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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赏析八篇

时间:2024-03-18 15:02:10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第1篇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明确法治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这是我们理解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

( 一) 法治社会的时代内涵

早在1959 年我国就有学者使用法治社会这一概念。 迄今,这一概念仍在多种场合下使用,但其含义基于不同语境而有区别。总体而言,对法治社会内涵的认识和理解,经历了由宽到窄、由泛化到细分、由广义到狭义的渐进过程。法治社会首先是相对于人治社会而提出来的。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文化积淀,使人治无论在精神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都一直占据统治地位。世界上人治与法治社会孰优孰劣的争论持续了百余年,至今也未有个统一的结论,只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开始了探索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制定了五四宪法、婚姻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生活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但是受经济、政治等环境的制约和时代局限,那时社会还未培育成独立的主体,混同于国家,是国家的社会。

当时,法治社会呈现出宽泛的、广义的概念特征,经常作为法治国家的同义语。当然,理论上社会主义国家同社会主义社会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不应与社会对立,而是与社会相辅相成并互相促进,但过去往往过分强调它们利益上的一致性,而忽略或者抹煞了社会个体与群体利益的多样性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区别。文化大革命十年中,这一点被推到了极致,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改革开放以来,开创了法治建设的新时期,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整个社会治理状况距成熟的法治社会还有很大的差距。2012 年末,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 周年大会和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赋予法治社会以新的内涵和发展空间。此时的法治社会主要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存在的,社会的涵义应从狭义上加以理解。狭义到何种程度呢? 对此,法学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从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中的社会建设去把握,即法治社会是相对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生态而存在的领域。此观点也称为五分法。

二是四分法,即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而存在的领域。这主要是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包括党内法规体系而提出的。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如果把公权力行使的主体分为国家、政府、政党、社会四个层面,那么与其相对应则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法治社会四个概念。这里的法治社会不含政党法治。三是三分法,即法治社会是相对于国家、政府而存在的领域。不管哪种分法,在此语境下,社会都呈现出狭义的、应然的状态特征,有独立于国家、政府而存在的范畴和特质。那么,什么是一体建设语境下的法治社会呢?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和实践需求,法治社会应当做如下概括: 即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而言的,是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简单讲就是将社会权力和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的一种社会类型。具体包括如下三种内容: 一是各类社会主体( 包括社会基层群众性组织、各事业企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及其社会权力依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自治性的法规范,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自主自治自律; 二是各社会主体在法治范围内对国家权力予以监督与制衡; 三是各社会主体以及各社会群众和公民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都渗透着民主的权利和权力意识与法治精神,形成社会的法治文明与生活方式。这里的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 物质和精神资源) 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包括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生态权力。社会权力可以是一种支持国家权力的积极力量,也可以是制约、抑制国家权力侵犯的消极力量,有些社会权力还可以是扰乱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关键在社会主体如何运用社会权力。

( 二)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法治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类型和状态,有其自身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体现的是一般规律。但社会是在具体的国度区域内存在的,且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所以各国对法治社会的认识、要求又都带有自己的特色和时代的烙印。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语境中,法治社会至少应当具有如下五方面基本特征。

1. 全社会恪守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其基本涵义是: ( 1)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一律平等。( 2) 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 3) 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的普遍认同,社会成员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形成了依法办事和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各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

2.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与社会组织等制定的自治规则及各类群体的习惯等无形规则之间具有融贯性,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具有一致性,并且这些规则承载的法价值与法原则获得了社会主体的认可与服从。

3. 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矛盾中具有权威地位,人们能够和平理性地表达诉求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社会自治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自治化程度和自我管理程度大幅提高,社会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 法律服务体系完备,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这五项基本特征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统一于法治社会建设这一整体目标。这五项基本特征符合当前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要求,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法治社会建设的特征和要求也应与时俱进,有所发展变化,但其中有关法治社会本质属性的内容不会改变,建设法治社会应始终坚持反映本质属性的这些要求。

