的个体组织融汇在一起:跨越企业的界限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协作市场。

    本次巡展以方案演讲和实时环境演示,突出展现了SAP倡导的利用互联网进行业务协同从而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以mySAP.com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客户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等方案为线索,以联想集团、康佳集团等中国企业的实际应用案例,为中国企业展示了协同商务的魅力。SAP于3月21日成立的"SAP(中国)协同商务解决中心(CBSC)" 已经开始在中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海尔集团项目的成功实施,标志着CBSC的成功始运作。本次巡展中,IBM、HP、Compaq、西门子、Sun、普华永道、德勤、欧雅联盟、Gedas等著名公司展示了他们针对mySAP.com的应用方案,体现了SAP所倡导的协同商务模式正在为广大的企业和合作伙伴所接受。

    背景资料:

    mySAP.com

    mysap.com是SAP"协同商务解决方案"的核心,这一方案能够集成上千个的单个组织,mySAP.com 跨越了企业的边界,在整个市场内形成 协作  。这个新的业务方法被称为协同商务(c-business)。 例如:一个雇员通过Web站点中的采购在企业的采购系统中建立一份采购订单,同时在供应商的订单系统中自动产生一份相应的销售订单。这一方式使得企业在获得新的业务机会,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了服务的质量。mySAP.com 通过以下四个关键因素提供这些服务:

    ·mySAP.com 商业市场 作为Internet上的商务中心为c-business 提供协作化结构。 托管的应用组提供了c-business 解决方案。专业化的社区帮助企业快速地找到产品和服务,并在c-business 流程中连接他们的客户、供应商和业务合作伙伴。.

    ·mySAP.com 工作台是授权于企业的所有雇员、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一个企业门户。他们喜好高度个人化的、通过Web一次访问他们在业务角色中所需的事情,以便更容易地完成工作。

    ·mySAP.com 业务模式 联合了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服务、信息和应用部件。在电子商务、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商务智能和企业资源管理领域中形成协作的业务模式。

    ·mySAP.com 应用托管  减少了参与到协同商务(c-business)中所需的风险、时间和投资。一个应用服务供应商以Internet服务形式确保了向企业提供全部的或一部分的软件解决方案:企业不需要运行自身的软件,因而节省了在硬件、维护和系统管理方面的投资。

    SAP简介

供应商管理方案第3篇

戴尔大中华区企业解决方案总经理曹志平表示:“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传统企业都在进行变革、转型,给企业IT部门带来了诸多挑战,也对企业IT解决方案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对戴尔而言我们看到的更多是机遇,我们致力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开发出具有更强性能、更高兼容性的产品,为客户打造出真正符合客户需求的全套解决方案,并提供更稳定的供货及服务,成为他们最可靠、最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戴尔企业级解决方案家族

再添多名新成员

今年上半年,戴尔公司在企业级解决方案领域连续发力,推出了一系列重磅产品,涵盖服务器、存储、网络等领域,全方位、多层级满足各种规模企业的定制化需求。

在存储方面,全新戴尔SC系列存储阵列SCv2000系列,将高性能与低价格完美融合,打造出最具性价比的入门级存储产品,重新定义企业存储的经济效益,为各种规模的客户提供世界一流的存储解决方案。新的SCv2000系列提供同类最佳的性能和保护,并集成了数据保护功能,以支持特殊项目、数据库和测试环境,或者简单的存储集中。它把Dell Storage Center软件扩展到入门级阵列,使客户能够在通用平台上实现标准化,从而帮助他们节约时间、管理成本和运营开销。

稳定、可靠的供货及服务体系,让用户无“后顾之忧”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的传统及新兴企业都面临着向信息化时代转型的巨大挑战,稳定、可靠的IT系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使得企业IT部门对于IT解决方案供应商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客户的需求,是对戴尔既有供应链体系与渠道销售体系的极大考验,当然,挑战同样也意味着机遇,戴尔公司通过持续、稳定、可靠的供货及渠道系统,能够让客户毫无后顾之忧地专注于业务发展,成功实现业务转型。

