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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好处赏析八篇

时间:2024-02-29 14:44:20

法治社会的好处

法治社会的好处第1篇

关键词: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24-05

On Optimizing Government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Work System

――Discussion from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 Article 6

LI Fu-sheng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Fujian Police College,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 article 6 requires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to strengthen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The current work systems of the government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are negative feedback augmentation systems,and the runn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s,such as gains at the expense of the rest,blaming other for mistakes,can not adapt to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work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省略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Key words:government;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system;optimization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有人说现在的民警大多忙于做事,很少思考。2011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0周年,又值社会管理创新探索实践的热潮时期,从事公安工作多年的民警是否会更多地思考社会治安管理问题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在给司晋督、督晋督综合类民警培训班作《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时,特意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问了学员两个问题:第一,您清晰地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是关于政府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吗?第二,您赞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是个口号性规定的说法吗?调查结果:多数民警不能清晰地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是关于政府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并认为这条规定是个口号性的规定。这样的调查结果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刚出来时较好理解,可在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今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走过30年历程的状况下,这种结果出现在已工作多年的综合类民警身上,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这样的个案调查并不具有统计学上的代表性,但这“小麻雀”仍然引发了笔者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之优化的粗浅思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巨系统,由许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子系统组成,其中,由政府各部门组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子系统通常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起主导作用的子系统,本文简称为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出台的原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这一规定不是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继承而来,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一条规定。不少民警会问:自从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后,我国已经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法律、政策文件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也已建立,为什么还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增加这条规定呢?笔者查询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报告显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时,有的委员在审议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次审议稿的“总则”中增加了这一条规定。2005年8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报告说增加这一规定的缘起是:“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可见,当时审议增加这条规定,其主要立法目的并不是为了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和依据,而是站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的高度,纠正现实中存在的把维稳责任过于集中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中而忽视其他政府部门在其管理工作中的维稳责任的现象近年来的维稳工作实践表明,由于忽视其他政府部门在其管理工作中的维稳责任,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在其某些职能工作中留下稳定隐患,由此引发的占用了公安机关的大量警力资源,不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良性发展。,理顺、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政府部门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的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敦促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政府现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是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

在政府现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政府其他部门的管理工作是什么关系?为了看清这一关系,笔者运用系统思考方法,应用系统动力学软件Vensim,画出“政府综治工作系统循环图”自从彼得•圣吉的《第五项修炼》出版后,其所称的学习型组织的第五项修炼――系统思考就逐渐被大家了解、熟悉,并被用作分析复杂系统的实用工具之一。但到底什么是系统思考?尚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本文无意界定什么是系统思考,仅以现代系统动力学所生成的注重从系统整体、动态、本质上分析系统问题的创新思维工具对待之。本文所附的系统循环图均藉系统动力学发祥地麻省理工学院史隆管理学院开发的系统动力学软件Vensim而成。图中的箭头表示因果关系,符号“+”表示正相关,符号“-”表示负相关。(见图1)。从图1可见,在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公安机关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政府部门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其他管理工作”是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两者间的因果关系均为负相关,彼此构成一个增强系统。

从图1不难看出,“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两者彼此负相关构成的增强系统具有以下明显系统运行特征:

(一)此涨彼消,彼消此涨

在社会矛盾数量一定的情况下,“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呈现彼此负相关的因果关系和调节作用。“治安管理工作”越涨大,“其他管理工作”越消减,反之,“其他管理工作”越涨大,“治安管理工作”也越消减。这种工作数量上此涨彼消、彼消此涨的负相关因果关系和调节作用,很容易导致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在处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量上的不均衡现象。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政府其他部门,不论谁先重视处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都会启动系统的负相关调节作用,“惹麻烦上身”,带来自身工作量的攀升和其他部门工作量的下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矛盾数呈现上升态势。面对复杂严峻的治安形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因为大多直接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直接相关,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一般会对公安机关提出更多直接要求,增加更多资源投入。因此,在“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所构成的负相关增强小系统中,一般呈现的是“治安管理工作”日益强化、涨大,“其他管理工作”日益弱化、消减的恶性循环状态。“治安管理工作”越强化、涨大,“其他管理工作”越弱化、消减,并进一步推动系统朝“治安管理工作”更加强化、涨大,“其他管理工作”更加弱化、消减的方向不断发展。

(二)归责在外,推诿指责

由负相关增强系统的特性所决定,“治安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此涨彼消、彼消此涨的系统运行结果,必然使一方的工作量越来越繁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而另一方却反之。在社会转型期更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治安管理工作”日益繁重,而“其他管理工作”相对日益消减。警力、警务保障的发展似乎总是跟不上治安形势发展对其提出的要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常常抱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导致矛盾积压、升级,而矛盾积压、升级的结果往往是增加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负担;政府其他部门也常常抱怨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地查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足够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影响了其职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明里暗里很容易发生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的系统运行现象。尤其在出现社会影响大的热点事件时,为避免“独自承担责任”,这种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的现象还会表现得更加突出。比如,在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常常抱怨其他职能部门没有做好职能工作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其他职能部门也抱怨公安机关没有教导群众依法解决问题而导致矛盾不能依法解决,引发。这种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的现象必然会逐渐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看法,跟着一起批评公安机关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而逐渐侵蚀政府权威和公信力。

