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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赏析八篇

时间:2024-02-29 16:27:24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对策

一、引言

目前经济发展的十分迅速,互联网金融也同样如此,受关注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第一,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成长的速度远远快于其他产业。在最近几年当中,网络的不断普及以及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的,因此金融行业当中基本上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不但在业态方面受到了网络的作用,而且还逐渐的发展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网络技术的普遍使用会对金融模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第二,伴随着网络在金融当中的不断渗透,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最近几年当中经常会出现互联网跑路以及倒闭的现象。在2015年,这一年当中发生的出现问题的平台最近大于了1000家;基本上占据了所有的平台到35%。因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工作当中涉及到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而且参与的工作人员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发生风险的时候不但会造成金融体系的冲击,还会让投资者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相关概念界定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逐渐的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概念,而且它的特点也不断地表现出来,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主要是互联网和以往的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互相的融合产生的,当中包含了金融中介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但是和以往的金融行业进行比较,它的思维模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说使用的媒介也是存在差异的。因为网络呈现出来的是开放和平等以及分享这样的特征,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对思维方式进行转变,必须要按照网络所具有的特点来进行工作的运行。因为主要是将网络和金融结合在一起,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呈现出来的特点是更加的互动和透明。在慢慢的发展过程当中,顾客能够直接使用手机和电脑这样的设备进行转账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交易的时候是非常及时的而且能够移动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使得交易的成本被压缩,而且十分的方便和快捷。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网金融当中包含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在它的发展过程当中演变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模式。从广义这个层面来看,包含了以往的金融业务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金融等,这些模式当前也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以往的金融业务网络化主要的含义是指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他们在网络当中构建网上银行以及证券的来进行交易和转账等相关的服务;第三方支付主要的含义是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负责提供信息以及完成交易这样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主要含义是依靠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所带来的数量非常大的而且并不具有结构的数据,在专业的分析的基础上,为那些对于资金具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

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基本上所有的发展和成长都离不开问题的发现以及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一时间,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专业的工作人员十分的急缺。自从2015年开始,这个行业当中出现人才不足的现象就已经十分常见,甚至有专门的新闻报导。一些专家表明了,因为在这个行业需要的人才是十分特殊的,而且当前的市场需求十分的旺盛,因此在将来的5到10年当中,这个行业将会缺乏100万的人才,而人才的匮乏必将会阻碍这个行业的成长。参考江苏省最新的互联网协会的研究数据,我们能够得到在将来的发展过程当中P2P企业将面临非常严重的人才缺乏的现象,根据预估可能会缺乏142万人,而且其他方面的业务也是十分缺乏人才的,所以单独的就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来说总共缺乏的人才将会达到300万人。不仅仅是人才的缺乏,专业的这方面的人才稀缺的更为严重。根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当中的数据我们能够得到,目前这个行业基本上有85%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别的行业转业过来的,对于高科技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个行业拥有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因为很多的人才都是从别的行业专业过来的,所以他们基本上不具备十分完善的金融行业经验,也因此根本就没有办法把握在这个行业当中出现的比较核心的问题,所以基本上难以起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的作用。高端人才匮乏的现象与日俱增。从互联网和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这样三个行业工作人员的构成比例我们在对比当中能够得出,基本上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拥有的入门级别的工作人员所占的比例是在其他两个行业的中间的,但是像总监这样级别比较高的人才所占的比例远远达不到其他两个行业,也因此我们能够得出高端行业是十分紧缺的。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从目前的发展速度来看是十分可观的,但是因为它是属于刚刚兴起的行业,也因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人才配备根本跟不上节奏。只有拥有互联网的思维,又具备十分完善的金融知识,才能够被称作比较专业的这方面的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在目前来说是十分紧缺的,因此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以及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

2.监管模式和手段亟待改进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不管是模式还是手段都是落后于其他地方的。而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是十分迅猛的,在这个行业获得发展的同一时间,监管的模式和方法却很难跟上节奏。而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很多非金融的企业也开始进入到金融行业想要谋取一席之地,以往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更新,因此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展现出很多全新的局面,不过因为监督和管理非常的落后,基本上并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即使是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也还没有成立,所以这非常容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金融监管;建议互联网金融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对国家金融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影响。然而,互联网处于比较开放的环境下,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可能面临着系列金融风险问题,直接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相关人员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从监管部门角度出发,提出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有利的金融环境条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不足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备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不足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服务。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首先,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制度,针对监管部门人员而合理分配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范畴,进而更好开展监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监管机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监管办法的创新,使监督机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跨度相对较大,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业,因而应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积极创新监管办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运行。

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互联网金融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只有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的维系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隐患。要规避风险问题,监管部门必须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以加强金融监管,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合作、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为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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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东卫.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经验、风险分析及监管[J].吉林金融研究,2014,04:35-39+70.