戴尔的供应链管理体系是一套由供应商、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组成完整系统,通过它们之间的紧密协调、共同管理,戴尔不仅可以更有效的管理库存,更能控制成本并获得在行业领先的价格优势。

第一,零库存。传统的库存管理仅仅是对自身库存物资的数量管理与控制,而在供应链管理下的库存管理则应把视野从自身扩大到由供应商、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网络上来,和它们之间充分交换库存信息,相互协调,共同管理库存,实现整体库存水平的下降,甚至零库存。戴尔公司所涉及的IT行业是一个更新速度非常快的产业。据悉,该行业原材料每周都面临着1%的贬值,如果能有效控制库存,那么企业就能够获得超越竞争对手的价格优势。

第二,组织严密的供应商网络。戴尔有一整套十分完整和严格的供应商遴选和认证制度。要想成为戴尔的供应商,企业必须证明其在成本、技术、服务和持续供应能力等多个方面具有综合优势,特别是供应能力必须长期稳定。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戴尔才能在生产中获得稳定的保质保量的材料来源,并快速反应客户的订单需求。不仅在供应商的选择上戴尔有严格的要求,对于供应商的选址戴尔亦有其特别的规定。如果达不到要求随时都有被替换和淘汰的可能,但是戴尔的供应商们愿意与其合作,因为戴尔可以利用自身品牌优势给他们带来充足的订单和有效的预测保证。据此,戴尔与供应商的合作达到了理想的双赢状态。

第三,成熟新技术迅速推广的产品策略。戴尔很少在一个新技术或新产品刚出现时把它推向市场,而是要等技术已经标准化,产品已经成熟时才大规模进入市场并成为领导者。要做到成熟新技术迅速推广就要做到产品的敏捷开发和模块化设计,做到零部件标准化、模组化设计、业务流程再造。这样才能快速反应市场需要。

供应商管理方案第4篇

[关键词] 供应商选择; 供应链管理; 供应商选择的决策支持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16

在当前市场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转化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供应商选择逐渐成为增强供应链竞争力的核心问题。如何评价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同供应商如何建立良好的长远的发展关系,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已将其提升到关系企业能否稳定、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本文试图在分析供应链管理的内涵及特点的基础上,研究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提出将DSS技术运用到供应商选择的决策上,开发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议,并对其总体设计思想予以说明,已明确系统的基本组成与结构。

1供应商选择在整个供应链管理中的地位及作用

同传统意义上的供应商选择不同,供应链管理中供应商选择的目标评价指标均有极大的差别。供应链作为一个系统,更加强调的是供应商、制造商和分销商内部的协调与合作关系,而不是互斥关系。因而,首先让我们深刻把握供应链管理思想的精髓,这样有利于对研究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建立的深层次分析。

1.1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内涵

供应链(Supply Chain)是包括信息流在内的从原材料阶段到最终用户的商品流通和传递的所有活动。物料和信息贯穿于供应链始终。供应链包括管理系统、操作和组装、采购、生产计划、订单加工、库存管理、运输、储存和客户服务。供应链是连接供应商和客户的基础。同时每个客户依次是其下游企业的供应商,直到最终产品到最终用户。供应链管理是通过完善供应链联系,将所有活动整合的过程,以此取得稳定的竞争优势。

供应链管理始终以客户为中心,强调伙伴间的合作关系与利益共享的关系。其特点是供应链上的各节点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取得“共赢”。供应链管理追求的不是单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是整个供应链的利润最大化。供应链管理更加注重一体化精细管理的思想,其本质是协同作战,高度互动的过程。供应链由于受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提出动态优化管理的要求。

1.2供应商选择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供应商(Supplier)在供应链系统中的位置,在图1中较好的体现出来。在供应链思想未形成以前,供应商同制造商是敌对关系,供应商期望制造商以较高的价格、大批量采购,制造商则愿意采购价格越低越好。实行供应链管理思想以后,供应商和制造商之间更多的是合作关系。他们的共同目标是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低价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达到共同利润最大化。