三、建立、完善正相关工作启动反馈机制,优化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

显然,由系统运行特征所决定,在这种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中,协调工作非常难做。因为在系统组成部分之间此涨彼消,彼消此涨;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的境况下,为了避免“惹麻烦上身”、“独自承担责任”的情况,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常常不是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而是各推其责、谁都不管。笔者认为这一协调难题正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突出的实践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也不能有效化解这种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的协调难题。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综治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强化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只能对这种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协调难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却不是有效化解协调难题的最优解和根本解。因为,党政统一领导和综治机构组织协调若只是在对社会治安形势加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工作部署,强化“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强化“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并不能改变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必然导致协调难题的系统运行特征。根据2001年9月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是“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部署工作,强化“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强化“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那么,有效化解协调难题的最优解和根本解是什么呢?由系统思考可知,系统问题还得系统解决,只有将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改造为包含正相关和负相关的正负相关调节系统,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难题。顺着这一思路,笔者将“政府综治工作系统循环图”中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负相关增强系统修改为正负相关调节系统,并画出“政府综治工作协同机制系统循环图”(见图2)。从图2可见,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在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已经不再是彼此负相关的增强系统,而是彼此正负相关的调节系统。

从图2我们很容易看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之间彼此正负相关的调节系统具有以下明显系统运行特征:

(一)进退有序,彼此相关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的增加会带来“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的增加,而“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的增加反过来会带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的回落,并进而带来“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的回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任何一方启动的工作带来的变化都将带来另一方的适当回应与有序进退,不再出现一边倒发展的系统运行情况。系统运行的结果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之间保持一种进退有序、彼此相关的动态平衡关系。

(二)归责在内,彼此协同

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之间彼此正负相关的调节系统中,由于系统运行的结果会使任何一方不负责任的推卸行为带来自身的补偿性责任负担,也会使任何一方的负责任行为带来自身的补偿性回报效应,推卸责任没有市场,彼此协同却可带来工作的新局面。因此,系统运行的结果会带来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之间归责在内、彼此协同的良好工作局面,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都能找自身原因、从自身挖潜,并愿意彼此协同工作。

由上述彼此正负相关调节系统的进退有序、彼此相关,归责在内、彼此协同的系统运行特征所决定,“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彼此正负相关的调节系统能够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改革完善,是实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目标的政府综治工作的理想运行系统。

倘若能够将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从彼此负相关的增强系统改造为彼此正负相关的调节系统,那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并且可以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可持续良性循环发展。那么,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能够从彼此负相关的增强系统改造为彼此正负相关的调节系统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以往形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协同机制,齐抓共管主要靠党政统一领导和综治机构组织协调来实现,因为系统仍然是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再加上对各部门之间到底应当如何齐抓共管才科学合理不好把握,因此,党政统一领导和综治机构组织协调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如果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之间建立正相关因果关系,比如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之间建立工作启动反馈机制,当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在管理预防工作上的不足时,工作程序能够启动,将工作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采取管理预防工作后再将信息反馈给政府各有关部门,政府综治工作运行系统就可以从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转变为彼此正负相关调节系统,实现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的科学优化。而且,在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转变为彼此正负相关调节系统后,从其系统运行特征也可推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所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也可以得到更好的落实,党政统一领导和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也可以较充分地发挥出来。

读者可能早已发现,虽然从总体上来讲,可以非常粗略地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看作是政府的案件查处工作,将“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看作是政府的管理预防工作,但优化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建立、完善正相关工作启动反馈机制,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只要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管理预防工作”之间建立、完善正相关工作启动反馈机制。因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有管理预防和案件查处之分,政府其他部门的工作也不限于管理预防,许多政府部门的工作也有管理预防和案件查处之分。因此,优化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应当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在案件查处和管理预防工作之间建立、完善正相关工作启动反馈机制(见图3)。笔者认为,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及其各部门内部的案件查处工作与管理预防工作之间建立、完善正相关工作启动反馈机制,优化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应该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必不可少的任务。

图3政府综合工作优化系统循环图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刑事案件高发的社会转型期中,在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还没有从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转变为彼此正负相关调节系统之前,公安机关不可避免要承受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之苦。民警虽然工作繁重,却常常要遭受责备的情况也将长期存在。在这种处境中的民警按理常常会切身感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应当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有切身认同。因此,笔者对文章开头提到的多数民警不能清晰地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是关于政府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感到诧异。更诧异的是,多数民警在明确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的内容后,仍然认为这条规定是个口号性的规定。可见,这些民警对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信心不足。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该条规定还缺乏操作性、可行性的细化规定,也可能是对政府如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没有信心。无论如何,这种现象都更加说明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更加说明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第6条规定的现实意义。

法治社会的好处第2篇

关键词:刑事侦查 治安管理 区别联系 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提到全党全国面前。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肩负起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任务。刑侦工作和治安工作又是公安工作的骨架,两者的成果直接影响都整个公安工作的好坏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地位,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概念

(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明文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二)治安管理的概念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三.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一)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区别

1.主体性质不同。刑事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以司法机关的身份行使侦查权。治安管理的主体主要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治安管理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不是司法部门。

2.所处的阶段不同。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个阶段。治安管理并不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阶段。

3.行为对象不同。刑事侦查的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而治安管理的对象是针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活动。

4.行为模式的社会效果侧重点不同。刑事侦查强调主动进攻,以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来规范社会秩序,重新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治安管理强调主动防范,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运用行政手段对社会整体进行有效地管理。

5.行为对象的法律后果及表现形式不同。治安管理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的行政性法律,而刑事侦查的依据是《刑法》,刑法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障法,只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刑法才能派上用场。。

(二)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联系

1.两者具有非常密切的衔接性。违法与犯罪之间的临界点是比较清楚的,这种临界点主要是通过数量和程度的差异表现出来,同一类型的行为到底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刑法》,办案人员有着可操作性的标准。

2.两者行为的对象有很多的重合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一部分法条在内容的规定上与《刑法》的规定出现了法条竞合的关系。

3.两者在实现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护,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这一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四.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存在的衔接失衡

