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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03 01:13:21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1篇

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工程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内容全文一、 BT模式融资建设程序

(一)授权确定业主单位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区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二)BT 融资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或单独编制《 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局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区政府审批。

BT 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 BT 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三)审定投资概(预)算

项目施工图(或初步设计)审批后,由项目 业主编制预(概)算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招标确定投融资人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理由,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牵头编制。招标文件中:应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

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明确诚信管理条款和不诚信的处罚措施;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其他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招标文件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五)签订 BT 承包合同

(六)建设管理和验收

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和投融资人组建的项目 管理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监督 BT 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区审计、区财政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竣工验收由融资人负责组织,分为技术验收和建设管理验收。技术验收按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程序办理,业主、设计、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参加,主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技术验收通过后,进行建设管理验收,根据项目行业分类分别由区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国土房管理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是通报技术验收情况,对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使用功能、投资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七)回购和移交项目

建设管理验收后,工程移交项目业主试运行。项目业主与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要针对BT项目制定专门的评审办法,确保投资人的合理回报收益。

二、投融资人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 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元(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管理水平先进、专业技术力量雄厚、 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单位。且提交提出本项目的自有资金( 资本金)不得低于 35% 。

三、 投融资方式( 二选一)

(一)施工二次招标型 BT 模式。

项目业主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融资人( 可为联合体,下同),由融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 BT 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二)直接施工型 BT 模式。

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融资人,由融资人直接承担项目融资和施工职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等)由项目业主承担。

四、项目过程管理项目

业主应成立专门机构完成项目 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监督乙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并委派工程、财务专业人员常驻施工地点与乙方派驻人员联合办公, 并与设计、监理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定期参加联席会议,监督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进行施工及成本控制,审核工程结算清单。同时协助融资人处理好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融资人须完全按照项目业主、融资人、设计、监理单位共同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项目 按质按期顺利完成,并对工程的质量终生负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

五、 回购办法及价格

(一)回购程序及价格

1. 业主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完整地收购融资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2. 业主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融资人保留该项目 的产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该项目 作其它收益或抵押。

3. 业主可提前清偿收购款项,但是应提前1 个月 通知融资人。

(二)回购价格:

工程项目竣工后, 启动回购程序。回购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 融资的财务费用 +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 回购期利息。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融资人在投标中所报工程中标价。

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融资人投保并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中标后不再调整。因实施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相差而导致的投标人各种成本和费用及利润的上升和降低的风险均由融资人承担,不再因此调整综合单价。

2. 融资的财务费用:融资人的融资财务费( 包括BT 建设方建设管理费、 融资费、 及其他风险费用,下同):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根据中标年财务费费率和未支付回购款的额度计价结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财务费率为:融资财务费=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中标财务费费率(根据中标年财务费率进行折算)。

3.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投资收益为:

融资投资收益=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 中标投资收益率( 根据中标年投资收益率进行折算) 。

进入总价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不进入结算, 上述费用涉及有重复计算的只计算一次。 六、 回购期限及支付办法

回购款支付期限为 2 年左右,按以上回购价格预留建筑安装工程费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进入回购的二年内,回购款项由业主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支付完成, 第一年年末之前支付回购金额的 50%,第二年年末之前支付余下回购款项,并同时计算融资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为回购款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起始计算日,扣除的 5% 质保金不计算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回购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开始支付。

如果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工程结算未办时,可暂按合同金额支付回购款,当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时停止支付回购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再支付余下的回购款项。

因业主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导致的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项时,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回购款按同期一年期项目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高于1 5% 计算该部份的利息;非业主资金原因导致回购在两年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完,则超过两年后的时间不再计算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2篇

第一条

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1.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

2. 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

第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

第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 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

2. 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元,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办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负全责,作下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3篇

[关键词] 绩效工资 施工生产 考核办法 南水北调东线穿黄河隧洞工程

1.引言

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其项目管理目标包括项目施工成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作为项目部,其管理目标的决策层是项目领导班子、执行层是项目部部门员工、实施层是作业队(工区)。依据项目法成立的项目部,对项目领导的考核一般由其上级部门来进行,在项目部做好部门员工和作业队(工区)的考核工作,对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笔者在多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不断推行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办法,形成了一套侧重于项目部部门员工绩效工资和作业队(工区)施工生产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

2.部门员工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2.1 工资分配制度

部门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具体构成见图1。

2.2 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绩效工资采取“基数*系数+专项奖(罚)”制,经项目部核定后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作为岗位绩效工资体系中的浮动部分,体现的是个人收入与项目效益的同步增长,个人收入与本人岗位履责情况、贡献大小、考核结果相结合,充分体现薪酬制度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2.2.1 绩效工资基数的确定