二、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意义

( 一) 时代背景一体建设

法治社会是中国建设发展的主观选择,是法治运行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认知水平提升的逻辑结果。

1.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既无法治的历史传统,也无社会建设的历史传统,历史上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基本上处于高度合一的状态。从词源上考证,社会这个词大约在1895 年之后开始出现在中文政治文献之中,这反映了随着清末民初民族资本主义的成长,商会、行业工会、教育公会、同乡会等自主社会组织的活跃; 因为参加这些组织的个人主要限于作为家族代表的绅士,这只意味着绅士公共空间的繁荣,并没有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空间。建国后,我国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个大的背景下,经济、社会所有领域都按照计划的思维和方式进行管理,计划分指导性和指令性计划,而起决定作用的是指令性计划。相应的,实行配给制,由国家分配住房、分配工作、分配物资和粮食等,那时国家、政府、社会仍然只能是高度统一的。直到二十世纪末期,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才逐渐发生分离,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慢慢崛起,国家社会由一体化转型为二元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分离出来的中国社会也相应发展变化,开始由单一利益社会逐渐转变为多元利益社会。这其中的历史过程大致是这样的,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经济形式多元化,经济形式多元化带来了经济利益多元化,经济利益多元化迫使了政治利益多元化,政治利益多元化导致了思想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可以说,利益多元化是今天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里,任何一种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都会存在差异,差异化必然出现摩擦,摩擦又必然形成冲突和矛盾。在单一利益的社会,发生社会矛盾冲突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使发生,以一种简单的行政命令的手段和方式便可轻而易举地解决,而在多元利益主体的社会背景下,则会呈现出矛盾多发的复杂社会格局,社会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问题愈发突出,而调整多元利益之间的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依靠法治,这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社会方面的历史背景。另一方面,我们以法治为中心梳理新中国发展的脉络,前三十年国家以阶级斗争为纲,是漠视法治的阶段; 1978 年以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视并加强法治建设。近三十多年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为标志,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法治初具规模的阶段。

展望未来,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无疑是法治迈向更高层次或实质化的阶段。当前,可谓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或转折时期。作为时代背景,更需要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和法治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此,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都列举过许多客观现象,归纳起来,当前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着的是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困扰。传统的典型代表就是人情社会根深蒂固,牵扯制约着法治的发展; 现代的典型代表就是网络技术渗透进各个领域,挑战传统社会治理方式。一方面,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国家与社会合一的、典型的人情社会。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深深渗透到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各领域。浸润在人情世故、差序伦理中千余年的中国社会,对于法律的不近人情、不分内外,基本上是排斥的。国家社会发展到今天,办事拉关系、遇事求人情,也还是许多人的基本行动策略。人情、关系作为一切行为的核心指引或者考虑因素,获得了远高于法律的重要地位。从理论上讲,这是典型的人治社会的特征,而法治社会是要通过对公共理性的培育,在诸多方面改变这种以人情为核心的人治社会。另一方面,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社会主体间的信息传播方式,去中心化的网络空间形成了广大网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新公共领域,深刻影响了社会治理方式。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本来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工具,鼠标背后都是现实的人,网络活动即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据统计,截至2015 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 88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 3%,全年新增网民3951 万人。