[3]刘俊棋.基于利益相关者保护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05:117-124.

[4]高磊,庄文.基于风险识别视角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6,0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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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脱媒业务;金融创新

1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

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金融行业逐渐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随着网络金融用户数量的增加,公众的消费习惯也悄然生变,更多消费者通过网络实现了便捷的支付行为,为网络金融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外部h境。早在2014年国务院已经将网络金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表明我国已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信息技术革新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也有着重大意义。然而,这一全新的事物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互联网金融组织与传统金融部门尚缺乏完善的业务融合态势,双方各自为政,造成网络金融缺乏必要的监管与监督。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信息安全、规范管理、风险防范等难题尤为突出。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更客观的认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并且针对其提出可行性建议。

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一)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该模式指传统金融业务利用互联网地平台进行线上金融服务。如大家熟悉的各大金融机构的理财工具,就是通过互联网的平台和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来实现线上金融服务的。

(二)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融合传统金融机构职能,在双方签约基础上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达成的业务合作。该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在现实交易中,交易双方需要有相应的信用保障,或者在相应的法律规约下才能实现。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双方往往没有过多了解,对于对方的信誉、实力等一无所知,因此支付问题就造成其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从而产生第三方支付,来满足异步交换的市场需求。2014年中国网络投资用户进行投资的最常使用的渠道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20.6%),其次是网上银行(17.3%),再次是股票交易软件(14.2%)。随着网络交易不断被人们所接受,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

(三)脱媒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脱媒是指在进行交易时跳过所有中间人而直接在供需双方间进行。比如阿里小贷,即整合了客户信息、供需信息、商品信息、资金信息等多重因素,成为信息流,利用网络中断将其转化为资金流,并及时传导与供应商,以此完成资金的流动与配给,完成相应的信贷业务。众筹、网络小额贷款等也是典型的脱媒业务。

(四)交互式营销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交互式营销以网络为枢纽,实现了线上与线下营销的有机整合。并且改变了以往金融行业以产品为核心的传统模式,进而转向以客户为核心的崭新运营理念。交互式营销构建起网络金融与实体金融的交互联系,进而形成协调合作的网络金融平台。主要类型可分为三种:一是P2P模式;二是混业经营模式;三是交叉销售模式。在这样的金融大环境下,用户将获得更便捷的支付条件,信息成本也会大幅下降,有金融业务需求的双方可以直接取得联系,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3 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问题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网络金融环境下,用户资信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客户真实信息的获取难度有所增加,由于信息不对称,再加之大数据分析可能出现误差,已经严重干扰信息使用者获得正确的信息。

(二)信用风险问题

由于当前缺乏规范有序的监督监管机制,因此网络金融风险持续累积。在网络金融业务中,消费者没有完善的权益保护机制,这就极易造成业务风险不可控。一些网贷平台卷钱跑路者比比皆是,进而造成行业混乱,信用风险加剧。

(三)流动性风险问题

网络金融需要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同时还具有跨界联动的特点,资金流动较快,这些特点极易造成业内流动性风险。例如在网络货币基金业务中,会有90%的资金被分配到协议存款中,银行则利用这部分资金投入到高收益高风险的信托业务中,而信托业务资金则有可能流向地方融资领域,如房地产行业中,但在这个具有很强联动性的协作体系里只要一环产生问题和波动,那么就会造成典型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引发全体系风险因素的形成。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

随着网络金融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不少业务还处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监管之外,这就很容易造成政策性风险。尤其是在网络金融异化发展,将会受到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明显。

4 对互联网金融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首先,政府需要针对网络金融发展实际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构建起完善的监管框架和实施原则,明确管理目标,突出其可行性。第二,实施分业监管,同时引入机构监管模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进而出台有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管理条例。第三,在金融监管中突出协调性,在职能监督基础上突出综合监督成效。第四,强化信息技术的协调监管,尤其是现场外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力度,能够对各类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并进行有效处置。