改革开放一方面改变了中国落后的经济社会面貌,另一方面,也催生出许多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职能体制改革之后,直接打击犯罪的部门就是刑事侦查部门,这个过程中,刑事侦查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起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人民群众能直接感受到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打击,甚至认为公安工作就是破案工作,公安部门的职能就是打击犯罪,抓获犯罪人。不可否认,刑事侦查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光是靠刑事侦查来打击犯罪,一味强调事后性的补救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其耗费的人财物资源、投入的成本都是非常巨大的,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治安管理则恰好弥补了刑事侦查的不足,它不仅仅是对违法活动进行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行政政策,灵活有效地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很好的把违法和犯罪限制在萌芽状态,使其没有发展成长的空间,这样就以较小的投入换取了较大的社会效益,达到了预防的效果。但是不管是政府和公安部门还是人民群众,对这一点认识不到位,忽略了事前性的防控。要做到真正的标本兼治,就得兼顾好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关系,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构建起和谐社会。

五.从构建和谐社会中公安两部门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治安管理部门的重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这一重要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水品。

(二)深刻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加强对实际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以上所述,两部法律中有相当多的相同点,只是数量和程度上存在差异,所以,必须深刻领会两部法律的实质,找出差异点和相同点,才能使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研究,找到治安管理活动与刑事侦查活动的平衡点,促进优势互补,共建社会和谐①。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治安处罚手段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应当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程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才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制裁手段。

参考文献:

[1]熊一新.治安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法治社会的好处第3篇

作为房产局综治维稳第一责任人,我的主要职责:一是定期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综治维稳工作情况汇报;二是根据我局各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作出正确决策,对涉及的重大工作和重大问题,亲自部署,研究解决;三是对突发性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立即赶赴组织指挥,果断而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生和处置情况;四是支持综治维稳机构和纪检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区、部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

为了搞好综治维稳工作,我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实行综治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在强化组织领导上下功夫。

抓好综治维稳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是关键。我把综治维稳工作作为局重点工作来抓,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抓手,常抓不懈。局党总支会坚持每月听取一次全局社会治安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经费投入等事关综治工作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局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社会治安形势分析会,研究把握特点和规律,制定对策和措施,本稿件版权是517878秘书网,请登陆原创网站查看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局属各单位从强化工作责任制入手,定期分析治安形势,采取有效措施,狠抓组织落实。年初,我与局属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任务,量化指标,落实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为使综治措施真正能够落到实处,我局严格实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出台了领导责任追究的有关措施和办法,对综治工作责任不实、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的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保证了综治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了综治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广泛开展法制、综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为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调动公民学法、用法的热情,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今年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有规模、有影响、效果好的普法活动。一是年初在全市“千名干部送法下乡”活动中,我局购买法律书籍二百多本,派出三名干部进驻文坊镇虹桥进行法律宣传,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动性;二是开展了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在主要街道、各物业小区、各开发企业售楼处共展出图文并茂的宣传图板60余块,同时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资料2千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近万人次。

三、正确处理城镇房屋拆迁突出问题及,消除不稳定因素。

我局今年主要房屋拆迁工作是东门货场改造建设项目,其他还有遗留的和准备动工的拆迁项目近二十处,都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对此我局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基础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在拆迁工作中坚持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工作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要求,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现场调处。对于,制定应急方案,研究处置办法,形成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今年来,全市未发生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问题。

四、针对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流动人口管理、已成为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效地消除了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我局主要有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两大块,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机构,指导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五、规范综治办公室建设,完善综治工作机制。

法治社会的好处第4篇

内容提要: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中重视了彼此之间的衔接,较好地体现了法制统一的原则。两部法律都将保障人权作为其立法价值选择。在总则方面,关于立法目的与任务、管辖权体制、行为与惩罚相适应方面都趋于一致。在行为及其处罚规定上,关于调整范围、构成要件、处罚体系构建、责任年龄与特殊人员的责任能力方面实现了衔接与协调。同时,处于同一位阶的这两部法律在彼此的协调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以实现立法的更好统一,保证执法、司法的最佳效用。

一、《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价值选择上的协调

 

我国传统立法注重强调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个人利益相对被忽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个人权利在所有利益中的基础性地位,相应的,人权在我国立法中越来越受重视。近年来我国立法的趋势是,注重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等民主内容,这些从我国《宪法修正案》、《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指导思想有三:一是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处理好本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防止以罚代刑。三是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可见,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与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两个重要任务与功能,前者是维护社会秩序,后者是保障权益,所以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也是治安处罚法的价值选择,与刑法的价值选择具有协调一致性。

 

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诞生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其鲜明的价值取向。首先,在总的立法指导思想上,该法仅仅抓住治安处罚与增进社会和谐的关系,注意处理好维护社会秩序、实施治安处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慎用警力,多做教育、引导和化解矛盾的工作,小心谨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注意人性化,注意用科学的管理方法营造社会和谐气氛。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总则增加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内容。[2]这些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次,从该法的内容看,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思想。如该法第21条规定对某些特殊群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他们的特殊保护。[3]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社会控制型法律转向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立法主旨、以保障人权为指导原则的法律,体现了保障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所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理念,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权保障的内容写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宪法的终极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宪法的原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该法始终。《刑法》虽然制定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入宪之前,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也旗帜鲜明地昭示了保障人权的立法价值选择。

 

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方面的协调

 

1.在立法目的与任务方面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第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第1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手段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2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加强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6条)。可见,两者在立法目的与任务方面具有一致性,只是运用的手段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综合治理手段对《刑法》的惩罚手段发挥了很好的协助和补充功能,较好地体现了与《刑法》的衔接。[4]