不同行业的企业高层管理者,对供应商选择重要性的认识逐渐增强。意识到供应商的优劣对企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原因如下:(1)供应商在供应链系统结构中“源头”的位置,直接决定了产品单位成本的高低。(2)供应商的选择是降低产品成本的需要。(3)供应商选择同时是提高最终产品质量的需要。(4)制造商要求供应商的需求数量的减少,而对供应商质量的要求提高的需要。

2决策支持系统的兴起和应用

决策支持系统(Decision Support Systems,简称DSS)实在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简称MIS)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管理科学、运筹学、控制论和行为科学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模拟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手段,面对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决策问题,支持决策活动的具有智能作用的人――机计算机系统。它能为决策者提供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和背景资料,帮助明确决策目标和进行问题的识别,建立或修改决策模型,提供各种备选方案,并对各种方案进行评价和优选,通过人――基对话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为正确决策提供有益帮助。

DSS技术应用于供应商选择,是计算机技术同供应链管理结合的产物。目前,DSS技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运用还未充分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这是目前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3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建立

3.1供应商选择决策过程分析

供应商选择决策过程如图2所示,过程中个阶段的主要功能如下:

(1)供应商选择目标。针对本企业原材料或配件的需求,明确供应商的选择目标,满足企业的生产或主营业务的需要,保证供应链的顺利实施。

(2)限制供应商范围。从众多的提供相同服务的供应商中间,根据主观直接的粗略判断,选择有一定实力的有限数量的供应商,进行下一步的重点评价和选择。

(3)收集供应商的数据。对备选的供应商进行数据的收集,包括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重点是当前数据的收集整理。一手资料和二手资料都应具备,如有条件的话,可以亲自对备选供应商进行调研,取得完备准确地一手资料。

(4)选择供应商。该阶段在掌握被选供应商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供应商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对备选供应商进行科学的排序。将结果反馈给第一阶段,如果评价结果同现实情况相差较大,可能对供应商选择目标的确定不合理或收集的数据不准确。

(5)确定合适的供应商。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最优的供应商或几个供应商的组合。

3.2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建立

根据西蒙的决策理论,决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情报阶段、设计阶段、选择阶段和实现阶段。

在情报阶段,寻求要解决决策的条件。该阶段需要面对现实,即对决策者所处的环境进行分析、考察。找出要求做出决策的情况,即对问题进行确认和定义。这是决策者需要获取、处理、检查数据,以便确认存在的问题和发现机会。

在设计阶段,要创立发展和分析可能的行动方案。该阶段涉及到建立、开发和分析各种可能的可行方案,其中包括理解问题、产生方案、测试方案的可行性等活动。

在选择阶段,要从那些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满意的行动方案,对于不同的选择原则或方法,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有两种原则:规范性原则和描述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是指力图在允许的条件内选择一个最优的或是局部最优的方案;而描述性原则是强调能否得到一个足够好的或者说是满意的方案。

实现阶段就是对一个推荐方案付诸实施的过程。

在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中,我们采用快速原型法来进行开发,然后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改进、扩展、修改此系统。对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总体结构形式基本采用层次型DSS,结构方案如图3所示。

针对供应商选择活动,下面重点谈下在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结构中数据库、模型库和知识库的具体实现和管理过程。

(1)数据库

DSS中的数据和决策过程是密切相关的,一切数据都要进行适当的加工浓缩。一定要强调在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中面向模型,面向模型的生成与决策来设计数据库。由于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一般面向高层管理者,所以对供应商调研的数据不仅包含有供应商内部数据,如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交货能力、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等数据,还要有供应商外部数据,如供应商外部环境的数据。由于我们强调的是对供应商的激励和对整个供应链的优化,因而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要并存。