(二)防范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效应

金融监管部门需要严守风险底线,尤其是在区域监管中充分发挥系统作用。网络金融本身风险因素较多,设计技术、操作、政策、监管等多重风险,因此需要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减少监管盲区,消除监管漏洞。

(三)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

构建强有力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此协调网络金融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及委托风险等,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急迫的任务之一就是强化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

(四)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也体现出当前实体金融制度方面所存在的弊端,如银行独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可得性、金融体系缺乏市场化运作、资信体系不够健全等。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尤其是在金融价格的市场调控、行业建设、监督监管、权益保护方面进一步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 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3年第49 期:30-35.

[2]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3]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11-12.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第4篇

一、有关互联网金融研究的文献回顾

1995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随后开始在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兴起,近些年在中国和日本等地发展迅猛。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取得了很多成果。按照研究方向和内容来看,大致分为三类。1.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研究李博、董亮(2013)将互联网金融模式鉴定为三类:(1)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延伸,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可归纳为这一范畴;(2)金融的互联居间服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等;(3)互联网金融服务,如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谢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以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为支柱,他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八类: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对等联网(P2P)、众筹、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保险等。罗明雄(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六种模式,分别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等。郑联盛(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整个金融领域的新型业态。总结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并归纳为四类:(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包括有:为传统金融服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平台、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2)第三方支付。典型代表有支付宝、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3)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包括众筹、网络贷款等新兴业务。(4)互联网虚拟货币。美国的Google、Facebook、eBay等都发行有虚拟货币。目前,中国对此类业务实行严格的管控,2014年1月起,已禁止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的销售。虽然学者们在叙述角度上有所差别,但从总体来看,所谓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就是各种金融与互联网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概括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与基于互联网特性而延伸的金融(类金融)服务两大类别。2.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的研究MaryCronin(2002)介绍了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和竞争优势,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对网络银行的风险防范及控制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谢平、部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以先进的信息科技为依托,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他运用案例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曾刚(2012)运用不同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进行比较,得出两者之间不仅具有竞争关系,而且还可以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王琴、王海权(2013)在对网络金融的内涵做简单阐释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典型的国外网站的业务和发展,与国内网络金融发展做对比,提出国内网络金融企业要逐步改善金融服务理念,加快推进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和服务品牌化建设。左近业、贺根庆(2014)立足于中国网络金融发展实践,深入解析内涵,把握发展趋势,为网络金融业务拓展和利润增长提供新思路。显然,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是高度认同的,对传统金融机构或管理部门而言,关键是如何适应并充分利用好这种发展趋势。3.针对互联网金融高风险的特点的研究学者提出应该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体系,并提出多种监管方案。尹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索较早,他在《网络金融理论初论: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其影响》、《对中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督问题的研究》等文章中,详细分析了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及风险特点,结合目前监管实践,提出了有益的监管策略。徐静(2006)指出近年来网络银行在中国发展迅猛,但是监管部门必须对网络银行的风险引起重视,及早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巴曙松、杨彪(2013)认为中国第三方支付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监管等问题上存在提高和完善的空间。鉴于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薄弱的现状,提出了相关建议。陈林(2013)从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及特点,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影响,并在深入比较欧美等主要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王立国、徐爱萍(2014)分析了网络金融风险具有高度隐蔽性、瞬时爆发性、极度渗透性和交叉感染性,在此基础上,从法律、经济、技术等角度创新了监管模式,对及时分析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做了积极的探索。这类研究普遍认为,各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蓬勃发展的背后,亟需有效监管,以控制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来看,由于其业务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因此首要风险来源于技术层面。尤其是中国网络技术发展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明显滞后,硬件设施及软件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完全掌握它们的性能,或是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如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技术等都容易引起潜在风险的发生。而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功能,也使得这些技术漏洞和病毒等快速地感染,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这样的例子近年来不断出现:如2014年2月,美国著名的众筹网站KICKSTRAER被黑客攻击,部分客户数据泄露;2014年3月22日,系统漏洞导致携程客户资料泄露。2.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者通常以小微企业为主,这类企业的共同特征是财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而其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银行客户。而中国征信系统数据的不完善,又增加了对这类客户信用状况的辨别难度。央行的征信信息是最完整的,但数据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数据时效性、全面性和层次性上仍存在短板,其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差一些。