 

2.在管辖权体制方面

 

根据《刑法》第6条,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这表明,两法在属地管辖的规定上是基本一致的。当然,《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的混合管辖权体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

 

3.在行为与惩罚相适应方面

 

根据《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1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即治安管理处罚与治安管理行为相适应原则。两者在惩罚的轻重与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要相适应上是一致的。

 

三、《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行为及其处罚规定上的衔接与协调

 

1.在调整范围上的衔接

 

《刑法》规定了420余种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两者在具体行为规定上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但是两法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等方面实现了调整范围的有机衔接。即上述四大类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了规定,构成犯罪的在《刑法》中予以了规定。原来,《刑法》规定的很多犯罪行为,如损毁广播电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计算机犯罪行为等,在情节轻微或对象非特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无对应的处罚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弥补。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维护铁路运行安全的规定、第37条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第65条有违善良风俗的规定、第29条计算机违法的规定等,皆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实现了调整领域上的对接。[5]

 

2.在构成要件上的衔接

 

违反治安管理的大部分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与犯罪行为的表述类似,只是存在量或程度上的差异。如盗窃达到一定数额、伤害达到一定等级即为犯罪,否则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见,对同一行为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往往只是因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而已。与犯罪行为相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接受治安管理处罚。[6]例如,非法持有鸦片的行为,除了在持有数量上以200克作为区分情节是否严重从而决定罪与非罪的临界点标准外,在主体、主观方面及行为要件等方面也是同样的构成标准。再者,在违法犯罪主体上,两法在规定自然人主体之外,都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主体。应当说,构成要件的进一步统一不但使立法体系更统一,也使执法、司法更规范,更便于操作。

 

3.在处罚体系构建上的协调

 

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借鉴刑罚模式,构建了新的治安处罚体系:第一,将治安处罚种类分为主罚和附加罚两类。主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附加罚包括对外国人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两种。第二,治安处罚体系中的罚款与刑罚体系中的罚金刑在适用上趋于接近。两者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并罚);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财产犯罪或经济犯罪,罚款处罚的适用也注意了处罚模式的选择与违法行为特点的结合,很多不宜进行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没有选择适用罚款处罚,如第29条规定的计算机违法、第41条规定的滋扰性乞讨和第45条规定的虐待、遗弃违法行为等。第三,在人身罚的处罚程度上两法实现了进一步统一,使治安处罚更趋科学。根据《刑法》第42条,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如此,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拉开了合理区间,更趋科学。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完全照搬刑罚种类的划分理论和立法模式,而是在理性反思基础上的科学借鉴。比如,刑罚中的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两类附加罚——对外国人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便不能单独适用,只能附加适用。这与该两类附加罚的自身特点、特定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密切相关的。[7]

 

此外,在共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上两法的规定也有一致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第2款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这与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及《刑法》规定相吻合。

 

4.在责任年龄与特殊人员的责任能力方面的协调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17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责任年龄和不同精神状态的人也规定了有区别的对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12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13条)。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14条)。可见,两法在责任年龄与精神状态方面的规定具有一致性。[8]同时,根据《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模式与此相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四、《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尚需进一步协调的问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尚需改进的方面

 

(1)基本原则问题。《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对防止刑罚权的不当行使,保障人权意义重大。《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对处罚权行使方式作了严格的限制,也有学者据此认为该法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9]但是笔者认为,该法没有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法定原则的宣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但是,何谓“强制性教育措施”?法律所指不明,这与“违法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缺位不无关系。2006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指出:“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我国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问题,对这么一个严重的行政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明文规定为法定的处罚种类,却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适用,显然与法治精神相悖。

 

(2)溯及力问题。《刑法》第12条明文规定了溯及力问题,即采取重法不溯及既往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表明态度。2006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按照《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尽管这一解释说明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但是溯及力是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宜在法律中明确。

 

(3)阻却事由问题。《刑法》第16条、第20条、第21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未涉及这些问题。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已经是法律中定型化的免责行为,中外法律皆有规定。例如,德国《违反社会秩序法》在第15条与第16条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进行了排除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11条至第14条规定了四项“阻却违法事由”:依法令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笔者建议,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治安违法行为,立法应当规定其责任排除,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提升之处。

(4)单位主体的处罚原则问题。《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作为治安违法行为的主体时却以只处罚责任人员的单罚制为主双罚制为辅。笔者建议,应借鉴《刑法》规定为以双罚制为主的处罚模式。因为,一般而言,双罚制更能体现罚当其过。德国《违反社会秩序法》第30条(对法人和人合团体罚款)规定了对法人和“人合团体”的罚款处罚。我在国台湾地区,法人得受行政秩序罚,为迄今实务界及学术界所普遍接受。[10]

 

(5)主观方面问题。根据《刑法》第14条与第15条,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从理论上说,也应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过失”未作相关规定,也未对“故意”和“过失”作技术上的处理。有关“故意”规定,如“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等,仅把“故意”作为某个治安违法行为的法定条件,而没有上升为总则性的一般规定。在其他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中,几乎也没有对“过失”的规定。[11]

 

2.《刑法》尚需进一步改进的方面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刑法》施行数年之后才出台,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具鲜明的时代特征,其某些方面的内容在《刑法》未来的修改过程中值得借鉴。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总的立法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值得《刑法》借鉴。《刑法》的修改制定工作完成于我国第三次大规模“严打”运动前后,有一定的重刑化倾向,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过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有68个之多。在未来修改刑法中,应注意刑罚的轻缓化。《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的轻缓化上树立了一个较好的榜样。例如,该法将罚款处罚分为200元、500元、1000元三个档次,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罚款处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的不同,设定适当的处罚幅度。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可以处5000元、3000元罚款的几类违法行为仍维持原来的规定,未作调整。[12]