(2)模型库

当前对供应商评价的方法很多,不仅有定性模型,还有大量的定量模型。如直接判断法、综合评分法、ABC成本法、层次分析法、采购成本比较法和人工神经网络等方法。由于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到的供应商评价最终结果可能有所不同,这直接影响供应商的选择结果。因而定性模型要和定量模型相结合,模型中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的运用相结合。在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中,一定要强调每个模型运行时都要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和参数值,同时要讲运行结果送回数据库。当数据库发生足够大的变化时,模型也要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

(3)知识库

由于供应商和本企业内外环境的多变性,在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中强调知识库的运用。在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中,知识库主要用来存放供应商选择策略、物流专家的建议、成功企业的供应商选择的经验。

结合供应商选择决策过程,在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中基本采用模块化方式,即先按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子系统开发出各个专用的DSS,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扩展到整个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这种建立决策支持系统的过程,其优点是整个系统易于理解和实现。

结合供应商选择决策过程的复杂性,现给出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子系统和各自的功能模块如下:

A.备选供应商现状的各自分析

a.供应商的定性分析

b.供应商的定量分析

c.供应商――企业间的相对重要程度分析

B.开发供应商

a.备选供应商的综合评价分析

b.备选供应商的选择策略

c.供应商选择的最终结果

C.优化供应商

a.供应链管理专家建议

b.对供应商的绩效评价

4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特点及前景展望

通过对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整个建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该系统应具备以下特征:(1)为了增强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适用性,比较完备的完成预定的工作任务,该系统除了提供决策方案以外,还应当有其他支持功能,例如决策咨询、信息服务和科学的计算,能支持企业中上层管理者进行决策。

(2)由于供应商选择工作环境的多变性,面对突发的内外部环境,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应当能够提供意向决策支持的功能。

(3)该系统应能提供友好统一的人机交互界面,强调在决策过程中中上层企业管理者的介入,实现民主的决策过程和真正的人机交互系统。

(4)在目前开发的DSS中,许多系统都过分的关注与定量模型的运用,并且这类模型较为复杂而且不实用,因此在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中应当突出模型的实用性和对定性模型的运用。

供应商选择的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不同学科的很多领域,是不同学科交叉运用的结果。在供应链管理思想蓬勃发展的今天,为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建立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建立又有助于提高供应链管理的水平,对企业高层管理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帮助。本文初步分析、设计了供应商选择决策支持系统的结构与基本功能,更为具体的问题有待于今后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晓红.决策支持系统理论和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 边旭,田厚平,郭亚军.具有激励特征的供应商评价方法.南开管理评论,2004.

[3] 王国华.中国现代物流大全.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

[4] 冯耕中.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5]罗伯特•M•蒙兹卡.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中信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1)李月(1977-),男,山东鱼台人,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供应链管理与物流。

供应商管理方案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供应商管理方案第6篇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 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 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 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 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 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

(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备案查询

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备案变更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 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禁入范围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 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 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 不良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计量

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计提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集中度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业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转让登记和查询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应在企业备案后一个月内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第三十三条 信用记录

商务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融资金额计入转让人违约记录,按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受让的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责任,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应参考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授信。对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债务人,审慎提供保理服务;对仍处于违约状态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提供保理服务。

被法院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的商业保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违法行为将被计入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系统监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评级

商务部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监管评级及机制。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举报投诉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申请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备案无效,已备案企业取消原有备案。

第四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于当月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第四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保理的内容有什么商业保理(commercial factoring)

指由非银行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

指保理商为在国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提供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指保理商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提供的保理业务。

保理服务项目保理又称保付、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销方式结算贷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销售分户账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账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专业人士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账款。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保理需注意问题保理作为比较新的国际贸易结算手段,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而且逐渐成熟,并被更多出口商采用。其主要是针对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买方的付款条件要求的更加苛刻,比如D/A远期,甚至赊销等情况下,为了适应出口商既能够保持出口需要,又要减少出口收汇的风险这样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金融服务产品(就象保险也叫做产品一样)。但是要做保理,是有条件的,即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买方(进口商)要有较好的信誉或信用,这样进口保理商才能够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否则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续做保理业务之前,这些申请、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当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叙做该笔保理业务时,即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了信用额度后,才能够正式签定外贸合同或装运货物。