一些利用大数据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平台虽然能收集到及时的数据,但能用于信用评估的数据并不多,而且分析方法和手段也还在探索阶段。二者此消彼长,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银行信用。3.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急需法律规制,但制定法律必须全国统筹、深入研究、综合考量,这就出现了监管立法相对滞后的局面。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把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第一类,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但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没有出台具体细则,在事实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具体而言,涉及到以下三方面。(1)商业信息、隐私泄漏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时代离不开大数据,在海量数据中加工、挖掘有价值的信息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机构拥有这些信息的所有权,为获得投资人信任,一些P2P网贷平台会把优质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到网站上,这样不仅会造成网贷平台的商业信息泄露,也会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隐私存在被泄露的隐患。依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泄漏消费者或投资者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治。(2)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法律风险。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提高知名度,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广告宣传中涉及虚假和夸大的成分,如“部级”、“最高级”等极限词的使用;“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承诺都属违反《广告法》的行为。(3)金融犯罪风险。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相关制度,在业务发展和盈利压力的主导下,容易采取一些高风险交易模式,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清算网络或非法集资等犯罪资金,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炒汇、炒金,网络传销,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网上制假售假、洗钱犯罪等。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拥有巨大的成本优势、服务优势和竞争优势,从而成为金融发展的巨大支撑;另一方面,较之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又面临更为巨大的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这促使各国的宏观调控者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管政策,不断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作出适应性调整,以使其成为各国促进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1.完善的法律法规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划分利益边界,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业务开展方面有《全球及全美商务电子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统一电子交易法》、《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市场准入方面有《国民银行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续》;风险管理方面有《网络信息安全稳健做法指引》、《技术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PC银行》;现场检查方面有《OTS对零售在线PC银行的声明》、《FDIC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检查程序》等。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早,《消费者信贷法》是规范网络信贷的法律;《P2P融资信贷操作指引》用来规范P2P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无最低资本金的门槛限制,但网贷机构要获得信贷机构牌照才可运营。欧盟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规有《电子货币指引》、《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反对非现金支付》、《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等。日本对非银行民间金融公司资金进行管理的法律有《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等。2.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金融的运行基础是互联网,因此,互联网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安全包括电子技术、内部管理、自有资本和客户资金管理等。具体要求有:(1)确保任何情况下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严格排除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的影响;(2)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身份、数据、资料的真实合法,交易过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3)严格保密制度,确保研发新技术、新成果不被窃取,保证客户资料不被非法盗取或者修改。美国《银行机密法》规定,所有网络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新开户标准,还要建立网络监控系统。3.高效的行业自律组织很多国家都重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互联网机构的监管,运用行业标准来约束机构行为,可以弥补政府机关监管职能的缺陷,也可以补充法律法规的漏洞,及时对新情况作出反映。美国构建了完善的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框架:(1)决策管理层在业务风险中的职责;(2)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风险管理;(3)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4)网络银行业务外包情况下相关风险的控制。另外,英国和日本都是组织自律组织充当“准政府机构”,承担部分政府的监管职能,营造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市场环境。4.务实的功能性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从单一的业务模式开启,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业务模式也随之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平台囿于利润及企业竞争力的考量,纷纷向混业经营转变,金融服务逐渐趋向综合性,逐渐发展为向消费者提供全面服务,金融超市的出现给分业监管也带来了新的难题。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美英等国开始对监管政策进行调整。1999年,美国修改金融监管框架,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法案,由金融服务局将取代原来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统一行使监管职能,实现了跨行业监管。5.协调的国际合作机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国际社会开始构筑一个新的、稳健的国际金融架构。1999年,由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及意大利七大西方工业国成立了“金融稳定论坛”,旨在从全球范围监督各国及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后邀请澳大利亚、新加坡、荷兰、瑞士和欧洲央行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2007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第5篇

【关键词】普惠金融 互联网 发展

“普惠金融体系”源自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这一新概念是联合国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提出的。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指“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全方位、有效地为社会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姜丽明等,2014)。其主要任务是为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改善普通群众的经济状况,分享金融发展的红利,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提出至今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却引起了国际各国的广泛关注。2006年,联合国将审慎监管存款、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与发展普惠金融并列为三大目标。用互联网来推进普惠金融进程的理念,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广泛注意,许多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互联网下发展普惠金融的理念得到了学者们的肯定,但普惠金融体系也面临着覆盖率不够广泛、基础设施不完善、监管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挑战。本篇论文在这些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总体现状的分析,指出基于互联网发展普惠金融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概况