项目部在每月末组织由项目领导、全体员工参加的月绩效考核评价沟通会,各部门结合月工作计划,将本部门一个月以来的主要工作向会议做介绍汇报。根据各员工当月的实际表现并结合部门汇报情况,由项目领导、员工对各员工进行评价打分,评价打分要素包括: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工作创新、团结协作四个方面。打分表见表1。

打分完成后,按表2进行统计。为保证打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每个员工的统计得分=项目领导打分的算术平均分*0.4+各员工打分中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0.6。

部门员工打分统计出来后,由项目领导班子根据当月项目生产状况、效益完成情况以及相关的工资指标控制要求确定部门员工的绩效工资最高基数,然后按统计得分排名顺序由高到低递减确定出全体部门员工的绩效工资基数。

2.2.2 绩效工资系数的确定

将项目部部门员工绩效工资系数分成几个等别,如0.8、1.0、1.1、1.2、……,不同的岗位对应不同的系数。

2.2.3 奖(罚)款的确定

(1)奖励

项目部每月设置*元奖金,对当月评价得分前*位员工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得分排名由高到低递减。

项目部设置专项奖金,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专项奖励。专项奖金由项目领导、部门或员工提出申请,经项目领导班子依据项目部相关规定并结合其贡献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发放及其额度。

(2)处罚

对当月评价得分后*位员工进行处罚,处罚额度为*元~*元,根据得分排名由高到低递增。

项目部根据各部门(或员工)的阶段性履职情况或单独违规事件进行专项处罚。专项处罚由主管领导提出,依据项目部相关规定,经项目领导、各部门领导(或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是否处罚及其额度,并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作业队(工区)施工生产完成情况考核办法

3.1 考核方式

打分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

3.2 考核依据

打分依据以下公式进行:

S=S1(Q+S2+P),其中:

S―分数;

S1―安全,取值为0~1,根据当月安全生产情况,由项目安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核定;

Q―质量,取值为0~40,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核定;

S2―进度,取值为0~40,根据每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由项目计划合同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核定;

P―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取值为0~20,由项目生产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核定。

分数为0~59,进行罚款;分数为60~79,不奖不罚;分数为80~100,进行奖励。

3.3 奖罚办法

(1)考核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进行;

(2)被考核对象为项目部属所有作业队(工区);

(3)奖励额度为*元~*元,罚款额度为*元~*元,根据考核得分进行折合计算;

(4)如果某被考核对象在考核中连续2个月或2个月以上受到奖(罚),其当月奖(罚)款额为当月奖(罚)款额与连续奖(罚)款月数之积;

(5)奖(罚)款在每月计量结算款中兑现。

4.结束语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问题;管理办法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就是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以客观经济规律为指引,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的、系统的管理,将项目施工做到组织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近年来,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也得以快速的发展。而建筑业的发展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带来了新的标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更新传统的项目管理观念和方法,改变以往陈旧的管理手段以增强建筑工程的质量势在必行,而实施科学严格的施工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本文主要对此进行论述。

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低劣的工程质量不仅会造成工程加固、补强、返修等不必要的工序,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多余消耗,还将增加使用者的维修、改造费用;此外,低质量的工程在使用寿命上相对较短,给国家经济和用户造成浪费的损失。因此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中,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如建筑结构倾斜、错位、开裂、倒塌、渗水、强度不足、刚度差、断面尺寸不够精确等,总而言之,分为以下几类:

1.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对建筑程序没有很清楚的认知,不能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施工单位未经许可认证,对工程实际情况未做深入分析就仓促投标,对工程水文地质没有调查清楚就仓促开工,无施工图纸就进行施工,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无证设计,对工程设计任意修改,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运转就交付使用等。以上情况的存在为建筑工程留下了严重的质量隐患,导致我国建筑坍塌的事故时有发生。

2.工程地质勘察不到位。在工程建设中,地质情况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使用年限及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工程基础施工方案的确定。因此,在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对工程地质进行认真勘察。但目前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做的不到位。如施工单位对地质不认真地勘察;对地质资料数据不予重视;虚报数据;地质勘察时钻孔间隙太大,或钻孔深度不够,不能准确的反映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对于底下的软土层、墓穴、孔洞、滑坡等结构不重视勘察;勘察报告不准确、不详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基础方案的正确,可能会导致工程整体地基失稳、不均匀沉降,从而造成上部结构倒塌、开裂等现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3.对地基的加固处理不到位。目前,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对地基的处理上存在问题。如在处理冲填土、湿陷性黄土、软弱土、杂填土、膨胀土、溶岩、岩层出露、土洞等地质不均匀的地基时加固不到位或处理不当,这都会给工程造成极大的质量隐患。因此,在对地基进行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循与上部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结合工程的实际地基特点进行,综合考虑设计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防水措施、施工方法等各方面问题,以确保工程基础工作的质量问题。