此外还有近600 万新兴的微信公号。互联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理的不可须臾忽视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积极的面向上,互联网压缩了社会时空,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便利了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推动了民众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甚至成为监督公权的重要管道。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虚拟社会是多节点、多中心、扁平结构的社会,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人人都有话语权,人人都是新闻记者。随着民众的民主、平等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诉求表达渠道越来越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激发风险增大,容易形成聚合效应,使潜在问题突显,矛盾纠纷升级。而我们的治理方式与虚拟社会管理服务的要求不适应,政府管理反映慢、被动,加之各类谣言传播迅速,非理性表达左右舆论、影响司法、动摇政府公信力,对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发展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呈现出日趋复杂的生态和格局,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法治社会建设显得尤为迫切。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仅从横向上由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重点攻坚到社会各方面事业法治化的全面铺开,也在纵向上由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创制到逐步重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弘扬。到2012 年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提出,实质是标志着法治建设在我国全方位展开。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定法治社会建设的思想基础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的,有实践基础。作为一个命题,它也有坚实的思想基础,这个思想基础就是包括法治理论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积极探索如何进行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理论和法治建设理论。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过程可见,我们党专门提出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命题虽然是近年的事,但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完善过程中,很早就注意到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并适时作出部署。这个过程大致是这样:从1978 年到党的十六大之前,侧重以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建设,以发展经济的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达到共同富裕。为此明确指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提出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社会建设评价标准等一系列重大论断; 从政策上提出了改善民生的一系列举措,把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改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初步建立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模式,设计了三步走的社会发展战略。

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殷实六个方面的发展指标,提出了社会和谐的思想。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出要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注重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2004 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将和谐社会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2005 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三、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在本质特征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所在国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模式,我们国家的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法治规律相结合。这要求我们在正确认识法治社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搞好顶层设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 一) 充分认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短板和障碍

坚持问题导向,首先要弄清我们的问题短板是什么、在哪里。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社会系统及其运行的法治化包括了全方位、各层次、各领域的法治建设,涉及从理念到制度、从体制到机制方方面面的补强或重构。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针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审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我们感到在理念思维、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对待。

1. 理念和思维层面

建设法治社会,我们已有坚实的思想基础,但毕竟赋予法治社会以新的时代内涵的时间不长,相关理论研究还不深入,相关宣传也不到位,实践中对法治社会建设命题的必要性、时代内涵及重大意义等还存在一些模糊、片面甚至错误的理解。比如,有的仍将法治社会作为法治国家的同义语,仍然片面地将法治社会理解为国家管制社会,甚至扭曲理解成进一步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制。还有的观点认为,社会只能运用和遵循国家的法,法治国家之外再搞法治社会的二元化,会冲击法治国家,造成思想上的混乱。还有的观点套用西方一些理论观点和标准来审视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社会组织高度自治或者以中国特色为由一概拒绝西方发达国家体现法治社会建设规律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等。西方的一些理论观点主要是市民社会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这两种理论的内涵与外延差别不大。西方各国包括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均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进行的社会建设。这个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强调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即市民社会。所以它又称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可追溯到著名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以及托克维尔关于分权、制衡、自治的学说中。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 即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阶段。

黑格尔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明,在欧洲社会近代化过程中,其政治的社会与市民的社会状态第一次分离开来。西方理论家葛兰西提出了著名的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理论。这个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等于市民社会加上政治社会。所谓政治社会,指的是由政府、军队和司法部门构成的强制性的国家机构,行使暴力性质的强制功能( 即传统意义上的国家) ,而市民社会则是由非强制性、相对自主的非政府组织,如社团、工会、教会、行会和学校等机构组成,替统治阶级行使非强制性的霸权职能。市民社会不仅没有削弱国家的统治,反倒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协作构成了强大的霸权统治。

( 二) 坚持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社会建设基本路径

路径是达至目标的线路,达至目标的线路可以有多条,而基本路径则是实现目标的必经之路。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路径,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予以把握。宏观层面,就是将法治社会建设放在人类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中认识; 微观层面就是从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关系的角度领会,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角度把握。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第2篇

【关键词】:基本矛盾、主要矛盾。

TO THE OUR COUNTRY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BASIC SELF-CONTRADICT, MAIN SELF-CONTRADICT KNOW AGAIN

Abstract:Under the new history term, according to a request of 16 greatest reports, social basic antinomy request in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democracy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s with the request that political setup reform, the request that polit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 have the necessity from develop the self-contradict theory in stage in entry-level in perfect socialism theoretically, deep turn to the our country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basic self-contradict, main self-contradict cognition.