著名学者杜晓山、焦瑾璞最早将普惠金融的概念引入我国。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第三部分第12条)。在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理念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被视为全面深化改革、改善经济状况的主要内容之一。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出要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在技术进步、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机构活力增强、政府监管兼容并包等种种因素的推进下,我国的普惠金融迅速发展起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钱、余额宝、蚂蚁金融服务平台等新型互联网普惠金融形态得到大力支持。

二、基于互联网发展普惠金融的优势

(一)网络覆盖广

当前网络技术的有效覆盖,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网络环境下顺利进行的基础,用户可以不受时间、地域的束缚,用很低的成本,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自由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金融产品的查询、交易等。网络的高覆盖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覆盖率的提高。在理论上,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能实现网络覆盖,移动客户端打破了地域和空间的限制,网络的全面覆盖使得在全球范围内都能有效提供金融服务,实现互联网金融全覆盖。随着网络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网络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基于互联网发展我国普惠金融的优势更加突出。

(二)综合成本低

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更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而不是人力的投入,这有效的降低了人工成本。尽管在推进金融互联网化的前期仍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但后期的边际成本较低。因为客户数量足够多之后,多服务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规模效应和成本优势就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可节省投入在各级网点机构上的大量场地、人力及管理成本。相比传统金融体系,较低的综合成本有利于促进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信息收集广泛、运用有效

一方面,相比传统的信息收集方式,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收集的信息更加广泛。各个市场主体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并非独立存在的个体,如客户、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通过互联网从多个方面收集市场主体的信息,并通过将零碎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对市场主体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从而大致推断了其他方面的信息,互联网利用大数据搜集的信息更加广泛、全面。

另一方面,相比传统的信息处理方式,互联网金融利用云计算更能有效、高速的进行信息处理。传统金融模式下,信息资源较为分散、零碎,形式也较为多样、复杂,信息很难得到有效的数据处理。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由社交网络生成和处理,信息资源较为集中、统一;搜索引擎通过组织、分类和筛选信息,以满足不同的搜索需求;云计算保障信息得到高速处理,从根本上促进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更容易实现金融的普惠性

传统金融体系由于物理网点限制、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主要以“二八定律”作为经营原则,计算投入和产出的效率。因此,在传统金融的营销策略中,金融机构更愿意关注能创造80%收益的20%高端客户群,忽略80%的普通客户群,从而导致金融服务具有专业化、精英化的特点,过高的服务门槛,使弱势群体难以参与其中。

然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客户群体大、单笔交易金额小的特点,以及化零为整的规模优势。这种低消费,高数量的经营模式,凸显了长尾效应,金融服务可以用很低的成本关注80%的普通客户群。互联网金融认为这部分客户积少成多,“尾部”产生的总体收益也许会超过“头部”。互联网金融致力于为普通群众提供多样的金融服务,让弱势群体也能分享金融发展的红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理念为普惠金融发展带来了巨大潜力。

三、基于互联网发展我国普惠金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服务覆盖率不高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宗旨就是普惠金融,但实际上,互联网金融覆盖的大多是城市居民,小微企业以及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对弱势群体的覆盖率较小。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不够多样化,不能满足不同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服务层次不够丰富,不能吸引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金融服务覆盖率不高。

(二)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力度不足

近年来,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总量已连续5年实现“两个不低于”。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中一些问题仍然显著。首先,政府对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仍有待加强;其次,随着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建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被注入了新鲜血液,迅猛发展起来,但其中也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贷款给中型企业,然而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比例是非常低的,这不符合国家的政策预期,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目标出现偏移;最后,信贷技术缺乏创新,小微企业、“三农”等弱势社会群体不能得到有效的资金配置。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自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迅速发展,然而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风险控制意识仍然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风险控制体系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企业准入不够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与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不够完善。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前,风险控制能力的缺乏将引发个人风险、系统性风险,导致企业倒闭,甚至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

(四)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

2013年,经济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快钱、余额宝、拉卡拉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推出,互联网与金融的联系愈发密切。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之际,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问题必须加紧解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互联网监管的五大原则,并积极探索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监管责任不够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依然显著。