4、要注意进口商的信用额度的使用状况(余额状况),以及其信用状况的变化。随时保持与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沟通。

5、切忌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供应商管理方案第7篇

奔流(RollingStream)是UTStarcom自主研发的IPTV系统,通过5年在IPTV领域的研发积累,奔流(RollingStream)系统已经成为业界领先的、开放的、支持多业务、多服务终端的宽带多媒体业务平台,并得到世界范围的大规模商用。奔流(RollingStream解决方案是目前业界唯一超过百万用户商用规模的IPTV整体解决方案。其系统构架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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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斯达康的奔流(RollingStream具有明显的系统优势。它是全球唯一超百万用户规模的商用解决方案,技术先进,产品成熟,系统稳定;它提供丰富的视听类和增值类互动业务,特别是业界首家创新推出的时移电视,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暂停、2-32倍速前进或后退真正解放了电视用户,使电视变成我的电视。它是真正开放平台,支持多CP和多SP的无缝接入,真正做到系统架构与编解码格式无关,解决了多运营商联合运营IPTV行业难题。它的开放的中间件系统,可方便与第三方系统对接及开发新业务和新功能。可提供性能卓越的系统侧中间件和成熟稳定的终端侧中间件。

奔流(RollingStream)技术领先,多项创新技术彻底解决大规模业务部署中存在的瓶颈,保证完美电视服务体验UT斯达康公司能提供包括mSwithMSTP/RPR、GEPON、IPDSLAM在内的IP承载网和整体解决方案,具有无与伦比的网络建设经验,帮助运营商快速启动IPTV业务。运营商可以通过UT斯达康特有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引入多种渠道的节目内容,能够有针对性TV展奖地进行用户管理、EPG管理、终端管理、网络管理、SP管理和经营分析等功能。解决了电信运营商同时管理多个内容渠道的复杂需求。

奔流(RollingStream)系统为IPTV业务提供了端到端的业务解决方案,先进的系统架构对Codec完全透明,可透明支持AVS,如图1所示。奔流(RollingStream)系统包括内容制作、内容存储/加密、内容分发、内容播放、终端显示的各个方面,都可提供基于电信级的解决方案。

奔流(RollingStream)采用模块化的组件架构的通用性设计,在内容、运维支撑和网络分发3个部分,与视频数据的具体编码格式是无关的,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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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流媒体系统中一直存在流媒体服务器与内容存储设备之间的瓶颈问题,奔流(RollingStream)方案中将流媒体服务器与存储服务器整合,解决了这个问题,可以让运营商应对比传统PC流媒体业务更加高的IPTV业务并发率。

当大量的用户同时看同一部电视或电影,或每个用户看的都是不同的节目时,系统将面临承受极限的挑战,奔流(RollingStream)的动态负荷均衡和快速内容复制技术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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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文件交换包处理模式很难适应超大型媒体文件处理需求,造成节目频道切换时间长等不符合用户收看习惯的问题,严重影响观看效果。运用内容切片技术,完成对内容的高效交换和快速检索,彻底改变媒体交换技术,最大程度地提升了系统响应速度,提供完美服务,使时移电视、多频道切换等成为可能。

特色设计

奔流(RollingStream)系统不仅仅支持以LiveTV、Timeshift-TV、VOD、TVOD等为基础的各项功能,而且具有良好的功能上的可扩展性,在此平台上可以支持众多丰富多彩的增值互动业务。基于奔流(RollingStream)具有无限的业务增长空间,提供以最终观众需求为导向的个性化业务。