Key words: Basic antinomy, primarily self-contradict

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基本矛盾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只提供了一些认识的原则和方法,而没有作出具体的阐述;毛泽东同志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理论,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总的来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他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得也有失的;邓小平同志则在总结社会主义事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提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虽然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由于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无疑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的,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政治文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认为现在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应该有新提法,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一、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

十六大报告中******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呼吁:“同志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地在党的报告中出现是第一次,反映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全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应该包括政治文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认识显然是与十六大报告以前的形势相适应的,即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没有提及政治文明,很显然这与现在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新的历史条件下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即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促进作和阻碍作用。如果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则会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进步、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范畴的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跃居世界第六位,成绩的取得大部分来自于经济本身的发展潜力,政治文明对于经济的发展作用表现得很有限,甚至现在成了阻碍生产力、经济基础进步、发展的障碍。所以,为了更好地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势在必行,而且还要处理好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类文明系统的各个部分及其发展从来就不是孤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真正得到发展。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或影响着其他两个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两个文明的发展水平。就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政治文明的发展要以物质文明的发展为基础,另一方面,物质文明的发展需要政治文明提供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需要政治文明为其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就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看,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政治文明为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基本的政治方向和必要的政治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则需要精神文明提供思想引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是互相依赖的,如果脱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去抓政治文明建设,就会使政治文明建设失去基础和依托,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想真正开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并使政治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有序地发展。

三、是民主法制发展以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说过没有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善的民主也不是社会主义。完善的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政治体制改革要想完成上述任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认识不全面、不站在时展的高度看、不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方法论是不行得,有必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四、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明的政治,不能自立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大道之外,而应当与人类政治发展的总趋势一致起来。倘若没有这样的进程,中国现在不可能是一个“共和国”,而仍然会是一个封建皇权国家。但也正如许多文章所说,“由于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或者由于“用封建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的一些做法,以致封建主义的遗风仍然可谓举目皆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因子,和有违人类政治文明大潮的蒙昧、野蛮因子,区分起来未必能够一步到位。

人类有着丰富的政治文明成果。近代以来,世界政治文明从观念和制度层面得到全面的刷新。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文明理念的传播,在观念层面,民主、平等、自由、****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确立,而特权观念、等级观念、人治观念则在一般意义上成为政治落后腐朽的标志。在制度层面,规范、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与之相应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被越来越多的民族和国家所采用,而****、独裁、极权则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至少在观念上被否定。

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如此迅猛,以至于不同的政治状态被赋予了不同的褒贬属性。众所周知的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词,无论在哪里都被认为是好的,而****、独裁、极权、特权等词则如同一种罪名,没有人乐于认领。这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成果,是世界政治文明在一般观念上走上了近代化道路的一个证明。中国也在这一进程之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写入中共十六大报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好,并非与当代世界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全然不同的凭空创造,而是建立在对人类全部政治成果充分吸收的基础之上,继承人类文明的所有优秀成果,才能创造出人类文明的更高形态。就目前状态而言,“初级阶段”的定位,不仅适用于判断中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也适用于判断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这意味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有着相当长远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政治文明”的中国出现,可以理解为在经济和文化迅速发展的态势下,启动政治更新进程已是众望所归。为了人的实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美好前景,为了更好的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促进中国经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全面提升中国综合国力的,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的认识上很有必要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党的十六大报告原文。

2、《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

3、《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1987年2月-7月)。

4、毛泽东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

5、《列宁全集》第33卷。

6、《斯大林选集》上卷。

7、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的贡献。

8、十六大报告重点内容摘录。

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的现实价值。

10、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

1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规律(南方网)。

12、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文)。

13、从毛泽东的“矛盾动力论”到邓小平的“改革动力论”。

14、张闻天:成就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石仲泉。

15、论封建残余政治文明建设的障碍及其肃清对策--学习十六大报告的思考。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第3篇

摘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引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关键词:新思想、法治中国、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党的正式宣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同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了全面的深化。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博大精深,由一个“总任务”、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所组成和体现。