四、基于互联网发展我国普惠金融的建议

(一)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

第一,设法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互联网金融具有选择自由化、用户行为价值化、运营模式多元化等特征。因此,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合适的运营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群体的金融服务诉求。例如,小金融服务的客户更关注的是交易收益和交易成本,而大额交易更关注交易的安全。因此,建议适度减小小金额交易的风险评审机制,寻找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点,以适应不同额度交易的客户需求,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

第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吸引不同类型资金需求者。创新产业链信贷产品,用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开展大型器械抵押贷款、集体所有权抵押贷款、土地抵押贷款,用来缓解农村抵押担保品不足的问题;探索开展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用来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针对农村合作组织特点,探索创新“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合作社+企业”等多种方式的信贷支持。

(二)加强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力度

第一,加强政府对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及小微企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小额信贷等业务,协助其完善硬件设施,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农小额信贷及非营利性P2P产品贴息等。从而使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力度得到改善。

第二,鼓励信贷技术的创新。跨时间和空间的资金配置是金融的核心作用,而利用互联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进程,就是要使小微企业、“三农”等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有效的资金配置。鼓励信贷技术创新是资金优化配置的关键。互联网公司应继续使用云计算、大数据、定位服务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信贷技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三)提高互联网风险控制能力

第一,严把准入环节。相关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环节,企业必须在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才能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

第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备案制度,用来评估判断企业的流动性、安全性、经营成果等信息;要求互联网企业向客户公开每笔金融交易的信息,方便客户查询交易进度和资产状况;要求交易双方要标明时间、期限、地点、利率等要素,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债务索赔、司法介入等信息。

第三,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进行风险评价、风险监管是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关键环节。建立风险评价模型,确定预警指标,对提高风险预警能力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风险进行分类,并按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按“先高后低”的顺序实施相应的风险监管。

(四)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章,使监管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应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法规、准入条件、惩罚机制、业务活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迅速判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资金活动的合理、合法性。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制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控制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规范,明确互联网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和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保护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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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展现出强劲增长势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国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便利,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P2P为例,“跑路、倒闭、涉嫌非法集资、提现困难”等现象高发频发。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尹优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私人信息容易泄露、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纠纷解决比较难、制定法律比较困难等困难。常瑞胜、王正位(2015)进一步运用实证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风险进行检验,发现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泄露风险是比较严重的;纠纷处理难是互联网金融中最严重的风险。巴曙松、杨彪(2012)通过分析也发现,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的不足。综上所述,已有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大量分析,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地理论借鉴。但已有研究却很少对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相关对策,这也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路径

(一)信息传递途径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信息传递提供了渠道和平台。但互联网的数据信息来源形成维度单一、数量不够,且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导致消费者获得的信息量有限,给市场中的目的不纯的人提供了套利空间。与此同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高,使得投资者识别真伪的难度增加。另外,信息提供商有意无意的将重要信息与无关信息混淆,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资金安全途径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支撑、系统安全稳定方面存在漏洞,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开放式的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瘫痪、崩溃,造成消费者资金截留或被盗,引发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三)风险补偿途径

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资金流向未定的情况发生时,由于提供风险补偿主体未确立的约束,导致消费者无法要求赔偿权益受损。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与保障机制,风险偿付基金制度等。

(四)法律保护途径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监管与法律体系却明显滞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会因为某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产生争议,在立法保护缺失和监管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就会受到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限制,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中。

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差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征,由于金融消费者大多来自社会中低层,金融素养较低,缺乏充足的信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投资中的非理突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利用信息和知识的壁垒导致非理性的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严重的被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管

我国目前仅是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对信息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这不仅没有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上不一致,导致针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相关条例也缺乏对保护主体、对象、法律责任、补偿途径的具体规定,这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不通畅。其次,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由于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跨行业性增强,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推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鉴于普惠金融的推广发展,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更广泛化,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操作者讲解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预防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期举办金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金融素养,更好地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首先,应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分类监管。其次,通过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监管制度,全方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行政处罚、舆论监督等一系列监管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加大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可行的,那么立法部门应尽快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第一,完善补充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第二,专门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法》,将互联网企业的准入、互联网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纳入考虑范围;第三,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行业规范建设,弥补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五、结论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创新

