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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的税务筹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2-19 15:45:40

商业地产的税务筹划

第1篇

[论文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争夺战中,税务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本文通过对现行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相应税种的建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两法”合并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国税务报,2007-03-21

[2]张云莺:浅析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黑龙江金融, 2006年 04期

[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4]李恒,邱向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效应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

第2篇

税务筹划(tax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预先制定纳税的方法、步骤、计划等,享受税法中的优惠规定,减低总体税负,实现节税目的。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是商业银行在结合本身经营特点的基础上,筹划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缴纳,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对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国家政策,发挥金融在社会经济中的宏观调节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1、从长期来说,税务筹划起到增加国家税收的作用。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的纳税额在国家税收中占较大的比重。例如,在广东地方税收入中,金融保险营业税占各项税种收入合计的12.7%,占各行业营业税合计的23.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调查研究与决策参考》。根据经济学拉弗曲线原理,税率的降低和税负的减轻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虽然商业银行进行节税筹划,减轻了税负,但是从长远来看,增强了商业银行的实力,国家的税源得到了维护和培育,国家税收总额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2、税务筹划有利于税法建设,抑制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需要在深刻认识和了解税法、财会、金融、电脑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重视税法的宣传教育,普及全系统人员的税法意识,有利于抑制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税务筹划还有助于商业银行从被动的、应付的申报纳税,转移到主动的、积极的税务筹划上来。

3、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经常运用税收杠杆来代化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社会投资方向。一旦国家的这类税收政策出台,商业银行立即采取行动,调整经营方向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这正是国家经济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此,税务筹划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

(一)所得税的筹划。

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由于许多商业银行是全国性的跨地区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差异很大,所以国家允许商业银行总行汇总全行系统的所得,盈亏相抵后计算所得税向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收益,因此,所得税的筹划可从组成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各项目来考虑。

1、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例如一台银行电脑主机,原值2,000,000元,使用年限五年,在不考虑残值的情况下,不论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前两年的折旧累计为原值的64%和60%,而直线法则每年折旧为原值的20%。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具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从而增加每年折旧额。这样就可以在较短的期限内将该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前者,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后者,则因能较早使固定资产得到补偿,得以加速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2、准备金的筹划。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有呆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目前,这三项准备金提取率偏低,提取范围偏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及时地、积极地核销呆帐、坏帐、投资损失,从而增加计税时可扣除的营业费用。

3、营业收入的筹划、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由于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由过去的收付实现制改为现在的权责发生制,因而许多得不到及时偿还甚至拖欠不还的应收利息也计入了营业收入,造成营业利润的虚增和所得税款的垫交,加重了商业银行的纳税负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改进营业收入计息办法是商业银行的共同意愿,各家商业银行应积极地、如实地反映自身的实际困难,争取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在营业收入计息中尽量采用收付实现制。

4、国债的筹划。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可作为扣除项目。在资产风险分类中,国债的风险权数为0,信用程度属于最高一级,商业银行应多购买国债,既可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又可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

5、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第二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第一种办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第二种办法,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

6、兼并或收购的筹划。盈利的商业银行可兼并或收购其他亏损的企业,在后者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后者的经营亏损可由前者的以后年度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负担。例如,A商业银行收购B企业,而B企业两年共有150万元的亏损,收购前后A银行的计税如下(单位:元):

通过收购的筹划,使所得税额由原来的660,000元降低至165,000元,节税495,000元。但是此类税收筹划不能孤立地进行,收购亏损企业,虽能节税,但需承担其他财务风险,对此必须作统盘考虑,权衡得失。

(二)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为纳税对象的税种。商业银行的营业额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余额,营业税税率为8%,其中5%向地方税务局缴纳,3%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1、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筹划。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予扣除,所以商业银行可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取利息收入,减轻营业税税负。商业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分别按照5%营业税(即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那部分)的7%和3%计算,营业税税负的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也相应地减轻。