一个“总任务”,就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八个“明确”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十四个“坚持”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总任务、基本内涵和基本方略都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关联性和包含性。在总任务中,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步骤,和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同步性。那就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到2050年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法治中国建设达到更高的程度。在作为基本内涵的八个“明确”中,第五个“明确”就是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作为基本方略的十四个“坚持”中,第六个“坚持”就是全面依法治国。

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实现步骤。

党的报告在八个“明确”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指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治保障在内的整个制度体系。它包括五大法治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中国。党的报告第一次清晰地提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与法治中国之间的逻辑关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法治国家”树立为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2004年,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理论于2014年写进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里首次提出“法治社会”。至此,我们党的法治理论就形成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法治目标概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此同时,于2013年1月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政法工作问题做出重要指示,提出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央于2014年将“法治中国”写入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但是,“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尤其是与“法治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人们有不同的解读。党的报告清晰阐述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法治中国”是定位于中国的综合性概念,它是包含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三者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结合体。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步骤,正好与新时代的总任务相吻合,和分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21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就意味着,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应当有三个阶段:2017—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到2020年,小康社会全面建成,法治上做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2020—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时法治上要求达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2035—2050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到205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阶段,其中做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会达到更高的水平。

这里必须关注到三点:一是调整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表。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和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按此推论,应当是到2014年左右,基本建成法治政府。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规定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就意味着党中央第一次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表做了微调,从2014年左右调整到2020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步。这次党的报告提出,到2035年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这就意味着,中央又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调整到2035年。这是党中央基于中国法治现状和法治建设规律的考虑,是实事求是态度的体现。二是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成时间的第一次明确。“法治国家”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以来,“法治社会”自2012年在“12?4”讲话提出以来,何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一直未确立过时间表。这次统一明确为2035年,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确立了整体协调推进的步骤。三是关于21世纪中叶的法治状态。党的报告宣布到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但是,到2050年时,法治目标应当达到哪一步,《报告》虽然没有做单独的特别表达,但我们理解,应当是处于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更高的状态。此时已经同步实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包含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没有实现法治化的国家是谈不上现代化的。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深化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报告做了强调、丰富和深化。除了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外,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以来,被历届全会报告所重复和强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报告再次强调坚持并阐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这对三者的辩证关系阐述得更加透彻。

(二)明确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党的报告指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这里首次提出了“合宪性审查”,对于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至关重要。另外是首次提出要防止“逐利违法”。十八大报告是提“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提“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次报告提“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增加了“逐利违法”的提法。这与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更有针对性。

(三) 明确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党的报告要求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别是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里要关注的是:一是强调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必须是“依法”享有和“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二是第一次将“人格权”单列,将它定性为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的一项独立权利。人格权是指作为人所专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包括身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内的固有权利。我们党的法治理论第一次将“人格权”单列,表明党对公民权利体系认识的深化和对权利保护范围的拓展。

(四) 明确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的报告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亮点是,《报告》第一次宣布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手段方面将用“留置”取代“两规”,将党组织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制轨道。

(五)明确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党的报告强调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长期被简称为“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是在原法制建设方针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是对原十六字方针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肯定了这一方针。党的报告不仅重申了新十六字方针,而且就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做了更深化的阐述和布置。特别是关于立法方面,除了继续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外,首次提出“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对立法的要求更加全面和准确,并提示了“良法”与“善治”之间的关系。在公正司法方面,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表明我国上一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接下去的重点应当是“综合配套改革”。

(六)明确“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路径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理论最早是由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中提出,接着写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报告再次强调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理论,并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的新要求。

(七)明确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中央和在新时期提出并反复强调的一个新命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说:“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党的报告指出:“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这次把法治思维和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并提,作为提高政治领导本领的重要抓手,这显然是对“法治思维”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提升。

(八)明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之一。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是报告首次强调的。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取决于国家法律与党规党纪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一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有论述:“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还有一种通俗的说法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面对并正确处理好的两大关系,党的报告特别强调了这两大关系的协调。

四、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是党的报告非常重视和强调的两个问题。这既是两个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党的领导本身就是中国最大和首要的特色。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党的报告对法治道路问题再次做了重点强调。

中国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基于中国的国情,即由“中国特色”所决定。那么,“中国特色”到底“特”在哪里?