 

(2)《刑法》在基本原则的规定上有欠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条原则在《刑法》上没有相应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应以人为本,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应从教育其成为新人为出发点,因此,建议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考虑增加“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刑法》在属地管辖权上有欠缺。《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没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规定,那么从语言逻辑来看,在港澳台的船舶、飞机内的犯罪也适用本法,但事实上不能这么规定,也无法这么做,故在法律条文上对此应有明确的阐清。[13]这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法》值得借鉴,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4)《刑法》的追诉时效需要调整。两法都规定了时效问题,并且在时效的计算上采取的原理是相同的。《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是,《刑法》第87条规定的最短追诉期限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某些行为类型上的重合,罪与非罪往往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在时效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统一为6个月,犯罪行为最短为5年,相差甚大,脱节明显,所以建议可以适当降低犯罪行为的最短追诉时效,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总之,《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中重视了彼此之间的衔接,较好地体现了法制统一的原则,不仅有利于该法的顺利实施,防止因相互冲突而产生的尴尬局面,而且也为今后其他立法活动作出了榜样,其意义重大。[14]同时,处于同一位阶的这两部法律在彼此的协调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以实现立法的更好统一,保证执法、司法的最佳效果。

 

【注释】

[1]参见田期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2]雷建斌:《<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过程回顾》,载《中国人大》2006年4月10日。

[3]参见齐小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宪法解读》,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4]参见郭剑锋、王春业:《法制统一的较好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载《江淮论坛》2006年第1期。

[5]参见孙振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刑法基础》,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6]参见郭剑锋、王春业:《法制统一的较好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载《江淮论坛》2006年第1期。

[7]参见孙振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刑法基础》,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8]参见郭剑锋、王春业:《法制统一的较好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载《江淮论坛》2006年第1期。

[9]参见李英娟:《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读》,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

[10]参见余凌云、李金华:《我国台湾地区、德国与我国大陆治安管理处罚若干问题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成就与可提升空间》,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1]参见余凌云、李金华:《我国台湾地区、德国与我国大陆治安管理处罚若干问题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成就与可提升空间》,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2]参见田期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法治社会的好处第5篇

*县中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县委十届九次全委会、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按照县政法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平安医院为主题,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为核心,以加强医院综治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扎实推进综治各项工作,为医院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经常性工作。全院上下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高度重视,增强医院安全与平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妇等组织、部门协同抓的院科分级管理责任制。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为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层层责任制,逐级签定责任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行政办公室,由办公室何金辉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常事务。

三、落实责任,严格制度,加强检查、督导

严格落实“第一责任”制,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抓好本科室、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医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科室、部门责任人抓综治工作坚持日常检查、专项督导、明查暗访想结合,完善考核细则、改进考核方法,实行“一月一督导,季度一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年终科室、部门综治实绩考核档案,作为评先选优和晋职晋级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

(一)切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处理好五种关系

一要处理好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的关系;二要处理好当前工作与基层工作的关系;三要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四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五要处理好管理与保护、服务的关系。

(二)及时处理社会治安热点问题,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积极化解好人民内部矛盾,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要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疏导群众的不满情绪积淀、激化。坚决纠正各种损害人民利益做法。研究、分析、排查找出引发矛盾纠纷的诱因和苗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要强化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坚持经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一般性民间纠纷经常排查,难点、热点矛盾集中排查,重大矛盾纠纷重点排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组织集中大排查,认真做好梳理、化解工作,真正做到:“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3、要做好的预防和处置。认真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各科室、部门要把《条例》和院规民约作为学习教育的重点,使职工群众熟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办事。

4、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医疗安全生产工作同各科室目标责任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每季度要排查一次,做到措施得力,制度完善,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安全可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发生因调解不力不及时而导致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众性械斗闹事上访案件。

(三)建立健全治安防范体系和机制,形成党群结合多层次全局覆盖的治安防范网络,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落实到位,杜绝或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大治安灾害的发生。在人防工作上抓落实,着力整合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治保、帮教、调解、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广泛组织党员、团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参与治安防范,建立信息队伍,最大程度的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治安防范的工作格局。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危险品和放射物品的管理,加大对院内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力度,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五)积极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坚持打击和取缔“六害”等社会丑恶现象。

五、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1、坚持严打方针,根据上级部署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区域治理;加强防范,努力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感。

2、深入开展反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防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积极防范和惩治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预防非法游行集会罢工聚众闹事,集体越级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努力加强法制教育和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切实推进平安创建活动

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提高职工群众法律素质,引导职工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在全院形成崇尚法制,维护尊严的良好氛围。

1、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医德医风,狠抓科室内部治理,普法教育有规划、有部署、有成效,提高科室人员政治法律素质。紧紧围绕“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主题开展工作,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医患纠纷,杜绝医疗事故。严格建立药品采购、入库验收制度,杜绝各种吃、拿、卡、要和收受“红包”现象。积极开展“五好四无三满意”科室评比,公开承诺服务内容,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文明行医的风尚。

2、贯彻依法治院方针,大力搞好普法工作。进一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努力增强干部职工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做好“五五”普法验收检查工作;

3、加大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综治工作的社会氛围,努力提高干部职工参与综合工作的热情。

4、加强领导,加快开展好平安医院建设步伐。平安建设是中央政法委、综治委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我们要在统一思想,明确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加强社会管控能力上下功夫。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范围内平安建设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把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各科室、部门,落实到责任人。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把平安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综治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狠抓落实,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向前发展。