2、转贷款的筹划。税法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这样,一笔外贷项目(人民币)委托贷款所缴纳的营业税,肯定比相同金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因此,商业银行增加外贷项目转贷款业务,可减轻营业税税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外,商业银行计缴的税种还有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如商业银行一般在借款合同、购销合同或技术合同以及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上贴印花税票。其中营业帐簿分两种情形贴花:一种是记录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帐簿按金额贴花,另一种是其他帐簿均按件贴花。因此,如果在使用帐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可少用印花税票。其余的税种也可以在各个环节中寻找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四)经营方式的筹划。

除对税种进行税务筹划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对经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了中、农、工、建四家大型的国有银行外,还有许多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为数更多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这些商业银行的业务能力、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假如能够与外商合作,办成合资银行,则可大大增强竞争能力,并取得许多税收优惠,例如:

在批准地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3篇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特征

企业税务筹划与漏税、偷税不同,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规划。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税务筹划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下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等特点。虽然偶尔会出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脱离的现象,但是前提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是充分理解税务筹划所具有的可预见性特点,税务筹划的可预见性主要是指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与税务行为进行筹集和规划,整个筹划的过程具有提前预见的能力。例如企业中的营业税,只有企业中的产品进行销售时,才能产生缴纳营业税。但是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合理筹划,这样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然而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完善税务筹划的重要方式,这样就可以看到整个过程都具有可预见性,三是企业税务筹划必须有针对性,也就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收成本。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纳税方案办法与新税制没有衔接好,造成涉税项目不完全导致应缴税行为不完整。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现了各种形式进项税额抵扣行为。(1)营业活动中为不涉及的进项税额虚假开具增值税用发票,以获取工商税收抵扣凭据。(2)擅自改变原属进项税额抵扣的商品涉税属性,将应税商品在交易活动中以未税形式、福利发放形式以及个体交易形式转手卖出。(3)在应税商品交易中与应税劳务活动中未将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税金在当时的进项总税额中除去。(4)商品转入通道、附加劳动服务以及配送服务等不符合新税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将会造成企业在后期采取补税,缴滞纳金等补救行为,严重者还会遭到税务部门的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企业自身的经营名誉受到伤害。

2、对新税制法把握不完全、不准确导致多缴税额的风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新的税制改革措施,税务部门为帮助纳税者适应新税制度,缓解税务压力,在多个区域都开放了部分涉税项目税务优惠办法。税务优惠办法包括免征与退税量两方面,涵盖个体学术创作成果转出、针对残障人士开展的涉税业务、新能源开发与研究中的涉税业务等多项目。在利用新税制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时需要对比个体纳税项目与具体优惠项目是否重合,并以标准化税务步骤与办法履行纳税义务,整体审计涉税业务,同时需要准确把握有税务优惠的业务项目,按照新税发票办法规定格式化增值税用发票使用,避免重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偷税和漏税风险。有些企业为了来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以现金收入为主,不开具正规的发票,也没有将其在账目上真实反映出来,也就是说这种收入属于账外收入。在日常工作中,“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纳税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让纳税人进行补税,或者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不允许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如果有所隐瞒并且偷税漏税,那么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针对一些企业少计收入的行为,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如果其行为还构不上偷税罪的,应该交给税务机关,并追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并处以适当的罚款。

三、“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企业税务筹划措施

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合理减少企业税收,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税务筹划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来完成。

1、做好税务筹划准备。第一,充分把握新税制政策特殊规定,合理利用好增值税在不同区域的不同新税制度规定,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制定新税务筹划。增值税在全国各大商务区域进行试点都根据当地具体的税务情况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试点税制,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关的优惠规定,以免除增值税务的征收或者退减增值税。第二,利用不同地区的区别税率进行税务等级划分,从而实行更为合理的税额审计办法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在常规的商品销售与提供服务业务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新税制根据具体的销售与服务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务税率,所以在营改增政策之后,纳税个体要根据自身的相关涉税项目与业务划分好正确纳税等级,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尽可能地缓解赋税压力,保持经济活动持续性的效益增收状态。

2、合理利用税务申报的办法,通过改变涉税机构规模等级或者常规纳税主体,使符合最小纳税税率要求。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降低纳税金额,给予企业更多资金周转空间。新税制规定,在相同的涉税项目中,小型纳税人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较小规模的涉税企业在税务筹划阶段应该对比自身的经营活动收益详情以及具体的资本运行情况,改变纳税人规模来方便企业能够以最低税率缴税。