一是,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领导立法、领导行政、领导监察、领导司法、领导军队,党领导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党对中国是全覆盖的直接领导。在中国,离开党的领导什么都做不成,离开党的主题什么都解释不了。只要对党的领导理解了,一切问题也就都理解了。所以,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和特色。

二是,中国是人口大国。中国不能称“地大物博”,但确是人口大国。中国近14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5。人多既是资源,也是压力。人少时不是问题的问题,人多时就成为问题。在一个人口大国搞法治会比在一个人口小国搞法治困难得多。

三是,中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这个判断最早由党的十三大做出。报告特别强调: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这一国情不仅反映在我国经济水平上,也反映在法治水平上。

四是,中国新时代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的需求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

正是根据上述中国国情和特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这次党的报告更是强调了这两项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具体应当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党的报告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基础上,再次强调党对依法治国全面领导的精神,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别是宣布,“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为实现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提供了组织保障。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第4篇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提出,不仅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相辅相成。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对中国发展全局具有的重要战略作用。同志明确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法制,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

民主是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不同国家迈向民主的道路是不同的,相应地民主发展所形成的制度成果也是不同的。这种差异的产生,一方面与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现实状况不同有关;另一方面与民主本身所承载的价值目标和现实任务不同有关。中国的国情和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的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同志认为,中国共产党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民主旗帜的关键,不仅在于要高举社会主义民主旗帜,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而且要始终坚持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他指出,“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完善因而也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和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了充分发挥这些政治制度对发展人民民主、保障国家统一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越性。”

那么,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呢?同志的回答是: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削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搞西方那种多党制。这三个“必须”,从国体、政体和政党制度三个方面勾画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然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决定了这个基本框架必须在不断推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逐步丰富和完善。这就要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序的变革和有效的治理是保障国家持续发展的根本。这就需要稳定的政治体制和有序的政治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权建设,事关全局。科学把握政治体制改革,既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大局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此,同志提出,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把握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具体要求有三个方面:其一,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的,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其二,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利,这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其三,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总进程,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既把握住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大方向,也把握住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大格局和总进程。实践证明,正是基于这种科学的把握,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率领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使我国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对于任何国家来说,民主的发展不仅面临着具体目标和道路的选择问题,而且面临着如何将民主建设的实际成果巩固下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权威、有效地运转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发展战略,解决了前一个问题。针对后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民主建设要与法制建设相统一的发展战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伊始就明确了这一发展战略。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我国开始了与民主建设相统一的法制建设进程。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统一的发展战略,提升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这里,我们不仅看到了中国共产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历史继承性,而且看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开拓性。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新起点。实施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从而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这必然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产生两大推动力量:一是法制建设的力量,主要体现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推动作用,宪法权威的巩固、国家基本制度的稳定以及新的法律资源的积累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支撑作用。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力量。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然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进行广泛的政治参与,而这种政治参与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所需要的。为此,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利”,从而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既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成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基础是一个具有相当活力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形成的相互促进作用,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获得持续发展的现实推动力量。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将反过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整体进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跃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明确的战略目标需要清晰而系统的发展道路与之相呼应,从而保障目标的实现。基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政治发展的实践与探索,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道路: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这种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基本途径就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此,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第5篇

要]依法治国是党60年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凝聚着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智慧,文章通过回顾60年来依法治国的历程。总结60年来依法治国的经验。对如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了积极探讨。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作者简介]刘少莹,中共南宁市委党校统战理论教研室主任,0,3教授,广西南宁530001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140-05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历经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在翻天覆地的巨变中,依法治国也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依法治国是党60年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凝聚着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智慧,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认真总结新中国60年来依法治国的经验,对于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60年依法治国的历程