4.设计考虑、计算的不周全。在工程建设中,对工程方案的设计、对工程建设数据的计算是其中基础的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目前许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存在着问题。如设计考虑不周全、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结构构造不合理、内力分析不够准确、对与沉降缝和伸缩缝的设计不恰当、对于悬挑结构不进行抗倾覆验等。这些问题不重视,都会造成质量方面的隐患。比如在某挡土墙施工时,如果没有对地质情况了解清楚,而施工单位对现场情况不能认真核实的话,尽管此段工程的上部结构设计以及施工都能顺利进行,但由于基础设计中存在质量隐患,可能导致挡土墙的倒塌或滑移。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二、施工质量预控措施

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如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安全措施、现场准备等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以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对工程的水文地质等情况做到全面了解,以确保施工设计的准确性。

2.结合业主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并组织做好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组织及技术工艺的确定等工作。

3.设计完成后,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培训的重点放在施工技术规范管理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的交底上,确保其在施工前对工程施工做到心里有数,并全面了解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4.对工程施工设备的选择、搭配要合理,并组织相关机械、设备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工种搭配以及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以保证机械的正常使用。

5.全面结合企业自身制度文化及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奖罚系统,抽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施工质量优秀部门的奖励。

6.制定质量会议及质量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各部门施工质量的沟通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及各分包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其建立质量观念,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责任体系。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目标,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系统化、规范化。此外,还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各人,明确其责任,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可行化。

2.对于工种与施工机械的协调要合理。首先,人是工程的建设者,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对于人的管理,重点在于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并对其进行质量意识培训,增强其关于工程质量的观念;其次,材料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只有严把材料质量关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基础质量,要将材料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此外,施工设备(施工机械、试验检测仪器、测量工具等)是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施工设备的选择要把好关,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设备的搭配协调也是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3.优化工程施工环境。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环境对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工程环境包括工程管理环境、工程技术环境及施工劳动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系统等;工程技术环境包括工程地质、气象、水文等外在因素;劳动环境就是施工人员工作场所及劳动组合等。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工程实际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对其中造成质量印象的因素,要采取合理、规范的措施进行协调、优化。如保持施工场地的道路畅通,保证材料设备的堆放有序、使用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倡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等,以上措施的实施都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四、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措施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是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进行检查,才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业主要求及相关规定,从而避免留下质量隐患。因此,质量管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高度重视,将工作重点放到以下几方面:

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对于施工设计的每个方案都应该按照提出方案、组织讨论、修改、定稿、编制、上报审核、技术交底、实施的程序来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有着科学的施工设计、可行性强的施工方案,以及全面的技术交底,就能够使得整个工程施工过程有序起来。定期检查施工人员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将能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变的更加有力。

2.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坚持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交接检。为了充分发挥三检制度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循检查上道工序的完成情况、保障本道工序顺利进行、为下道工序做好基础这一步骤。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一环接一环,紧密相连,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3.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施工工种的交叉较为频繁,因此,对于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要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保护,以避免因出现二次污染、丢失和损坏而造成的额外费用,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不断扩大开放,国际资金源源不断的涌入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起来。面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也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合理的措施实施施工质量预控、施工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检查。此外,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进度、安全管理、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还应该建立全面的安全保证体系、造价控制体系以及进度管理体系,大力提倡安全第一、绿色施工、开源节流等原则,将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管理与进度、安全、造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从而实现卓越管理,进而铸造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汪恭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问题探讨.建材与装饰:上旬.市场营销.2011(3)

[2]陈金良.浅谈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意识.中华民居:学术刊.2011(1)

[3]董春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目标管理.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1(1)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5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 面临问题 对策

1.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设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设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下文中将会讲到问题及其对策。

2.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2.1 监理市场不规范

2.1.1 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经济不独立,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员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2.1.2 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有些地区通过收取高额注册管理费来排斥外来监理企业进入市场;有些行业不允许其他行业的监理单位参与本行业的项目监理。这种行业管理和地方管理导致人为分割市场,不利于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2.2 监理工作不到位

2.2.1 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2.3 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和安全管理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2.3 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 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建设单位订立阴阳合同或一个台面上合同和一个台面下补充协议,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2.4 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3.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3.1 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相关法律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建筑业相关法律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对《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理法规。

3.2 监理企业抓好自身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企业改制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管理素质。在提高道德素质方面,要使监理人员做到既不利用职权,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串通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在提高技术、管理素质方面,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日常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成立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开业后,也要对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进行审查。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完善对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首先,在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其次,对现有监理人员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培训质量。真正使监理人员通过培训能够学以致用,把监理工作做得更好。