成熟稳定的内容运营平台是符合国内广播电视业务国情和IPTV现状的一套成熟系统。UT斯达康为内容运营商提供的内容运营平台可与各种电信运营商的运营平台进行完美对接,使得内容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可以实现联合运营,收入分成。这既符合内容运营商对内容监管的需要,也为电信运营商的宽带建设引入丰富多媒体内容,满足电信运营商提高自身ARPU,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需求。

奔流(RollingStream)系统具备开放的中间件系统,可方便与第三方系统对接及开发新业务和新功能。系统侧中间件包括媒体管理中间件、OSS中间件、EPG中间件系统等。其开放性构架如图3所示。

奔流(RollingStream)机顶盒中间件用于屏蔽STB底层资源,为应用程序提供开放的标准API,基于标准的API实现的应用程序可以运行在任何厂家机顶盒上,应用程序借助这种软件在不同的技术之间共享计算资源和网络资源。

面向多个电信运营商的开放平台,支持多CP,多SP引入,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该平台引入多种渠道的节目内容,并对各个CP,SP进行方便地管理,满足运营商方便管理多个内容渠道内容的复杂需求。

功能超强的IPTV媒体运营平台IMSP(IPTVMediaServicePlatform)可为运营商提供内容及运营服务的功能强大的统一平台,可以分布式部署在各驻地,中央运营平台可与驻地第三方业务/内容运营平台无缝对接,可提供丰富多彩的节目内容和媒体运营业务。支持运营商对EPG的Trailer进行配置、支持运营商对EPG上栏目的显示和屏蔽、EPG上的智能化搜索结果的排序、媒体资产管理GUI具备增强功能等。

以行业大客户需求为导向的行业化方案,提供完善的酒店解决方案,满足酒店用户个性化需求;根据广电行业用户特点,定制系统,符合广电行业用户特殊需要,提供双模机顶盒,可以通过Cable和Ethernet接入节目,EPG具备混合编排多种节目源的能力并通过统一的EPG页面展现给用户;为各国营大厂、钢铁厂、化工厂、石化企业、部队用户等行业特殊用户提供方案和满足特殊需求;可为各种行业如银行、政府机关、学校、企业等提供解决方案,满足各种行业信息化需求。

运营支撑和网络管理

“客户成功,我们成功”是UT斯达康始终如一的服务宗旨。作为运营维护的重要决策依据,运营支撑系统和网络管理系统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能。UT斯达康基于对电信网络多年的研究,深刻理解电信运营商的运营需求和管理模式,自行研发了奔流(RollingStream)运营支撑系统OSS和网络管理系统NMS,协助运营商创造无限价值。它同时是奔流(RollingStream)的后台数据处理中心,向EPG,CSS以及计费系统提供相应的信息,提供数据库生成工具,内容提供防管理,SVOD管理,电视管理,分级管理,广告管理与功能。

奔流(RollingStream)NMS是为综合管理奔流(RollingStream)系统而设计的一种先进的网元和网络管理系统,同时满足流媒体系统所需的独特的管理和维护要求,力求为运营商和终端用户提供功能更加完善的多元化服务,帮助运营商提供更为灵活优质的网络管理服务和业务,为运营商创造高效益、降低维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承建上海电信IPTV奔流(RollingStream)系统可以支持百万级别的用户规模,支持3级和多级部署架构。包括中心节点(CMS)、区域汇聚节点(HMS)以及边缘服务节点(EMS)。奔流(RollingStream)系统对于宽带IP网络的容忍度是很高的,可以支持各种网络承载形式,也可支持各种接入方式。如LAN接入、DSLAM接入、GEPON接入。对于IPTV系统,可建设专网,CMS和HMS、EMS直接相连,也可以旁挂在城域网上。另外,无论PPPoE还是DHCP上网方式都可以支持。

IPTV业务自在全球开展以来,受到了来自运营商、内容提供商以及宽带用户的极大欢迎,欧、美、亚各洲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UT斯达康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已经为各大洲超过十余家运营商提供了系统设备和终端产品,助其提供了完美的Tripleplay业务。