法治社会的好处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决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创建“平安吉巷”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一年的努力,使我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进一步健全,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并发挥作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更加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基层全面落实,我乡治安形势持续稳定,重特大刑事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社会丑恶现象减少,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有安全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统一领导的原则。乡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综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二)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结合。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使综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服从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接受乡综治委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积极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

四、打击犯罪

(一)坚持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贯穿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各个环节,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增强打击犯罪的效率。

(二)注意研究犯罪规律和动向,把握犯罪活动的动态变化。坚持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促进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五、加强防范。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把集中排查调处与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法制和德育教育。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充分发挥舆论工具的作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提高全民的法律和道德素质。针对不同的群体因人施教,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七、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积极探索流动人员管理新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做到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防范和控制工作。加强对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枪枝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强化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空隙,维护正常治安秩序,突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八、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党政组织、政法基层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特别是以基层党支部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线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治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轨道。

法治社会的好处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法制 法治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哲人康德曾这么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古人讲,“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人治走向法治过程中,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意义

对于一个社会来讲,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广大公民是否普遍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否则,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如果是按照法律的思维来处理问题,就会避免和减少许多矛盾,提高行政效果和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唯有真诚地信仰法律,才能带领人民信仰法律,从而,法治才能在中国落地生根。

(一)从党的执政历程来看,法治思维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

十五大报告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报告将落实“依法治国”列入小康目标,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报告提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政治局第四次集中学习,提出坚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由此可见,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将法治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这一系列的举措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办事习惯的养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意味着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由于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的权力,行政权对社会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凡有行政权力适用的地方都应该有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符合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中国在自上而下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法律体系的完备以外,关键还得从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着力。

(二)从推进发展来看,法治思维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

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当前中国发展面临的瓶颈,是如何从“资源掠夺型”向“生态发展型”的转变,一个国家、社会的贫富,并不完全取决于自然资源,常常取决于社会心智资源及其文明开化的程度,公序良俗、道德伦理、社会秩序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幸福度和发展能力。所以,领导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还存在部分领导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所以,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从维护稳定来看,法治思维顺应了社会管理的需要

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当前社会矛盾激化、维稳成本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多数社会成员缺乏法治意识,表现为官员不依法办事、民众不依法表达诉求。这就说明,执法者首先要有法治思维,要求民众守法,政府管理部门首先要依法行政,力戒高压维稳的刚性执法,依靠群众路线,调和化解基层矛盾。面对这样的形势,强调:“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当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主要表现

经过30多年的法治化,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意识总的来说有所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各级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能力还很不适应国家快速发展的实际国情,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联合19家地方行政学院对2011年7月到2012年9月在行政学院参加培训的8000多么公职人员的问卷调查表明:被问及“你怎么评价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大部分官员认为“能力一般”的比例占到75%,20.8%的官员认为“能力很弱”,民众认为“能力很弱”的则占到32.8%。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官员都存有“本领恐慌”,着力提高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一)法治观念淡薄

法治观念淡薄的典型表现就是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行政处罚、行政粗可决定以及司法裁决。另一种表现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些领导干部的惯性思维就是寻找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例如,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其渎职的主要表现就是通过制定行政性规章,调整系统内的行政审批,在郑筱萸主政下,两度通过部门规章大范围调整、设立行政许可:2002年颁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颁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强制下,药监局主导下的“地标”升为“国标”,结果众所周知,在为群众负责的幌子下,是其为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的阴谋。2004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对陕西周口县非法圈占耕地事件的调查结果,包括原县长在内的4名责任人说道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在这之后新华记者调查中,一些干部还另有说法,“发展有时就要违规违法,严格按照法律,很可能办不成事情“2010年江西宜黄强拆事件中,当地官员更是声称,“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这些都是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的体现。

(二)改革创新突破法治

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立法固定——再改革试点,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长期坚持的基本模式,改革试点意味着对法律的突破。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改革突破对法律权威的冲击逐渐显现。一方面改革试点缺乏规范,试点规模越来越大,试点的期限越来越长,一些试点逐步背离试错的基本宗旨,演变为变相谋取特权的工具。另一方面,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大规模长期试点容易形成形形色色的特权阶层,这些阶层反过来又构成了法制统一的严重障碍。我认为,我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适度的改革试点是必要的,但必须将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本身也纳入法治轨道。

(三)“大局”“稳定”压倒法治

改革不断深入,利益关系深层次调整,加上公共权利的不适当行使,矛盾错综复杂,中央适时地提出了顾全大局的大局思维和“稳定是第一责任”但是一些地方、部门没有正确理解他们的要义,经济发展至上等同于大局,将稳定理解为不出问题没有矛盾以至于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违纪违法,冲破法治的底线,谋取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非法个人利益,个别领导部门不依法办事、干预司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稳定和大局,近年来接连曝光的“诽谤领导”事件,如彭水诗案、高唐网案等,这些告诉我们,没有明确标准指引、没有有效程序控制的服务大局、稳定压倒一切很容易被个别领导干部滥用,对法治而言是潜在的危险。

(四)应急不顾法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频发发,我国目前应急体制没有完全建立,在应急实践中,《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违反法律法规权限、程序,侵犯老百姓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实践过程中,滥用警力,围追堵截,随意限制人身自由,封锁信息、打压媒体。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着力点

当前,法律体系存在漏洞空白,言重于法、权高于法、情大于法等违法行政现象突出,随意决策、怕脑袋决策等违法决策的问题任然存在,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违法执法问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这与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有关,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当中,确立的每一个主张,不仅要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

(一)培养法治思维理念

中国的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因为,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管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还是资源开发、劳动关系调处,领导干部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的框架内,是达到“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的最佳选择,更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切实保障。事实证明,用法治思维的标尺规范各项行政行为。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更有利于妥善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更有利于增进社会谅解,促进社会和谐。