在金融领域不断拓展的时代,信息科学技术与金融工具相结合,从而形成了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伴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越来越多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的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在效率、服务、成本和市场参与度方面更具有优势。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并没有解决困扰金融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风险难以控制等问题。金融创新往往是为了躲避监管而产生的。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大部分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滞后与缺失造成的。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时代,金融监管的创新问题亟待解决,能否适应新的金融模式的发展,必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

自从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经济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网上购物、网上信贷和网上银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的雏形开始显现。谢平(2012)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它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因而将对现有金融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在过去的20年内,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经历了两次巨变。

(一)传统业务网络化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第一次快速发展,主要标志是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业务的出现。

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推广网络金融服务,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使得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更加狭小,但这并没有阻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进一步繁荣。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21 世纪10 年代以来,突破传统金融创新的枷锁,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初见端倪,典型的代表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

1.移动支付。作为新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使人们摆脱时空和地域的限制,特别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作为传统的社会支付平台的地位有所下降。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交易与结算对接,通过网络服务提高效率,保证交易安全并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受到买方和卖方的追捧。更重要的是它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难题。截至 2013年1月,中央银行累计发放了 223 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2.社交网络。社交网络的核心是人际关系,它将抽象的社会关系具体化、数字化并不断延伸,扩大相互之间的影响。社交网络通过互联网构建信息共享和更新平台,从到传递再到使用,往往只需极短的时间。

3.搜索引擎。传统的搜索引擎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匹配相应的信息,将不相关的信息过滤掉,通过筛选提高信息质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搜索引擎与大数据、金融咨询、贷款资格评定等金融服务相结合。

4.云计算。金融分析需要大量数据支持和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云计算主要特征是计算能力强、存储空间大和信息服务完善,它能够同时处理各种数据,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并对信息进行甄选和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创新的新发展,是金融领域的延伸。从历史的经验来看,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金融监管滞后的情况下,总会导致各种乱象发生。

(一)潜在风险的导火索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金融交易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的产品错综复杂。再加上虚拟程度高,交易对象的潜在风险难以预测。二,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不乏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许多非金融机构借互联网金融的便利,非法集资,误导投资人,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

(二)削弱货币政策的控制力

电子货币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逐步兴起,对传统货币发行机制构成挑战,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格局将被打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需要对货币乘数、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需要量进行测定,其本身就有很大的难度,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多采用数字化,货币资金的划转几乎在瞬间能够完成,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使得可供测算的货币数量减少,增加了货币当局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

(三)信息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对比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集团容易遭到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的双重攻击。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信息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高度电子信息科技的基础上,每一个环节,如网络硬件、网络运行和数据传输,如果遭遇技术困难或者病毒入侵,都可能使系统崩溃、操作异常,从而导致客户敏感资料泄露和资金流失,引发一系列金融事故。

(四)非法交易活动频繁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程度高,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客户预留的密码或者电子证书来识别客户的身份。这种交易的隐蔽性不利于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一旦被非法分子利用,容易造成客户的损失和虚假交易。

三、传统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不足

(一)传统金融监管的滞后性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将金融创新推向了一个高潮,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措手不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种类繁多,然而大部分金融服务得不到传统金融体制的监管,充分体现了传统金融监管的滞后性。P2P信贷服务企业、大众筹资网站等非金融机构通过社交网络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却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也没有资金限制等基本准入门槛,只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营业。监管的空隙必然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和处理,更不用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监管格局是由中央银行牵头,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金融混业经营不仅导致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化,而且也使金融监管的重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三)传统金融监管措施缺失

1.监管政策法规缺失

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政策缺失必然导致监管真空。

2.监管手段不足

互联网金融模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交易虚拟化、对象全球化以及跨时空快速交易,给金融监管当局带来很大难度,传统技术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

3.监管队伍欠缺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监管当局配备一批网络技术和金融监管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监管人才队伍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4.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

互联网将各国金融市场连成一个整体,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监管不能局限于本国的金融市场,还应加强国际合作。

四、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

(一)以新的视角审视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价值是倡导“开放、平等、分享、协作”,最大程度得实现效率和公平,而不是金融交易的单纯虚拟化。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强大的活力和特有的创新之处,与传统金融模式有显著的区别,并不仅仅是传统金融模式的补充。金融监管当局应该以全新的视角审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本质是“安全”与“效率”的博弈,在衡量二者的利弊事,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原则。