3、企业重要决策方案与经营交易活动需要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参与。通过合并纳税主体向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新的税额核算办法,将涉及应缴增值税的相关业务项目以统一纳税的方式完成缴税,从而有效减小税额,为企业缓解赋税压力。同时,根据新税制划分的经营体制权衡税率税额,调整经营活动模式来配合低税率纳税规定,不同转变经营模式进行筹划。比如,在增值税政策中明确强调了有形动产的租赁经营业务税率中“光租业务”与“干租业务”的经营活动体制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率来计算应缴税额。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税率规定改变经营模式节省?{税额度。

4、结合企业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进项税作为其中的抵扣税,也就是企业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从中产生的税金,可以同销项税进行抵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拥有进口产品,同时也进行产品的出口,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进项税。如果产生进项税,就需要在营改增的政策下进行规避,也就是要在确保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将企业自身具有的劳务服务实行外包,并通过这种外包的方式来加以抵扣其中部分进项税,以实现税费合理的目的。

第4篇

摘要: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对资金不是很雄厚的科技创业企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针对科技创业企业的特点,从六个方面阐述了纳税筹划方式,希望能够帮助科技创业企业减轻税负。

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的世纪,数字技术、生命科学、电子商务、太空科技等高新科技名词不断冲击、改变我们的经济、社会运行方式。环顾世界,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风险投资热切地寻投资对象,纳斯达克不断推波助澜,微软、Google、盛大等科技公司不断创造财富传奇。这标志着一个科技创业时代的全面到来!科技创业企业一般都以某个领域的高新技术为开启财富之门的金钥匙,加上一个甘愿为梦想而奋斗的精英团队,抓住市场机会迅速崛起,最终走向成熟,走向纳斯达克,成为下一个科技创业英雄。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无论前途多么辉煌,任何一家科技创业企业还必须依靠各方面的精心策划才能成功。由于科技创业企业一般在资本方面不会太雄厚,而科技企业的支出又特别巨大,一不小心,就可能因为资金问题而陷入困境,因此,如何控制成本、运营费用成为科技创业企业必须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论述科技创业企业如何降低税负,为自己降低成本和运营费用。

一. 利用内外资企业性质进行纳税筹划

举办任何企业,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要确定该企业的性质,即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外资企业仍然具有内资企业无可比拟的税收优惠。另外,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本身对科技创业企业的管理和未来到国外上市等都有重大意义。因此,综合考虑利弊,建议科技创业企业首选成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2)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税前扣除优惠很多,如在工资扣除标准方面,外资企业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外资企业可税前全额列支,而不受比例限制。

从上述六大方面的优惠来看,注册外资企业对科技创业企业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在2006年1月8日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将在2006年研究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方案,从而标志着中国政府已经将“两税”合并列入议事日程,但是从法律修订的程序来看,这个过程还需要几年的时间,因此,对于创业型的科技企业来讲,好好利用“两税”合并之前的这段“优惠”时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 利用企业注册地点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企业注册地进行纳税筹划是众多企业通常运用的方法之一。国家往往会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出台一些对特定地区进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从大面上来看,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地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西部地区等。

对科技创业企业具有意义的地区税收优惠包括:(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设在西北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然,对于公司注册地的选择不能单纯地考虑纳税筹划,更要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考量。然而,从科技创业企业的业务来看,这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是高新技术,而高新技术肯定首先会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运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科技创业企业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对企业自身业务的开展也是有帮助的。

三. 企业研发费用加扣的纳税筹划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来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技术优势上,而技术优势的保持体现在研发上,只有持续不断的对研发进行高投入才能保持竞争优势。因此,研发费用是科技创业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如何对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具有非常大的节税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工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来讲,如何进行安排巨大的研发费用支出,首先要考虑企业战略,在此基础上,就要考虑对纳税筹划的影响。特别是当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接近10%的时候,再增加少量的研发费用可以为企业带来享受加扣的税收优惠。