(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商鞅曾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

现实生活中,讲到法律重要性时,几乎没有领导干部会反对,但做起事来法律往往就变得次要了,遇到问题的时候,干脆就不要了。可以说,领导干部缺少法治思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只有将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内化于心,考虑问题时自动产生法治思维;外化于行,处理问题时优先选用法治方式。养成法治“思维”,先要有法治“修为”。

(三)宣传正反典型经验

以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干部为典型,激励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同时,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不可忽视,对于那些坚持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责。

(四)健全奖惩制度

法治社会的好处第8篇

各村(社区)、各单位:

20__年,是平安创建工作承前启后的一年,为进一步做好20__年度平安创建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现就20__年度平安创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奋斗目标,深入开展“建设平安郭村、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在全镇范围内构建大调处机制,落实各项维稳措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建立严打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创造安定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依法治理进程,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创造规范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创造安全的投资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__年全市平安创建工作要在前三年创建成功的基础上不断巩固、不断提高,确保90%的村(居)达到“社会治安安全村(居)”标准,90%的单位达到“社会治安安全单位”标准,确保实现“六个不发生、七个最低水平、八个位居前列”的绩效指标,确保获得“社会治安安全镇”称号。

三、工作要求

⒈构建大调处机制,落实各项维稳措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牵头协调,司法所为主,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强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在村(居)和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站,在村民小组和人员较少的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小组,在村(居)民中以十户为单位,确定一名“联调长”,并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改革调解的方式,综合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各种手段进行调解,对纳入调处中心调处范围的各类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分级办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结理,实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目标。同时要建立跨区域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提高跨区域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通过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缴、纠纷不激化。二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抓紧组建信息预警、组织指挥、预案运作、应急救援、力量配置、装备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体系,全面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能力。三是落实维稳工作长效措施。严格实行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对管辖范围内的不安定因素及各类矛盾纠纷,部门单位要包干负责,“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真抓实管。严格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掌握深层次、预警性、苗头性的信息,准确把握事态发展趋势,将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重大矛盾纠纷要专门建立处置工作组,明确责任人限期化解。四是对重大涉法上访案件实行督查督办。有关领导要亲自督查,政法委要跟踪督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⒉建立严打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一是继续坚持依法从严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爆炸、投毒、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打击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的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二是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整治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破大案、打现行、挖团伙、除黑恶、反盗抢、追逃犯等各种形式的专项斗争或专项行动。三是抓好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对确定的治安重点地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改变面貌。注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地区治安问题不反弹。加强对铁路沿线、企业和学校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及督查力度。

⒊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创造安定的人居环境。按照“防范严密、控制有力、全面设防”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构建防控布局,真正形成动静结合,点、线、面相互衔接,各项防范措施相互配套的立体防控格局。进一步完善新型社区警务运行机制。大力推进警务责任区建设,科学划分警务责任区范围,优化警力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进一步改革社区保安巡逻机制和巡逻方式,提高巡防效能,增强震慑罪犯、发现犯罪、抓获罪犯的能力。充分发挥市际卡口的作用,发挥卡口在防范和打击犯罪中的应有作用。加强义务防范队伍建设。广泛建立治安志愿者协会等义务防范组织,让热心社会治安的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协会组织,并据其所能,让他们担任义务护庄员、护街护巷员、治安中心户长、治安信息员,积极开展邻里互望活动,充分发挥义务防范力量在治安防范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技防水平。继续推进技防系统的建设,不断提高技防覆盖面,并强

化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发挥其特有功效。七是大力推进“意识防”工程,层层建立治安预报和治安警示制度,定期通报多发性、倾向性、苗头性治安问题,向群众传授防范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自防能力。 ⒋大力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创造规范的法治环境。坚持把法治领先、依法治理的要求贯彻于整个平安创建活动之中,为实现“两个率先”、“两个提前”的奋斗目标创造规范的法治环境。一是加大“五五”普法工作力度。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全面推进以提高以民法律素质为基本目标的法律宣传教育,突出把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在校生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村组,街头法律咨询和公民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二是依法加大特殊地区、行业、物品的管理。依法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质的管理力度,努力消除各种治安隐患,深入开展对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桑拿浴室、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和专项治理,落实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安全保护,严防组织和敌对势力的非法插播活动。三是依法管理“四类”人员。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法制教育,维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严格落实出租人(单位)、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劳动中介组织和地下劳务市场;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帮教工作,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逐步实现安置领域多元化、安置方式多样化、安置机制市场化,确保安置率85%以上;强化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构,加强学校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将法制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推进“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基地”、“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社区青少年维权中心”建设,做好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责任的衔接,确保失学失业青少年不失管,依法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坚决打击和处理严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和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丑恶现象及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加强对“__功”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控制工作,依法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托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结合“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进一步整合社区法律服务资源,将法律服务的触角向农村、社区延伸,使百姓能够就近便利地得到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使所有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创造安全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政法、综治部门各项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强化服务措施,做到主动、靠前、高效服务,为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改善投资环境。对园区建设和集镇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阻工、阻碍依法拆迁以及强装强卸、强拿索要等突出治安问题适时进行专项治理,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氛围,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加强领导

各村(社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平安创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牢牢抓在手上,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专兼职人员要真抓实干。要把平安创建工作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抓创建与促发展两手齐抓,齐头并进。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平安创建“五大环境”建设所面临的实质性问题。进一步强化创建宣传力度,强化全民参与力度,强化基层创建力度,切实做好平安创建各项工作。

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平安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单位责任制,要把抓平安创建工作的绩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重视平安创建工作,导致发生各类重大问题的,要坚决实行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一票否决。