4.结束语

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而工程监理机构是依法执业的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应贯彻执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业操守,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从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项目、现场监理等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各阶段都有监理人员参加,这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都发挥重要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制状态,为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做新贡献,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接轨逐步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6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引进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五)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负下列责任: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拟建项目的劳动保护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保护专篇》、《建设项目劳动保护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五)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改进意见,应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负下列责任:

(一)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予以解决;

(五)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实行监察。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进行“三同时”审验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或投产。

第九条  初步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执照,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银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劳动部门不得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劳动保护监察由与审批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实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7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处室: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处室:法规处(政研室)、规划处、投资处、基综办、外资处、环资地区处、农经处(农区办)、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社会处、经贸处、财金处、稽察办。

(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政研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各处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执法责任、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能是: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五)负责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限额以内外商投资项目;

(六)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七)负责出具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八)负责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基本建设综合管理,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报批;

(十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2、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管、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质量,行政执法各类卷宗符合规范和标准。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法规处(政研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制订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7)《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履行法制监督职责;

②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③经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④经办招投标有关执法事宜;

⑤履行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的监管事宜。

规划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提出各类规划审核审批的经办意见;

②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③对省、市、县各类规划和跨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投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④经办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⑤经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综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2)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5)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51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基综办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②经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以及后评估工作;

③经办基本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

④经办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2)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3)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4)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5)负责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6)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7)《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0)《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06〕111号);

(1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③经办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④经办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⑤经办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⑥经办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环资地区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

(4)参与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999〕第8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②经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③经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查;

④经办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农经处(农区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审批;

(3)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4)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2003〕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1986〕第3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

(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9号);

(8)《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第5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农林水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审批;

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⑤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能源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的审核和监督实施;

(4)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998〕第9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号);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9号);

(7)《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④经办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

(3)审核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意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4〕第5号);

(5)《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交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交通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国家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交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④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产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审核生产许可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③经办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高技术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上报;

(4)负责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5)《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61号);

(6)《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号);

(7)《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号);

(8)《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10)《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11)《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1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13)《移动通信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发改高技〔2005〕265号);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计高技〔2001〕1351号);

(1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④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社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经贸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2)负责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管;

(4)负责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④经办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财金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3)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②经办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③经办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稽察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2)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监督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复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54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0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协助稽察特派员对重大项目实施稽察;

②复查被稽察项目的整改情况;

③提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联合稽察监督项目名单,编制稽察计划和方案。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2、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的主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每年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再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考核处室进行考核评议。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的初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每年考评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考核结果应用

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评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考评相结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范围包括:(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2)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3)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6)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核准人核准或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2)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核准人或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核准、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核准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由核准人或批准人承担;(4)核准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由核准人、批准人承担;(5)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1)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2)责令书面检查;(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4)通报批评;(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程序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8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质量、进度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地推进,根据区人民政府政发[]2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9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及所属行政村、直属单位涉及使用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水利、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镇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和建设监督管理,下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程招投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预决算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预审制、项目负责制、验收审计制、支付合同制、限额支付审批制。

第五条:立项。行政村拟建限额工程以上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立项,拟建限额工程以下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方可立项,直属单位拟建工程项目须经领导集体讨论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立项。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立项及审批相关手续。

第六条:规划。任何单位项目建设必须适合全镇及市镇发展区、工业园的总体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报审批,开工建设。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及限额:

一、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1、造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不含),装饰、绿化单项工程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竞争性发包:

1、造价在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的项目,经村蹲点领导、企业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煤气等专业性工程项目,可以扎口专业单位施工,但必须报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算:(一)下浮率:市政项目(含厂房、集宿楼等土建工程)、道路交通项目、水利等工程下浮8%以上,绿化、装饰装修、路灯等工程下浮10%以上,土方等工程下浮12%以上,并要求在审计后下浮决算。(二)最低价中标:如果是竞争性发包以最低价中标,以中标价决算。(三)验收付款:所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对应的招投标,一律不予付款。还未审计、验收、开票的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四)开票。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必须要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派现场代表,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特殊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有必要时公开招标)专业监理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鉴证:

1、严格按图纸和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坚持先鉴证后施工;签证必须要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请监理的项目)各方签字才有效,先行施工的,一律不予签证和认可。

二、属设计范围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必须由设计方代表、负责人签字,盖设计院章,同时做好变更工程的预算。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变更和签证。

三、签证金额不得超过原预算金额的10%,超过10%的,须经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设计单位及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认可签字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工程量超过30%的,必须重新招投标。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好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四:工程审计。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送审制,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主动接受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