在我国,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间走过的是一条曲折和坎坷的道路。从邓小平到再到。在依法治国思想上一脉相承,又不断地加以创新、丰富和发展。60年来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两个时期。

(一)前30年(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政权基础。为巩固新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立法、行政、司法体制等。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之后两三年时间就制定颁布了近1000部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对于国家的治理方式是人洽还是法治,人民当家作主后,是通过人治方式治理国家,还是通过法治方式治理国家,这个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也没有现成答案。在建国初期,曾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这一论断确立了我国法治思想的基调。但其法治思想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局限性。虽然其注意到了法治的重要性,但最终却选择了人治,采取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法,导致了“,的发生,使国家和民族蒙受了巨大灾难。

(二)后30年(1978年~今)

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依法治国的新起点。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反思“”的沉痛教训,深刻认识到即使在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如果不努力加强法治建设,也是不可能真正建成社会主义国家的。这正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1978年12月31日,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讲话中,第一次向全党明确地提出“要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因素与条件,不是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而是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与制度。1980年1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国家的治理方式,从人治到法治,标志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人类文明的飞跃。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作出了巨大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上来,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同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着手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部、行政法规598部,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党的十五大是依法治国的新里程碑。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与发展了邓小平的法制思想。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保证。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用法制手段管理经济。”指出,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1996年在中南海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依法治国,强调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随后,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酪,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宪法。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是对长期以来探索依法治国之路的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概括,标志着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是依法治国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的十五大以后,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领导全国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进程中,开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这一时期,围绕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这个中心,我国出台了一批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对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共制定、修改法律190部,行政法规353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党的十六大以来谱写依法治国的新篇章。在新世纪新阶段,以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谱写了依法治国新篇章。200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3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强调“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2004年9月,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又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等一系列科学的战略思想,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明了道路。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二、60年依法治国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顺利实施,取得了以下六个方面的显著成就。

(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

(二)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

我们党已经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相结合的道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极大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使全社会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断巩固。

(三)依法治国法律基础完备

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依法行政原则成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尤其是国务院颁布施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了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五)人权保障方面较为充分

人权,包括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等。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六)法律监督力度明显加大

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制度,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派、社会团体等社会监督。建立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机制,预防和控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依法治理腐败,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党和政府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依法治国的强大威力。

三、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依法治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新举措,标志着依法治国已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当前,依法治国正进入关键期,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做到“三坚持”、“三加强”。

(一)“三坚持”

1 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党对发展问题的再认识,是对发展经验的全面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科学发展观是依法治国强大的思想武器;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原则,就是必须把发扬民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不能走西方国家法治的道路,而要走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创新,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提供了价值观,就是以人为本,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人民

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民权和民生。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方法论,就是统筹兼顾,强调法治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正如《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所强调的那样,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完备的法律体系还有很大差距,一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如民法典、社会保障法、循环经济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保障生态文明法律滞后;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到2010年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与核心,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以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依法治国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制度建设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执法的状况和效果仍不如人意;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等,当前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和明确了未来岁月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和任务。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程序加以法律规范,推进国家行政管理法洽化。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和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实现十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三加强”

1 加强司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实现、救济权利损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司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伴随着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各级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严格公正执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公民权利救助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司法保障,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司法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第6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届四中全会的主题都聚焦于党建。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法治作为全会主题,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局性、系统性工程,需要正确的道路予以指引、完备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严格的法治实施体系予以执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予以辅助。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探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实现路径,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课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贴合社会的发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要求。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制