平安创建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必须由一定的经费投入作为保障。各村(社区)、各单位要牢固确立“舍得花钱保平安”的观念,解决好平安创建工作经费问题。要将平安创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20__年3月10号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派出所:

一、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充分行使公安机关职能,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要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经济建设的犯罪活动,查禁“黄、赌、毒”和利用封建迷信图财害命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及时掌握社会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的预警信息,配合相关

部门依法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三、参与组织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对内部保卫机构、治保会等各种基层治保组织的指导,组织群众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加强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建立多层次的治安防控体系。

四、加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对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看守所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以及改造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加强公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努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交通事故。

六、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居毒物品以及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民政办:

一、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行村务公开,整顿软弱涣散的村委会,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做好收容遣送、救灾救济工作,妥善接收、救助和遣送流浪乞讨人员,帮助贫困户和灾区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安定群众生活,保证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稳定。

三、动员社会力量办好社会福利事业,保证社会上鳏寡孤独者老有所养;办好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科

一、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政权建设以及各种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工作。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督促他们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党政领导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纪检委、监察室

一、积极参加有关社会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严重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宣传科

一、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广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宣传和表彰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增强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形成见义勇为、扶正祛邪的强大舆论氛围。

二、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努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推动各类学校上好法制课,教育青少年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反对并制止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倡导文明新风,推进清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范围。

四、指导文化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坚决收缴反动、腐朽、书刊和音像制品,取缔非法出版物,清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垃圾。

农副业、农经

一、积极参与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法制建设。在建立民主选举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基础上,推行以财务公开为主的村务公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治保、调解组织,合理解决治保、调解人员的工作报酬,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落实党的农村政策,认真处理好实践中发现和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策性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农民负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扶贫、救济工作,维护农村稳定。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各项措施在农村全面落实。

党政办

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

企管站

一、督促企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活动,健全各项治安责任制,强化各项防范措施;积极承担联合调解等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引导企业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坚持在企业内部教育挽救,不轻易开除、除名;对原有工作的刑释解教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或原系统安置。

三、关心职工生活,化解各种矛盾,特别是要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努力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认真调处职工中的纠纷,努力把各种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人事科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起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办事机构和政法各部门的干部配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培训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的素质。

三、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把治安责任纳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惩处机制。

工商行政分局

一、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重点打击倒卖国家专营专卖物品、贩卖走私物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骗买骗卖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整顿取缔无照经营。

二、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经营活动,堵塞犯罪漏洞和销赃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鼓励、扶持待业人员特别是其中失足青年和刑释解教人员遵守政策和法律,依法从事各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打黄”、“打非”、“缉毒”斗争,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和争议调解工作,减少经济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五、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帮教工作,把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劳动和社会保障

一、建立并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统一管理。做好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二、为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为城镇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就业积极提供帮助,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接茬帮教。

四、及时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检查,推进《劳动法》的正确实施。

财政所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对政法等有关部门所需的经费,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建环中心

一、根据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将公安派出所等政法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规划。

二、将住宅建设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住宅设计标准并严格监督。

三、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将城市建设管理和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减少违法犯罪的空隙。

四、积极参加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在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积极开展物业管理,加强小区治安防范。

五、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广电站

一、充分发挥新闻传播媒介的优势,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着力提高公民素质。

二、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弘扬先进,鞭策落后,以调动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三、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音像市场和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

教育办

一、坚持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把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课的质量,帮助学生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推动学校做好品德偏差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降低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积极争取家庭和社会的配合,立足校内帮助教育,不轻易作出开除处分。

四、加强校风建设和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实践和文化娱乐活动,活跃校园生活。坚决收缴各种反动书刊和音像制品,抵制腐朽文化和非法宗教的侵害,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文化站

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黑板报、读报栏、影剧院等文化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各界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二、广泛开展格调高雅,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切实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监督管理,协同公安部门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文化经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系统音像经营单位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中的走私、侵权盗版等违法犯罪行为。

工会

一、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文化、技术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二、协助企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制订和推行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卫责任制,配合治安保卫部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治安,动员职工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和管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协助企业党政领导及时、妥善处理职工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

四、协助企事业做好失足职工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

团委

一、针对青少年特点开展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二、树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线上的青年先进典型,倡导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广大青年积极参加维护治安的活动。

三、加强对青少年活动阵地的管理,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充实青少年精神生活;认真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培养青少年热爱劳动、助人为乐的精神。

四、加强对外来务工青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关心其就业、学习、生活等问题。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除“六害”斗争,积极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六、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妇联

一、加大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宣传力度,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配合宣传和司法部门抓好对广大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广大妇女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三、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和移风易俗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

四、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参与调解与疏导婚姻家庭纠纷,开展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妇女抵制包办买卖婚姻。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同、、吸食、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

五、组织指导基层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自治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群防群治、青少年教育和安置帮教失足妇女的工作。

一、充分行使工作部门的职能,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恰当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对事关社会稳定的案件查办、督办,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源头上防范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认真宣传贯彻《江苏省条例》,畅通渠道,规范行为,维护正常的秩序。

三、组织对中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视信息收集、分析,及时掌握群众的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的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好以群众集体上访和重大突发事件,把问题处理在初发阶段,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邮政电信部门

一、加强对邮政、电信通信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责任制,维护正常的邮政、电信通信秩序。

二、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范和打击盗窃抢劫邮电票款、邮件、盗窃破坏通信线路、通信设施及盗码并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因特网的管理,配合公安、安全部门打击利用因特岗违法犯罪活动。

建环中心

一、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建设好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并将其作为房屋验收的条件之一。

安监办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督促各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宗教部门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平等地位和权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及时妥善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协调民族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卸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