上海电信共有宽带用户220万,为发展IPTV业务提供了巨大的机会。)整体解决方案UT斯达康的奔流(RollingStream)解决方案凭借整体优势,从众多的竞争厂家(UT斯达康、西门子、阿尔卡特、华为、中兴参与竞标)中脱颖而出,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为上海15个区局中的8个区局提供IPTV系统。这进一步巩固了UT斯达康作为国内IPTV系统商用规模最大的厂商的领导地位,也进一步印证了UT斯达康奔流系统的成熟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彰显了UT斯达康在IPTV领域的强大的技术实力。

上海IPTV项目是国内首个采用H.264编码格式的大规模商用点。上海IPTV业务是上海电信和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强强联合,共同打造的新媒体服务,提供最适合用户的、与众不同的视听服务。

奔流(RollingStream)为上海IPTV项目提供:60个直播频道,5000小时的VOD点播节目,48小时时移,丰富的交互视频应用:NPVR、虚拟频道、电视书签,小康、时尚以及全能IPTV三种套餐包,丰富多彩的互动增值业务,成熟稳定的业务支持能力。

上海IPTV业务自2006年9月1日放号以来,发展十分迅速。截止10月7日,上海电信IPTV业务共计发展用户达2.2万。奔流(RollingStream)借助整体方案优势,在中国电信各IPTV项目建设中,力挫群雄,先后承建了上海、浙江、广东、福建、云南、安徽、海南等地的IPTV系统。

助力哈尔滨网通

哈尔滨通信公司2004年下半年开始建设IPTV项目,“IPTV-百视通”是哈尔滨市通信公司和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共同打造的互动电视业务品牌,UTStarcom作为系统和终端提供商提供了全套系统。“IPTV-百视通”业务不仅包含比传统电视更丰富的频道,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传统电视的收看方式,实现了“想看就看,想停就停”的收视梦想,同时提供大量精品电影、电视节目点播。

系统一期提供10万并发的规模,采用三层部署架构,二期提供20万并发规模。

“百视通”第一阶段推出的内容包括:至少50个电视频道;时移电视功能;3000小时的在线点播库。同时“百视通”将不断扩充内容,电视频道将达到150-200个,在线点播库达到20000小时容量。截止2006年10月,哈尔滨IPTV用户达到8万,是目前国内最大的IPTV商用网。

此外,奔流(RollingStream)借助整体方案优势,在中国网通各IPTV项目建设中,先后承建了黑龙江、山东、河北、河南、山西等多省市的IPTV系统。

国际案例

Yahoo!BB是全球最大的IPTV业务提供商。Yahoo!BB是日本BB科技公司和yahoo!日本公司联合推出的宽带业务,使全日本最大的宽带服务运营商。Yahoo!BB从2002年9月开始在东京地区开展基于ADSL线路的TV业务试验和试运营。开始采用了系统集成的思路进行建设:视频服务器、机顶盒、DRM、中间件…均采用不同厂家的产品,提供实时电视(LiveTV)节目和VOD节目。

在经过了两年的业务试验和小规模商业运营后意识到了原有采用系统集成方式的局限,决心采用奔流(RollingStream)来建设其IPTV系统!

墨西哥Telemax用奔流(RollingStream)方案提供IPTV服务。系统规模:开通60频道LiveTV,10频道PPV,Time-shiftedTV。

供应商管理方案第8篇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我市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我市居民在突发事件及救灾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要,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商务部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市场异常波动造成的危害,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规范

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三)分工合作

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处置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依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分工合作,积极应对,确保市场有序供给。

(四)平战结合

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各种公共突发事件而引起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第五条市场异常波动

本预案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各类公共突发事件而引起粮食、食用油、食盐、蔬菜、方便面、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范围的商品抢购、脱销状况。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组织领导

成立****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商务局、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经委、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指挥系统

指挥部负责对我市突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重大决策。

第八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商务局:是全市突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应急响应工作的具体方案,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做好方便面、饮用水、食盐等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调入、储备和市场供应;负责提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负责做好与上级商务部门的联系,并争取政策;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等。