作者简介:井琪,女,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副编审;关园,女,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硕士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在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下召开的一次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历届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风建设,而专题研究部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和新任务下,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对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巨大破坏,法治建设也遭到重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依法执政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工作全面展开;全民法律素养普遍提高。上述成就的取得是各方长期不懈努力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生动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二者在性质上同属于社会主义;在方向上都是为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任务上都是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机制上都必须遵从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建国前夕,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临时宪法的特征,为新中国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建设的十六字原则,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人宪法。党的十八大更加注重法治建设,从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等环节出发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意义的高度,这是党在新形势、新情况下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重大思想发展和理论创新。第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是全局性、系统性工程,它具有繁重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应该并且必须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才能进行。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为我国的执政党,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新的历史阶段肩负起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和历史重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和任务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治道路必须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道路”。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理论引领路径,理论指引方向。正确理论的引导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形成的正确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当前法治建设重难点的重要依据,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总指挥,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方向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各方的不懈努力,围绕着宪法及其相关法,围绕着多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律及多层次的行政法规,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顺应社会发展、体现人民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但同时,现阶段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抓好健全法律体系这一环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时展的重大呼唤,是深化法律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

首先,要准确把握、时刻牢记立法工作的总要求和重要原则。《决定》明确提出了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要以坚持社会主义为根本原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指导,以实践发展的需要为根本要求,从改革立法观念、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落实立法原则等方面出发,构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对法律制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整体说明,是立法工作高效、立法程序科学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机制的总体规定。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法律制定所要坚持的基本准则,是深入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是保证立法工作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重要条件,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

其次,坚持依宪治国,推动宪法实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团体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方面,要在宪法的规定和原则下依法开展立法活动、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完善宪法监督机制,落实宪法原则,推动宪法实施。

第三,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程序的科学化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和法治的质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决定》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健全人大立法工作机制是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设立专门立法委员会,提高专职常委比例,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制,探索立法论证咨询制,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加强人大组织协调能力建设,拓宽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政协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立法协商作用,保证立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建立高效统一、公开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领域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重要保障,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立法,有助于改善民生,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也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法制保障。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强对破坏环境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从古至今,法律的付诸实施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涉及制度、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实施的前提条件,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

就司法而言,首先要健全司法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律化是促进司法程序科学化、司法行为规范化、司法活动信息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司法法律制度,就是要将司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案件描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案件审议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其次,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改革的追求目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司法权力的依法独立行使;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健全案件的受理和审判责任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制,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民参审范围,创新社会参与方式,规范司法人员行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和其他法治实施活动的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治实施机制,实现法治实施信息全社会共享,法治实施效果才能令全社会满意。

就执法而言,必须要坚持执法为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决定》以严格执法为核心,从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活动的信息化水平出发,提出要加强执法活动的法治化水平。首先,要创新执法理念。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法治实施的根基。因此,法治实施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执法为民。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观念,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坚决杜绝人情买卖、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坚决抵制一切错误思想和传统习惯的侵蚀,始终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其次,要完善执法制度,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执法制度法律化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加强多部门、多领域的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执法机构和执法活动的管理,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执法密切配合、有机统一的机制,确保执法理念法治化,执法活动法治化。第三,要改进执法方式。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又要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力求将执法活动与当前的社会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统一。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展开,法德并行,同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手段。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开始,党就在不断探索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基本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法治作为全会主题,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意义的高度,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制保障。这是党在新形势下对治国理政思想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发展道路。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一直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线。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德治国大多依靠道德约束、价值评判、社会舆论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针对社会转型出现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盛行、理想信念缺失、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切实加强公民道德、职业素养、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培育。通过树立道德模范、宣传其先进事迹的活动,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综合运用教育、舆论、行政等手段,将思想道德建设贯穿于公民教育全过程,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培育良好的行为习惯。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第7篇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迫切要求,是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要求。他指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理解要深刻,要注意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基本原则,把握坚持以人为本这一基本要求,把握公平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把握树立法律权威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这一基本内容,把握服务大局这一基本任务,立足时代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努力践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版权所有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要深入,要紧密联系政法队伍思想实际、执法行为实际、司法体制问题实际和执法活动实际,从有利于推动政法各项工作来开展教育活动,切实在端正执法思想上见成效,在促进执法公正上见成效,在创新执法工作上见成效。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使这项活动深入、持久、扎实地进行下去。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推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战果,推动社会稳定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推动“平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推动政法队伍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检察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具体而言,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第8篇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演讲稿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版权所有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