四.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科技创业企业要把自己的新产品或新服务推向社会,那么就必须花费相当数额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从而达到让客户购买的目的。如此巨大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科技创业企业的纳税筹划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鉴于外资企业可以全额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那么这项纳税筹划仅对内资企业有用。具体筹划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而超过比例部分的业务宣传费不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永久性差异。因此,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且注意广告费用的核算要满足三个条件:要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二,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增加计提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多核算了一次营业收入,从集团整体来看也就扩大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第三,如果科技创业企业属于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四,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五. 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由于我们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没有合并,因此,外资企业仍会享受到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讲述了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部分就不再重复,仅讲述一下对内外资企业都适用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一,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技术转让的减免税政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五,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六. 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纳税筹划

电子商务是是近年来新兴的交易方式,并且发展迅速,目前各国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达成一致,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从我国目前来看,对于科技创业企业可以运用的纳税筹划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利用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其注册地是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属于服务企业,因为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在所得税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税率上的优惠;在增值税上,作为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超过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属于服务性企业则适用营业税,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普通企业则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情况,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纳税的关键问题。由于在上述认定上的复杂性,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税法上的不同规定进行有利于节税的企业性质认定操作。

第二,利用收入性质的确认进行纳税筹划。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比如,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此时,纳税人就应该根据平衡点的原理,决定是缴纳增值税合适,还是缴纳营业税合适。

第三,利用无纸化的特点进行印花税的筹划。电子商务实现了无纸化操作,而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这点也不明确。

从上述六个方面来看,科技创业企业拥有较多的纳税筹划空间,如果企业不对自己的纳税进行周密的安排,无疑就是加重自己的税务负担,而任何支出对于资金不雄厚的创业企业,特别是资金需求比较大的科技创业企业来讲都是不利的。因此,科技创业企业在进行战略决策时,同样也要考虑到纳税负担问题,进行周密的纳税筹划,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主编.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第5篇

一、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费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例:易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下设一家全资物业治理公司。2005年度易发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尹续费收入为250万元,合汁收入5,25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此案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十物业治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进行纳税筹划。文件中规定,物业治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因此,对于物业治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易发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为:由其下设的物业治理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25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25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因此,三税合计仅为13.875万元,减少了277.50万元。

2.安装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例:金丰安装公司与宏图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金丰公司为宏图公司安装一条生产线,安装合同总价为4,000万元,由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价款为3,50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0万元。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4,000万元给金丰公司。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按此规定,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构成安装工程产值,金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分别为:营业税120万元(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8.40万元,教育费附加4.80万元,三者合计133.20万元。

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将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从安装工程产值中剔除,降低金丰公司营业额,只就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可重新签订安装合同,内容改为:安装用机器设备由宏图公司提供,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给金丰公司。按此合同,金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仪为16.65万元,比筹划前减少了116.55万元。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例:金盛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金盛公司提供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纤叶公司资4,O0O万元共同建设商品房,工程完工后,商品房价值8,000万元,双方各自分得价值4,000万元的商品房。在以上合作建房过程中,金盛公司以转止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红叶公司以房屋所有权换取土地使用权,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由于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金盛公司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中分别为:营业税200万元(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8万元,三者合计222万元。另外,红叶公司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亦为222万元。

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讣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筹划方案如下:金盛公司与红叶公司改变合作建房方式,金盛公司出资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红叶公司出资4,000万元共同成立金叶公司,由金叶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在投资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这样一来,双方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合计222万元的营业税税收筹划优惠。新晨

三、商业企业改变合同订立方式,以适用营业税税率的营业税税收筹划筹划

第6篇

论文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选择适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尽量降低营业额,同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缩小计税基数或者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在此前提条件下,探讨具体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技巧才具有实际意义。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虽然多投资200万元,但却因此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节约了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税收筹划

税制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总理反复强调,要用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利器,顶住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更大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握好改革的政策取向,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等改革举措为企业减负松绑。

2016年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收官之年,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这是我国税收体系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的一次重大变化,也将因带动中央和地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调整而使我国整个财税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是朝着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税率方面来看,“营改增”后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话,将面临税负加重的税务风险。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以有效应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践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用公式表示即: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要有效控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要么降低销项税额,要么增大进项税额。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一旦确定,销项税额也就相应确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重点就在于如何扩大进项抵扣上。以下是两种关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供应商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量大,“营改增”之后,身份以一般纳税人居多,也就是实行税款抵扣的办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当期有多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我国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严格的明确规定,就是必须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对企业的净利润没有太大影响,一般建议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因为供应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取得该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反之,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然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房地产企业也可抵扣进项税额。总之,尽可能的扩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然,税收筹划要全盘考虑,而不仅仅考虑一城一池的得失,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能带来净利润增加,而且增加的利润大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处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二、结算方式选择