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

市物价局:负责应急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监测和分析,加强物价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恶意哄抬物价,扰乱物价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维护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及社会稳定。加强对仓储、经营环境的保卫工作,预防并打击哄抢、盗窃重要商品物资,抢砸商店,拦截货源及恶意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储备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管。

市交通局:积极组织运力,负责生活必需品运送车辆的调配和协调,实行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等特别通行管理。

市农林局: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初级产品的监管和监测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卫生局: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食品的卫生监督监测,防止并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建康的事件。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应急期间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协调配置生产原料、动力等资源,紧急组织扩大生产。

市粮食局:按照《****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粮食、食用油的储备和应急供应工作。

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肉菜商品的应急采购、供应和质量安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第四章市场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第九条常态监测

实行生活必需品日常状态下的监测及报告制度。市商务局确定市内主要批发市场、综合商场和超市为重点监测点,对市场运行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和畅通。发现并准确预报市场异常波动,力争在第一时间内有效控制波动范围。

第十条特别监测

指启动紧急预案后,市物价局对市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价格波动情况实行日报制度管理,及时、准确反映市场生活必需品的供需变化和价格走势,并对未来一周的形势做出客观评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第十一条市场异常波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及其隐患。

(一)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

市生活必需品重点监测单位及应急供应主要单位,有关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的各类单位、机构和个人。

(二)报告内容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包括: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种类、发生时间、波动范围、涉及区域、引起异常波动的原因、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事态发展的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及应对的建议。

(三)报告形式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四)报告时限和程序

本市范围内出现批发、零售企业生活必需品抢购,致使多类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大范围的断档脱销,报告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并抄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应急程序

第十二条预警报告

各监测点发现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上涨,应及时对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发生的原因、程度和趋势做出初步分析,经企业领导签字盖章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市商务局)报告。

第十三条预警确认

市商务局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深入各监测点进行实地核查,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实情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是否出现异常波动的确认判断。

第十四条启动预案

异常波动一经确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政府提交报告,申请启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商务厅报告。

第六章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紧急状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及时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通报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市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第十七条指挥部办公室(市商务局)督促重点流通企业,及时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第十八条当商业库存不能满足正常需要时,立即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第十九条对紧急情况下确需资金组织重要商品的,财政部门迅速落实资金,由应急指挥部掌握,支持各承担供应的企业,组织商品调运,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在应急预案启动时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调配重点商贸企业的生活必需品,指定重点企业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下有计划地承担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任务。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对本市食品类生产企业的产品按时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请求省商务厅全面协调和支持,积极争取调运上级物资储备,并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县组织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第二十二条如果包括本行政区域在内的地区发生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我市遵照上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执行。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及贴息、应急期间重要商品紧急调拨、承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点零售企业亏损补贴。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物资保障

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储备与政府支持下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

(一)实行政府储备品种:粮食、食用油。

(二)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支持下的企业储备。政府确定生活必需品(方便面、饮用水、食盐等)储备的品种及数量,由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相关企业储备。对其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所需占用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发生应急情况时,企业要保证代储物资及时足额供应,对按指定价格和定向渠道销售的商品实行市场结算,对按政府指定价格(低于约定价格)销售的亏损部分由财政在应急终止后核定补帖。

第八章应急终止及善后

第二十五条当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在应急期内有明显回落,商品供应转入正常,供求关系趋于平衡,并稳定在一周以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点进行随机抽样,抽样面要求达到50%。结果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第二十六条对参与应急供应的重点企业,在预案启动期内,由于执行政府紧急征调、定价销售出现财务亏损的,经市应急指挥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专项经费中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商务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态影响、应急措施、效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奖励

对实施应急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表扬,特别突出的,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处罚

(一)成员单位因不及时履行职责,拖延推诿,影响预案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对企业拒征、拒售,甚至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秩序的,市应急指挥部将企业从重点企业名单中除名,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