(二)建立新型综合监管模式

新型综合监管模式包括综合监管机构和综合监管体系,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需要。尽管互联网金融模式对金融监管带来了更高的挑战,但是摒弃我国分业监管的基本准则会造成现有体制的巨大变动,还会耗费高额的成本。在坚持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新型综合监管模式应该逐渐推进,慢慢贯彻落实。首先,加强“一行三会”的协同合作,坚持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等合作机制。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减少目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

(三)坚持审慎监管的理念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美国推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取得不错的效果。类似于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审慎监管的理念也值得借鉴。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门槛高,而国内缺乏其他合理的融资渠道,使得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推动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并受到企业和各投资者的追捧。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低,有效地缓解了融资难问题。适当宽松的准入门槛能够扩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范围,增加产品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传统金融产品的发展趋于成熟,实行严格的监管规范有利于控制风险。对于起步较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若不加以区分,照搬现有的规章制度,将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监管当局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以防范系统风险为重点,适当减少约束壁垒,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来提高市场活力。同时,把握监管尺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利用风险评级和市场规则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劣。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消费者与金融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无法逆转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不平等的地位。传统的金融合约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对消费者不利,而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更加深了市场参与主体间的不平衡。一旦发生经济纠纷,高昂的维权费用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往往充当最终受害人的角色。为了实现金融市场的实质公平,金融监管当局可考虑对金融消费者实现针对性保护,适当加重金融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信息资源是互联网金融模式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面对目前出现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等安全事件,监管当局应予以重点关注,增强非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违反规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消费者而言,掌握金融相关知识,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才能得到更好的金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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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60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GDP的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去年年末,全国登记备案的中小企业超过2000万家,个人独资企业超过5400万户,中小企业利税贡献稳步提高。以工业领域为例,截至2015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36.5万家,占总体比例97.4%;总共实现税金2.5万亿元,占总体比例49.2%;完成利润4.1万亿元,占总体比例64.5%。而且,中小企业成为职工就业的主要渠道,全年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业务规模扩张迅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予以支持。然而,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得不到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已经成为众多中小企业主要面临的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过高。(2)自身信用缺失。(3)融资渠道过少。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模式。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优势,研究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以及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2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优势

2.1 信息流通性更强

互联网金融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先进互联网手段,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壁垒,使得中小企业在获取贷款融资信息方面更为容易,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

2.2 贷款门槛更低

当前,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自身所限仍无法通过传统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而互联网贷款模式成本低、门槛低,不仅用厂房、写字楼、设备可以抵押,而且还可以用汽车、商品房等进行抵押,灵活多样的形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捷。

2.3 监管相对宽松

银行等金融机构垄断金融领域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借机开展更多的金融业务,为中小企业及老百姓日常的金融需求提供更多服务,使得金融业务更加市场化。

3 互联网金融现有融资模式剖析

3.1 供应链融资模式

供应链融资模式主要是一种BP网贷模式,是指企业对个人的网络小额贷款,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小贷。近几年,阿里公司针对其供应商和经销商的网络信贷模式,具有“短期、小额、纯信用”的特点。它根据积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大数据,特别是客户的信用数据,对企业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并以此批量发放小额贷款。

3.2 P2P网络贷款模式

P2P网络贷款模式是个人对个人的网贷模式,是由P2P公司创建一个供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进行信息的网络平台,使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为用户提供直接的投、融资服务。

3.3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是指发起人通过众筹网站筹资项目,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用股权、产品等形式作为回报。这种模式使有创造力的人通过网络平台展示自己项目和创意,从而筹集资金,使每个人都有可能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

4 互联网金融融资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4.1 网络安全方面

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有着很大的依赖性,融资双方进行交易时没有实体场所,这就为金融行为增添了网络安全隐患。对此,应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络安全建设,完善业务交易流程,对于交易程序中出现的漏洞,做到“早发现,早治理”。

4.2 法律法规方面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融资风险比较大,所以建议在现有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身特点,制订出针对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法律法规。

4.3 对传统金融领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容易引起银行的反感。其实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只是在销售途径和经营策略上改变了传统的方式,但在产品设计和产品结构上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所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实现双方的共赢。

4.4 金融监管的空缺

互联网金融融资虽然具有极大的潜力,但是它创新的金融形式面临着金融监管上的空白问题。国务院、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都持有积极的支持态度,并且进一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的方案。所以,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缺问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徐洁,隗斌贤,揭筱纹.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