企业之间购销活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采购、赊购、分期付款三种。不论选用哪种结算方式,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应尽早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进行申报之后就可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现金采购方式下,经过认证申报可以在付款当期就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此种结算方式没有充分利用购销活动中的信用政策。如果采用赊购的结算方式,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尽管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是在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之前,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赊购时又只能在结清所有货款的当期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结算方式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为分期付款的每个付款日的当期,这样就可以在用足信用政策的同时又能够分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除了以上的税收筹划方式外,在具体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从不同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的质量差异、购货的成本以及合同条款等。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纳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尽早谋划、全盘考虑、积极应对,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使“营改增”能在房地产企业顺利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

[2]李印红.房地产行业营改增[J].中外企业家,2014,(11)

第8篇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该方案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上海试点物流企业今年1-5月的运行情况分析,由于当前情况下增值税链条并不完整,进项税额难以充分抵扣,交通运输业税率过高等影响,导致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因此,物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

根据政策的变更和物流企业业务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跨期租赁有形动产的筹划。对于跨期租赁,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此政策,可以通过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A物流公司预与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1台50吨吊车,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4年,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5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月1日后此项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17%的增值税,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每年签订,则A公司2010年-2011年度的租金收入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012-2014年度租金收入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一次性签订,则A公司2010年-2013年度的租金收入均可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应分析与供应商、客户之间达成或即将达成的合同条款,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签订业务合同如何选择税种。二是采购时间的筹划。对采购时间的选择,企业需要关注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时机。如果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三是采购活动的筹划。试点地区企业采购活动的筹划应考虑对供应商和现金流的影响。例:上海C公司为试点物流企业,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和B为运输服务提供商,分别注册在北京和大连(目前为非试点地区)。供应商A和B为C提供的运输服务价格均为100元(不含流转税)。增值税试点改革后,C支付给A的运输服务费为111元(100+100×11%),其中,100元计入成本,11元为增值税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由于B处于试点改革之外,依然沿用营业税,C支付给B的运输服务费用为103元(100+100×3%),103元全部计入成本。从企业成本考虑,C公司选择A作为供应商,考虑到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惠,可以比选择B公司少支付3元的成本。不过由于增值税抵扣是事后抵扣,对企业的现金流会产生影响。在该案例中,企业C选择A供应商的话,要预先支付111元,而选择B供应商的话,则只需要支付103元,这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来说,需要慎重抉择。8元价差,实际上接近于企业购买成本的1/10,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四是混业经营、混合销售的筹划。以仓储服务为例:根据财税例:上海A物流公司拥有一大型仓库。A公司与L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协议,L公司无仓库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使用A公司仓库进行经营。A公司2011年底前均以不动产租赁方式经营。2012年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L公司要求A公司开具仓库租赁发票;第二种,L公司要求A公司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析: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营改增”之后,由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将降低,利润减少。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假设A公司在维持相同利润水平100万元的前提下,应调整对L公司的报价。第一种情况下:A公司的对外报价应为105.26万元(销售收入105.26万元-营业税5.26万元=毛利10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A公司的对外报价应为106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增值税6万元,毛利100万元)。

改革伊始,制度尚不健全,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抵扣时限。1.进项税抵扣方面,企业可利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进行筹划。2.“营改增”后,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供应商,对试点地区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对于由本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发生的成本,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具发票,同时,还需做好合同的安排,以规避法律风险。二是严格控制开票风险。“营改增”后,企业在开票申请、发票审核、系统开票、实务开票等流程中,要严格控制开票风险。此外,宣传培训工作。应对增值税改革的企业转型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和高度重视。

总之,税收筹划对当今物流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纳税人通过对纳税方案的选择,可以成功地实现税负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物流企业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EB/OL].http://,2011-11-16.

[2]黄爱玲.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研究与分析[J].财会通讯,2011(12).